选举民主普世化的逻辑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民主论文,逻辑论文,普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10~0072~09 选举民主发端于约瑟夫·熊彼特对18世纪代议制民主的批评和改造,他认为民主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P395~396)。选举民主甫一提出即成经典,影响了一大批民主和民主化研究者,已然成为现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主流范式。方兴未艾的第三波民主化所遵循的也正是这种选举民主,蔓延全球的民主化浪潮已经变异为选举民主普世化。然而,选举民主普世化不仅没有改善新近民主化国家民众的生存处境,反而诱发了无休止的战乱、冲突、动荡和衰败。现实的困境人人有目共睹,抛开这些表象而在学理上深入考察,我们会发现选举民主普世化存在着难以避免的逻辑困境,而这些逻辑困境正是其现实困境的逻辑前提。 一、选举对民主的僭越 20世纪晚期的苏东剧变使西方自由民主论者沉浸于民主胜利的狂欢,并使他们更有理由相信,“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自称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识形态能与自由民主相抗衡,而且除了人民主权之外,还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合法性原则”[2](P50)。弗朗西斯·福山适时抛出了“历史终结论”,认为西方自由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的最后形态,为这场狂欢找到了一个言之凿凿的理由,并为全球民主化提供了一个富有必然性的解释。作为对自由民主的进一步提炼和约简,选举民主是西式民主发展的最新成果,并且是普及范围最广的民主模式。如果一定要得出一个历史终结的结论,那么,一定是选举民主承担了终结者的角色。 在西方社会,民主被视为一个既定事实,已经无可替代,因而人们所关注的是对民主的巩固和完善。相较于此,非西方社会则正在努力于“实现民主”,民主化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改造工程。民主化任务的急迫性直接导致非常态的民主化,“偷工减料”成为许多国家或主观为之或迫不得已的选择。也就是说,新近民主化国家完全不具备西方社会的文化背景、物质基础、公民理性以及社会整合等条件,却偏偏要硬生生地移植西方民主模式,这种民主化只能将西方民主的运作程序复制过来,而由于西方民主运作中最惹眼、最热闹的场景无过于选举,那么,选举式民主自然就成为诸多民主化国家的不二选择。 在选举民主中,选举与民主被牢牢地捆绑在一起,以致一谈到民主,势必以选举为辨识标准,并以此界定民主。之所以如此标识的重要原因就在于,选举是近代以来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基本素材和首要环节。18世纪之后,出于对人民直接掌握权力所引发的“多数人的暴政”的恐惧,自由主义将自由凌驾于民主之上,并以自由重新裁剪民主,民主的自由化成为近代以来西方民主发展的典型特征。作为对民主的自由化裁剪的内容之一,公民参与政治被严格限制,以普选权而言,各种选举资格限制到了20世纪中后期才被取消。由此而言,近现代西方民主的发展就是遵循着普及选举权的路径展开的。直到熊彼特提出选举民主的学说,这时的选举对于民主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本体论的意义。 选举民主模糊了选举和民主的界线,但二者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解释,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与选举相比,民主概念就要复杂得多,虽然选举民主是理解民主的主流方法,但它如今却遭到越来越激烈的批评,参与民主、激进民主、强势民主、共识民主、协商民主等便是当代政治学者基于对选举民主的批判而提出的替代性或补充性民主理论。虽然在某个历史时期中都有某种主流理论,但自古雅典民主以来,从未存在一个取得普遍认同的民主概念,不同的理解方式之间甚至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 民主理论是多元且富有争议的,而在民主化研究中,民主的概念却被完全局限于选举民主,这是选举对民主的赤裸裸的僭越。这种僭越意味着全球民主化变异为选举民主普世化,从此各国政体将前所未有地一致,同时它们也将面临某些共同问题的拷问。 首要的一个问题是,选举对民主的僭越导致对民主概念的化约论解释,落入了民主化不过是进行多党竞争式选举的误区,从而导致急功近利的急速政治变革。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是外塑型的、衍生型的、继发型的,这种后发性使非西方国家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西方文化带给它们的是现代民主的成熟形式,而在这些后发国家中,民主没有一个积聚的长期过程,而是将西方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进程以压缩的方式完成[3](P7~9)。在西方民主国家与民主化国家之间存在着长达两百多年的时间差,这一时间差不仅导致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孰先孰后、孰快孰慢、孰强孰弱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它意味着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衔接,即一个转变、接纳和适应的过程。缺乏这个过程,民主化的结果就只能是一场夹杂着动荡、分裂和衰败的灾难。 选举对民主的僭越导致民主化的结果将是一种牵强的民主,它的后果同样是灾难性的。一方面,诸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国家民族建构,即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还难以从次国家共同体转向国家共同体,在此背景下运行竞争式选举民主,可能会深化族群认同,加剧族群矛盾,有可能撕裂社会。另一方面,民主化激发了人们对于自主而有尊严的良好生活的期望,然而,选举民主只是选举领导人以塑造政权合法性,并未关切到民众的实际生活,民主化调动起来的愿景往往被惨淡的现实击溃,有可能导致亨廷顿所说的“社会挫折感”。这种挫败感会导致参与扩大,而新生政权却往往难以容纳如此广泛的参与和表达,并且,新兴民主化国家缺乏选举民主赖以运行的西方式的自由、宽容和公民理性这些社会文化基础,这就导致选举民主在新兴民主化国家中更多地表现为社会骚乱,导致社会动荡。 二、误置具体与抽象的两种谬误及其悖论 阿尔弗雷德·怀特海致力于构造一种内在一致的、合乎逻辑的、具有必然性的普遍观念体系,以解释经验中的每个要素,他认为形而上学范畴不是对显而易见的东西所作的独断性陈述,而是对各种终极性的普遍原理所作的试探性的系统陈述。哲学要进行普遍性概括,而不会满足于观察到的单纯的片断事实,但是,对哲学进行普遍性概括的成功所作的估计通常被夸大,这类夸大其词主要表现为理论概括的两种谬误,其中之一即“把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这种谬误是指,“当仅以实际存在物作为某些思想范畴的实例来考察实际存在物时,它忽略了其中所涉及的抽象程度。在各种现实性中有这样一些方面,一旦我们把思想严格地限制于这些范畴时,它们就几乎被完全忽略了”。理论谬误的另一种形式是“错误地估计关于确定性和各种前提的逻辑方法”,即存在一种“不幸的观念”,认为“哲学的方法可以任意地表征那些分别是清晰的、明确的和确定的前提;并可以在这些前提之上建立一种思想演绎系统”[4](P12~13)。 怀特海对普遍性概括的这两种批评实际上分别针对过于关注具体经验和过于倚重理性建构这两种研究方法,他对这二者的批评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用于分析选举民主普世化中所存在的困境。令人惊讶的是,选举民主竟同时犯了这两种错误。一方面,选举只是民主的一个构成要素、一个环节或一种运作程序,并非民主全部,更非民主本身,因而,选举民主是以选举作为民主之实质,将其作为民主的评判标准,其实这是对民主的僭越,这就犯了怀特海所讲的“把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另一方面,选举民主并没有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西方世界,而是成为主导非西方世界民主化的核心理念,也就是说,选举民主论者试图使这种具体而细微的选举民主普世化,以其为民主模版施加于非西方国家,这未尝不是一种“错误地估计关于确定性和各种前提的逻辑方法”。 怀特海所揭示的这两种谬误是相互对立的,它们是理论构造在两个方向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把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过于关注具体,注重事实因素,而达不到为理论所需要的抽象程度,如此则容易以偏概全,以形式遮蔽本质,丧失理论的普遍适用性。与此相反,“错误地估计关于确定性和各种前提的逻辑方法”则过于倚重理论演绎,而忽视了演绎前提的可靠性,如此这般则无论演绎如何精妙,理论都会因前提不可靠而不稳固。既然如此,那么这两种谬误只会出现在不同理论中,很难想象同一种理论既出现“把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又“错误地估计确定性和各种前提”。然而,它们却同时存在于选举民主的思维方式和理论构造中,这无疑构成了选举民主的一个悖论。 普世性是针对人类的某些共同价值理念而言的,如弃恶从善,扬正抑邪。“人类除了各自的个性和特定群体的共性外,还存在着超越于一切差别的共同性,就是通常说的‘人性’,也可以说是人的天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5](P5)我们从不否认具有普世性事物的存在,但是,普世性的载体只能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抽象而存在,却不能作为现实的具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具有普世性的事物只能是某种价值、原则或理念,而非某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就如共同的基本人性构成了普世价值存在的基础,普世性的承担者只能是事物之本质层面,也就是抽象的概念或价值理念。抽象的诸多具体形式之间充满了分歧和差异,就如在共同的基本人性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千差万别,因而具体的制度形式是绝对不能用“普世性”概念来修饰的。房宁认为,所谓民主观念中包含的普世性,就是指自古以来人类对于人民主权的向往与追求,在他的表述中,这种向往和追求即以价值观为对象,“民主的普适性是形而上的,是就价值观层面而言的。我们承认民主具有普适性,表明我们认同民主作为人类一种长久的理想追求的精神价值”[6](P18~20)。 作为理想追求,抽象的民主价值能够充实人的精神世界,温暖人心。但民主不仅仅要温暖人心,它要将有尊严的生存状态从理想推向现实。对人类来说,价值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就是批判,以完备的理想改造不完美的现实。具有普世性的事物若要从形而上层面降落于人间,行走于地面上,必须落实于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或行为准则。然而世界本身是复杂多元的,这就要求作为抽象而存在的普世价值的具体制度安排必须因各国具体状况而异。如果这些论述是合理的,那么选举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具体形式就只具备有限的适应性。但是,选举民主却要以民主之名走出西方,实现普世化,这实际上就是在以具体置换了抽象之后,又将此具体进行具体化,这岂不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选举民主的两种谬误构成了一个悖论,这两种谬误和一个悖论是选举民主各方面困境的逻辑根源。一方面,选举民主把抽象误置为具体,以选举界定民主,却无力承担民主的功能,不仅搁置了政治参与、公民教育和保障自由等功能,还将其赖以成立的合法性功能和辨识民主功能置于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具体的民主模式,选举民主却试图普世化,这便导致了具体模式应用于非西方世界的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所产生的不适,这种不适往往表现为民主化的败绩和灾难,从而为“民主的失败”“民主的神话”等反民主理论提供了口实。在由此两种谬误构成的悖论角度来看,选举民主以具体指代抽象的谬误本身就使它失去了普世性,此外,选举民主本身所指是一种制度模式,而非某种价值诉求,这更使普世性无从附着。基于此,选举民主普世化的野心所体现的只能是基于强力和霸权而非理论和逻辑的西方中心主义。 三、“普世性”与“普适性”概念的混乱 在我国政治学界的民主研究中,存在着“普世性”与“普适性”两个概念的混用现象,这一混用实质是对民主之抽象与具体的混淆,很容易导致对民主与选举民主之关系的认知偏差。选举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实现形式,本身并非作为形而上的抽象而存在,那么它也就根本不能用“普世性”这个概念来分析,用“普适性”这一概念才是准确的。普世性并不等同于普适性,二者虽然一字之差,却真可谓天壤之别。 普世性(universality,又可译为普遍性),即共性,意指某些价值规范得到举世认同这样一种特性,它对任何时空中的任何人来说都具有同等的意义。如果普世性是政治哲学概念,那么普适性则是一个具有工科背景的科技名词。普适性(universal applicability),即普遍适用性,或称通用性、可移植性。适用性是指某事物适合被使用以实现某种目的的能力,适用性的关键因素是该事物是否符合具体应用环境的客观条件。普适性也就是指某事物适合被使用的范围极广,可以适用于任何环境。需要强调的是,适用性不是针对形而上范畴的价值理念来说的,而是针对经验科学中的“真理”而言的,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或科学技术成果。在此意义上,适用性具有一种工具性的属性,其载体主要是可资利用的事物、工具或方法。 作为一门学科的政治学成立伊始就深受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影响,经过行为主义打造后,科学化特征愈来愈明显,尽管人们对政治学是否能够科学化存在疑虑,但科学化毕竟已经成为政治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政治学中,适用性概念的载体是被视为实现其他某些目的之手段、工具、方法或方式的事物,这主要是指政治程序、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定等。当然,民主也被自由至上论者视为一种工具,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论赞同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7](P129)因此,民主也多有被人们用“普适性”概念进行分析,不过,此处的民主是指民主制度而非民主价值。 对于政治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政治制度,我们完全可以用“普适性”来分析。无论某种具体的政治制度有无普遍适用性,至少我们可以这么来提出问题并加以研究。但“普世性”却不同,它只能指涉形而上范畴的价值、理念或原则,这与选举民主这种民主形式或制度设计完全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对于选举民主的程序性、经验性、制度性、工具性,已有很多学者作出了详尽而深入的阐释,也有人刻意强调了它与形而上地理解民主的差别。这就意味着,价值可以有普世性,而制度规则与普世性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既如此,我们根本就不能用普世性来分析选举民主,哪怕提出“选举民主具有普世性吗”这一问题,都是一个逻辑上的谬误。 遗憾的是,学界对民主的“普世性”和“普适性”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明确区分,相关研究者几乎都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这就导致人们提出一些不该提出的问题,得出一些不该得出的结论。当代中国学界中,众多学者承认民主的普世性,但他们几乎都强调民主具有双重性,主张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相较于这种折中的观点,有些学者则严厉拒斥民主“普世性”或“普世价值”,他们的反对可以有多重理路,其中较为常见的有两种理路。第一种理路基于中西资社意识形态之争而反对民主之普世性,甚至反对普世价值概念本身,认为普世价值实为西方的骗局,“极具虚伪性和迷惑性,并蕴含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政治民主、普世伦理以及科技价值中立等论调之中”[8](P13~16)。与这种意识形态色彩极重的批判和宣称不同,第二种理路基于对西方民主制度之弊端的揭露而将其否定,认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弊端和内在矛盾,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没有普世性”[9](P6~7)。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反普世理路的区分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前者主要强调意识形态的对立,而其对西方普世价值之虚伪性的批判往往借助于后者对现实政治弊端的揭露。 细细思量的话,无论如何,这两种反普世理路都存在某些不合逻辑的问题。就意识形态的反对而言,否定了普世价值,那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何而来呢?我们常常听到的观点是:“既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也吸取世界文明的成果,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性质相一致的主导价值,而不是普世价值在中国的体现,也不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现代版。”令人疑惑的是,既然我们厉声斥责西方普世价值的虚伪性,那我们应该如何吸取世界文明的成果?既然吸取了世界文明的成果,那我们又应该怎样吸收才能不是普世价值在中国的体现? 借助于揭露现实政治弊端而反对民主之普世性和普世价值的理路是存在严重问题的,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没有明确区分“普世性”和“普适性”这两个概念。如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因为存在弊端而没有“普世性”,言外之意就是,某种运行良好的没有弊端的民主制度就具有普世性,那么,这种具有普世性的好制度是什么制度呢?恐怕谁都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它根本就不存在,“普世性”这一概念根本就不是针对民主制度而言的。就如一万个人眼中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人们都认同民主这一价值,但对它的想象和认知却千差万别。另外,在现代民主产生并已经发展了两三百年的西方社会中,民主制度尚且存在若干弊端,那么,非西方社会中刚刚推展开的民主岂非更加漏洞百出?既然如此,我们也就不必追求民主了吧!但是,从诸学者著文反对西式民主之普世性来看,他们无疑是认可民主价值的,否则不用指陈西式民主之弊病,直接彻底否定民主得了。实际上,遵循该理路的学者反对的是具体民主模式的“普适性”,而非作为价值理念的民主的“普世性”。但由于概念区分不甚明确,这种反对就出现了问题,甚至形成了悖论。 相较于我国部分学者的高调否定,西方学者几乎都正面肯定了民主价值的普世性。不过,西方学者之间也存在区别,区别在于是不是坚持西方选举民主这一民主模式的“普适性”和“普世性”。如果声称选举民主具有“普适性”,正如大多数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的全球民主化主张或战略,我们可以批判持此论者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及其对世界复杂性和多元性的漠视。如果他们声称选举民主具有“普世性”,那问题就复杂多了。选举民主与“普世性”根本就不搭边,它们本来就不是一个范畴的东西。如果坚持赋予西方选举民主以“普世性”,若不是逻辑混乱,就是工具对价值、手段对目的的僭越,而这正是“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话”的真正含义。 “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话”只是针对选举民主来说的,而不是针对民主本义来说的。对于作为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而非某种实现形式的民主来说,人们对民主的认同、信奉和追求即使被形容为“民主迷信”“民主神话”或民主的“宗教化”又有何妨?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人们决定或参与决定与己相关的事务,这本身就是民众有尊严的生存状态,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域的人来说,这一点都是适合的。因此,价值层面上的民主迷信不仅无甚不可,反而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对于空洞化的选举民主来说,“民主迷信”则问题重重——选举民主的不合逻辑更不合情境的“普世化”导致了“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话”,这种“民主迷信”或“民主神话”进一步导致了选举民主普世化的现实困境。 四、族群认同多元化的民主悖论 民主之存在的首要前提是成员对于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并且这种认同要超过对任何次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否则未待民主建立,国家即陷入分裂。然而在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现今世界上的近两百个国家或类国家共同体几乎都是由多个民族、种族、部族、语言及宗教等族群构成的,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将国家成员凝聚起来,并共享或消耗着国家成员的国族认同。认同的分散化使多元族群与民主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张力,这种张力为多族群国家的民主化蒙上了一层阴影。 西方国家也是多族群国家,但在民主化之前已经完成了国家民族建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意味着,尽管一个国家可能由多个民族构成,但民族国家成员却形成了基本的国族认同。多族群本身并不妨碍共享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形成,这使民族国家具有同质社会的特征。19世纪西方的代议制民主表现为“民族代表”代议制度,“这种代表完全精确反映所有追求公益的势力,而不是反映民族的个别的不同的利益”[10](P15),这正是国家民族建构已经完成的显著标志。 20世纪后期高涨的社会运动催生了一种新兴政治思潮——多元文化主义,它致力于研究多族群社会如何达成共识或共存框架的问题。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可被视为对民族国家传统的一次反动,但在西方社会中,这种反动却包含在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反动之中。也就是说,多元文化主义产生的前提是现代性的完成,而现代性意味着一致性,即对于人的无差别对待。在基本的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基础之上,多元文化主义开始要求基于文化群体身份认同的差异政治,这被查尔斯·泰勒称为与普遍平等的政治相对的“承认的政治”。普遍平等的政治主张政治法律地位和权利资格的平等化,而文化差异的政治则追求人们的独特认同,要求个人因其独特性而被区别对待。两者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前者关注的是公民权利的普遍化,后者则关注个人权利基础之上其独特性能够被承认。 多元文化主义具有后现代性,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影响只停留在文化层面。就如现代与后现代之间揪扯不清,文化认同也总是与现实利益相互牵绊。伴随着社会运动强势兴起,多元文化主义对现代政治版图越来越具有挑战性。罗伯特·达尔敏锐地捕捉到它对民族国家图式下的现代民主所带来的冲击:“旧的一元民主在多元的现实面前粉身碎骨。政治冲突显然不可避免。其结果是,冲突而不是一致同意逐渐被认为是正常的,甚至是政治生活有益的特点。”[11](P452) 西方国家尚且如此,多元文化主义的主题在新兴民主化国家中具有更重大的现实意义。与西方国家的民主化不同,诸多亚非拉国家在民主化开始之前尚未完成国家民族建构,国家成员的政治认同不仅没有汇聚于国家层面,反而对于本族群的认同要远远超过对国家的认同。在西方国家中,多元文化主义的背景是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完成,而在新近民主化国家中,多元文化主义却与现代化和民主化过程交织在一起,这意味着,多元文化在西方国家中是一个后现代的问题,而在新兴民主化国家中却是一个前现代问题。这种后现代与前现代的差别,使得多元文化主义对西方国家和新兴民主化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如果说西方国家中的多元文化主义关注于人的族群身份和文化符号的保留,那么,新兴民主化国家中的多元文化局面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民主化的障碍。如果勉强植入选举民主,民主化往往在多元文化的环境中导致多方面的灾难。总之,多元文化与民主化处于一种令人沮丧的两难之中。 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民主化所遭遇的困境或悖论表现在多个方面,它们都围绕着一对基本矛盾——分化或分裂的社会与统一的国家,这一对基本矛盾正是民主本身的一个悖论。拉里·戴蒙德认为,民主政治包含三个悖论,分别是同意与效率的悖论、代表性与治国能力的悖论、冲突与认同的悖论,其中,冲突与认同的悖论是民主的最基本的悖论[12](P122~138)。在非独裁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冲突和对立使得民主成为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没有竞争和冲突,就没有民主政治,民主本身就蕴含着差异和分歧。但是,民主之存在又须以对民主框架和制度体系的同意以及国家共同体的内聚力为基础,它包含着共识和协作,而这要靠宽容和妥协方可达成。这样一来,民主便在冲突和认同之间陷入了难以取舍的两难境地。 在现代西方的同质社会中,人们以利益为聚合的基础,组成利益集团进行集体行动,这就使社会政治中的冲突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层次中,且这些冲突主要以利益为诉求。由于西方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特征显著,人们往往同时属于多个利益集团,诸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大量重叠,这就使利益集团不会成为难以调和的社会分裂和对立的诱因。由于西方社会早已完成国家民族建构,国家认同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共识,再加上公民社会发达,公民意识也相对成熟,因此,西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冲突可以通过选举民主的多数原则获得解决,即使没有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冲突也不至于引致国家分裂。而在异质社会中,冲突则往往发生于各种类型的族群层次,由于族群界限清晰,非此即彼,人的族群归属只能是单一的,这就使得利益冲突与文化认同冲突交织在一起。 此外,选举民主将民主定位于选举,以竞争性选举决定输赢,从而缺乏协商和妥协的机制和空间,结果就表现为输赢对立的零和博弈,这使选举民主往往成为加剧社会分化、扩大社会分歧甚至导致社会分裂的罪魁祸首。西方选举民主中的利益之争背后隐藏着价值的对立,比较悲观的学者认为,民主政治被利益集团把玩于股掌之中,社会和选民因选举民主的竞争性而有分裂的危险,正如卡蓝默所说:“经由两党政治架构的选举政治,早已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角斗场,利益集团不是代表了大众的利益,而是撕裂了社会大众。难道政党对峙所体现的不同的政治理念就是社会利益的真实写照?民主的政党政治不过是虚拟了社会分歧,把大众卷入不必要的纷争之中。”[13](PⅧ)同质的西方社会尚且如此,对于族群分化显著的社会来说,问题就尤为严重了,选举民主的多数原则往往不但不能解决或缓解交织着利益和文化认同的复杂冲突,反而会将既有冲突激化。 在新近民主化国家中,“冲突与认同”的悖论主要表现为“地方民族主义”与“国家民族建构”之间的紧张,李安山将这种紧张归纳为六个方面,分别涉及民族一体化、民族平等、民族冲突、新闻舆论的作用、多党制的意义和国家整合[14](P389~393)。在这一民主悖论的两个方面之间,冲突与认同何者占据主流具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新近民主化国家将朝着哪个方向前行,是在民主化刺激下走向分裂还是在民主框架中实现整合?令人忧虑的是,选举民主普世化在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正不时冲击着人们对于民主的美好愿景。 五、选举民主与独裁统治的悖论 作为民主自身的悖论,冲突与认同之间的张力存在于任何民主和民主化国家,不过在新兴民主化国家中表现尤为突出。相较于这一悖论,新兴民主化国家中时常出现一种几乎为其所特有的民主悖论——民主选举选出了独裁者,选举成为独裁者上台掌权的便捷通道。 选举民主视选举为民主的本质,为了在竞争性选举中获胜,候选者必须提出最能凝聚选民、获得选民认同的竞选纲领。在前现代的异质社会中,党派界限和党派认同主要以族群为标准,因而候选者的竞选纲领往往带有浓重的种族主义、民族主义、原教旨主义色彩,而不是如西方社会中的竞选者那样以社会改良政策吸引选民。如此一来,基于族群差异的党派本身就已显示了族群分化,政党领导人在竞争性选举中的鼓动更将这种族群分化扩大。不管是哪一派通过选举获胜,他们所致力于其中的往往都是实现本族群利益,并对其他族群成员进行独裁统治。这正如亨廷顿所担心的,在非西方社会,选举可能会导致那些严重威胁到民主的政治领袖和政治团体的胜利[15](P424~425)。 在新近民主化国家中,选举民主有可能沦为独裁者上台的通道,虽然明目张胆地反对民主的人是少数,不过这少数的反民主倾向却十分明确,尤以中东国家民主化进程中的民主乱象最为典型。丛日云教授如此描述中东政治乱局中的民主悖论:权威主义的松动释放出神权政治的魔鬼,民主化改革指向非民主的前景,结果导致中东民主化中出现了没有民主派的民主化和反民主的“民主派”这样一种奇特的政治现象[3](P333)。 在近些年以来的选举中,中东不少国家的激进政治军事组织参与选举,甚至获胜,尤为令人惊讶的是巴勒斯坦军事组织哈马斯在2006年议会大选中获胜并组建政府。2009年的黎巴嫩议会选举中真主党联盟在128个席位中获得57席,虽未获胜,但对执政党联盟构成了极大威胁。2012年埃及总统大选中穆斯林兄弟会组建的自由与正义党的主席穆尔西获胜,成为“终身总统”穆巴拉克之后的首位民选总统。吊诡的是,哈马斯和真主党都被西方视为恐怖组织,而穆斯林兄弟会则是主张实现全面伊斯兰化的伊斯兰复兴运动的重要组织。极端政治军事组织在选举民主中崛起,这可能是致力于中东民主化的西方国家所未曾预见到的,当然更是他们不希望见到的结果。对此,宋鲁郑曾不无调侃地说,美国可能很苦恼地发现,只要是引入民主元素的中东国家,要么反美,要么选出极端势力,要么一片混乱,成为包袱,只有世袭的封建王室政权最稳定、最亲美。 选举产生的独裁者转身终结民主的现象屡屡发生,这无疑是对选举民主的一个极大的讽刺。从民主空洞化的角度来看,由于选举民主剥离了民主的价值理念,仅将其视为产生政治领导人的手段,那么选举就完全可以脱离民主而独立存在。只要赋予社会成员以选举权,让他们自由地投票,极端地说,这种选举可以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和任何政治形态中存在。在现代西方社会中,选举民主从来都不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它的存在和运行皆以西方国家长久的平等、自由、人权和法治传统为其逻辑前提和社会基础。选举民主普世化意味着民主脱离了西方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只剩下喧闹的多党制参与和竞争式选举。在此境况下,民主只是一种形式化的选举,看似热闹异常,却往往会成为种种政治罪恶的催化剂。因此,民主化国家中民主悖论的出现是具有必然性的,它是选举民主自身的逻辑使然,也是选举民主普世化的必然结果。 六、结语:从选举民主到过程民主 选举民主之出台有其现实考虑,毕竟选举之有无是极易辨认的,正因如此,熊彼特选择了选举民主概念,以此作为区分民主与否的标准。相较于选举标准,自由、平等、人权之有无、有多少却是一个并无标准答案的问题,正因如此,西方学界各种版本的量化民主度量模型的指数各有侧重,莫衷一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选举民主为民主化模板是合理的。尽管选举民主不同于有选举无民主的选举主义,诸多学者注意到要防止“选举至上谬误”,强调“自由选举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能被视为民主的充分条件”[16](P4),然而,选举民主本身就是以选举界定民主,它过于彰显选举的作用,而忽视了民主的本质——人的自主意志和自主决定,更将民主所要实现的有尊严的生存状态抛诸脑后。选举民主将民主选举化,导致选举民主与选举主义之间往往只有一纸之隔。选举对民主稍有僭越,就难免戳破那一层纸,陷入选举主义的谬误。 鉴于选举民主普世化的逻辑和现实困境,我们必须转变对于民主的理解方式,可以尝试基于微观的个人视角重构民主,这便是过程民主。过程民主遵从民主的本意,认为民主就是人们在彼此平等的基础上决定或参与决定与己相关的事务,在此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通过相互之间不断的协商和妥协,使社会在动态的平衡中保障着每一个公民的有尊严的生活。选举民主是间接的、精英的、程序的、工具的民主,相对来说,过程民主则是直接化的、参与化的、实质化的、价值化的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这种模式化的民主,过程民主则是一种开放的、灵活的、多元的调试过程,它没有整体的、完备的、固定不变的制度规则,而是根据现实的变化调整实现诸价值和目的的途径、手段和方式。过程民主避免了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它只是人们有尊严的生活状态,人们基于个性的自我理解而理性自主地掌控自己的生活。人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需要以法治为保障的自由和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这种掌控需要以相应的条件或能力作为实实在在的自主行动的前提。 由于立基于人的生存状态的改善,过程民主并不着意于选举民主所期冀的竞争式选举,而是看重所有能够改善人的生存状态的积极变革。因此,作为一种民主理念,过程民主反对选举民主式的急速而整体的政治改造,而是要将民主和民主化都理解为一个过程,民主的运行是一个需要兼顾各方主体和各方利益的过程,民主化更是一个稳中求进的渐进过程。就西方民主的发展而言,过程民主是比选举民主激进得多的民主理念。虽然诸多现当代西方学者所主张的意识形态以及历史终结论曾经引起热议,但其实都是对历史发展某一时期的一个横切面的认识。民主一直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历史的发展当然更不会终结,西方国家虽自称民主,但其仍然需要继续民主化。就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主化而言,过程民主却是温和得多的民主理念。过程民主视民主化为一个综合改革的渐进过程,并不着意于选举制度确立与否,从而消除了民主化进程中的国家所面临的社会压力,当然更避免了选举民主普世化所导致的冲突和灾难。标签:民主制度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政治论文; 西方社会论文; 逻辑谬误论文; 社会认同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多元文化论文; 国际政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