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赋税之“赋”到登高能“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文体形式及其来源的复杂性而言,在中国文学史上,恐怕没有一种文体能与“赋”相提并论。班固《两都赋序》云:“赋者,古诗之流也。”倡《诗》源说。刘勰《诠赋》云:“赋也者,受命于诗人,拓宇于楚辞也。”以《诗》与楚辞作为赋体之源。自此之后,学者们对于赋体来源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进入新世纪以后,讨论仍在继续。如钱志熙在《赋体起源考》一文中,从“升高能赋”与“瞍赋”出发,认为这两条材料中的“赋”,“很有可能是指早期的口头创作的赋”,并由此推测“赋体之发展,经过了从口诵体的赋到书面写作的赋两个阶段”,“在荀、宋之前,赋的名目与体裁已经成立”,而且赋体“并非从诗体中发展过来,赋文之赋,实在还早于赋诗之赋,诗很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借鉴了口诵赋的铺陈直写之法”。稍后王锺陵发表《赋体的起源及其内在矛盾》,在较为详细地梳理种种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赋不是直接从诗中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赋诗言志的活动中萌生的。”2010年,巩本栋发表《汉赋起源新论》,认为“汉赋直接源于战国纵横家的游说进谏之辞”。2014年,蒋晓光、许结发表《宾祭之礼与赋体文本的构建及演变》,认为赋体的“源头在宗庙献赋,尤其是作为一代文学之胜的汉大赋,其文本构建及演变均与宗庙中的宾祭之礼有着紧密的关联”。①从数量众多的相关论文以及异说倍出的研究现状可知,在赋体的起源问题上,学界至今未能达成共识。 台湾长荣大学陈韵竹博士的学位论文《论赋之缘起》,以扎实充分的论据与严密细致的逻辑较为彻底地辨析了赋学史上围绕“赋”字出现的种种解释,相当精彩地完成了“赋”“不是什么”的论证。但是,与铿锵有力的“破”相比,该文的“立”则显得犹豫而缺乏自信: 《左传》中除“赋诗”相关部分外,“赋”字之实际运用仍拘范于“征敛献纳”之意义……若人际间交流沟通必须以对词汇意义共同的理解为基础,而同一部书中对于“赋”字应当有一个共同的理解。故合理估测,《左传》“赋诗”最有可能是指典制性的“征敛诗”“献纳诗”之行为,根据“赋”原初之意义推断,《左传》“赋诗”应当不仅是单纯的“以诗予人”或“取诗于人”的行为,它应该还附加有制度性、仪式性的义涵。② 我完全赞成她把“赋诗言志”之“赋”理解为具有“典制性”意义的行为。因为除了“赋诗”本身所具有的制度性、仪式性内涵之外,“赋”字字义的演变,始终与制度性规定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受该文启发,围绕“赋”字之义的演变,梳理从赋税之“赋”到“登高能赋”这一过程中“赋”字涵义的演变,揭示贯穿于其中的仪式性、制度性内涵,是本文写作的初衷;而从“赋者,量也”的制度性内涵出发,通过分析源于“赋政”的“直陈其事”“赋纳以言”的察言取臣、“赋诗断章”的循轨蹈仪、以及“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属文造辞,讨论“赋”由一种制度性的言说方式最终演变成为文之一体的过程,揭示赋体发生的制度性本原,为解答“赋是什么”提供一种可资参考的意见,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 一、从赋税之“赋”到“明命使赋” 先秦典籍中,除《左传》“赋诗言志”及《国语》“瞍赋矇诵”等少数情况外,凡言“赋”,多与贡赋、赋敛义相关。如《尚书·禹贡》“厥赋惟上上错”,孔传:“赋,土地所生,以贡天子。”③《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赋车籍马”,孔疏:“赋与籍,俱是税也,税民之财,使备车马,因车马之异,故别为其文。”④经传对“赋”的解释,始终在“税民之财”“以贡天子”的框架内进行。至许慎《说文解字》,则对此进行了剥离:“赋,敛也。从贝武声。”尽管在先秦时代,“敛”通常也指官方的征索、赋敛行为,如《礼记·月令》:“是月也,农乃登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命百官始收敛。”⑤《荀子·宥坐》:“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但“敛”字更为常用的义项则是“聚敛”“收获”“收藏”等义,行为主体的官方身份及制度性特征并不突出。至后世,随着“敛”义向日常化收敛行为的倾斜,“赋,敛也”所隐含的制度性内容更趋隐晦。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虽引《周礼》为言,潜含了对“赋”之“敛财”具有制度性意味的认同,但他未能将这种制度性意义明白地揭示出来。“赋”字制度性内涵的隐晦,使赋学研究者忽视了“赋”之制度性对赋体形成的意义与影响,使赋体的典制意义至今未能引起学界关注。 实际上,在《说文》之前,人们在用“赋”指代“敛”时,同时还有另外一项不可忽视的涵义,这就是同见于《尔雅·释言》的“赋,量也”与“班,赋也”。前一例以“量”释“赋”,后一例以“赋”释“班”。由此而言,想要准确地理解“赋”与“班”的意义,首先就要弄明白什么是“量”。郭璞在注《尔雅》“赋,量也”时云:“赋税所以评量。”郝懿行《尔雅义疏》对此进行了细致地辨析: 量者,《说文》云:“称轻重也。”……《周礼·序官·量人》注:“量,犹度也。”《礼运》“月以为量”郑注:“犹分也。”《华严经音义》上引《国语》贾逵注:“量,分齐也。”赋者,《说文》云:“敛也。”《诗·烝民》传:“赋,布也。”《吕览·分职》篇注:“赋,予也。”《方言》云:“赋,与操也”。是“赋”兼取、予,其义则皆为量也。故《鲁语》云:“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然则赋敛、赋税即为量入,赋布、赋予即为量出……郭注但以赋税为言,失之。⑥ 古人有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军戎所需物资、人力,均需依据制度性的规定或法则,从族群、诸侯或国人中敛取。春秋初年,齐国就曾以楚国“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借口征伐楚国。然而,与祭祀所耗相比,供养一支军队所需的物资无疑是一个国家或者部族最大也最为重要的支出。《汉书·刑法志》云:“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赋以足兵”是对“赋”之造字本义的极好诠释。立足于早期典籍言“赋”多与军赋相关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肯定地说,“赋”之造字,通过“从贝武声”的字形结构,不仅表达了“赋”之行为、结果与军事武备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行为所必须遵从的不可逾越的严肃性与制度性。也就是说,赋税之“赋”,从一开始就蕴涵着制度性的严肃内涵。之后,随着“赋”义扩展,“赋”除了与“税”连言,兼指与军需无关的量取财物之外,出纳王命、颁布政令的行为,亦可以“赋”言之,如“明命使赋”“赋政于外”。 “明命使赋”、“赋政于外”,见于《诗经·大雅·烝民》:“仲山甫之德,柔嘉维则。令仪令色,小心翼翼。古训是式,威仪是力。天子是若,明命使赋。”“出纳王命,王之喉舌。赋政于外,四方爰发”。郑玄笺云:“出王命者,王口所自言,承而施之也。纳王命者,时之所宜,复于王也。其行之也,皆奉顺其意,如王口喉舌亲所言也。”⑦由诗可知,“出纳王命”是“明命使赋”的重要内容。而在先秦,与“出纳王命”相关联的职官,有“纳言”。《尚书·尧典》有云:“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孔安国注云:“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⑧这就是说,作为出纳王命的喉舌之官,“信”是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那么,什么是“信”?“信”就是确定,无误差。《管子·任法》有云:“故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在传统的解释中,“赋”一直都被解释为“铺”。如有研究者指出,交纳赋税时的陈物于庭,以及登记赋物之名时依物照宣、不容虚陈、直截了当的陈述方式,是“赋”字获得“铺”义的意义根源。⑨《诗经·大雅·常武》“铺敦淮,仍执丑虏”郑笺:“陈屯其兵于淮水大防之上,以临敌就执其众之降服者也。”即以“陈”释“铺”。《江汉》“匪安匪舒,淮夷来铺”,朱熹亦以“铺,陈也,陈师以伐之也”解之。就出纳王命的赋政者来说,话从口出的宣赋方式极易造成语义的变易,故而在“明命使赋”时,特别强调“王之喉舌”的特点。即赋政者“受上言宣于下”时,必须原原本本地陈述王命,“如王喉舌亲所言也”;同样,“听下言纳于上”时,也必须原原本本直陈其事,令王者如同亲见、亲闻。“必以信”的赋政要求,使潜含于“赋”中的作为言说方式的直陈其事、不容虚饰的意义得到了呈现和加强。 立足于此,再把郑玄对“六诗”之“赋”的解释与“比”和“兴”对照看,就能发现郑注精妙所在:“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⑩相对于“比”之“取比类以言之”,“兴”之“取善事以喻劝之”,“赋”采用的是“直铺陈”的言说方式。郑玄在“赋之言铺”之后,用一“直”字来限定与“铺”对应的“铺陈”,恰恰说明“赋”义中还包含着“铺”义无法涵盖的“直”义,只有受“直”限制的“铺陈”才是“赋”。郑玄的这个观点,得到了后世注家的继承。孔颖达在《毛诗注疏》中引述郑玄《周礼》注文后云:“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比者,比托于物,不敢正言,似有所畏惧,故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故云见今之美以喻劝之。”(11)朱熹《诗经集传》也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12) 但是,在以郑玄、孔颖达、朱熹为代表的经学家们认识并强调“赋”之“直陈”“直言”义时,从东汉后期开始,在文学家们径以“铺”释“赋”时,“铺”义之外的“直”义被完全忽视。王逸《楚辞章句》释《悲回风》“窃赋诗之所明”云:“赋,铺也。诗,志也。言己守高眇之节,不用于世,则铺陈其志,自证明也。”之后,经刘熙《释名·释典艺》“敷布其义谓之赋”、陆机《文赋》“赋体物而浏亮”的发展,刘勰《文心雕龙·诠赋》对之进行总结:“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此后,“赋”与“铺”成为意义完全对等的两个字,人们对“赋者,铺也”的理解,在“铺采摛文,体物写志”的方向上渐行渐远。于是,在经学传统中得到继承的“赋”之“直陈”,在文学领域逐渐失落。一方面,丧失“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功能的赋体在极尽铺采摛文之能事的过程中逐渐衰落;另一方面,铺采摛文的汉赋创作实践反过来又遮蔽了“赋”“直铺陈”的历史内涵,从而也遮蔽了后世学者探索赋体产生之谜的正确途径。不可否认,今天的学者在阐释赋体时也会引用郑玄的《周礼》注文,但大家的注意力多集中在“铺陈”二字上,却忽略了作为中心限定语的“直”,这不能不说是赋学史上“赋”义阐释中存在的一大缺憾。 二、“瞍赋矇诵”与“赋诗断章” 从“赋”之“直陈”出发,对见载于《国语·周语上》召穆公谏厉王的一段著名言论,我们也能给出不同于前贤的解释。其言曰: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13) 都是对周王提意见,那么,与“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并列的“师箴、瞍赋、矇诵”之间究竟有何差别呢?钱志熙先生在《赋体起源考》一文做了这样的解读:“综合上述天子听政的几种形式,正是充满了政治话语、并且讲究表达形式的一个话语环境。这其中,有直切的,如师箴,瞽史教诲;也有比较委婉的,如瞽献曲、瞍赋之类。谲谏与直谏相结合,诗、曲、史书、箴、赋、诵各种文体形式配合,丰富多样。”(14)在这里,钱先生以荀赋为例,把“瞍赋”归入了比较委婉的“谲谏”一类。但结合周代的礼乐制度来分析这段文字,则“瞍赋”应属“直谏”而非“谲谏”。 据《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卫献公与孙文子不和,孙文子之子孙蒯入见卫献公,“公饮之酒,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大师辞,师曹请为之。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巧言》卒章有云:“彼何人斯,居河之麋。无拳无勇,职为乱阶。”大师明白若歌此诗必惹怒孙文子,故推辞;但对卫献公怀恨在心的师曹为报复献公,主动请缨。而且,他改变了卫献公要求的“歌”,而采用了更加明白易懂的“诵”。师曹之“诵”,导致了卫献公被逐出卫国的严重后果。孙诒让《周礼正义》在疏解瞽矇“讽诵诗”郑玄注“讽诵诗,谓暗读之,不依咏也”时,曾引此事来证成这样的观点:“不依咏,谓虽有声节,仍不必与琴瑟相应也。盖诵虽有声节,而视歌为简易易明。”由此可知,与“歌”相比,“诵”不依琴瑟、以声节之的方式,较“歌”更简明易懂。联系上文所言“赋”之“直陈”,那么在《国语》“召穆公谏厉王”这个具体语境中,从“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到“耆艾修之”,所列举的就是身份、地位以及职掌各不相同的职官向周王进谏的不同方式。脱离“谏厉王”这个具体语境,其中为盲人乐官所职掌的“献曲”“赋”“诵”,便分别对应着“歌”(“曲合乐曰歌”)“直陈其事”以及“以声节之”这样三种不同的音乐及语言表现方式。 在周代,诗乐的传承分别在两个系统中进行:一是注重声教的瞽矇系统,其中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瞽矇“掌播鼗、柷、敔、埙、箫、管、弦、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另一个是注重义教的国子系统,由大司乐职掌:“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六诗”之教,是以声音的技巧与应用为内容、以培养瞽矇弦歌讽诵等音乐与语言能力为目的的技术性科目;而所谓“乐语”,则指在礼乐仪式上与诗乐相配合的朗诵与谈说。(15)仔细比较大师所掌“六诗”之风、比、兴,与大司乐掌教“乐语”之兴、道、讽之间,在历史的解释过程中存在着某种对应性:兴与兴同;“风者,讽也”;“比”之“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也就是“道”之“言古以剀今也”。以此为基础来看“赋”与“诵”的关系。“赋”为直言其事的语言表达方式,“诵”为“以声节之”的语言表达方式。从与音乐的关系讲,二者都是不与琴瑟相依的纯粹的言语方式。因此,和与音乐相配合的“歌”相比,“赋”“诵”之间存在更多的相似性,因此,《汉书·艺文志·诗赋略》引《传》文说:“不歌而诵谓之赋。”这是站在是否与音乐相关联的视角,从与“歌”相区别的角度,为作为言说方式的“赋”设定的界域。但是,当“瞍赋矇诵”两种言语方式同时出现时,“赋”与“诵”毕竟不同。与“以声节之”的“诵”相比,直陈其事的“赋”,因无音声的修饰而更加直白明了。“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左传·隐公元年》的这段文字,有力证明了“赋”直陈其事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把“六诗”之“赋”解释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的郑玄,还曾经发表过一个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凡赋诗者,或造篇,或诵古。”(16)这里郑玄所谓“造篇”与“诵古”,实际上说的是“赋什么”的问题,是对所“赋”对象“诗”的分类性说明。但是,到孔颖达为《左传·隐公三年》“卫人所为赋《硕人》也”作注时,郑玄的这个解释就被转换成了“赋是什么”的问题:“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固曰:‘不歌而诵亦曰赋’。郑玄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余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17)之后,“造篇”与“诵古”就被当成对“赋”的解释而被后人广泛接受。然而,在这其中有一个语言学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是研究者们对“赋”字“造篇”与“诵古”义项的获得无法给出符合语义学演变规律的解释。因此,我们有必要放下孔颖达的解释,从“赋”之直陈出发来重新理解郑玄的释义。 如上所云,“赋”之直陈,针对的是言说方式而非言说内容。因此,无论是诵古还是造篇,均可以“直陈”的方式加以言说:就造篇而言,“赋”之直陈体现在直陈其事,被孔颖达归入“造篇”的《邶风·硕人》《郑风·清人》《卫风·载驰》,无不通过直陈其事的言说方式叙述描写对象的形貌、或者事件的过程;就“诵古”而言,“赋”之直陈表现在直接引述《诗》篇或诗句。如《国语·晋语四》记载鲁僖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37年)发生在秦穆公宴享晋公子重耳时发生的赋诗言志: 秦伯赋《采菽》,子余使公子降拜,秦伯降辞。子余曰:“君以天子之命服命重耳,重耳敢有安志,敢不降拜?”成拜卒登,子余使公子赋《黍苗》。子余曰:“重耳之仰君也,若黍苗之仰阴雨也。若君实庇阴膏泽之,使能成嘉谷,荐在宗庙,君之力也。君若昭先君之荣,东行济河,整师以复强周室,重耳之望也。重耳若获集德而归载,使主晋民,成封国,其何实不从。君若恣志以用重耳,四方诸侯,其谁不惕惕以从命!”秦伯叹曰:“是子将有焉,岂专在寡人乎?”秦伯赋《鸠飞》,公子赋《河水》。秦伯赋《六月》,子余使公子降拜。秦伯降辞。子余曰:“君称所以佐天子匡王国者以命重耳,重耳敢有惰心,敢不从德?” 这一段记载,与《左传》所载赋诗言志相同,都通过直接陈说《诗》篇的方式来表达己意。但与《左传》稍稍不同的是,《国语》所载的这次活动中,在秦伯与公子重耳赋诗之后,子余都要对赋诗之义做详细解释。究其根源,这一形式,应是周代礼乐制度下“乐终合语”仪式的演化与发展。(18)随着赋诗之风的逐渐流行,人们对《诗》义的把握越来越得心应手,这种来源于“乐终合语”仪式的语说赋诗之义的环节便不再出现。于是,当对《诗》不甚熟悉的人出聘他国时,就会发生赋而不知的笑话,如齐国庆封不解《相鼠》之讥讽,宋国华定不答《蓼萧》之“宠光”。(19) 除了庆封与华定的“不知”,《左传·文公四年》还记载了一次卫宁武子不答鲁文公之赋的事件: 卫宁武子来聘,公与之宴,为赋《湛露》及《彤弓》,不辞,又不答赋。使行人私焉,对曰:“臣以为肆业及之也。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今陪臣来继旧好,君辱贶之,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 宁武子不答赋,不同于庆封、华定之“不知”,而是“鲁人失所赋,宁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因此,宁武子的“臣以为肆业及之”显然只是一句托辞。我们知道,春秋时代赋诗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公卿大夫甚至诸侯国君,而非乐工。如孔疏所言:“诸自赋诗以表己志者,断章以取义,意不限《诗》之尊卑。若使工人作乐,则有常礼……自赋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顿赋两篇者也,其使工人歌乐,各以二篇为断,此其所以异也。”(20)赋诗断章,所取《诗》篇不受礼乐制度尊卑等级的限制,乐工歌奏,却仍然必须依常礼而行。分析宁武子的托辞以及这次失败的赋诗事件可知,鲁文公欲依当时的赋诗新法表达己意,却采用了令乐工作乐的传统方式;宁武子依常礼听之,却发现乐工所奏不符合礼乐的尊卑等级规定,故只能佯装不知而后以“臣以为肆业及之”作答。因此,鲁文公的失所赋与宁武子的不答赋,表现出了比较鲜明的过渡时期的特点。宁武子对乐人“为赋”的“佯不知”,表明至春秋时期,赋诗活动的行为主体,已经不可阻挡地变成了公卿大夫,“赋”的内容亦由西周时代天子听政时“瞍赋矇诵”的直陈政事,变成了春秋时代外交场合“赋诗断章”的直陈《诗》句。 三、“赋纳以言”与“赋诗断章” 喉舌之官的赋政行为,一方面推动了赋税之“赋”向“直陈”之“赋”的衍伸,另一方面,蕴含于“赋”字之中的制度性内涵则在“赋”义延伸的过程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遵照周王意志、体现政治需要的赋政,其行为本身就体现着鲜明的制度性特征。如郝懿行所言,“赋”兼有量出、量入之义。如果说“王之喉舌”的“明命使赋”着重表现了“赋”之“量出”,那么,“赋纳以言”的选官用人制度则集中体现了“赋”之“量入”。 “赋纳以言”是《左传》引述《夏书》的语句。《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楚围宋,宋公孙固入晋求救,赵衰荐郄縠任元帅,他说:“郄縠可,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君其试之。”这里所引《夏书》,据杜预注,即《尚书·虞夏书》。今传世本《尚书·虞书·益稷》作“敷纳以言,明庶以功,车服以庸”。(21)对于“赋”“敷”“试”“庶”之不同,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师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赋税者,取受之义,故为取也。”(22)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今文‘敷’作‘傅’,‘庶’作‘试’。”(23)查检史书,《史记》未出现“赋纳”或“敷纳”,而《汉书》凡言“敷纳”,均作“傅纳”,如《文帝纪》“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颜师古注:“傅读曰敷,敷陈其言而纳用之。”《成帝纪》鸿嘉二年(公元前19年)诏:“古之选贤,傅纳以言,明试以功。”颜师古注:“傅读曰敷。敷,陈也。令其陈言而省纳之,乃试以事也。”《汉书·叙传》:“时举傅纳,听断惟精。”颜师古注曰:“傅读曰敷。《虞书·舜典》曰‘敷纳以言’。敷,陈也,谓有陈言者则纳而用之。”根据颜师古注文可知,从敷陈其言的意义上讲,当“赋”被“敷”或“傅”所取代时,失落的不仅仅是“赋”因“赋政”之“必以信”而来的直截了当的言语方式,同时也丢失了蕴含于“赋”中的制度性意义。因此,要讨论“赋纳”之义,须摆脱传世本《尚书》“敷纳”以及今文《尚书》“傅纳”的影响,直接从对《左传》引文“赋纳”入手进行。 杜预注《左传》,于“赋纳以言”句下云:“取纳以言,观其志也;明试以功,考其事也;车服以庸,报其劳也。赋,犹取也。庸,功也。”直接释“赋”为“取”,未明确揭示“赋纳”的制度内涵。而孔颖达的阐释则对此做了更加明白的揭示: 《夏书》言用臣之法。赋,取也。取人纳用以其言,察其言,观其志也。分明试用以其功,考其功,观其能也。而赐之车服以报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赐之。古人之法如此,君其试用之。(24) 由此可知,作为古人用臣之法的内容之一,“赋纳以言”,就是根据人的言语来观察其志行以决定是否取用。如果说在“赋政于外”的叙述中,“赋”与“言”的关联是一种隐形的存在,需要通过对“王之喉舌”的阐释加以呈现;那么,在“赋纳以言”的制度性规定中,“赋”与“言”的关联表现得更加直接而明晰:“言”是取人纳用制度得以实现的标准,而“赋”则是依据相应的制度性规定对“言”进行评量、判断之后的取用。“赋纳以言”的察人制度突出了对“言”的考量,而“王命使赋”突出了“赋”作为政治性言说方式之间的关联,为春秋时代“赋诗断章”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春秋时代风行于外交场合的“赋诗断章”,则是对由“赋政”而来的赋之“直陈”与“赋纳以言”之察言观志的综合与变形。 所谓“赋诗断章”,直观地理解,即“直陈《诗》之篇章”。查检《国语》、《左传》所记载的“赋诗断章”活动,无一例外均发生在“聘问歌咏”的外交场合。(25)由此可知,赋诗活动不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是发生在外交场合的、依附于礼仪制度、因而包含着丰富政治内涵的直陈《诗》之篇章。举例来说: 郑伯与公宴于棐。子家赋《鸿雁》,季文子曰:“寡君未免于此。”文子赋《四月》,子家赋《载驰》之四章,文子赋《采薇》之四章。郑伯拜,公答拜(《左传·文公十三年》)。 郑伯享赵孟于垂陇,子展、伯有、子西、子产、子大叔、二子石从。赵孟曰:“七子从君,以宠武也。请皆赋以卒君贶,武亦以观七子之志。”子展赋《草虫》,赵孟曰:“善哉!民之主也,抑武也不足以当之。”伯有赋《鹑之贲贲》,赵孟曰:“床笫之言不逾阈,况在野乎?非使人之所得闻也。”……文子告叔向曰:“伯有将为戮矣。《诗》以言志,志诬其上,而公怨之,以为宾荣,其能久乎?幸而后亡。”(《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按照正常的赋诗礼仪,外交双方赋诗,另一方必须答赋,这样才能宾主尽欢,达到外交的目的,如第一例。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每次赋诗都能达到目的。如前文鲁文公在宴卫宁武子时,赋《湛露》及《彤弓》,宁武子却“不辞,又不答赋”,究其原因,在于“鲁人失所赋”。而在第二例中,赵孟请郑七臣赋诗“以观七子之志”,子展、子西、子产等人的赋诗得到了赵孟积极的应对,独对伯有的赋诗提出了批评。因为《鹑之贲贲》是一首卫人讽刺其君淫乱、鹑鹊之不如的诗,伯有赋之有嫌君之意。就听赋者赵孟而言,这则是一首违背赋诗礼义精神的诗,故以“非使人之所得闻也”表达不满。把这几件事与《左传》记载齐庆封不解《相鼠》之讥讽,宋华定不答《蓼萧》之“宠光”之事后紧承其人出奔的叙事方式结合来看,在春秋时代,“赋诗”确确实实是一种礼仪、政治的考量:从赋诗者的角度而言,赋诗是一种“量出”,它要求赋诗者能够根据外交场合的礼仪需要,选择恰当的《诗》篇来表达己意;就听赋者而言,这又是一种“量入”,它要求听者准确把握赋诗者之意并做出符合外交礼仪的反应。如果在“量出”时失察,小者为违礼之行,如鲁文公的赋《湛露》及《彤弓》;大者则是招灾罹祸的先兆,如伯有之赋《鹑之贲贲》;如果在“量入”时失察,就会导致如庆封不知《相鼠》之讥终出奔、华定之不答《蓼萧》之“宠光”而“必亡”的严重后果。 由此可知,“赋诗断章”之“赋”,并不是孔颖达所言“赋有二义”的“造篇”或“诵古”,也不是简单的“敛取”或“献纳”,而是以“赋者、量也”这一包含着制度性规定的古义为基础的政治性、仪式性考量。“赋政”之官“必以信”的赋政要求衍生出了“赋”所特有的“直陈其事”言说方式,经过“瞍赋矇诵”阶段的发展之后,直陈之“赋”与“赋纳以言”的察人观志制度相结合,终于衍生出了春秋时代风行于诸侯国间的“赋诗言志”。聘问歌咏场合的“赋诗言志”,从制度性与直陈性两个向度,规定了“赋”由具有典型制度性意义的言语表达方式转化为文之一体的特殊内涵。“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观念,就产生在这个转化过程中。 四、“登高能赋”与赋体的产生 “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因《汉书·艺文志·诗赋略》的引述而为人所熟知:“《传》曰:‘不歌而诵谓之赋,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言感物造耑,材知深美,可与图事,故可以为列大夫也。”这里引用的《传》究为何书,我们已无从得知。但幸运的是,在《诗经·鄘风·定之方中》“卜云其吉,终焉允臧”句下,《毛传》有这样一段文字保存了与之相关的信息:“建国必卜之。故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26)这一段文字,与《诗经》正文的关联仅发生在“卜”字上,如孔颖达所云:“传因引‘建邦能命龟’证‘建国必卜之’,遂言‘田能施命’以下,本有成文,连引之耳。”这就是说,这是一段对前人“成文”的引用。比较《毛传》与《汉志》所引《传》文,前者以连类引述的方式列举了“建邦能命龟”等九种行为,以为“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而后者的论述重点则集中在“赋”这一种行为之上,在“不歌而诵谓之赋”的界定之后,直接叙述“能赋”的实用功能,二者的侧重点显然不同。由此可以判断《汉志》所引《传》文并非直接来自《毛传》或者接受《毛传》的影响而成。但是,这两段文字在用语方式上的相近甚至相同,又明白地彰显着它们之间的关联。从这种联系与区别出发做谨慎地推测,《汉志》所引《传》文的史料来源,与《毛传》所依据的资料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同源关系。 以《毛传》产生于战国末、西汉初来推算,出现在《毛传》中的“成文”,其时代最晚亦属战国,反映的应是战国乃至战国之前人们的文化观念。颜师古注《汉书·艺文志》“感物造耑”云:“耑,古端字也。因物动志,则造辞义之端绪。”此即后人所谓“感于物而形于言”之义。这已经突破了春秋赋诗直陈《诗》篇的内涵限制,而略具属文造篇之义。因此,“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观念,应产生于“赋诗断章”的春秋时代之后,反映的是从“赋诗断章”之“赋”向“贤人失志”之“赋”转化的中间过程。 孔颖达对见载于《毛传》的这一段“连引成文”有详细的疏解,其文云: “建邦能命龟”者,命龟以迁,取吉之意。若《少牢》史述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士》丧卜曰:“哀子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如此之类也。“建邦”亦言某事以命龟,但辞亡也。“田能施命”者,谓于田猎而能施教命以设誓,若《士师》职云:“三曰禁用诸田役。”注云:“禁则《军礼》曰‘无于车,无自后射’”其类也。《大司马》职云“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是也。田所以习战,故施命以戒众也。“作器能铭”者,谓既作器能为其铭。若栗氏为量,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兹器维则”是也。《大戴礼》说武王盘孟几杖皆有铭,此其存者也。铭者,名也,所以因其器名而书以为戒也。“使能造命”者,谓随前事应机,造其辞命以对。若屈完之对齐侯,国佐之对晋师君,无常辞也。“升高能赋”者,谓升高有所见,能为诗赋其形状,铺陈其事势也。“师旅能誓”者,谓将帅能誓戒之,若铁之战赵鞅誓军之类。“山川能说”者,谓行过山川,能说其形势而陈述其状也。《郑志》张逸问:“传曰‘山川能说’,何谓?”答曰:“两读,或云说者,说其形势;或云述者,述其古事。”则郑为两读,以义俱通故也。“丧纪能诔”者,谓于丧纪之事,能累列其行,为文辞以作谥。若子囊之诔楚恭之类。故《曾子问》注云:“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以作谥。”是也。“祭祀能语”者,谓于祭祀,能祝告鬼神而为言语。若荀偃祷河、蒯聩祷祖之类是也。(27) 所谓“命龟”,指龟卜之时即事创作繇辞,如孙诒让释“作龟之八命”时说:“凡命龟必有文雅之辞,故《毛诗·鄘风·定之方中》传说建邦能命龟,为君子九能德音之一也。”(28)而由孔颖达的疏解之语“谓于田猎而能施教命以设誓”“谓既作器能为其铭”“谓随前事应机,造其辞命以对”“谓将帅能誓戒之”“谓于丧纪之事,能累列其行,为文辞以作谥”等可知,所谓“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师旅能誓”“丧纪能诔”等,均分别对应于某种在特殊政治场合属文造辞的语言应用能力。那么,并列于其中的“登高能赋”应与之同类。因此,尽管孔疏受“赋诗”传统的影响,认为“升高能赋”“谓升高有所见,能为诗赋其形状,铺陈其事势也”,但这里的“登高能赋”,已与春秋时代的“赋诗断章”不同,在“量出”“量入”的“直陈”之义外,兼有了属文造辞的意义。 细读孔疏,他对“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以至于“祭祀能语”的解释都比较详明,且多举事例加以佐证,而对“升高能赋”,则解释得相对含糊,“谓升高有所见,能为诗赋其形状,铺陈其事势也”,从这一句当中,我们无法获得有关升高之地、所赋之物、铺陈之事的更加详明的任何信息。这与汉唐以后人们对于“赋”义本身就认识不清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不妨回到先秦时代,从先秦文献中寻找有关“登”“升”“赋”的相关信息。 在周代礼乐制度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用乐程序,叫“登歌”,或称“升歌”。《周礼·大师》职云:“大祭祀帅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大飨亦如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登歌,歌者在堂也。”《礼记·仲尼燕居》载孔子为子张、子贡、言游讲解大飨之礼时说:“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下管《象》……升歌《清庙》,示德也。下而管《象》,示事也。”这就是说,先秦时把仪式场合中登堂奏乐而歌称为“登歌”,也称“升歌”。相对“下管《象》”而言,“登歌”(“升歌”)无疑是“登高而歌”(“升高而歌”)。至春秋时代,当乐工歌奏逐渐变成以卿大夫为主体的赋诗言志后,“登歌”(“升歌”)演变成为“登赋”。《国语·晋语四》:“他日,秦伯将享公子,公子使子犯从。子犯曰:‘吾不如衰之文也,请使衰从。’乃使子余从……明日宴,秦伯赋《采菽》,子余使公子降拜,秦伯降辞……成拜,卒登,子余使公子赋《黍苗》。”赵衰因能“文”而得以跟从晋公子重耳参加秦穆公的宴享。尽管其时的“赋”尚不具备属文造辞的创作之意,但出现在这一记载中的“吾不如衰之文”以及“卒登”“赋”等内容,却已初步显示了“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意味。而且这里所说的“登”,均针对“堂”而言。登堂或升堂,无疑是具有典型政治意义的“登高”或“升高”。 联系“建邦能命龟”等九能,除“登高能赋”外,它们分别对应占卜、田猎、作器、出使、师旅、山川、丧纪、祭祀等八种在古人的政治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在不同场合的典礼仪式上属文造辞的能力。我们知道,朝堂无疑是古人政治生活最为重要的发生场合,如果君子九能中缺失了在朝堂上属文造辞的能力,至少是让人疑惑不解的。因此,由“登歌”“登……赋”出发,所谓“登高能赋”,很可能就是指登上朝堂属文造辞、出口成文的政治才能。《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载屈原事云:“(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29)屈原的“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典型地体现了“使能造命,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现实性。章太炎在《国故论衡》中卷《辨诗》引《毛诗传》“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之后说:“登高孰谓?谓坛堂之上,揖让之时。赋者孰谓?谓微言相感,歌诗必类。是故‘九能’有赋无诗,明其互见。”(30)虽然“登高能赋”未必等同于赋诗言志,但“登高孰谓?谓坛堂之上”的说法无疑是极有见地的。之后,赵逵夫先生在《“登高能赋”辨析》中明确纠正孔疏之误,提出了“《汉书·艺文志》所谓‘登高’乃是指登于朝堂盟坛之上,而不是指观览风光的山顶或台榭之上”的说法。(31) 如同命、誓、铭、诔、语等属文造辞的言语方式,亦兼具代表相应语言成果的意义。经过“登高能赋”阶段的发展,“赋”在指代制度化言说方式的同时,逐渐兼有了指代由这种言说方式产生的语言成果的意义。“赋”的发展由此进入了以“贤人失志之赋”为先导的赋体文学大发展的历史阶段。 《汉书·艺文志》云:“春秋之后,周道寖坏,聘问歌咏不行于列国,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大儒孙卿及楚臣屈原离谗忧国,皆作赋以风,咸有恻隐古诗之义。”在“赋”由“登高能赋”的属文造辞向文之一体演进的过程中,屈原与荀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因遭受谗言而被楚怀王疏远之后,“屈平疾王听之不聪也,谗谄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32)《离骚》是有历史记载的第一篇“贤人失志之赋”,即《文心雕龙·诠赋》所言“灵均唱《骚》,始广声貌”。屈原以《离骚》的创制之功被奉为“辞赋之祖”,荀子则作为辞赋史上第一个以“赋”名篇的赋作者获得了与屈原等列的地位。屈原的创作与荀子的名篇,正式揭开了中国赋体文学发展的序幕。 余论:缘于“赋”之制度性本原的汉赋讽、劝问题 在汉大赋的创作与评价方面,一个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就是汉赋的“讽”与“劝”。这不仅是汉赋留给后人思考的问题,同样也是让汉人,尤其是西汉赋家困惑和纠结的问题。扬雄在《法言》卷二“吾子”篇,首先提出这个问题: 或曰:“赋可以讽乎?”曰:“讽则已,不已,吾恐不免于劝也。”……或问:“景差、唐勒、宋玉、枚乘之赋也,益乎?”曰:“必也淫。”“淫则奈何?”曰:“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如孔氏之门用赋也,则贾谊升堂、相如入室矣。如其不用何?”(33) 杂见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太史公赞”中的“杨雄以为靡丽之赋,劝百风一,犹驰骋郑卫之声,曲终而奏雅,不已亏乎”,(34)被班固《汉书·司马相如传》赞文全部引用。由此而言,“赋可以讽乎”的怀疑与“劝百风一”的反思,就不仅代表了扬雄个人的看法,而是典型地反映了西汉后期士人的矛盾心态。那么,在“赋”的讽劝问题上,为什么以扬雄为代表的西汉中后期士人会如此纠结?笔者以为,这与西汉士人对于赋体之制度性本原的体认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 如前文所云,赋政者“王之喉舌”的身份强化了作为言语方式的“赋”的“直陈”,天子听政时的“瞍赋”又突出了“赋”“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的讽谏功能。然而,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直铺陈”时政善恶的政治环境一去不返。与《左传》作者因“《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相同,(35)政治的压力使赋者难以保持直陈其事的传统赋法。“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屈原的《离骚》以香草美人写君子的比兴手法,虽然在消解赋之直陈时强化了文辞的美艳效果,但仍“有恻隐古诗之义”,被认为能接续《风》《雅》的讽谏传统。“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然皆祖屈原之从容辞令,终莫敢直谏。”(36)“莫敢直谏”使源自于“瞍赋”的“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的性质逐渐发生蜕变。在宋玉、唐勒以至于司马相如、扬雄等辞赋家“竞为侈丽闳衍之词,没其讽喻之义”的创作实践中,不但“赋”法最为典型的言说方式由直陈转向了铺陈,“体物而浏亮”成为赋体最为典型的特征;而且,随着赋体的进一步分化,由“量”而来、沉积于“赋”中的制度性内涵也渐趋隐晦,在铺采摘文的追求中,最终走上了“诗赋欲丽”的文学发展之路。扬雄“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的反思,准确说明了赋之演化与蜕变。 但另一方面,在观念层面上,“赋”的制度性内涵却在汉人的意识中得到了顽强地传承。司马迁在《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文末评价相如赋作的价值时说:“《春秋》推见至隐,《易》本隐之以显,《大雅》言王公大人而德逮黎庶,《小雅》讥小己之得失,其流及上。所以言虽外殊,其合德一也。相如虽多虚辞滥说,然其要归引之节俭,此与《诗》之风谏何异?”(37)把相如之赋的价值定位于“风谏”,并将其与以《诗》为代表的六经等列,其评价不可谓不高。这个评价,与扬雄、班固等人对司马相如的评价具有明显的差异。在《史记》有关司马相如的记载中,还有一件事情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司马相如病免后,汉武帝派所忠往相如家取其书,“相如已死,家无书。问其妻,对曰:‘长卿固未尝有书也。时时著书,人又取去,即空居。长卿未死时,为一卷书,曰有使者来求书,奏之。无他书。’其遗札书言封禅事,奏所忠。忠奏其书,天子异之”。(38)一个以辞赋见知于天子的文学侍从,居然关心天子封禅之事!无怪乎连汉武帝都感到惊异。但是,如果我们把司马相如的事迹与《汉书·儒林传》所载王式“以三百五篇谏,是以亡谏书”的故事联系起来,我们就能够理解承继“古诗之流”的汉代赋家的政治抱负以及他们坚持“赋”之“讽谏”之旨的深层原因。 从西汉早期士人对于“赋”不异于“《诗》之风谏”的体认入手,再来分析让扬雄等人纠结困惑的“讽”“劝”问题,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枚乘、司马相如为代表的汉初赋家,以高度的政治热情积极参与大汉帝国的文化建设。一方面,他们怀持着“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热情积极求仕,希望通过自己的文才得到世主的青睐,他们由衷地歌颂大汉帝国蒸蒸日上的国运声威,称赞汉帝国的幅员之广、品物之盛;另一方面,对源之于先秦的“赋”之“讽赋”之旨的坚守,又使他们无法放弃讽谏的历史责任,于是,在极尽的歌颂与赞美之后,他们总不忘缀上一个讽谏的尾巴。但是,眼前蒸蒸日上的大汉国势远非西周幽、厉以来的昏君乱世所能比拟,汉武帝的运筹帷幄也非楚怀王君臣能望其项背。因此,司马相如赋中的“讽谏”,因为缺少明确的现实针对性而容易被人忽略,由此才出现了“相如既奏《大人》之颂,天子大说,飘飘有凌云之气,似游天地之间意”的情况。就西汉早期的士人而言,赋中的“讽谏”,与其说是现实的需要,无宁说是历史的责任,是身处盛世的士人居安思危的盛世之忧。司马迁深刻地理解这种盛世之忧的可贵,因此,他充分地肯定了相如赋“虚辞滥说”背后的“风谏”之旨。但是,随着时势的推移,到了西汉后期,西汉初年昂扬向上的精神气象早已不在。当扬雄接受传统的观念,立足于辞赋的“讽谏”之旨来重新审视西汉早期辞赋作品的讽谏功能时,以“武帝读《大人赋》,飘飘然有凌云之志”为典型代表的赋“不足以讽谏”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劝百风一”成为汉赋创作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为辞赋“不足以讽谏,乃辍其业”的扬雄,“以经莫大于《易》,故则而作《太玄》;传莫大于《论语》,故作《法言》;史莫善于《苍颉》,故作《训纂》;箴谏莫美于《虞箴》,故作《州箴》;赋莫弘于《离骚》,故反屈原而广之;典莫正于《尔雅》,故作《方言》”。(39)扬雄的转变,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西汉士人对赋之讽谏功能的深刻体认。在这一点上,扬雄与司马迁并无本质的不同。 但是,进入东汉以后,光武中兴使汉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深刻地影响到了士人的心态与观念。班固在《两都赋》序中说:“赋者,古诗之流也。或以抒下情而通讽谕,或以宣上德而尽忠孝,雍容揄扬,亦《雅》《颂》之亚也。”他明确地把赋的功能定位于“抒下情而通讽谕”与“宣上德而尽忠孝”两个方面,这实际上超越了西汉士人赋主讽谏的观念所带来的局限,使“赋”回归到了“直铺陈政教善恶”的本来位置上。正如康达维先生所言,“虽然班固承认赋有两种功用,一是颂扬,一是劝戒”,但他“显然认为赋主要是一种歌颂的文类,主要作用是用韵文歌咏汉帝国的荣耀与威力”,班固作赋的基本目的,也“是要证明东汉优越于西汉,因为东汉坚守儒教的礼仪纲常”。同样的内容也出现在傅毅与崔骃的赋作中,“尤其是京都赋,表达了对社会及政治秩序的自信”。(40)由此可知,以班固、傅毅、崔骃为代表的东汉士人对于赋之功能的认识,已与西汉时期司马迁、扬雄等人赋主讽谏的看法有了很大的差异。也许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转变,从根本上消解了“讽”与“劝”的矛盾,作为文体的赋由此获得新的生机。以《两都赋》为代表的京都大赋的兴盛,以及此后以述行、述志为特点的各类赋作的出现,表明赋的创作从此进入了一个多元发展的新阶段。 ①上引诸说参见钱志熙:《赋体起源考——关于”升高能赋”、“瞍赋”的具体所指》,《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王锺陵:《赋体的起源及其内在矛盾》,《学术交流》2007年第11期;巩本栋:《汉赋起源新论》,《学术研究》2010年第10期;蒋晓光、许结:《宾祭之礼与赋体文本的构建及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②陈韵竹:《论赋之缘起》,博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山”大学中国语文系,2009年。 ③《尚书正义》卷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6页。本文所引《尚书》文字,若无特殊说明,均据此本。 ④《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986页。本文所引《左传》文字,若无特殊说明,均据此本。 ⑤《礼记正义》卷一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373页。本文所引《礼记》文字,若无特殊说明,均据此本。 ⑥郝懿行:《尔雅义疏·释言第二》,载阮元编:《清经解》卷一二五九,清咸丰庚申补刊本。 ⑦《毛诗正义》卷一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568页。本文所引《诗经》文字,若无特殊说明,均据此本。 ⑧《尚书正义》卷三,第132页。《史记·五帝本纪》作“命汝为纳言,夙夜出入朕命,惟信。”见《史记》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点校本,第39页。后文所引《史记》文字,均据此本。 ⑨参见钱志熙:《赋体起源考——关于”升高能赋”、“瞍赋”的具体所指》。 ⑩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四五,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842—1843页。 (11)《毛诗正义》卷一,第271页。 (12)朱熹:《诗经集传·周南·葛覃》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1页。 (13)《国语·周语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9—10页。下文引用《国语》原文,若无特殊说明,均据此本。 (14)钱志熙:《赋体起源考——关于”升高能赋”、“瞍赋”的具体所指》。 (15)参见马银琴:《周秦时代〈诗〉的传播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38页。 (16)《毛诗正义·常棣》孔颖达疏引,第408页。 (17)《春秋左传正义·隐公三年》孔颖达疏,第1724页。 (18)《礼记·乐记》载子夏论乐云:“今夫古乐,进旅退旅,和正以广,弦、匏、笙、簧,会守拊、鼓。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疾以雅。君子于是语,于是道古。”孔颖达疏云:“‘君子于是语’者,谓君子于此之时语说乐之义理也。”至春秋时代,虽然使用仪式乐歌的行为由师工歌、诵变成了公卿大夫赋诗,但刚刚兴起的赋诗活动本身仍然印刻着比较明显的“乐终合语”的仪式印记。 (19)参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左传·昭公十六年》。 (20)《春秋左传正义》卷一八孔颖达疏,第1840—1841页。 (21)《尚书正义》卷五,第143页。 (22)《春秋左传正义》卷一六,第1823页。 (23)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卷二,盛冬铃、陈抗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6页。 (24)杜预注及孔颖达疏,见《春秋左传正义》卷一六,第1822—1823页。 (25)“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特指截取《诗》篇表达己意的用诗方式,因而不包括《左传》所载“公入而赋”、“姜出而赋”、“卫人赋《硕人》”、“郑人赋《清人》”、“秦人赋《黄鸟》”、士“退而赋”等六例“赋”。这六处言“赋”,虽不属于“聘问歌咏”的范围,但它们均与相应的制度、仪式或政治事件相关联,也均可以“直陈”解之,因而也符合本文对于“赋”义的界定。 (26)《毛诗正义》卷三,第316页。 (27)《毛诗正义》卷三,第316页。 (28)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四七,第1936页。 (29)《史记》卷八四,第2481页。 (30)章太炎:《国故论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87页。 (31)赵逵夫:《屈原与他的时代》,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166页。 (32)《史记》卷八四,第2482页。 (33)扬雄:《扬子法言》卷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96册,第280—281页。 (34)《史记》卷一一七,第3073页。扬雄生于公元前53年,司马迁卒于公元前90年。此语应为后人补入。 (35)《汉书》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第1715页。 (36)《史记》卷八四,第2491页。 (37)《史记》卷一一七,第3073页。 (38)《史记》卷一一七,第3063页。 (39)常璩:《华阳国志》卷一○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63册,第231页。 (40)康达维:《汉颂——论班固〈东都赋〉和同时代的京都赋》,《康达维自选集:汉代宫廷文学与文化之探微》,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第185、191、199页。从税收的“赋”到上升能力的“赋”_国语论文
从税收的“赋”到上升能力的“赋”_国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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