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结算纠纷及法律防范论文_马春阳

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结算纠纷及法律防范论文_马春阳

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0

摘要:施工合同涉及到发包人和承包人,属于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安装工程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份合同,很多发包人会为了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设置隐形漏洞,所以加强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十分必要,不仅可以规避风险,更重要的是在遇到无良企业恶意勒索时可以利用法律回击,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法律

1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1确保工程项目如期竣工

索赔体现着合同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需要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而担负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向违约方主张索赔,因此,索赔管理可以有效约束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行为,进一步有效降低合同纠纷的引发概率,保证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确保工程合同如期履行。

1.2提升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竞争力

就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发展程度次于发达国家,导致了一些国际合作机会的流失,同时,对于一些已经开展的工程合作,国内企业在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的主张索赔权力,导致了部分经济利益的丧失。因此,必须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的索赔管理水平,通过良好的合同和索赔管理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保证国内企业在国际合作中占据优势。

1.3提升合同双方索赔意识

合理的索赔管理可以有效的分解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其一可以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其二可以提升企业管理合同的水平;其三可以促进企业的盈利水平,因而索赔管理工作密切关系着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必须不断完善索赔管理工作,使其成为企业运行的有效助力。

2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结算纠纷

2.1质量纠纷

工程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质量问题而产生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工程竣工前期就产生了质量纠纷,一种是在工程竣工之后产生的质量纠纷。在工程竣工之前产生的质量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一般是由施工企业来进行工程的修复,在保证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再由发包方支付相应的各种款项。如果工程竣工之后出现质量纠纷,对责任方的确认比较困难,而且容易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需要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并且根据鉴定结果来解决这项纠纷问题,从而对费用的支付方进行有效的确定。产生质量纠纷问题大多数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一些影响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存在其他的情况,例如工程的设计本身存在问题,或者是因为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建设的标准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

2.2款项纠纷

因为工程价款而产生的纠纷问题,主要是因为发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拖欠工程款项产生的一些利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计付日期的确认。对计付问题进行解决需要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对具体的计付日期进行计算和规定,才能对这项纠纷进行更好的解决。

2.3合同效力

因为合同效力产生的结算纠纷主要是因为施工双方的合同是口头约定的,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从而产生的结算纠纷问题;或者是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并没有承包工程项目的资质,利用虚假的资历对工程进行承包建设,从而导致合同的失效;或者是因为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施工合同存在无效。因为这些问题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都会导致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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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送审价

在工程施工完成之后,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付款期限内进行款项的支付,而且在进行款项支付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双方的协议来对款项的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因为国家的法律对这一项过程的规定并不明确,所以在支付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引发结算纠纷现象。

2.5违约赔偿

工程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违约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建设质量不符合同的要求,就会出现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会导致一些款项的出现,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违约赔偿现象,因为违约赔偿而产生结算纠纷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一叫纠纷问题。

3从法律的途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有关措施

3.1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

在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建设工程的结算纠纷,很多是由于最初的市场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国对这种行为(比如投标中的徇私舞弊和商业贿赂)多采用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进行制裁,而刑法更多的是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国家的公共财产,对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等行为缺乏足够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刑法对保护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可以说是各国刑法立法的一大重点。比如,一些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等行为时,法院除了裁定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外,还会对其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而在我国的刑法中几乎找不到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保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维护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我们必须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和减少建筑工程结算中存在的各种纠纷问题。

3.2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中的发包方拖延付款或少付甚至欠付工程款的行为都是由于发包方缺乏诚信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的政策对这种失信行为的制裁也非常不利。即使发包方因拖欠工程款而最终败诉,国家所采取的经济处罚也仅仅是强制其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很少比例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与建设单位在银行贷款所付出的代价相比是很低的。因此,很多建设单位会冒这种风险,而我国在这方面又缺乏相应的信用体系,没有相应的信用公示制度。如果国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设单位在发生这种行为时,征信机构不仅要记录这种不良行为,并在公众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3.3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措施、法律措施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虽然也对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仅仅局限于个人的报酬和材料的价款等,也就是说这种受偿费用仅为直接费,不包括项目的利润以及损失;其次,优先受偿的期限为竣工后的6个月,这就无形当中更削弱了优先权应起到的作用。如果债务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承包人在6个月过后就失去了行使优先权的权利。

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须要的基础条件,而目前在建筑领域的高速发展之下,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环节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与工程量大、投资资金多、涉及的单位多等存在直接的关系,一旦出现不合理的条款,就会直接影响项目各方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环节,合同双方应该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协调,从而可以明确合同相应的条款,保证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个细节内容明确规定,不能出现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从而可以有效地消除合同风险问题,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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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辅文靖. 议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纠纷及防范对策[J]. 现代经济信息,2011(05):166.

论文作者:马春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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