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的经济学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交易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本刊陆续发表了数篇关于产权制度和产权交易的理论文章,是想引起读者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和讨论。特别是“产权交易”的问题,现在是一个热门的话题。
技术进步、消费与需求结构变化,必然带来生产结构(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变化。适时、适量调整结构,乃是国家实现发展战略、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的必要措施。这些结构调整显然同时需要企业固定资产及其它生产要素的调整。调整的一个方法就是“产权交易”。正确进行“产权交易”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这是它的积极的一面。但是同世界上的任何事情一样,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产权交易”也具有两重性。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私有化”,都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这又是它的另一个侧面。糟糕的是,如今“拜金主义”病毒流行,许多好事被“炒”字所毁。土地、房产“炒”风未衰,如今有人又借“产权交易”之名“炒企业”,挖国有资产墙角,大发“炒”财,使“产权交易”走上消极的方面。这是必须引起我们充分注意和警惕的。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产权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理解,正确使用,将有利于生产力进步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否则,很可能导致少数人赚了大钱,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社会主义制度却受到损毁。所以,当前我们的各级领导和理论战线的同志要进一步密切协作,仔细分析研究关于在我国开展“产权交易”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特殊性和具体条件,尤其是要研究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和巩固的“产权交易”,使之成为发展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
一、准确地说,本文题目应该是《“企业产权交易”的经济学》
在这篇文章中我不想把论述的范围搞得过宽,只准备讨论一个“企业产权交易”的问题,而“产权交易”这个概念可以理解得很宽广。任何可以成为商品的东西,在拿出去交换之前,或者交换过程完成之后,都是某个主体的财产。从法权关系来说(根据成文的法律或者不成文的惯例),上述主体对这些东西都拥有财产权,或者省略一个“财”字叫拥有“产权”。于是在这种交换中都发生产权的转移。这些东西的交易都是“产权交易”。在这些东西中,包括各种产品——也包括消费品,包括土地等等。我不想在这篇文章讨论企业产权买卖之外的其他产权交易,但是我还是用了这个对我这篇文章不很确切的题目,这是为了“从俗”。因为现在人们谈论的“产权交易”,实际上就是“企业产权的交易”,所以我就把“产权交易”这四个字放在引号之内,算是把我的意思有所表明了。
二、我说的“企业产权交易”既包括整个企业产权的交易也包括部分企业产权的交易
应当注意到,在实行股份制的情况下(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也不论股票是否在交易所上市),企业产权已经用股份的形式分成了许许多多个部份。因此股票的发行和买卖是应该归到企业产权交易这个范畴之中的。就是不实行与未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也可以用接受合伙人或者使自己变成合伙人的办法,实行部分企业产权的交易。
三、“企业产权交易”的当事人种种
1.卖主:即企业产权本来拥有者,他们在交易中出卖自己拥有的企业的产权。如果这个企业的产权归这个人(法人或私人——私人是当然的法人)拥有,他可以出卖这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如果这个企业的产权是许多人共有,这个人就只能出卖他拥有的那一部分产权,我说的是“法人出卖产权”,不是“法人代表出卖产权”,也不是出卖现在人们说的那种“法人财产权”(对于“法人财产权”或“最终所有权”的说法,我现在还有保留,这个问题以后有机会再写)。我说的卖主是真正的拥有企业产权的那个法律上的人,但是拟人,而不是自然人,是在交易前真正拥有的财产的主人。比如在股份制的情况下,企业产权的出卖要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企业产权出卖与否,按照什么条件去出卖只能由原先拥有产权的主体来作主。
2.买主:只要愿意拿出这笔钱去向卖主买进企业产权的,就可能成为买主。他买进其产权之后怎么办,那不是在这里讨论的范围。
这里我不讲在买卖企业产权时在不同的国家都有什么法律上的规定,因而都要备什么条件,这篇文章讲的是抽象的经济学的道理,不是讨论现实问题。
3.经营企业产权交易所。这种机构也有“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市场”这些名称。名称是次要的,它的职能是为卖主和买主服务,提供交易场所,并且充当卖主和买主之间的中间人。它是赢利的机构,从交易中卖主和买主那里收取费用作为自己的收入。它的职能同产品交易中的商业机构很类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性质。
4.企业产权交易的经纪公司。它可以看作交易所的附属机构,也是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取得自己的收入。从卖主和买主的角度来看,企业产权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收入,都是他们交易成本中项目。经纪公司同时可起卖主和买主代理人的作用。
5.有关智力机构。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经济效益分析等等。它们从各方面为有关各当事者服务,也从交易成本中得到自己的收入。
6.专门生产准备出卖的企业的企业。这种企业的经营方式是专门创办一种自己不准备长期经营的企业,而且通常规模比较小,等到他已经实现了较高利润率,有人看到进行生产有利可图愿意接着长期经营乃至扩大经营时,就以远远高于投入的资金的价格把这个企业出卖,卖价和原先投入的资金之间的差额就是这种企业的赢利。这样的企业一般带有高科技的性质,而且有非常好的经营管理,在它出卖企业产权中技术和管理占有很大的重要性。
这种企业现在我国似乎还没有,但从道理上说是可能有的,是使科技发明创造变成产品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形式。
以上“1”“2”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双方,“3”“4”“5”是交易的中间机构;最后“6”带有附带讲一讲的性质。
四、作为企业产权交易对象的企业种种
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赢利企业与不赢利企业(其中包括长期亏损企业)。赢利企业又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1)经济效益很好,在进行交易后,企业无须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经营管理方面也无须作大的改变(可以继续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的企业,(2)经济效益尚可,经济效益增加的潜力还是比较大的,经过技术改造和改进经营管理就可以取得更好的效益。
不赢利的企业和长期亏损企业也可以分做这样几类:(1)企业的固定资产从实物来看还比较完好,经营的产品也还是有市场的,只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长时期内不赢利乃至长期亏损;(2)设备陈旧、经营的产品已经过时,不再为市场所需要,只是为了某些原因现在还勉强维持着;(3)处于上述两者中间状态的其他企业。在这类企业中有一些可能已经宣布破产。
在赢利企业与不赢利企业之间,也有一些中间的或边缘性质的。
五、赢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产权交易的实质
赢利企业的产权交易中买和卖的对象虽然是财产权,而这种交易的实质是利润的买卖。卖出一方,随着企业产权的出卖,它在企业经营中将要获得的利润,也就卖给了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赢利双方买卖的本质上不是这个企业拥有的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虽然随着企业产权的转移,这些固定资产的财产权也就易手,但是买卖双方看重的不是这些固定资产本身,而是拥有这些固定资产、同时拥有很好的经营管理、拥有很好的技术,拥有市场,拥有比较高的信誉的一个整体。是这个整体给企业带来了比较好的经济效益,买卖双方重视的便是这种经济效益。
长期非赢利或长期亏损的企业,在产权交易中,在企业产权的转移中卖出一方没有卖出什么经济效益(因为它本来就没有经济效益也就出卖不了什么经济效益)。因此出售产权后卖方在经济效益方面也没有什么损失。卖方损失的就是设备厂房等物质形态的东西的价值。但是这种交易还不能说就是买卖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企业买卖固定资产这种情况是常常发生的。企业从乙企业那里购买乙企业原有的几乎全部设备这种事也时有发生,而我国有些企业花钱去买外国某一企业的设备而且包拆包运这样的事我也听说过。但是我们现在说的企业产权交易中指的不完全是这样一种事。亏损企业产权之所以也有人来买,那是因为买者认为买进这个企业还是有利可图。在这里有各种复杂的情况,比如说他看上这个企业的财产中对他有利的东西,比如他看上它所在的位置,他可以就地改造这个企业,而他并不需要那些设备。
前一种以买卖利润性质的企业产权交易应该是主要的,是常例。后一种在我国应该说是不太少的,至少从卖主方面希望有人把自己的亏损企业买去。我估计也会有人愿意来买。一个在原先卖主手上是亏损的企业,到新的买主手里加以改造,就有可能成为盈利的企业,否则买主是不会来买的。
六、合理价格——从买主的角度来看
因此,从买主的角度来说,企业产权的价格,即他拿来购买这企业产权的钱,如果投资到其他有可能投资的项目上能够得到的效益,不比现在买到这企业产权后所得到的效益高,他就有可能接受这个价格。因此他的效益如何从买来的企业产权中产生,那是在他根据上面说的这个原则,作出决定之前一定会考虑的一件事。
当他买进其产权的企业是赢利的而且是赢利较高的企业时,他会把能够取得的赢利作为决定他肯出什么价格来买进产权的标准。这样一种从经济效益的多少来定价格的道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问题时就运用过了。土地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东西,土地的价格就是从在土地上的投资能带来多大的利益中倒算出来的。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同样的道理。
在这种情况下买主也会关心企业固定资产的大小,因为这时他付出的价格肯定会比原固定资产的总额要大许多,他对这个固定资产的了解,就成了他力图降低价格的一个“理由”。而这一点在理论上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他买进的是亏损企业,这时他就没有什么利润可买。他买进企业的目的当然还是取得利润,那是他相信自己买企业改由他经营后,可以取得利润。他之所以买进这类企业,如上面说过的那样是看出了企业有他可以利用的某些条件,如果他不买进这个企业的产权就得不到这些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固定资产总额也不是他考虑愿意接受某种价格去买进企业产权的主要根据。因为很可能原先企业的那许多设备在他心目中是没有用的东西,买了进来就准备拆除。这些设备对他是一种既要花钱买、又要花钱把它们拆除的东西,他怎么肯承认这些设备的价值呢?他肯出的价格大小也是从他预计由此可以得到的效益的大小倒算出来的。
上面讲的只是抽象的道理,实际生活比抽象的道理复杂得多。土地价格是如此,企业产权价格更是如此。
七、合理价格——从卖主的角度来看
我们还是从他出卖的企业是赢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分别来讨论这个问题。
在他出卖的企业是赢利的企业的情况下,他会考虑并且计算在把这个企业的产权卖出后自己将要受到的损失。这损失就是本来他可以得到的经济效益。他会要求在出卖产权所得到的价格中得到补偿。
在这里有一个数量的问题。由于在卖出产权后的他得到的是货币而不是这货币带来的利润。而要取得利润不是立刻可以取得的,比如筹办一个新企业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效益就要经过一段时间。在利息率低于利润率的情况下,卖出产权的企业如果只能得到将来他能在经营中能够取得同原先企业一样多的利润他就会吃只能取得利息的这一时期利润和利息之间差额的亏。这个大损失他也会要求在价格中取得补偿——尽管这一部分钱相比之下会少得许多。但对这吃亏的部分,精打细算的卖主也会要求补偿。这种情况同马克思分析土地价格时有所不同。在那里土地所有权者是被假定为不从事经营的人,他在出让土地后没有原先在经营中可以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损失,因而他会以得到银行利息为满足。
在产权出售者卖出的企业是亏损的情况下,卖主没有既得的经济利益可损失。这时候他计算的是这个企业帐面上的固定资产不因出卖而损失。因为他为了拥有这固定资产,以前已经付出了代价。尽管这些固定资产现在不能带来正效益,他仍然把它们视作自己的财产,但是这时候在买主所能出的价格只能是从他付出货币而能够取得的利润中倒算出来的,不会关心卖主所关心的这个问题。双方就从各自关心的问题出发讲价还价。在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主认为固定资产中有一部分还有用,一种承认它们可以转化成自己将拥有的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人,还有一种情况是他认为这些固定资产对他是无用的,甚至可能还会因为要拆除反而还要付出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他更不会把那些对自己是无用的设备作为自己该为之付钱的根据。
总之,在出售的是亏损企业的情况下,卖主考虑的是过去,买主考虑的是未来。
八、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财产价值数量的变化
上面说的是从卖主和买主各自的角度来看自己认为是合法的或者基本上合理的价格,这种合理性是建立在各自利益的基础之上,而并不直接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则。
我是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我认为这是分析问题的基础。不过我认为多年以来,在我国经济学界有一些人把劳动价值论简单化了,比如他们说“价格应按照价值来确定”等等。马克思《资本论》关于地租和土地价格的分析是说明他是如何应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比较复杂问题的例子。
不过在这时不妨对企业产权交易中财产的价值数量的转移问题分析一下。
还是先讲盈利企业交易。在这里,我们可以假定那个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价值量(当然是扣除了折旧之后的——而所扣除的折旧应该是符合理论上的要求的不是常见的由某种主观地决定的东西)在交易前后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经过交易这个数量的价值变更了它的所有者。在交易中买主把一笔钱付给卖主,这笔钱所代表的价值就从买主手里转移到卖主手里,由于这笔钱通常大于这个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因此交易的结果,从双方所拥有的价值来看,买主拥有的价值量是减少了,而卖方拥有的价值量是增加了。当然如果企业产权廉价出售,就会有相反的结果。
如果卖主卖出的是长期亏损企业。情况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这种长期亏损企业,在我国帐面上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总额,通常大于真实的价值,而且由于精神消耗和某些物质消耗还会不断减少。现在企业产权出卖了,由于本来就无经济效益可以出卖,在得到的价格中就其得到的货币从卖主来看是固定资产的补偿。卖主在交易中所得的货币是否高于其真实的价值,我认为有可能,但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我们假定一种极端的情况,某个出让其产权的企业它的设备完全过时。这时候它的真实的价值就等于零。如果帐面上的价值为A,如果不出售,这个实际不存在的价值量原主认为仍在自己手里。现在这个企业的产权售出了,帐面的这个A不再归原主所有,而这个A因为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并没有流失,也没有“转移”给别人。在这种情况下,假定买主看上这个企业的目是只是它所占用的地皮,实际上转移的是土地使用权,从价值量关系来看同转让土地使用一样。
实际上不会有这种极端的状况,因此通常发生在实物形态上的价值量从原主手上向买主手上转移,同时在货币形态上的价值是从买主手上向卖主手上转移,两者不会是等价。至于情况究竟如何,还是上面说的那句话,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九、股票交易与企业产权交易
股票的持有,就是拥有企业产权的一个相当的部分。股票的买卖,就是某一部分企业产权从它的原先的主人向新的主人手中转移。这种转移通常不影响企业的经营,除非股票的转移达到很大的规模。因此日常的股票交易可以不在考察企业产权交易的范围内进行研究。
在我国股份公司上市的股票通常只是这个公司股权中比较小的一部分。大部分股份是在发行股票的企业手里,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在拥有大部分股权的企业本身把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出去时才发生上面所考察的那样的企业产权买卖问题。在这里有几种情况:原企业控股者出让的股权的数量达到自己不再是控股者的程度。这时候随着控股者的改变可以看作企业的所有者基本改变了。当然在原企业可能还拥有相当大的股权,分散的股票持有者也拥有相当大的股权的情况下,由于改变控股者,企业产权转移,同上面说的拥有全部企业产权的卖主,把这全部产权卖给买主,当然不会是一样的,但是应该把两者之间的差异视作是一种数量关系方面的问题,不是本质上的差别。
十、产权交易与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关系
在上面所作的分析中我们把买卖双方都属于什么所有制性质和形式的问题抽象掉了。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企业都是有一定的这种社会性质的。如果企业产权买卖双方属于同一社会性质的,这种交易就同所有制结构变化没有关系;而在企业产权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社会性质时,那么这种交易就同所有制结构有了关系,但是如果这种产权交易的规模不大,而且没有某种强劲的趋势,那就还说不上因此已经发生了社会所有制结构变化的问题,只有产权交易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在这企业产权的“大量买卖”中,有一种从甲种社会性质的企业向乙种社会性质的企业转移时,那就有一个所有制结构变化的问题需要考察了。
我认为所有制结构变化是一个要在改革中求得正确解决的大问题。产权交易对它的影响究竟如何,那是要认真对待,不能简单粗糙地凭着一些主观印象就下判断。仅就对情况的分析来说,企业从一种所有制形式转成另一种所有制形式是比较容易进行分类统计的。卖主减了多少固定资产,更是容易计算的。但是卖主卖出了企业产权之后如何使用得到的这笔钱,以及买主买进了企业产权后如何经营,都很难跟踪调查和进行统计,而这些也会影响到所有制结构的。总之,只从买卖时得到的材料来看问题是很不够的。而且只从卖主这个方面去看也不全面,这一点是必须看到的。
这是一篇抽象地讲讲企业产权交易中会遇到什么经济学问题的文章,我力求把它写得通俗易懂和具体些。我的目的不是去讨论有关产权交易的方针政策和组织等现实问题,而是想通过讲一些有关的经济学的道理,希望给考虑这个问题的人提供一些分析问题时需要的理论框架或者研究这个问题的线索。
抽象的理论本来就是从具体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由于我国产权交易事实上虽然已经进行了一个时期,但毕竟还不多。规范化的交易更可以说刚刚开始或者说尚在准备阶段。因此积累起来的资料还很少,而经济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注意,也似乎刚刚开始。这方面的学术讨论会还没有召开过。在这种情况下,写抽象概括的文章,当然会有困难,不容易写好。但是我还是尽可能地写这个东西。这是一个很初步的东西,不过万事都有一个开头,我写的便是自己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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