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集团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保险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保险公司相继组建成为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的集团化经营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可以预见,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下,今后我国将会有更多的保险集团出现。对我国保险集团的发展进行总结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保险集团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共有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包括人保、国寿、平安、太保、中再、中保、中华联合、阳光。如表1所示,首先,保险集团均为保险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公司:人保、国寿和中再分别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人身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上最大的公司;中保是目前我国业务种类最多、海外机构网络分布最广的中资金融保险集团之一;平安和太保则分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上的第二大公司;中华联合2007年保费收入位居产险业第四名。唯一例外的是阳光,这家公司成立于2005年,但是发展非常迅速。其次,从保险集团的规模来看,目前保险集团已发展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部分。2008年,人保等七家保险集团(不包括中再)所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行业保费收入的75.91%,总资产占全行业的83.20%。显然,无论从任何指标来看,保险集团都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国寿、人保、平安和太保这四家保险集团,在多个指标上占据了全行业60%以上的份额,是保险市场的“领跑者”和“第一集团”。最后,从保险集团的经营范围来看,各家保险集团都把产险和寿险作为最基本的经营范围,其中人保、国寿等老牌保险集团经营范围更广,除了最基本的产险、寿险外,在资产管理、健康险、养老险等领域都有所涉足。同时,各家保险集团的经营战略也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平安在经营寿险、产险、养老险、健康险等保险业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平安的“多元化”战略取向,太保更强调专注于保险主业,强调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稳固市场份额,并不打算在未来数年里走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路线。
目前,中国保险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一方面,蓬勃发展的保险市场是推动我国保险集团产生的主导力量,特别是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直接催化了保险集团产生。另一方面,政府也积极推动我国保险集团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政府对组建保险集团的引导和规划上,更表现为政府在人保、国寿、中再三家国有保险集团组建过程中所起的直接推动作用。
2、发起设立,高度控股。我国的保险集团都是通过发起子公司组建的。相比美国国际集团(AIG)、荷兰国际集团(ING)、德国安联集团(Allianz)、法国安盛集团(AXA)等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组建成的综合型的金融控股集团,我国保险集团对旗下公司都有着很高的控股比例。
3、集团管控,专业经营。从一般意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有纯粹型控股公司和事业型(或经营型)控股公司之分。前者是指控股母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领域,仅负责整个公司经营战略的管控。而后者则是指控股母公司不仅承担着对子公司的全面战略管控,同时拥有自己的业务领域。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的一些保险集团继续承担着此前非主营业务、不良主营业务等的经营责任,这些业务与子公司经营的主体业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随着这些非主体业务的消化,保险集团将转化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并趋向采取战略管控方式。
4、依托主业,拓展多元。在业务范围的拓展过程中,我国各保险集团基本上都遵循“依托主业,拓展多元”的发展思路。在立足原有优势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横向或纵向发展战略,实现业务扩张。比如,大部分保险集团都同时涵盖产险、寿险、资产管理等业务,平安甚至进一步扩展到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人保、中再则在保险业务线的基础上,成立了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
二、中国保险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战略定位模糊,“跟风现象”明显。
对于我国保险集团来说,目前所暴露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各保险集团发展战略的思路不清晰,存在着明显的“跟风现象”。比如,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允许和指引下,我国保险市场上第一梯队的保险公司全部都选择集团化经营。而且,这些大型保险公司在成立保险集团后都追求保险业务的“大而全”,在经营产、寿险的同时还涉足健康险、养老险等多种业务,并提出在未来要逐步开展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致力于组建综合性的金融保险集团。
(二)资源整合不足,协同效应难以发挥。
虽然各保险集团在交叉销售、后援中心建设、统一品牌形象等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资源共享平台及相关制度建设不够。目前,除了个别保险集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资源共享平台,大部分保险集团的资源共享平台都还停留在较低水平,集团各类资源的有效整合还很不充分。第二,组织架构和运营流程尚不适应集团化综合经营的要求。我国的很多保险公司在成立集团后没有结合市场的需求对集团的组织架构和运营流程进行改造和调整,中间管理层较多,组织扁平化不够,集团运营效率较低,对市场反应较慢。第三,集团的经营战略和子公司的具体目标脱节。有些保险集团虽然制定了总体经营战略,但没有形成可执行的细化的阶段性目标。对于集团内部的专业子公司和专业部门来说,由于缺乏行动方向,没能深刻理解战略目标,导致与集团发展战略脱节。
(三)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集团在风险管控机制上尚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集团决策机制中缺乏制衡机制。集团公司治理缺失,决策权相对集中于管理层手中并缺乏有效制约。第二,良好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不能起到隔绝风险流动,有效防止风险传递和外溢、防止相关机构倒闭的作用。
(四)法律缺失,监管不足。
我国尚没有出台保险集团的相关法律,对保险集团的经营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和指导,这是当前和今后我国保险集团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障碍。当前我国保险集团的很多行为都是在法律真空下运转的,虽然这些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却造成了一些执行上的问题,同时也给今后我国保险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一些影响。
三、对我国保险集团未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保险集团发展的战略定位。
1、明确集团化经营的理念。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应秉持的基本理念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集团化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寻求范围经济,而不是简单的规模扩张。第二,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核心功能是资源整合,通过对集团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制定协调一致的集团发展战略。第三,保险集团发展过程中应当以强化核心竞争力为基础,通过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提高保险集团的综合竞争力。第四,集团化经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保险公司选择集团化后要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有效利用集团化带来的各种有利条件,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2、选择合适的业务范围。保险集团业务范围的选择主要应遵循协同效应原则,即从本集团自身发展战略和传统优势业务出发,同时向横向和纵向延伸,考虑能够给集团带来协同效应的业务,以实现业务多元化所带来的范围经济效应。而是否能够带来协同效应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即各种业务之间资产(包括资本、企业家才能、和信息资源等)的专用性程度高低。如果专用性程度低,能够实现各种业务的共用或降低成本的转移和调用,则有利于实现协同效应。二是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即各种业务之间财务关联的紧密性和协调管理的难易程度,是否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三是信誉溢出效应,即各种业务之间能够共享保险集团所建立的市场形象和品牌效应,从而决定新的业务领域是否能够迅速赢得公众信任和市场知名度。
3、培育核心竞争力。保险集团的业务多元化并不意味着多元化业务体系中没有核心、没有特点、没有差异,从而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而是更加强调核心竞争力。没有特点和核心竞争力的盲目“大而全”只会令保险集团淹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孙祁祥(2007)提出了保险公司的“表层竞争力”和“深层竞争力”概念,前者主要是指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方面的竞争力,而后者是指产品开发、治理结构完善等核心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中国保险业应当更加强调保险公司的“深层竞争力”,而不仅仅只是“表层竞争力”。笔者认为深层竞争力更强调的是核心竞争力,即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价格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竞争力,而表层竞争力则是品牌宣传、营销手段等方面的竞争力。
(二)完善保险集团的风险管控。
1、完善保险集团内部治理结构。保险集团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意味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保证他们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相互监督,切实保证保险集团法人治理结构中各类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和公司章程决定,各方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保证相互之间能有效地沟通协同,同时又相互监督、制约,实现有效的制衡。
2、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对其内部交易、客户信息利用、部门考核机制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要求等,从外部制度上进行监督;另一方面需要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为依托,实现各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相对独立性、部门绩效考核的独立性、从业人员岗位的单一性等。另外,“防火墙”的厚度要适度,主要隔离那些可能损害客户利益或导致风险传递和集聚的业务、资金和财务关系链,保证集团内各机构在利益、绩效考核上的相对独立性。
3、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控体系。一是明确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即首先需要明确保险集团风险管控的目标、对象、程度、责任人及具体职责,从而为保险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构建奠定基础。二是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理机制。即对具体风险管控的目标和职责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落实,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的指标体系,从而有效地量化保险集团面临的风险,以便及时发现和监控保险集团面临的潜在风险。当风险出现或发生时,则要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采取具体的制度化措施,使风险得到及时的控制和处理。三是要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离不开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风险管理人才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保障,因此保险集团应当注意风险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三)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
1、建立健全保险集团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法律地位,避免为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留下重大的隐患,严防保险集团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操作,妨碍市场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促使保险集团形成长期科学的发展理念。二是要对保险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市场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亏损转移、报表合并、资本计算等进行严格规定,从而督促保险集团建立内部的“防火墙”制度,防止保险集团内部风险的传递与扩散,并得到关于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运营风险和经营效益的准确真实信息。另一方面要对保险集团的市场行为进行法律规范,防止出现垄断经营行为和合谋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是要建立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防止保险集团利用复杂的内部关系进行资金和利润的转移,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或偿付能力信息失真。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该出台保险集团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等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建立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的严惩机制,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要对保险集团的内部运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和管控,防范保险集团风险的发生和扩散,并防止保险集团的内部不正当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