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伦理关系及其面临的冲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关系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伦理关系是人们在金融活动中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一般表现为金融活动主体间健康、合理的相互关系;它存在的基础是人们对金融法律、金融制度和金融伦理的遵守。它既能被人们善意的行为所营造,也能被人们恶意的行为所毁坏。我国在市场经济进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金融道德风险,这使我国金融伦理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一、金融伦理关系的构成和特征
在金融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如货币关系、资本关系、票据关系及金融活动中的个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金融管理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在金融活动中,伦理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应该的”、合理的金融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伦理关系。
金融伦理关系的主体是指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如银行、储户、股民、券商、投资者、借款人、银行职员、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等。金融伦理关系的主体既指金融活动中的人,也指参与金融活动的金融企业、一般企业、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金融伦理关系的客体,是金融伦理关系主体从事的金融活动及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如借贷、融资、金融交易及与之相关的货币、有价证券等。
金融伦理关系不仅包括金融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也包括参与其活动的企业、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有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等等。与一般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相比,金融伦理关系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金融伦理关系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关系。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往往是对应的双方或多方,金融伦理的关系亦表现为双方或多方的关系。最早,这种关系是借贷双方的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它构成了初始的也是基本的金融关系。银行产生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复杂化了,债权人(存款者)和债务人(贷款者)的关系之间,多出银行这一中间媒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关系表现为“债权人——银行——债务人”的三方关系。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运用,金融活动所涉及的金融主体关系更加复杂。然而,无论是简单的金融关系,还是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活动都不可能脱离其对应的活动主体而独立存在。
第二,金融伦理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常常借用特定的金融形式。金融活动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比如存贷业务、资产信托、保险理赔、票据往来、外汇、债券和股票买卖、信用证(卡)交易、电子商务及电子资金划转、金融监管等等。种类繁多的金融活动所寓含的伦理要求往往是相同的,但相同的伦理要求在千差万别的金融活动中,往往通过特定的金融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在证券市场,多方和空方总是在进行一种博弈,这种类似于游戏的较量,其遵循的规则既有金融规则,也有伦理规则,或虽然是一种规则,但却显示出双重意义。这些交易规则,既有专业性特色,又有伦理性特色,它们所体现的伦理关系是通过股票交易活动表现出来的。
第三,金融伦理关系通常是一种要式关系。由于金融活动是复杂的经济活动,为了保证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金融活动或依据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依据行业的要求、或遵照国家的法律,一般要借助一定的程序、模式、形式才能进行,这使金融伦理关系相应体现出要式关系的特点。如,无论是早期的借贷关系还是现代的借贷关系,都要求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其借贷关系方能成立。不同的只是,在古代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完成,在现代则要求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我国金融法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必须是要式合同,其订立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否则无效。
第四,金融伦理关系的维系需要伦理与法律的双重规范。金融伦理关系的维系,不仅依靠伦理制约,而且还要依靠法律制约。金融活动在一开始就是一种信用活动,它以伦理信用为精神支撑,体现了人们言而有信、践履承诺、有借有还的伦理准则,人们的借贷关系正是建立在这种伦理准则的基础上,并依靠这种伦理准则来维系的。参与金融活动的人不都具有伦理自觉,在金融活动中,常常会发生故意违约、金融诈骗等违反金融伦理的事情,这时对于缺少信用伦理观念的人而言,伦理的制约是苍白的,需要进行固定化、规范化的制约,这种制约往往表现为法律制约或金融制度、金融程序的制约。
第五,金融伦理关系的内容涉及面广、更新快。金融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新兴行业。它从一开始的实物或货币借贷关系,发展到今天的复杂多样的金融关系,其涉及面扩大到与货币、资金、股票、债券、外汇、期货、信托、保险等有关的方方面面,形成一个极其庞大而复杂的金融关系网。这个网中的个人、企业和管理机构,都纳入了金融伦理关系的范畴,且每一种金融关系都对应着一定的伦理准则,与这些伦理准则相呼应的、合理的金融关系,构成了理想的金融伦理关系。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使金融关系扩大的同时,也使金融伦理关系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中。
二、金融伦理关系面临的冲击
自从有了金融活动,就有了因恶意的金融行为而产生的丑恶的金融关系。但是,在金融活动没有占据经济活动主要舞台之前,非正常金融关系的表现及其引起的后果,其影响是有限的。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道德风险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显示出来,所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它们从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破坏了金融伦理关系。博特赖特曾在《金融伦理》中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大的国际金融丑闻,它们都从不同角度破坏了金融伦理关系:
(1)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受到了列文、西格尔、布艾斯基等人违反证券法和操控垃圾债券市场等行为的震撼。
(2)1990年,米尔金被控犯有六项重罪,被判10年徒刑。米尔金的公司是一个垃圾债券的强力中心,该公司的官员承认犯有六项重罪,并且同意支付6.5亿美元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和解之后,该公司垮掉了。
(3)1985年,经纪人哈顿被控犯有金融欺诈罪,在他的空头支票阴谋中,曾前后2000次利用信函和电报的形式进行欺诈。
(4)1991年,Salomon Brothers公司因为一些指控几乎垮台,政府证券部门的交易员试图通过“轧空”来多次操控美国中期国库券的拍卖活动。此次丑闻的代价高达10亿美元,这包括诉讼费和商业损失,另外还有2.9亿美元的罚款。
(5)加州奥林治县在获知衍生性交易带来的损失后,对它的财务顾问林治公司提出指控,指控称这家银行在投资过程中有不实告知行为。最后,这家银行同意免除因失败的衍生性交易而欠该银行的2亿美元。
(6)一些个人进行的未授权交易在银行和交易公司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8岁的李森是巴林银行的一个职员,他所进行的一些期货合同错误地投向了日本的股票市场,造成了10亿美元的损失,使得这家令人尊敬的英国银行跨台了。Daiwa Bank在纽约分公司的一个日本交易员在11年里损失了11亿美元。公认的铜交易大王给他的雇主损失掉26亿美元。杰特是Kidder Peaboy公司的一个交易员,该公司现在已经倒闭,1994年时,杰特被指控虚报350亿美元的债券交易利润掩盖0.85亿美元的损失。
(7)1994年,Prudential Securities公司承认,80年代时曾在销售有限合伙事业过程中犯有错误,同意支付罚款和惩罚性损失补偿款达7亿美元。
博特赖特所列举的上述行为,不过是这些年来众多国际金融劣迹中的个别事例。这些金融丑闻的发生,都连带着各种各样的金融关系。如券商和投资人的关系;管理机构,中介公司和券商的关系;银行、银行职员与储户的关系,银行与银行职员的关系等等。它们都随着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而畸形化。金融风险和不正常的金融关系,不仅直接破坏了金融秩序,在金融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们还可能成为导火索,引起金融动荡,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如果说在二战前,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关系密切,是经济危机的连带反应,而在战后,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产生,金融的内在能量逐渐显现并且日益扩大,出现了与经济危机不同步的金融危机,并产生了严重后果。这时金融危机发生的诱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前面提到的经济危机导致,这是经济矛盾积累并通过危机过程强制解决的过程;二是由金融自身问题引起的,实际上它是经济矛盾在金融领域中积累的结果,不过以某些金融“事件”为诱因在金融领域爆发出来。如20世纪末,国际金融大鳄索罗斯旗下的对冲基金在东南亚引起的金融危机。
由经济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与金融活动中的伦理因素没有直接联系,它体现了经济活动与经济发展规律的冲突。而由金融丑闻或恶意的金融操作引发的金融危机,则与伦理因素有着直接的联系。
频繁的金融丑闻、脆弱的金融伦理关系、强烈的金融风暴,使人们对金融从业者的伦理定位产生质疑。1996年,美国进行过一项调查,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华尔街的人们“如果相信他们自己能够挣到很多钱并且能够逃脱,他们会主观地愿意违反法律。”并且认为,华尔街的这些人只关心挣钱,对其他的事一概不管。所有这些,动摇了人们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心,使金融伦理关系陷入动荡和不稳定之中。
三、我国金融伦理关系发展中的问题及关注金融伦理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后的这二三十年间。在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活动和金融伦理关系上存在的问题也渐渐凸现,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几方面:
第一,从银行业来看,《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我国商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商业利益驱动下,有些商业银行利用各种条件或国家政策上的漏洞,逃避、抵触、绕过、甚至无视央行的监督管理,盲目放贷、虚假放贷、擅提利率、违规拆借、乱开商业票据、挪用信贷资金炒股票、超额提供信用、私设帐目、隐瞒贷款盈亏状况、挥霍储户存款、盲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等。不仅对储户的资金严重不负责任,而且把巨大的道德风险转嫁给中央银行。所有这些,不仅严重地破坏了银行与储户、银行与中行、银行与银行的合理关系,而且加大了金融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
第二,从一般企业在金融活动中的表现来看,一些企业利用银行的体制缺陷、管理漏洞和传统思维模式的制约,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用破产、合资、改制等方式转移国有资产、逃避银行债务,从而形成大量的呆帐坏帐,给银行的正常运营造成巨大困难,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进入恶性循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做假账、假投资、发布假信息,欺骗国家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和投资者,使证券市场陷入混乱。
第三,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运行来看,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租赁公司等,其运作机制和服务体制上的一些不合理状况,既损害了广大客户的利益,也限制了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反过来看,客户的伦理道德素质也令人担忧。如投保人素质低下。有的甚至骗保诈保,增加了保险机构的风险,使保险公司的发展陷入艰难境地。
金融界的一些专业人士曾经认为,金融运作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性运作,金融学是一门依赖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所关注的只是具体的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目的,并由此断言,金融活动和金融学可以远离伦理道德。这一观点已经被事实证明是偏颇的。即便从经典的金融信条——“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言,也不可避免地涉及伦理命题,即在金融活动中如何公正地、合理合法地维护股东利益。
同时,在广泛的信贷活动中,信贷对象的选择也难以回避伦理命题。如某笔贷款,是投放给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对象或事业?还是投放给“灰色活动”?这种难以回避的目的选择问题,不仅涉及伦理问题,而且还影响到金融企业形象,进而影响企业发展。正是介于此,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在经营规则中,开始关注金融选择时目的性的伦理价值,对资金投放的对象和资金运用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十分细密的规范和约定。另外,金融活动是在管理别人的钱,这一特点使金融活动比一般的经济活动更需要伦理规范的制约。对于经营自己的钱的人来说,由于每损失一分钱都是实实在在的,这使钱的主人会小心谨慎地运用这些钱。而金融活动是在操作别人的钱(OPM),并且,通过这种操作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利润,这一特色可能使金融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大大超过其它经济活动,就是说,“金融界存在着使一些人牺牲别人而获利的足够机遇”。在制度不健全、或伦理制约淡化的条件下,金融道德风险的舞台是大的。
频繁的金融丑闻和脆弱的金融伦理关系,使人们以理性的眼光审视金融活动,认识到金融丑闻和金融动荡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金融的技术性问题,它们直接涉及金融活动中的伦理因素,显示道德风险已经在金融风险中占据重要位置。事实已经证明,金融与伦理的关系不是可有可无的关系,也不是偶尔关联的关系,而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持健康的金融伦理关系,必须加强金融伦理建设,这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
从金融伦理建设的现实脚步看,对金融活动的伦理关注是当代金融活动中提出的前沿性问题。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国家,以美英的专业人士为主,并有若干理论专著问世。我国对金融伦理的关注是近年的事情,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金融伦理的现实建设都有待发展。意识到金融伦理建设的必要性,并从现在开始从理论和现实上开始关注金融伦理建设,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