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与深化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与深化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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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10-0005-0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完善和深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历史表明,一种核心价值观的完善和深化比其提出所要经历的时间要长得多,它不仅要反复接受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凝练,使之日趋圆满和成熟;而且要落实和融会于百姓的日用生活之中,使之日益社会化和大众化。

一、实践生成和理论建构的辩证互动

毋庸讳言,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更非一个僵死的定律和公式,它只是提出了一个具有最大公约数和广泛代表性的价值共识。实际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探讨仍未完结,人们对这一凝练和概括还可以作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特别是每个部门和单位更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创造性的践行并予以具体化。

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之后,李长春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征求意见和起草调研过程中,一些同志建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概括,提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件起草组进行深入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梳理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种表述。从调研的情况看,概括出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1]这就是为什么在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没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概括和凝练的原因。

继十七届六中全会之后,在经过了一年多进一步调研和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倡导的形式,明确提出了24个字、12个范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举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毋庸讳言,这个凝练也存在着某些不尽完善和完备之处,需要在实践反复检验的过程中不断地予以再概括再凝练。对此,中共中央宣传部申维辰副部长于2012年11月12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历史和实践都表明,一种核心价值观总是需要一个实践发展和理论总结相互转换、相互推动的较长历史过程,从而达到完备、圆熟的状态,并逐渐实现社会化、大众化。现在的这种表述,既将我们现在倡导的理念鲜明地提了出来,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又为实践的发展留有充分余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形成。在当前认识不尽一致、观点不尽相同的情况下,这种表述是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可以避免思想认识上的混乱,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2]中共中央宣传部王晓晖副部长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文中也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提炼、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大力弘扬这些思想、理念和精神,在凝聚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和概括更为简洁、更为有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这些论述都表明,概括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并未完结,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对实践检验的效果进行及时的反馈和理论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的反复,提炼出更为简明、更为成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然是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不单纯是一个理论建构的过程,也是一个实践生成的过程,是理论建构和实践生成在辩证互动中相统一的过程。

首先,理论建构导源于实践生成。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建构不是出于一厢情愿,更不是凭空而起的理论抽象,而是导源于实践生活。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包括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本质上是一个自然的和历史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理论建构的过程。普里高津的耗散结构论和哈肯的协同论揭示了宇宙间那些非平衡态的系统从无序到有序转化的内在机制和本质规律。在一个动态的系统中,各种要素的变化和运动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参序量”的带领下进行着合理的和有序的运行。这基本上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即使在自然界的各种非生物系统中,我们也常常发现这种现象。如将液体加热至沸腾时,它就会形成上下对流的卷筒运动或六角形模式;当光波被激发到一定限度时,混乱无序的普通光就会转化为规整有序的激光;由于地热的作用,熔浆会造就六角形块的熔岩、盐海中会形成六角形的结晶等。在生物系统中,这种自组织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性最高和最为复杂的系统,其自组织程度也最为高级和完善。它不同于其他自然系统的特点就在于,这种自组织行为是通过有自觉意识的主体人的活动来实现的。在这里,自组织中的自发性和自觉性是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的。一方面,在其自组织的自发性中渗入了自觉性的因素,并通过自觉性的个体活动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个体的自觉性活动并没有完全消除其自发性,因而在总体上仍然没有改变其自组织的性质。正如恩格斯在谈到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联系时所指出的:“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4]

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也是这样。价值观是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及其关系的一种准则。从社会自组织的机制看,这种准则可以看作是从无数个体分散的、多样的和零乱的活动中产生的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参序量”。由于有了这种“参序量”,整个社会成员的活动才由无序性导向了一种有序性轨道。如果说在其他自然系统中其自组织行为完全是一个无意识的自发的过程的话,那么,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的产生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获得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理解”和“同意”。当然,这种“理解”和“同意”,不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社会成员的一种集体默认和默许。例如,孝道,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就是在家庭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地形成的一种对于父母的热爱和孝敬。“羊有跪乳之恩,鸟有反哺之义。”在一些动物群体中也存在着类似于人类的对于年老父母的照料和哺养,但动物的这种行为完全出于本能的情感。而人类的孝道与动物的不同在于,它建立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之上。人类能从思想上认识到孝敬父母乃天经地义,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孝悌也者,其与仁之本欤?”(《论语·学而》)不孝,非人也。不仅而此,人类还能进一步将家庭孝亲观念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使之升华为“仁者爱人”的博爱精神。然而,这一过程总的来说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并非某一圣人的主观设计和刻意安排。在这里,“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惟一唯物主义的观点”。[5]这也是一个社会核心价值观形成的惟一的唯物主义结论。

其次,实践生成依存于理论建构。如前所述,人与动物的不同在于,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6]同样,一种价值观特别是核心价值观都要经过社会成员头脑的认知、辨别、理解,并在此基础上长期凝练和积淀而成。当实践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准则,特别是当社会提出了变革旧的价值观的时候,构建新的价值观的任务就会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被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一过程中,新旧价值观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有时甚至十分激烈。因此,核心价值观的实践生成在思想领域就表现为一种自觉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建构。例如,在西方,经过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以人性代替神性、以人权取代神权的价值观在社会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后来,17-18世纪法国的启蒙运动又进一步破除了封建专制的束缚,使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得到广泛的传扬。试想,在西方,如果没有这两次思想解放运动,所谓“自由、平等、人权、法制”的核心价值观就不可能如此牢固地确立起来。

同样,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确立,也离不开人们积极的倡导、传播和构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价值误导:以为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等这些东西都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其身上已经打上了深深的资产阶级的阶级烙印,因而不能为社会主义所用。这种观念流传甚广,遗毒极深,及至现在还有一些人坚持这种观点。在这些人看来,原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凡一切异于其模式者都在背叛之列。一般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左”论,其实,在我看来,恰恰相反,这种观点是地地道道的封建专制论,与马克思主义风马牛不相及。也还有一些人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不起考验,特权思想严重,平等观念淡泊,腐朽作风滋长,法治意识模糊,官僚主义膨胀,民主风气退隐。面对这些错误价值观念的泛滥和侵蚀,理直气壮地宣传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法治的精神,是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实际上,任何价值观的理论建构都不可能完全割裂与旧的价值观的内在联系,在本质上新的价值观不过是从旧的价值观中脱胎出来的产物。因此,价值观的实践生成和理论建构是密不可分的,前者依存于后者,离不开后者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再次,理论建构和实践生成相互促进。在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中,理论建构和实践生成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始终处在辩证互动的发展过程之中。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把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建构和实践生成进行区分,以便于开展深入分析;但在现实中,理论建构和实践生成是有机统一的,实践生成中包含着理论建构,理论建构离不开实践生成。一方面,价值观的实践生成需要理论建构的牵引和指导,否则,其生成过程就会因受旧的价值观念的束缚而停滞不前。另一方面,其理论建构也不是凭空设想,空穴来风,它不仅源于社会的需求和实践的昭示,而且要不断接受实践生活的检验和证实,否则,其建构就会因脱离实际而变得虚幻空洞,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惰性因素。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和凝练中,要始终注意把理论建构和实践生成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在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中不断趋于完善和深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再思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之后,理论界迅速作出了热烈的回应。一些学者纷纷著文或接受访谈,在对其进行积极解读和宣传的同时,也对现行的概括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有的甚至提出了完善和改进的新方案。这些意见都是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的。

在借鉴和吸收一些学者观点和成果的基础上,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和探讨。

首先,在现有基础上对核心价值观的概括作进一步的凝缩,使之更加简明扼要。根据重庆“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课题组的调查报告,用四个词的表述方式获得多数人支持。[7]若用词太少,则不足以表达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但用词太多,又失之宽泛,老百姓也不易记住。而现在的概括有24个字、12个词,且涉及多个方面,其内容还是略显繁多,要求一般民群都能记住,仍有较大难度。

其次,在充分彰显中国元素方面,应作更深层的探讨。时至今日,我们不可能照搬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的核心价值观,但其中合理性的精华则应予以继承。如仁爱、和谐等思想,是贯穿于上下五千年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精髓和灵魂,在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和重新诠释之后,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为我们所用。

无疑,凸显中国元素并不是简单照搬,重在继承和弘扬其合理的内在精神。在这方面,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这三个国家都属于东亚儒家文化圈,由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其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构建都传承和吸纳了儒家的思想。如韩国的核心价值观就吸收了儒家文化中的“忠”、“孝”、“礼”等思想观念,并将其与西方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正义等价值观相结合。日本在战后,经过美国的民主改造,较充分吸收了现代文明中的民主、宪政、自由等价值观,但同时融合了本民族特有的国家和等级崇拜的神道教文化以及儒家重义、知礼、爱国等观念,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新加坡作为以华人为主体的国家,一向崇尚儒家道德文化传统。在会通西方先进政治文化和以儒家思想为本位的东方价值观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社会核心价值观,即“亚洲价值观”:公平、正义、有序、伦理。1991年政府又提出了“共同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从这40个字的“共同价值观”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爱国、重义、孝道、仁爱、和谐、忠恕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显扬。

再次,对既有的三个层次划分进行有机的整合,使之能融为一体。在现代,核心价值观的概括与古代不同,如果说古代的核心价值观主要以个人伦理道德观为其取向的话,那么,现代则主要以社会政治观为其取向。例如当代美国的核心价值观,根据国际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的看法,构成美国信念的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平等、个人主义、民主、宪政下的法治”。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美国的这些核心价值观主要是“核心政治价值”。[8]国内学者韩震先生也持这种观点。在他看来,核心价值观不应包含个人道德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该与当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根本性质联系在一块,而不应该和一些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理念联系在一块。”[9]当然,这只是指现代的情形,而古代则恰恰相反。因此,可以考虑以社会层面的价值观为基础,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有机融合起来。国家与社会本来就是一体的,而个人具体的行为准则也应归入到社会价值观之中。

最后,在概括的基本方法上,应根据是否符合“核心”的标准决定取舍。按照一般的理解,核心价值观是从社会的一般价值观特别是核心价值体系之中抽象出来的最基本的价值原则、价值思想和价值精神,它和一般的价值规范和准则是有区别的。所谓价值原则、价值思想和价值精神,是指对于价值根源、价值依据、价值属性、价值特点、价值标准的根本看法,它从总体上规定着具体价值规范和准则的性质和尺度,但并不涉及人们价值活动的细节。像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仁义礼智信”,其中的每一个范畴所体现的都是最一般最根本的价值原则、价值思想和价值精神,而不是十分具体的价值规范和准则。作为“核心”范畴,它是相对稳定的,在一个相当长久的历史对空范围内,它都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对现有的价值范畴进行重新的考量和审察,看其是否合乎“核心”的标准,以决定其去留。对于那些阶段性的目标价值范畴以及具体行为准则范畴,可以考虑予以舍弃,或者融入到其他核心范畴中去。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概括将会变得“更为简洁、更为有力”。[10]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继续深化

我的初步设想是,在十八大报告凝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出“自由、平等、民主、仁爱”八个字的核心价值观。

自由。马克思曾指出,人的“类本质”、“类特性”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1]作为核心价值观,自由主要是一个政治价值的范畴。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上具有不受压迫、奴役的基本人权。但自由作为人的本质,也寄托了人们对于那种绝对自由之境的终极追求和向往。

平等。平等是现代社会人权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是指人格上的平等,而且是指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上的平等。平等不是抽象的,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12]在现阶段,实行“事实上的平等”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在政治领域,坚决消除一切官僚特权和消极腐败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经济领域,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政策,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却是我们始终应该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原则。

民主。民主在根本上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的本质特征是“主权在民”,而不是“主权在君”。所谓“主权在民”,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是所有权力的最终源泉和所有者,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社会所要追求和建立的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这一奋斗目标是坚定不移的。在现阶段,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任务。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的生命”,[1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14]

仁爱。“仁爱”乃是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仁义礼智信”是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其中“仁”是根本和基础。孔子曾说:“‘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可见,“仁”是所有具体道德条目赖以成立的根据和源泉。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是无法割裂这一根本的精神血脉的。

这八个字的核心价值观以社会层面的政治价值为基础,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有机融合起来,它体现了现代和传统的结合、世界性和民族性的统一。而且,“自由、平等、民主、仁爱”这八个字是从24个字中进一步凝练出来的,是24个字的简明版、凝缩版。它易记易懂易行,更便于传播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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