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中国罪犯矫正模式研究_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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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也加剧了中国监狱改造与生产的矛盾,并因此促进和加快了监狱行刑的改革。处于刑罚执行之中的罪犯,由于人身自由被剥夺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监禁处遇,常常反映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状况。那么,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20多年中,中国监狱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怎样的变化呢?在整个中国社会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以封闭性、经验型、粗放式为特征,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监狱矫正模式①,已经难以适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矫正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一种以“三化”,即规范化、人道化和科学化为主要内容,以开放性、科学型、精细化为特征,以法律为主要导向的现代监狱矫正模式正在形成之中,而正在全国监狱深入推广的罪犯心理矫治所蕴含的矫正价值与理念,正是中国监狱矫正发展的方向。

一、挑战与机遇——矫正模式转变的动力分析

中国自1979年实行的改革开放,既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也引起了犯罪数量的增长和犯罪恶性的提高。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和不断提高的行刑要求,中国监狱在面临从未有过的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社会加速转型,监狱人口日趋拥挤

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人、财、物和信息的大流动,并由此加快了中国社会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变迁②。伴随着社会变迁所形成的价值多元化、利益多样化,一方面,日趋复杂的环境,更容易导致个体的社会化缺陷并形成各种不良心理;另一方面,具有不良心理的个体在不良环境的刺激和诱惑下,更容易形成犯罪心理并可能外化为犯罪行为③。由此,导致了社会急剧变迁过程中犯罪的迅速增长。在“犯罪就得坐牢”的传统报应观念影响下,日益增长的犯罪又必然引起在押犯人数的迅速增长,中国监狱1982年在押犯为62万,到1999年增至141万,17年增长了2倍多④,监狱由此拥挤,1997年中国监狱的拥挤率已达到了30.09%⑤。监狱人口猛增,一些监狱正常的教育场所、活动空间因此被占用,监狱不得不将工作目标定位在低水平的“收得下、管得住、跑不掉”上,本已紧张的监狱经费也出现严重短缺。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监狱又不得不为“监狱的生存”而大力发展监狱生产,以获取必要经费。而监狱工作重心由矫正向生产的偏移,又引起矫正一线监狱警察力量的紧张和作为改造手段的罪犯劳动的“异化”。⑥

(二)经济体制转轨,监狱经费面临短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百废待兴,国家财政无法承担建设和发展监狱所需的经费,因此,新中国监狱成立以后,自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监狱财务管理经历了50年代的“以收抵支,差额预算管理”,60年代和70年代的“统收统支,全额预算”,80年代到90年代前6年的“财务包干”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监狱生产具有组织、技术、经费投入等方面的优势,因此,绝大多数年份效益较好;另一方面,监狱财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即使监狱生产出现亏损,监狱也不会面临生存困境⑧。所以,这一时期的经费保障虽然是低水平的,但却是基本有保障的。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由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10年左右的时间,监狱经费实行“财务包干”,监狱生存与发展的经费虽然完全由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来筹集,但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监狱良好的生产能力,加之“财务包干”政策形成的经费压力和利益驱动,使得大多数监狱尚能生存无忧,部分监狱甚至在保证自己经费充足的情况下,还能够向国家上交大量的利税。以江苏省监狱系统为例,至1989年累计向国家上交利税达8亿多元人民币。⑨ 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中国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监狱生产由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对监狱所需经费的保障作用日趋削弱,1996年上半年监狱工业生产亏损比1995年同期增长50%,亏损面达到64%,欠发监狱警察、职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⑩ 监狱经费管理实行“财务包干”,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监狱更像是一个“企业”,而这种特殊“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常常忽视监狱改造罪犯这一根本性利益,由此导致改造质量的下降。1984年至1990年,重新犯罪比重增长了2.21%;1990年到1996年,罪犯重新犯罪比重增加了4.76%。从重新犯罪的绝对数看,1996年比1984年净增79608人,增长102.37%,1996年重新犯罪率为11.10%(11)。

(三)社会不断进步,行刑要求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极大地改善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以集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和组织化的生存方式。伴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个人利益的张扬和个别化生存方式的形成,社会法治观念和个体维权意识也显著增强。监狱既然被认为是展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窗口,那么,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正义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既要通过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监狱自身安全,避免罪犯继续危害社会,并为矫正罪犯创造良好的条件;又要通过文明管理和科学矫治,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促进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从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看,提出了实现由“收得下、管得住、跑不掉”向“改造好”方面转化。从监管安全的要求看,司法部还提出了“三个绝对不能”要求,即绝对不能发生影响本地区乃至全国的越狱、暴狱、伤亡等重特大狱内事故;绝对不能发生爆炸、火灾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绝对不能发生干警体罚、虐待罪犯致死案件。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在全国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在明确规定较高的监狱设施装备标准的同时,提出公正、文明、科学、规范的执法要求;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将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四)监狱行刑改革的目标与路径选择

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国家专门机关,惩罚和改造罪犯本是其唯的一职能,但由于中国监狱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中国监狱同时还承担着经济职能和部分社会职能。一方面,监狱要通过组织罪犯劳动追逐经济效益以维持监狱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监狱大多位置偏僻、信息不灵、交通不便,还要通过兴办监狱警察子弟学校、家属企业等,解决监狱警察的后顾之忧。监狱兼有改造和生产双重职能,实际上同时具备了政治实体与经济实体的性质。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需要遵循市场法则,监狱则以改造罪犯为宗旨,遵循行刑法则。由于两种法则分属不同性质,难以在同一轨道运行(12),因此,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伴随着中国监狱的产生和发展,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进一步尖锐化。为此,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监狱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还监狱之本来面目,通过剥离监狱办社会职能,分离监狱企业,并切断组织罪犯劳动收益与监狱警察福利的联系,建立监狱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最终实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

围绕监狱职能的单一化,中国监狱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990年前后,司法部提出以“监管改造依法严格管理,生产经营改革放开搞活的”改造、生产“双轨运行”的改革思路;1997年司法部在杭州会议上正式提出“监企适度分开”的体制内改革思路。与此相适应,1997年1月1日开始建立监狱财务管理新模式,即“把监狱的全部财务活动规范为监狱财务管理和监狱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两个笼子’。监狱财务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的办法;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监狱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13) 在推行“监企适度分离”的同时,各地监狱开始通过调整监狱布局,进一步为监狱减负。如将地处偏僻的监狱逐步向交通干线或城市郊区迁移;剥离监狱的办社会职能,如将子弟学校、内部商店、监狱职工企业社会化。在监狱减少办社会开支的同时,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根据江苏省监狱财务统计,监狱财政拨款在监狱总开支中所占比重,1993年还只有19.98%,到1999年已经达到63.84%。由此,监狱改造与生产的矛盾趋缓。虽然中国监狱的经费要实现充分的财政保障尚需时日,彻底消除组织罪犯劳动中的利益驱动还要做艰巨的努力,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监狱职能由多元化向一元化的转变已经不可逆转。监狱一旦恢复其本来面目,怎样提高改造质量也就成为其最主要的课题,此时,适应这种需要转变监狱矫正模式也就势在必行。

二、传统与现代——不同矫正模式的特征分析

罪犯劳动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也正由于此,自新中国监狱建立至1994年颁布第一部监狱法的几十年中,罪犯被叫做“劳改犯”,监狱被称为“劳改队”,整个监狱制度也被命名为“劳动改造制度”。不可否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的劳动改造制度也曾成功改造过包括伪满皇帝在内的成千上百万的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取得过被国际友人称之为“人间奇迹”的辉煌成就,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犯罪原因的多元化、押犯构成的复杂化,以及改造与生产矛盾的尖锐化,这种以造就“新人”或“人才”为改造目标,以管理、教育和劳动为主要手段,以思想改造为核心内容,以封闭性、经验型、粗放式为特征,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监狱矫正模式,已经难以再现辉煌。为此,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监狱开始探求一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罪犯矫正模式。1990年司法部制定《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同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在全国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当年12月颁布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在贯彻监狱法的过程中,各地监狱在推行“狱务公开”、罪犯改造分级处遇制度,试行“亲情电话”、“特优会见”、“接见餐”等制度,对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一种以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为目标,以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矫治为手段,以“规范化”、“文明化”、“科学化”为主要内容,以开放性、科学型、精细化为特征,以法律为主要导向的现代监狱矫正模式,已初见雏形。

(一)传统矫正模式的特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传统监狱矫正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封闭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本身具有封闭性,不仅对国外的交流与合作极少,而且社会内部的人、财、物和信息的流动也严格受到限制。在这种大背景下,一向带有神秘色彩,被称为是“保密机关”,又大多地处偏僻丘陵山区、湖荡海滩、戈壁荒漠的监狱更不被社会公众所了解。监狱作为一个封闭的小社会,即使是负责管理、教育罪犯的监狱警察都极少有机会接触和了解社会,更不用说是被剥夺自由的罪犯了。监狱警察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唯一主体,社会参与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由此,罪犯在或长或短的服刑期间,除通过有限的会见、通信等与其亲属保持联系,几乎与社会隔绝,时间长了不可避免形成“监狱化”人格(14),造成了他们在刑满释放后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新的障碍。

其次,强制性。刑罚既体现着国家的权力,也反映着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在刑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关系,也经历了绝对的“命令——服从”关系向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变。“它实际上透射出在国家刑法中由以刑罚中心向以人、犯罪人中心转化的开始。”(15) 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特征,但监狱的刑罚意义上的惩治究竟怎样理解?在传统的矫正模式下,对罪犯的教育和组织罪犯由于是在罪犯剥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也被认为具有强制性。(16) 这种对刑罚惩罚内涵的误解,造成监狱行刑强制性的滥用,强制劳动、强制教育等,使得在监狱管理与教育层面,国家对罪犯的刑罚关系,带有鲜明的“命令——服从”关系特征。

第三,政策性。与法律相比,政策虽然更具有灵活性,但缺乏明确性和稳定性。在中国第一部监狱法颁布实施之前,监狱对罪犯改造的主要依据是1954年9月7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以及大量的部委规章等。由于立法的严重滞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给罪犯以出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等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方针,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依据。方针政策所具有的不稳定性以及理解上的差异性,常常造成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工作失误,甚至是权力的滥用。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确定的“三像”政策,即对失足的青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得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促进转化。(17) 这一极具人道性的政策,在执行中由于理解出现偏差,导致监狱警察对罪犯不敢管,从而引发一些监狱的监管秩序混乱。(18)

第四,经验性。“人是可以改造的”,关键是采取什么途径和方法。应该说广大监狱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诸如“个别教育”、“亲情感化”、“监区文化建设”等(19),但也要看到传统矫正模式的经验性特征仍然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其一,缺乏理论的指导。某些经验在缺少理论指导或不能通过概括,提升为理论,并形成制度,就难以产生普遍推广和适用的效果,一旦对象或情势发生变化就会失去其意义。其二,缺乏系统性。罪犯的改变涉及到观念的转变、习惯的养成或改变、心理的调适、能力的培养等整个人格的完善,具有经验性特征的传统矫正模式由于缺乏系统性,容易形成顾此失彼,造成不同矫正方法之间效果的耗损。如为解决生产劳动与教育改造之间的工学矛盾,一些单位总结出“忙时少学,闲时多学”的经验,将一个学期的课程,集中在较短的时间内教完,由于违背教育规律,而使罪犯教育形式化。其三,缺乏科学性。罪犯人各一面,虽然具有共性,但更多的是个性。但不论是共性和个性,都是对症下药使矫正手段取得实际效果的前提。传统的矫正模式,虽然坚信人是可以改造的,但并没有或很少深入考虑罪犯究竟需要改造什么?刑期对每一名罪犯改造形成的制约,以致在追求高标准的矫正目标和统一的矫正形式过程中,使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对称。20世纪80年中期开始的劳改场所兴办特殊学校的工作,为规范和促进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起到巨大的作用,但就是这样一个富有创意的工作,由于没有充分考虑罪犯的需要、监狱的条件,盲目攀比,使教育上的形式主义泛滥。

(二)现代矫正模式的特征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监狱为了应对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加大,要求提高的新情况,在大胆探索的基础上,一种现代监狱矫正模式已初具雏形。与传统监狱矫正模式相比,这种现代监狱矫正模式有以下特点:

第一,规范性。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罪犯管理、教育和矫治,监狱警察的行刑自由权制约较少,罪犯表现好坏的评价、奖罚的兑现等都由监狱警察“说了算”,这样容易导致严重的执法不公。近十年来,中国监狱从三个方面规范了监狱的执法活动:一是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以《监狱法》、司法部颁布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监狱行刑的法律、规章体系,作为行刑法规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也在积极制定之中。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为适应各地矫正罪犯的实际需要,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狱管理部门,乃至监狱部门常需要制定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了保证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狱管理部门普遍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范文件审查、备案的法制机构,使一些“土政策”、“土办法”难以再发挥作用。三是正在形成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为将“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监狱警察职责落实到实处,不仅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罪犯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狱管理部门还就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等条件、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而且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就“私放罪犯”等犯罪做出专门规定,从而大大减弱了“人情关系”对监狱执法的影响,监狱警察“依权谋私”、“执法犯法”现象也明显下降。

第二,自主性。与传统矫正模式中过分夸大刑罚强制这种外在力量对罪犯矫正作用不同,现代行刑模式更强调罪犯自己在矫正中的作用。在观念上,不再将罪犯看作是“坏人”,而视之为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如果“坏人”是对罪犯的全面否定,那么“有问题的人”,既看到罪犯需要矫正的一面,也看到了罪犯存在的好的一面,并相信他们自己可以改变自己。在矫治关系上,矫治工作人员不再是凌驾于罪犯之上的“改造者”,而是与罪犯人格平等的只是为罪犯改变自己提供帮助的“助动”者。由此,罪犯在监禁条件下,享有越来越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矫治的权利。罪犯不仅可以通过“积极分子委员会”、“生活委员会”等正式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而且可以形成读书、画画等非正式“兴趣小组”等满足各自的需要。有些监狱甚至开始尝试让罪犯自由选择劳动,不再强制罪犯劳动,而是通过激励措施鼓励罪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04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一改过去以制度规范罪犯一天24小时活动的做法,给予罪犯以更多的信任和自由空间,充分体现了监狱矫正中的人性化特点。

第三,科学性。与传统行刑模式下经验性管理和教育不同,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监管改造形势,中国监狱越来越重视科学技术在罪犯管理和教育中的运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监狱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成果,改善监管设施。随着红外报警系统、监控系统等的广泛运用,监狱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罪犯脱逃率之显著下降。在利用科学技术提高监狱“硬件”水平的同时,监狱更重视科学理论指导下的“软件”建设。在心理科学、管理科学和法治理论的指导下,监狱开始探索更为系统的罪犯矫正体系。从罪犯入监心理评估,到罪犯分类、分押,从全体罪犯的教育辅导,到罪犯分类教育、矫治和个别教育矫治,从矫正问题评估、矫正计划制定到矫正措施落实,又到矫正效果评价(20),中国监狱矫正正逐步迈向系统化和科学化,改造效果也开始逐步显现。

第四,开放性。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对外开放,中国监狱也加快了对社会的开放程度。一方面,监狱工作的透明度正日益提高。不仅涉及罪犯切身利益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等狱务工作,要对罪犯公开,还要对罪犯家属和社会公开,而且过去一直保密的罪犯数据、视为“禁区”的监区,公众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或涉足。另一方面,罪犯矫治的公众参与度也明显加强。不仅罪犯的亲朋好友有机会通过接见、通信、电话等途径,参与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而且监狱还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监狱,为罪犯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技术指导等。与此同时,监狱还通过拆除内围墙、铁栅栏、绿化监区环境、设立监区罪犯购物超市、建立罪犯亲情电话室,甚至特许表现突出的罪犯与其爱人或未成年子女同居或放假回家等措施,尽可能使罪犯在监狱的生活环境接近社区环境,或与社会保持更加紧密的联系。正在全国推广的社区矫正,还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机会在社区接受矫正。

三、尊重与改变——现代矫正模式的作用机制

矫正模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表明中国监狱不仅通过规范、公开等措施限制行刑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可能对罪犯权利造成侵犯,而且通过一系列民主、科学、人性化管理和教育、矫治措施,改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处遇。作为现代监狱矫正模式主要内容的罪犯心理矫治,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经过曲折的发展,近年来正在全国监狱迅速推广。从心理矫治所隐含的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监狱正在建构中的现代矫正模式的工作机制,当然也能从中体会到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和人道性。

(一)矫治罪犯要以尊重罪犯为前提

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变罪犯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然而,这种改变不是以行刑强制为必要前提的,而是以尊重罪犯、建立矫治双方相互信赖关系为必要条件的。在心理矫治中,不论是通过心理测验间接推测罪犯的心理,还是通过咨询、治疗促使罪犯自我面对问题,如果没有罪犯的真诚配合,任何高明的心理专家都无所作为。那么,怎样才能获得求助罪犯的配合呢?唯有矫治者的爱心,和以这种爱心为基础的对罪犯的尊重。在对罪犯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治工作要取得良好的矫治效果,矫治工作者既要严格遵循平等交友、为来访罪犯保守秘密等原则,又要善于运用关注、倾听、支持等技术,还要真正做到耐心、细心和诚心。然而,对罪犯没有真正确立“恨其罪,爱其人”观念的矫治者,又怎能和罪犯平等相待?怎能耐心倾听并关注来访罪犯?可以说,没有对罪犯的尊重,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矫治。

(二)矫治罪犯要以罪犯自我面对问题为目标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罪犯认知、情绪和行为的改变,尽管离不开矫治者的专业工作,但是矫治者的作用只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所以,在矫治关系中,矫治者只是起着“助动者”的角色,而罪犯自己才是改变自己的真正的主宰。让罪犯自己主宰自己的改造命运,不仅揭示了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在机制,而且充分体现了心理矫治制度的人性化特点。心理矫治以相信罪犯自己能够面对引发异常心理的问题为认识的基础,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矫治者才能够与罪犯建立起平等的相互信赖关系,并进行真诚的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罪犯从矫治者那里获得了大量的新的信息,而这些新的信息又促使罪犯反思问题、寻找问题的根源和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随着这次求助的心理问题的解决,罪犯获得了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如果今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罪犯自己也就可以泰然处之,不致再引发心理问题。所以,心理矫治的过程是促进罪犯成长的过程,也是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的过程。

(三)矫治罪犯要以矫治人员改变自己为条件

在对罪犯的矫治中,矫治者主要运用专业的沟通技能影响罪犯,然而,这些沟通的语言技巧是无法与一个人的认知、情感等心理因素相分离的。当矫治者不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能力,不能科学地认识罪犯,甚至对罪犯抱有偏见时,不仅这些沟通技巧难以掌握,而且即使掌握了也难以对罪犯发挥积极的影响作用。正所谓改变别人事倍功半,改变自己则事半功倍,自己改变了,别人也会在你的激发和鼓励下发生改变(21)。罪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到刑罚的惩罚,然而,惩罚体现的是一种报应正义,它虽然也是促使罪犯改变的一种外在力量,但只有当罪犯能够真正体会其正义时,这种外在力量才能够转化为罪犯改变的内在力量。由此,矫治者并不能单纯借助刑罚的威慑,使罪犯产生改变的动机,唯有通过科学、文明和公正执法,让其感受到刑罚的正义性和行刑的人道性,才能激发罪犯改变的动力。习惯于传统行刑模式的我国监狱警察,对强调开放、科学和规范的现代行刑模式仍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并由此导致自身心理问题的增多。助人自助,改变别人首先要改变自己,助人的同时也在帮助自己。

“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罪犯的丰富内涵。矫治罪犯以让罪犯发生有益的改变,即自己能够面对挫折与逆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为目的;沟通可使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技能、规范等信息,并因此成为达成改变罪犯认知、情绪和行为的途径;信赖构成沟通的必要条件,尽管沟通可以消除隔阂和歧见,但没有双方的相互信赖和心理相融,又何来真正意义上的沟通。相互信赖的形成,需要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尤其是在矫治关系中,处于强势的矫治者对处于弱势的罪犯的尊重,对于建立相互信赖关系更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爱是无私的,尊重别人也是没有条件的,只有矫治者充满爱心,才可能无条件地尊重罪犯。只有让罪犯感受到别人的尊重,才能修复其羞耻心,并使其知耻而后勇,敢于承担责任和改变自己。所以,爱心,是矫治工作这座大厦的根基。

注释:

①(18)参见狄小华著.冲突 协调与秩序——罪犯非正式群体与监狱行刑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1.

②参见童星著.世纪末的挑战——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23.

③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9.

④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唤行刑体制改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10).

⑤陈志海.监狱拥挤问题刍议[J].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1).

⑥组织罪犯劳动是中国监狱改造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手段,由于劳动就必然产生劳动的成果,因此,组织罪犯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改造罪犯的副产品,它对于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来说始终是第二位的。而这里所讲的罪犯劳动的“异化”,是指将组织罪犯劳动这一改造罪犯的手段,变成了监狱获取生存与发展所需经费的主要途径,使得经济效益成为组织罪犯劳动的主要目标,相反,罪犯劳动的社会效益则退居第二位。

⑦(13)财政部农业司编.监狱财务会计制度讲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

⑧参见张苏军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9.

⑨统计数据来自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编.江苏省监狱工作史料汇编[Z].1994.

⑩金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思考[A].王明迪主编.监管改造理论研究[C].中国监狱学会编印发行,1997.

(11)资料来源于辛国恩等著.二十一世纪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

(12)狄小华.论我国监狱功能的转变——从多元到单一[J].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7).

(14)(美国)唐纳德·克莱默.监狱社会[M].20世纪30年代.

(15)张绍彦著.行刑变革与刑罚实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0.

(16)参见邵名正主编.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46.

(17)中国劳改学会编.中国劳改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14.

(19)参见李恒先,陶立坤著.监管改造工作36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20)狄小华著.罪犯心理矫治导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1)木子.百花.致读者,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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