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入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顺应世界经济潮流的重要抉择,也是实现中国市场化 改革的重大契机。但中国入世之后,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格局和贸易规则,将对于中国的 经济和社会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WTO规则也将会与国内现存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产 生碰撞,而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保障问题。对此,我们必须 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一、经济全球化对于劳动关系的影响
中国入世是以经济全球化作为基本的历史背景的。对于经济全球化,尽管从价值判断 的意义上人们的评价迥异,但这毕竟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问题在于,我 们必须对于这一潮流的性质及其对于中国的各种影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这标志着经济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格局基本形成。WTO的出现, 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然而, 这种推动是以资本的扩张为目的和手段的。而资本扩张的直接要求是对于劳动的压制和 剥夺。WTO的基本精神只有一条:即资本主义自由贸易下的无差别待遇和市场的不容干 预。WTO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资本的世界政府或全球的资本政府。以WTO为组织标志的经 济全球化的形成,使世界劳资关系和工人运动的形势和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注:见常凯:《WTO、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
首先,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首要条件是资本国际化,而资本的无国界特别是垮国公 司的发展和崛起,致使世界各国资本的联合和合作,已经成为各国资产所有者的自觉的 认识和行动。尽管资本之间的竞争和倾轧仍然及其残酷,然而,在国家的协助和支持下 ,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资本的 地位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世界劳工的地位则在不断地下降。其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 背景下,各国的劳资关系呈现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发展趋向,一种是政府倡导下的以资方 为主导的劳资合作,再一种是劳资的剧烈对抗。劳资合作与对抗的共存,是世界经济一 体化下劳资关系的又一特点。再次,各国政府出于发展经济为其施政纲领首要目标的需 要,对于资本的青睐和扶助,自然就顺理成章。因此,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失去公正的立 场,而与资本的“官商合流”、“官商勾结”甚至“官商一体”,便在许多国家或地区 发生。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这 种作法,又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资本权力的强化与劳工权利的被侵害和被剥夺,打破了二战以后形成的国际劳资关系 相对平衡的态势。尤其是以工人阶级的旗帜为号召的社会主义阵营的不复存在,使得国 际工人阶级在与资本的抗衡中陷于特别不利的无后方状态中。因而,以西雅图会议为开 始的反对经济全球化并进而反对WTO公众抗议运动,便成为当今世界工人运动的一个重 要内容。尽管出于不同的立场而对于这种反全球化运动的评价完全不同,但围绕全球化 所发生的种种冲突,无疑表明国际性的劳资矛盾已经发展到难以妥协的地步。
WTO对于中国的劳资关系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促进了中国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入世以后,随着国际资本大举进入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已经成为全球化链条中的一环。中国在产权关系、管理权关 系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处理上,必须要适用国际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惯例。这种状况,推 进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规则的确立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
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中国劳资关系的重构并加剧了劳资关系的冲突。在非公有制企业 中,新型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出现,这是一种以雇佣为基本特征的劳动关系。在这种劳 动关系中,资本居于主导的和统治的地位。与计划经济下那种行政化的同志式的劳动关 系相比,劳动者已经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地位和经济权利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 ,由于社会结构重组中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阶层的出现,以及富有者和贫困者的两极分 化,以就业为中心包括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在内的社会劳动问题 越来越突出,劳资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
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劳动问 题。劳动问题所反映的,并不是社会经济不发达或财富不充分,而是社会财富和社会权 利的分配不公。(注:见[德]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著《全球化陷阱》,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2页。又见韩德强著《碰撞——全球化陷阱与中国现 实选择》,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中国加入WTO,在促进了中国经济 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中国的劳动问题,而中国的劳动问题,其实质是劳动关系中劳动 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二、鱼和熊掌兼得:倚重资本与依靠劳动者
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改革的直接目标。然而,人类经历过的市场经 济,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一般的市场经济或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 。从1848年马克思主义形成后的一百五十多年来,尽管市场经济的具体的经济结构和社 会矛盾不断地发生着新的变化,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仍然是这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经济 矛盾和社会矛盾。而经济全球化更将劳动与资本的矛盾扩展到整个世界。
在这一历史时刻,如何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便成为中国改革所面 临的历史性挑战: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要实现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劳动人民的利益, 工人阶级是社会的领导阶级和历史发展的主导力量;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以资本 运作为中心,资本所有者以及向资本负责的经理人员阶层,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 量。这一历史难题的要害之一,即是资本与劳动孰轻孰重。当然,我们希望两者兼顾。 然而,我们能否既要倚重资本发展经济,同时又要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现实的状况是,中国的资本特别是私人资本,以及向资本负责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迅速 扩张,地位不断飙升。而与资本相对应的劳动的权利和地位,则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 。发展市场经济,当然要扶植和依赖资本,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劳动。资 本和劳动是一对孪生儿,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因此,发展市场经济的 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在肯定资本地位和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明确和保障劳动者的地 位和权利。
中国的劳动者,在计划经济下是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和“主人翁”,(注:所谓“主人 翁”,在国内学术界是一个倍受争议的概念。笔者认为,“主人翁”并不是一个严格的 法律范畴,而是一个政治范畴。尽管在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曾使用过这一概念,但 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从未有过正式的法律解释。如果必须要对其进行法律界定的化, 笔者认为,法律上“主人翁”概念的内涵,基本上与“公民”相近。“主人翁”拥有的 权利,实际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如果作此理解,“主人翁”的含义便失去了其理想主 义的政治色彩。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计划经济下政府确实是将实现职工的“主人翁” 地位作为施政目标加以贯彻,但这种所谓的“主人翁”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强调劳动者的 义务而不是强调劳动者的权利。)享有社会主义的特有的“完全劳动权”(注:完全劳动 权,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下的限定劳动权而言。所谓“完全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享有 要求国家或社会提供劳动的机会并获取适当报酬的权利,即计划经济下的“统包统配” ;所谓“限定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就业行为,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流动来解 决,国家不再直接限制或包办,但在劳动者自行寻求劳动机会或确保劳动机会有所不能 时,享有国家补充提供劳动机会,或提供其维持生活的必要资金的权利。见[日]石井照 久著《劳动法》,中央劳动学园1948年日文版第25页。又见[日]沼田稻次郎著《团结权 拥护论》劲草书房1969年5月第三刷,第109页。)。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这一权 利不复存在。劳动者开始以劳动力的所有者身份进入劳动力市场,其基本身份是雇佣劳 动者或工资劳动者。市场经济下的劳动者,应该享有与资本权利相对应的劳工权利。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这种市场经济的劳工权利也未到位。劳动者的权利处 于历史转换时期“两处茫茫皆不见”的缺位状态。
我国目前所出现的大量的社会劳动问题,其实质即是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和地位沦落。 作为一种历史过渡或历史过程,这也许可以说是无可避免。但这决不应是一种历史定位 和历史结果。改革必须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前提,那就必须要把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同样作为改革的目标,而不应只是作为配套措施。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 中,劳动者也享有明确的社会权利及保障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该体现其劳动 者权利保障的优势和特点。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要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但决不能忽视我们 最基本的依靠力量——劳动者。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代表工人 阶级利益,也是中国宪法的根本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讲,贯彻实施劳工标准以保障劳动 者权益,在我国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这当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立场和责任。在市场经济下, 政府并不直接代表或融入劳动关系的一方,而是居于劳动者和雇主双方之上,以“裁决 者”的身份,来代表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但这种裁决并非要求政府在劳资之间完全“ 不偏不倚”,而是必须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以追求法律上的“实 质的平等”为基本原则。(注:见[日]恒藤武二编《论争劳动法》,世界思想社,1978 年4月日文版,第22页。)我们要特别警惕和克服那种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惜以牺 牲劳工利益来鼓励和扶植雇主和企业的倾向。这种短视的和缺乏政治眼光的做法,不仅 不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阻碍社会经 济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一个正确的选择是,我们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资本主导经济作用的同时, 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另一个规则,建立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三、劳权保障——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恢复计划经济下职工群众作为 “主人翁”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而是要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作为劳动 关系中的劳动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市场经济国家统称为劳工权利(workers rights),我国的《劳动法》称之为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学界又将其称之为劳权。
从理论上讲,劳权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而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所谓劳权,是相对 于产权和经营权而言的,一般是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关系中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 的与劳动直接相关的社会经济权利。应该说,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的权利结构是由产权 、经营权和劳权的三权关系所构成,而不是一般所说产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关系。但现实 中人们关注的只是产权和经营权,但是对于劳权,则几乎无人提及。这种对于劳权的漠 视,既是资本、管理和劳动三大生产要素作为社会力量对比不平衡的结果,也是中国经 济改革历史走向的一种客观反映——以往那种以劳动者为主体所构建的社会经济结构的 历史终结了。
然而,这并不应该是我们忽视劳权的理由。即使在西方的市场经济中,劳动也不敢被 国家或社会所忽视,因为任何社会只有将劳动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予以合理的配置和安 排,才能最有效地实现劳动过程。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工立法和劳工政策,即是通过 承认劳动者的权利来实现劳资力量的平衡,并进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承认劳 工权利和劳工运动的合理性,并通过国家立法予以保护,是西方市场经济制度中自我调 节和自我完善的重要内容,也是资本主义缓和其基本社会经济矛盾的主要措施。中国入 世,不仅要在产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方面与国际经济接轨,而且在劳权关系方面,也要 逐步与国际经济社会的规则和惯例接轨。(注:劳权关系,是与产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 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指围绕劳权的实现和保障,亦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 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见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 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1页。)
在劳动关系和劳工权益保障方面与国际经济社会接轨,主要是在我国实施国际劳工标 准的问题。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但作为世界上硕 果仅存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WTO中不仅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而且更需要高扬 工人阶级的旗帜。我们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因为这种直接挂钩并不能 直接保障工人的权益。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国际贸易当中必须要重视劳工标准的重 要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强调劳工标准的实施,与我们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性质要求 是完全一致的,也是我们始终致力的社会目标之一。不能在国际上造成这样一种错觉, 似乎中国只关心经济发展,而不关心劳工权益。
应该说,我国在劳工标准立法上已经初步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我国的法律已 经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劳动者个人享有的权利 和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权利共两大类。劳动者个人享有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 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实现和保障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必须要形成一种劳权保障的法律机制,明 确劳权关系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是政府的职责。这一职责主要表现在政府主持制定劳工 标准并监督其实施。在这当中,劳工标准具有公权的性质,侵害劳工权利,不仅是对劳 动者个人私权的侵害,而且直接侵害公权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政府要通过劳动行 政手段,来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并监督雇主履行义务,以实现国家劳工标准。为此,需 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劳工标准立法,并切实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
其次,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企业(雇主)基本的法律义务。从法理上讲,雇主是劳权关 系中直接的义务主体。对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 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且,从现代经营学的观点 来看,企业不仅担负着创造利润的经济责任,而且还担负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在国际劳工运动的推动下,实施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 动。实施劳工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中国企业在入世之后应对发达国家的劳工贸 易壁垒,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注:所谓“劳工贸易壁垒”,是指以劳工标准 为借口实行贸易壁垒的政策。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 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关于企业实施劳工标准和落实劳工权利检查。对于 未能通过检查的企业,跨国公司会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严重者直至停止订单。见谭深、 刘开明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 第18页。)
再次,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工会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 的基本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一章第6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劳动者与工会共同构成了与资方相对应的劳方。 在工会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工会的权利是由会员授予的,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 ,必须向劳动者负责。我国工会应该努力实施市场化的转变,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 表者和维护者。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强调“劳工权利”,重提“劳工神圣”, 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政治要求和法律要求,而且也是建立完善的市 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对作为社会的中坚和基础的工人阶级群众的一种基 本的人文关怀。对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加以对待,而决不能掉以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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