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来元元时期户口条画的整理与解读_人口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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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元八年户口条画校勘及释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至元论文,户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至元七年五月开始的括户,是蒙元时期继乙未、壬子年后,对中原地区户籍所进行的第三次全面整顿。这次括户配合地方行政系统的大规模整顿,也是元朝开始对南宋大规模用兵的军事动员。无论是地方行政还是军事动员,涉及的最基本问题就是户计问题。因为壬子年抄数时,“当时行尚书省不曾仔细分拣,至今二十年间,争理户口,不能裁决”,故次年三月尚书省颁布户口条画,用于“分间定夺各各户计”,以确定各种户计是否承当和承当何种差役。这也是中原地区最后一次全面括户,成为此后解决户计争纷的依据。此次“检会到累降圣旨”而颁布的条画,引用了自太宗至宪宗以来重要的户口法规,大蒙古时期重要户口法规大部分几乎仅见于此,因此又具有户口法规汇编的性质,是研究元代户籍制度最可靠和最重要的文献。几乎所有关于大蒙古国时期和元代人口、赋役、社会、经济等及其相关研究都视之为基本材料,多数重大论点都以该条画中的材料作为重要支撑。

这个户口条画见于《元典章》和《通制条格》,两处记载基本相同,但也有若干能够导致对重要史实产生不同理解的歧异处,使用这些材料,首先需要对它进行尽可能精审的校勘。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本,其校注非常详尽,当然也包括《条格》和《典章》的对校,甚便读者。方先生的校勘搜罗赅博而不妄下己意,对于诸本歧异,除了明显讹误之处,其余只是如实详尽胪列,这给进一步考订文本正误提供了良好条件。

同时,这个户口条画条文繁多,内容芜杂,编排上似乎也比较混乱。在使用这些材料时,犹如进入一片森林,一方面尽管人人伐而用之,但仍有许多未尽之蕴,值得深入探究;另一方面,又常常让人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对整体注意不够,容易断章取义。

因此,使用至元八年户口条画除了必须依赖可靠文本外,还应该尽量注意条画的整体义例,留心各个条款的适用范围,避免断章取义。本文拟讨论若干疑难校勘问题,并探讨整个户口条画的体例,以廓清不同条文的适用范围。同时,对相关的几个重要史实提出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请读者方家不吝指教。

一、《典章》与《条格》若干条文的对勘

本文拟进行对勘的几处条画见于《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口条画》和《通制条格》卷二《户例》。所用的版本,《元典章》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影印元刊本,《通制条格》为中华书局2001年方龄贵校注本。因为影印元刊本尚保留元代行款格式真面目,是本文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存世《通制条格》最早的祖本为明初墨格写本,已失最初之原貌,所以在本文中,以《元典章》为底本,而校以《通制条格》。

二本除少量用字不同外(如《典章》之“分间”,《条画》作“分拣”;《典章》之“体例”,《条画》作“条款”等。还有一些地方二者用字互有详略,如“等”、“见”等,但均不影响文意的理解,亦不存在优劣问题,故可置而不问),重要的出入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典章》有重要疏漏。

一处在《典章》第八款,驱良 蒙古牌甲户驱最后两条:

乙未、壬子二年,本使户下附籍人口,各年军籍内不曾攒报,并仰收系当差。

乙未、壬子二年,本使户下漏籍人口,因而在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后本使却于军籍内作驱攒报之人,即仰为良,充贴军户计。

这两条与蒙古牌甲驱内容明显不符,《条格》另作一款,为“军驱户”,是。此处《典章》遗漏了款名,而误将其掺入前一款内容中。

另一处分见《典章》第十六款“儒人户”,《条格》多出一段:

中统四半分拣过儒人内,今次再行保勘到委通文学,依旧免差;不通文学者,收系当差。

据此可知,中统前后的儒人户计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统四年分拣过的,一类是中统四年未分拣过的,《典章》只提后一类,显然有所遗漏。

其二,用字不同导致文意相反,有两例,一例在《典章》第十一款,涉及的是大蒙古国时期的“断案主户”即犯案人户的财产人口处置事项,其文曰:

诸色人等因为犯事,不问罪名轻重,一例将人口财产断没,给与事主或所断官员分迄,中间亦无所犯情罪不及断没人口,今拟:在前已经钦奉圣旨并诸王令旨,忽都虎官人文字断过着者别无定夺外,其余断事官、府州达鲁花赤官员擅自断迄之人,除犯重刑者另行定夺外,余者杂犯人等改正为民,收系当差。

其间第四句《条格》作“中间亦有所犯情罪不及断没人口”。“所犯”前一作“无”一作“有”,意思相反。从上下文意看,《典章》错了,而《条格》是对的。

另一例在条画开头引用的尚书省奏文中,《典章》作:

……拟到逐款体例,所据取勘到合当差发户数,依已降圣旨再行添额,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人户事……

《条格》相异处在第三句,作“依已降圣旨再不添额”。一为“再行添额”,一为“再不添额”,文意恰好相反。撇开这句有争议的话暂且不论,整个这段话也就是至元七年八月尚书省户部颁布的《合并户例》中所言“据各路见取勘不当差户计协济见当差户计”① 的意思。合并户例中所谓的“不当差户计”即原先因漏籍或合并裹攒等原因,未计算在当差额内的户计。从至元七年五月开始,这部分原先不当差的户计被搜检出来,而成为至元八年户口条画中的“合当差户计”,但这部分户计与一般户计不同,取勘出来后,是“协济见当差户计”的,也就是说,至元七年新取勘出来的是协济户。

《典章》、《条格》对此恰好相反的表述集中反映的似乎在一个“额”字上,也就是差发的额度上。“取勘到合当差发户数,令协济额内当差”依“再行添额”,则意味着将至元七年新搜检到的“合当差发户数”的差发额加到原额上。我们知道,协济户的主体是漏籍户,其差发额为一般民户的一半②。那么所谓的“再行添额”就是以协济户的户数乘以每户额度得出一个总数,增添到原额数中,从而得出某地差发总额。后者意思则完全不同,所谓“再不添额”当然不是不征收协济户的差发,而是不增加某地的差发总额,亦即保持其原先的差发额不变,从而使得新括出的协济户所缴纳的差发在原额抵充掉相同数量的差发额。这二者之间的差别不论是对地方政府还是对民户来说都极其重要。由此我们注意到王恽《秋涧集》的记载:“至元七年取勘出协济户计,原奉条画止令协济见当差户。近年编造入额,另行科差。”③ 这段文字是王恽在监司任上所上便民三十五事中的一项。其中的“近年编造入额,另行科差”系至元二十五年后桑哥所为,它相对于至元七年以来(包括至元八年)的决定而言是相违背的,这就是说,七年取勘到的人户“止令”协济“见当差户”而已,将他们“编造入额”是桑哥所为。这就从反面说明,至元七年“取勘”到的人户在至元十九年前并未“编造入额”;他们仅仅“协济”原有“当差人户”,当年官府并未对他们“另行科差”。显见,《通制条格》“再不添额”的提法是对的。

元代的协济户为数颇多,如上述文件反映的至元七年一年中被括为协济户的数量,《元史·世祖纪》为二十万五千一百八十户④,《元史·奸臣传》则记为十九万户⑤,这是一个很大的量。陈高华先生曾就协济户与漏籍户的区别提出质疑⑥。如果以上考辨能够成立,或许能为解答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点参考,这就是说,考察这个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把协济户跟户籍登记制度联系在一起,还要把它与差发制度联系起来。文件中的“额”显然指差发数额,而且是差发总额。“额内当差人户”指承当差发额定总额的人户,即一般民户,协济户是针对“额内当差人户”而言的。“协济”,“犹添助气力也”⑦,为谁“添助气力”、怎么“添助气力”呢?从元代差发制度看,最可能的办法就是官方在制定差发数额时,把协济户的数额折作一般民户的数额。这样,差发总额不变,至元八年三月已转为“合当差发户数”的“协济户”则分摊了原“额内当差人户”的部分负担。这就回到“再行添额”还是“再不添额”的问题上了。显然,如果新括之户作为协济户,而差发数额“再不添额”的话,就印证了上述推测。相反,要是“再行添额”的话,则需要重新考虑协济户的“协济”方式。因此,这里的“再行”、“再不”孰是孰非,事关重大。

以上数例都是《条格》对,而《典章》错。

二、释例

除上述错误外,至元八年的户口条画,总体上给人芜杂纷乱的感觉,似乎还存在体例不明的缺点,这是《元典章》与《条格》所共同的。

《元典章》至元八年户口条画原每款前都有一阴文“一”,表示一款,现为行文方便,改作数字表示。据《典章》有二十七款,据《条格》则有二十八款,给人以繁杂无序的印象,然而仔细寻绎,却似乎有章法可求。只是没有在款行排列中充分体现出来。先看第十八款,顶格阴文“一”下为“招女婿户”表示这一款总的内容,同行空两格,为“养老女婿”,表示此为“招女婿户”下的一项内容。此项内容结束后,换行,与“养老女婿”相同位置为“年限女婿”,表示此为“招女婿户”的另一项与“养老女婿”相对的内容。此款体例严整,令人一目了然。可惜在整个条画中仅此一例。第七款顶格阴文“一”后为“驱良”,表示此款内容为区分各种情况的驱口、良人。下空两格,为“蒙古牌甲户驱”,表示此为驱良款中的一项内容。这是总款下子款的体例。此项内容后为“军户驱”,此处“军户”指汉军军户,则此款内容其实与“蒙古牌甲户驱”相对,属于“驱良”款中另一项内容。照第十八款例,“军驱户”上不当有阴文“一”,且位置不当顶格,当空两格,在与“蒙古牌牌甲户”相对之处。但实际款行排列上,在《条格》中,此项内容顶格,前有阴文“一”,似乎表示此为与“驱良”无关的另一款内容。《典章》第八款(《条格》第九款)为“诸色驱良”,内容为除蒙古牌甲户、军户外其他户计区分驱口、良人各种情况,显然也和“蒙古牌甲户”、“军驱户”一样,属于“驱良”中的一项内容,当归置于第七款下,但在《典章》和《条格》中都独立另立一款。同样可以归并于第七款却独立成款的还有第九款放良户,第十款案断主户。

从上面两例看,户口条画中虽然有表示总款、子款的体例,但其实并未执行,也就是说,二十八款条画中,有许多条款其实是总款、子款关系,但在实际排列中,成为并列关系。再看第二、三两款。第二款“五投下军站户”,第三款“各投下军站户”,后一款内容为:

壬子年随路元籍除差军站户,见行应役或纳钱物者依旧开除。别无身役户数即仰收系当差。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前来,见(《条格》无见字)应当军站差役之人依例开除。

此内容亦见于第二款“五投下军站户”,这两款针对的对象都是“投下军站户”,只是因为“五投下军站户”与所在地方官府争夺驱口比较激烈,尚书省专门制定条画,派员甄别,所以别立一款。这两款其实可归于“投下军站户”总款之下。那么,这种“投下军站户”到底属于什么户计?首先,从“军站户”名目看,这些户计不是探马赤军户,撇开探马赤性质不论,所谓探马赤军户应该指探马赤驻地固定后形成的户计,是纯粹的军户,不当站役。此处“军、站”指的应当是与蒙古根本千户户计即“迤北随营户计”所承当的相同的差役。这就暗示了“投下军站户”与“迤北随营户计”性质上的某种关系。

两款中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如下共同内容:

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前来,见应当军站差役之人依例开除。

说明“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与这些“投下军站户”交往密切,并且与南下为诸位下“看守庄子、放牧头匹”的“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不同,是来应当军站差役的。按照蒙古体例,蒙古千户部民只能在本千户百户牌甲内应役,而不得别投。如果说,那些前来看守庄子放牧头匹的是诸位下、投下的私属人口,而可以离开本部的话,那么,这些南来应当军站差役的迤北随营诸色户计则似乎只能是与五投下等投下属于相同千户的蒙古部民。反过来说,这里的五投下等诸投下军站户计性质与蒙古根本千户部民一样,按千户、百户、牌子头组织起来,在户籍上属于“达达数目”,承当蒙古军站差役,并且与根本千户还有着紧密的联系,可能与根本千户还有着组织上的联系,即与之同属于某一千户。从地域分布上看,除了“中都迤南”但具体地点不详的地区外,“五投下军站户”争差户计是在“上都、北京、西京、隆兴、平滦五路”,中书省因此差断事官帖木烈等前去的是“北京、松州、兴州、平滦、西京、宣德等处”⑧,大致在山后、辽东一带,既不是五投下封地所在,也不是五投下探马赤驻地所在,而与五投下千户禹儿锡相近,但并不在一处。而“诸投下军站户”则未言具体地点,只是说“随路”。我们或许可以这么说,这里的五投下军站户及诸投下军站户,指的是离开草原进入汉地,但并未与草原千户脱离关系的蒙古军事游牧组织,其主要部分是五投下为千户那颜的千户部民。

进入汉地的草原征服者本身是一个颇为复杂的群体,进入汉地近百年又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这是元代历史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课题。可惜有关这方面的史料极为缺乏,户口条画中相关资料极为珍贵,为我们提供了其演变的重要线索。

第四款并无款目,“随路壬子年抄过诸色人等”可分为两部分,即“州城子里去了底,那田地里种田、盖下房子住坐”的民户,和“根脚千户、百户里有底浑家、孩儿、人口每”,此款亦见于第十三款回回、畏吾儿户,其前半部分内容又见第十二款斡脱户。这两部分人的性质,从“辛亥、己卯年间两次先帝圣旨”里,“不拣甚么人底民户”的话中推测,应当是私属户。我们知道,所谓的斡脱户就是一种私属户。这款内容前半部分“州城子里去了底”的民户,其大部分指的是诸位下投下的私属户,而后半部分“根脚千户、百户里有底浑家、孩儿、人口每”指的则可能是进入汉地的一般蒙古千户部民的私属人户。这些私属户中,既有汉儿,也有回回、畏吾儿。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则第一、二、三、四款可归为一总款。第一款是关于得到忽必烈分封的诸位下及得到莎余儿合勒分封的诸投下,包括诸千户那颜大功臣和非草原千户的小功臣的私属户。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其乱行招收私属户计,第二、三款是关于进入汉地的草原千户部民的差役及其驱口的确定。第四款是关于诸位下投下及千户部民的私属户。主要内容是禁止其离开本部。如果就“投下”最广泛最含混的含义上使用,这一总款的题目似乎可以叫“诸投下人户”。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四款中,没有涉及五户丝投下户,即所谓的“一般投下户”。

除了上述可以归并的条款外,自十七款析居户而后,是对以上各款不尽事项的说明,可归入备注款。

按照以上归纳,至元八年户口条画可以重新排列如下:

1.诸投下户

(1)诸王公主驸马并诸官员(私属)户计。(2)诸投下军站户:甲、五投下军站户,乙、诸投下军站户。(3)诸私属户。

2.军户

(1)蒙古探马赤投下军人。(2)汉儿军户。

3.站赤户

(1)蒙古站户。(2)汉儿站户。

4.诸色人匠

(1)系官有局分。(2)投下匠户。

5.驱良

(1)蒙古牌甲户驱。(2)军驱户。(3)诸色驱良。(4)放良户。(5)断案主户。

6.诸斡脱户

7.回回畏吾儿户

8.苔失蛮迭里威失户

9.打捕户

10.儒人户计

备注:1.析居户,2.招召女婿。其他。

乍一看,这样的分类又回到我们很眼熟的分类法,即基本按照职业同时兼顾民族的分类。但值得追问的是:尚书省为什么不按照我们前面所归纳的条目清晰的分类,而采取这种貌似繁杂的分类呢?首先,我们注意到,各种职业的不同只是大致意味着各种民户提供差役形式的差异,但提供各种形式差役的对象却可以是不同的,譬如同为匠户,既可以是“系官有局分人匠”,也可以是“诸王投下畸零无局分人匠”,还可以是“诸投下蒙古户并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⑨。至于驱户,则连一般的另籍驱户也可以拥有,即所谓的“重驱”。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即这些人户的领属权和人身所有权。至元八年户口条画出台的原因是:“当时(指壬子年)前行尚书省不曾仔细分拣,至今二十年间,争理户计,往复取勘,不能裁决,深不便当。”⑩ 目的首先是确定这些有争议的户口向谁服差役,然后才是承当何种差役。显然,户口条画首先得确认这些人户的领属权和所有权。这也可以解释至元八年户口条画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没有专门针对占户口比例最大的一般民户与五户丝投下户的条款。原因很简单:一般人户是大汗代表黄金家族领有的,而五户丝户是大汗与诸位下共同领有的。只要廓清其他户口的领属权和所有权,这两种户口的领属权归属也就同时弄清了。

是否拥有领属权和所有权,以及拥有何种程度的领属权,是与领主地位相应的。就领主地位来说,如果从高到低排列的话,应当是诸位下、大功臣投下、小功臣投下、一般千户部民,后者或许还包括探马赤军户。这种高低排列当然也就包含了民族成分。地位的不同意味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而且这些蒙古征服者进入汉地而深浅不一的领属权又经历了一个颇为复杂的演变过程,特别是忽必烈上台后,对领属权作出限制,使之尽量归于统一的中央行政系统中是其行汉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领属权的限制是大趋势,但在实行中,视领主不同地位执行不同的政策。大致而言,位下私属户保留,官员投下私属户五户丝户化,一般千户部民和探马赤军户被禁止拥有领属权,但在具体执行中留有余地。因此,条画是这个演变历史中一个关键时期的横切面。

户口条画要反映出这些差异,就不能不显得很“繁杂”了。

换言之,我们在使用这些材料时,必须注意二十八款户口条画中每一款内容都是有针对性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针对特定人群,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尽管在一些条款中这一针对性和适用范围并没有被点明。对条款适用范围的忽视会导致对条款内容根本性的误解,从而导致对相关的一些重要史实的误解。

如乙未籍户中原得一百一十万户,仅相当于原金代二州之地,为什么会如此之少?这是研究元代人口的一个重大问题。除了战争损耗人口外,籍户政策本身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即,不论乙未还是壬子年的籍户,有很多户口并未统计在内。比如草原贵族的寄留人口,论者引用甲午年钦奉合罕皇帝圣旨,“不论达达、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作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人识认者,断按答奚罪戾”(11),认为此前大量寄留人口被括入籍了,但其实这一条款只是针对蒙古牌甲户及一般军户,并不包括诸位下、投下官员。条画第一款“诸王公主驸马并诸色官员户计”:“诸处寄留人等,不曾附籍即目于本使处送纳钱财之人隶属各道”,这就是说,诸位下、诸投下拥有的寄留户在历次括户中都没有附籍,当然在乙未籍户时也没有附籍。显然,相对于一般的蒙古牌甲户,诸位下、投下所拥有的寄留户数量是更为巨大的。这是我们在考虑元代户口问题时必须注意的。

同时,那些限制私属、驱口的法令在执行时也视对象不同而宽严不同。如第四款规定各私属户如果“州城子里去了底,那田地里种田、盖下房子住坐有呵,只那住底田地里和那本处民户差发、铺马一般当者”。而违者“本人处死,财产没官”。但在执行时,“当时前行尚书省依着先帝圣旨欲将此等户计科差,却称俺每起移元住田地去,此上除了差发来”,直到至元七年括户时,仍有“不曾起去户数”,实际并未执行。

再如第八款“驱良·蒙古牌甲户驱”,虽然规定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作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但在壬子年网开一面,“虽系壬子年另作附籍,当时开除,只纳本使钱物”,直到至元八年仍“不曾应当系官差发,依旧除豁,不行收差”。当然这只是蒙古牌甲户享有的特权。

在中国历史上,元代户籍和赋役制度以“乱”闻名,户计名称达数十种之多,研究者指出,分类标准的不统一是导致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但从至元八年的户口条画看,造成这种情况还有更深层原因。符拉基米儿佐夫指出领属权是理解蒙古社会关系的关键(12)。在成吉思汗以后数十年间,马背上的世界征服者征服了大半个欧亚大陆,马蹄所及,原先的社会关系被破坏和重组,而蒙古社会关系中的领属权成为被重组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同时,这个征服过程就像是滚雪球,在最后被征服的原金宋地区,原先就深浅不一颇为复杂的领属权和人身所有权变得更为复杂。仔细辨析这层层关系,或许是理解元代基本社会关系,以及基于这一关系而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的一把钥匙。

注释:

①《通制条格》卷二《户例》。

②[明]宋濂:《元史》卷九二《食货志一·科差》,中华书局1987年版。

③[元]王恽:《秋涧集》卷九○,《四部丛刊》本。

④《元史》卷九《世祖纪》。

⑤《元史》卷二○五《奸臣传·桑哥》。

⑥见陈高华《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99页。

⑦[元]徐元端:《史学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⑧《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口条画》,《通制条格》卷二《户例》。

⑨《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口条画》,《通制条格》卷二《户例》。

⑩《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口条画》,《通制条格》卷二《户例》。

(11)《元典章》卷一七《户部·户口条画》,《通制条格》卷二《户例》。

(12)见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0—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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