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过度竞争分析_农业论文

我国农业过度竞争分析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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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因其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而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但近年来农业市场贡献成为启动内需的瓶颈之一,再加上WTO的冲击,迫使我们对农业给予真正的关注。在探讨农业宏观外部环境和微观基础的同时,我们需要从产业组织这一中观视角来考察农业。按照市场结构理论的分类方法和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一个颇为流行的观点是农业接近于完全竞争。但中国农业的市场化远远未达到完全竞争所要求的水平,具有很强的转轨特征。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由贝恩(J.S.Bain)的结构主义向孢莫尔(W.J.Baumol)的可竞争市场理论的进展和日本学者对其产业组织的实证分析,过度竞争理论成为产业组织一个新的考察视角。但过度竞争理论似乎有很强的非农偏好,涉及农业的文献很少。本文拟就中国农业过度竞争问题作一考察。

一、中国农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

判断中国农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首先需要了解过度竞争的标准。综合贝恩、鹤田俊正、秦海、曹建海等人的研究,某一产业过度竞争的表现及机理为:从市场结构看,产业集中度低,生产规模小,供给主体多;从市场格局看,供大于求,供给过剩;从市场壁垒看,由于内生或外生因素,退出成本高;从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看,由于前述原因,竞争者尽一切手段将产品价格降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或边际)成本的水平,从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由此看来,我国农业存在过度竞争。

(一)农业经营规模的超小化与凝固化

按照“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博士的观点,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而非农业大国。我国有9亿左右农民,约2亿4千万农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一直没有解决农业生产分散、生产规模超小化的问题,目前种植业的平均规模每个农户仅仅半公顷(约7.5亩)左右,而美国在200公倾以上,欧盟的平均规模在20公顷以上。同样人多地少的日本,农户户均1.5公顷以上,并且约有1/4的耕地面积已经实行了超过户均5公顷的规模化经营。

但问题不仅在于农户经营规模的静态超小化,更重要的是这种经营规模的长期凝固化。农户的超小经营规模由于内生或外生的原因,无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扩张。

(二)农产品供给过剩

中国经济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农产品市场是这一转变的重要体现者。根据《中国经济导报》(2000年3月28日)转载的数据可知,2001年末中国农产品的库存量分别为:小麦314.8亿公斤,大米851.2亿公斤,棉花26亿公斤,玉米630.8亿公斤,大豆42.9亿公斤。学者赵晓指出,1997年末国家粮食过量库存可能超过2000亿斤,为此粮食部门不得不大量亏损出口粮食(粮食补贴实质上不是补贴国内消费者,而是补贴国外消费者),1998年粮食部门亏损挂账2000多亿元。

(三)农业退出成本高

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达1.5亿多,但农民退出农业生产的成本是很高的,尽管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的统计数据。农业退出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沉淀成本。直接成本主要缘于退出农业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使农民在是否进行农业生产方面没有决策权。我国农民拥有生产权,没有不生产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赋予了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交易权),不从事农业生产也要交农业税费,甚至还要交资源闲置费,转包土地要给对方补偿费,出去打工要交外出务工费、计划生育证明费、务工证费、无犯罪记录证明费、暂住证费、外来劳动力管理费、流动人员管理费等。可见,农民退出农业生产的制度成本很高。

退出农业的沉淀成本主要是资产专用性所造成的。第一是农业物质资本的专用性。由于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造成农业生产经营中地理区位资产的专用性,由于农业产业链中的工艺特性造成农用物理资产的专用性。第二是农业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因长期实践和“干中学”机制,形成了专门化的知识。

(四)农产品价格低迷

中国农产品价格近年来一直处于下降态势,这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供求格局的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和恩格尔效应。1999年与1996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和粮食收购价格总指数分别下降了23.1%和24%。2000年继续延续这一趋势,农产品收购价格比上年下降3.6个百分点,粮食类收购价格比上年下降9.8个百分点。虽然2001年国内粮食市场价格出现了反弹,但从2002年起,我国将开始履行WTO所规定的义务,由于目前我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1998年我国小麦的价格为国际市场价格的1.43倍,大米、玉米、棉花的价格分别为1.01、1.80、1.79倍,加入WTO后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会进一步加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回落。“新东北现象”的出现就是明证。

(五)农业绩效低

我国农业近年来一直是低收益产业。王健估计,1999年收入零增长或负增长的农户约占全国农户的45%以上。根据胡鞍钢的研究,全国每个农民农业剩余(指出售农产品现金收入减去用于农业现金支出)1997年为655元,到2001年下降为340元,如果计入农民自身的劳动工资,实际农业剩余为负值。1996年以来,由于农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降,尽管全国每个农民出售粮食等农产品实物量在上升,但是出售农产品现金收入额在减少,从1013元减少到2001年的637元,仅此一项,在1997—2000年期间全国农民累计现金损失达4000亿元左右。农民出售农产品收入占人均现金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由1996年的43.9%下降为2001年的25.1%,减少了18.8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3.8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出售农产品收入相对全国人均GDP水平,由1996年的18.17%下降为2001年的8.44%。

二、中国农业过度竞争形成的特殊背景

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常态。发达国家经济中过度竞争的背景是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市场体系。而我国处于改革意义和发展意义的(双重)市场化进程中,农业过度竞争形成的特殊背景是农业市场化程度及其特征。

对于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国内学术界进行了初步探索。由于完全竞争意义上的市场(市场化程度为100%)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笔者把市场化程度为85%看作是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最终极目标值。南开大学陈宗胜教授测度1994年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达到64.6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程国强博士测试结果到1996年约为70%,由此推算,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应达到80%以上,似乎接近了终极目标值。

但市场化测度结果能否真正反映现实情况,取决于测度指标选择是否全面、是否科学合理。从陈宗胜和程国强测算公式所确定的选项看,所反映出的只是农产品和部分投入要素的一般商品化程度。这只是农业市场化的一部分内容,农业市场化还应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市场化和农产品与生产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市场主体行为、政府对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宏观调控等多方面的内容。基于此,习近平先生测度结果到1998年中国农村市场化程度达到48.69%。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指出,1999年我国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程度不会高于50%。根据上述研究综合判断,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在50%左右,离85%的终极目标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我国农业市场化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农业市场化水平低于我国经济总体市场化水平。根据常修泽、顾海兵、陈宗胜等的研究综合判断,目前我国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为55%左右,可见,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50%)低于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至少5个百分点。农业领域的改革开启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但现在却滞后于经济总体市场化水平,表明农业市场化改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徘徊、停滞甚至反复。

二是农业要素市场化水平滞后于农产品市场化水平。市场化可以分为产品市场化与要素市场化。根据前人研究综合判断,目前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应在60%-65%之间;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应在30-40%之间。可见,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低于农产品市场化程度25-30个百分点,要素市场化严重滞后。

三是农业要素中土地市场化程度最低。根据前人研究综合判断,目前我国农业土地市场化程度不足10%;农业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在30%-40%之间;农业资金市场化程度已经超过50%。可见,在农业生产要素中,土地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劳动力、资金的市场化程度。

三、中国农业过度竞争的原因

过度竞争的原因一般是产品无差异、非重复博弈、生产能力无约束、企业行为短期化等。这些原因都可以部分解释农业过度竞争。但由于农业市场化总体滞后与结构非均衡这一特殊背景,使中国农业过度竞争有着不同于第二、三产业过度竞争的形成原因。

(一)农业要素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低、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主要是因为农业要素流动存在制度性障碍。一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不完善。改革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重新安排:集体拥有所有权和部分收益权,农户拥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之所以说是“一定程度的使用权”,是因为农民仅仅被赋予了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而并没有将继承权、出让权、抵押权和入股权并入使用权中。二是劳动力的非市场化。由于社区壁垒和城乡分割两个体制性障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尚未真正市场化。与印度农民一般举家迁移到城市引致城市郊区形成“城市漂流”现象不同,中国农民一般不举家迁移到城市(非永久性移民)主要是受到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约束,难以做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三是农村金融仍然处于被抑制状态。非正式制度(如血缘关系)仍然主导着农户之间的资金流动,这种非正式合约主导的信用体系不足以支撑农户大规模的投资,农户货币剩余通过金融机构流向城市。

(二)信息稀缺下的合成谬误和蛛网效应

在生产权的制度约束下,农户生产经营很容易出现合成谬误,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形成过度竞争。这主要因为市场信息对农户而言是稀缺资源。农业面临“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主要是因为信息利用的无效性。在农户和农产品终端消费者(城市居民与国外居民)之间,新的商业中介组织尚未完全成长起来。对农户而言,最主要的是无法获得市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旦什么赚钱就一窝蜂种什么”局面。

由于信息稀缺性,农户不可能形成理性预期,只能利用有限的信息,形成适应性预期,导致农业生产的蛛网循环。所谓蛛网循环是指生产周期长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周期性波动现象。对农户而言,生产预期是由现期销售价格高低的诱致作出的。而生产现期决策所依据的市场价格是由前一期的生产规模所决定的。由于生产者比消费者对价格更敏感,就形成了“发散型蛛网效应”。

(三)行政性经济规制

按照李昌平的观点,中国的农民既不是按照计划组织生产,更不能利用市场配置资源,中国农民仍然在某种强制下进行生产。一是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偏好导致农业中经济规制现象严重。农民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方面没有充分的自由决策权。具体表现为:用行政命令手段统一规划进行结构调整,农户常常需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种植和饲养计划,甚至要求完成规定种植的种类和品种,无法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存在,再加上农户结构调整的合成谬误,一旦失败,农户不但不能增收,反而要赔上结构调整的投入成本,因为政府在统一规划时很少投入,在失败后不愿意也无力对农户进行补偿。

二是单向性双层经营。以农户家庭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本来统的层次与分的层次应该按照市场化方式互动起来共同面对市场,但目前统与分是行政结合,而不是市场交换关系。统与分本来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收费就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但现实往往是:统的层次借服务之名来向农户索取各种费用;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不断受到来自统的层次的干预;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往往受到统的层次的阻挡。

在这种情况下,数量众多的农户协商所引起的高额交易费用和“囚徒困境”所造成的高执行成本,会使农业经营规模超小化处于“锁定”(lock—in)状态。

(四)区域性与部门性市场分割

顺畅高效的产业链是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但我国农业产业链处于区域性和部门性市场分割之中,农户只能处于区域性的生产环节上。一是行政性区域市场分割。Sandra PONCET的研究表明,中国市场正在走向“非一体化”,在各省国际贸易参与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国内省际间贸易强度减弱,虽然各省对其他省份产品的需求仍大于国外进口。省际边界在国内市场分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市场被划分为众多子市场。这种行政性区域市场分割是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其基本特点是:以行政分权为基础,以超经济垄断为条件,以地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种做法强行分割了市场空间,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由于市场分割的存在,在农产品跨地区运营中,常常遇到路卡、路霸等割断农业产业链的现象。

二是部门性市场分割。农业只有在农业“产中”的权利,但没有充分自由进入产前、产后环节。我国传统体制把农业产前和产后生产加工环节界定给工业部门,把农产品流通界定给商业部门,这种农工商对立体制事实上把农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人为阻断,为农工商三部门的不平等贸易提供了条件。改革以来,我国农业产业链被割裂的情况虽有所改善,但迄今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等)与农民的需求脱节,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加工环节过度侵蚀产中农民利益等现象仍不时发生,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处在农业、林业、经贸、外贸、劳动等不同部门的分割之中,在一些地区畜牧、水产、水利等管理部门也参与了市场分割。这样,产加销各环节多为买断关系,农民经营的仍然仅仅是初级农产品,并不是农民充分参与的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

四、农业过度竞争的影响

作为基础产业,农业过度竞争所产生的效应是多方面的,在此笔者仅探讨对农业自身的影响。总的影响是:过度竞争不利于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体系的形成。

(一)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分工,无法实现报酬递增

专业化分工是报酬递增的媒介。舒尔茨曾指出,农业能够通过分工的作用获得递增收益。农业的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必须要经历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但我国农业过度竞争中经营规模超小化的锁定状态和市场风险的存在,农户的理性选择是多元化生产,结果是全国约2/3的农户在不足半公顷的耕地上经营着4种以上的农产品,把风险分散在多样化生产过程中,隐藏在农户家庭内部。同时由于市场分割,农业区域比较优势没有能充分发挥出来,农业区域性结构不同程度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

(二)不利于农业技术普及,无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经营规模超小化的农户对技术进步的理性选择是劳动使用型,而非资本使用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结果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地生产率相对高,劳动生产率相对低,呈逆向变动状态(当然,有一定的资源禀赋约束的原因)。由于农产品劳动力投入一直很大,农业生产大量依赖农户的直觉和经验。而这种可塑性很大的人力资产成为农产品生产的关键性资源,它增强了农产品的同质性并强化了农户小规模经营。

同时有研究表明,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是农民减收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民支付了使用农业技术的成本,全民得到了技术进步的好处。由于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造成农产品质量不高,名优产品比例低,一般性品种多,专用品种少,加工品种少,精深加工品种更少,不利于发挥农业比较优势,无法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不利于农业风险化解

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存在着显著增大的趋势。目前,农户家庭既是生产的基本组织,也是市场交换的基本单位,承受着所有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得不依靠多样化生产和储备粮食来回避风险。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也将提高,这种回避风险的方式将被淘汰。由于农业过度竞争的“囚徒困境”,无法通过引入新的组织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济;无法引入新的经济主体分担风险;无法组成风险共同体,通过判断、识别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化解风险。

(四)不利于农业人力资本积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过度竞争使农业生产者利用一切可能机会退出农业,而有机会退出农业的往往是农村的智力资源。由于“人口流动高位移规律”的作用,农村智力资源呈现向城市流动和转移的态势。这样就可能形成以下局面:在灰市场上,土地向低效率的生产者转移。如果交易双方因农地产权制度和流转制度不能有效供给以及农业非正式制度的缺陷,不能达成交易,甚至会出现“撂荒”现象在土地资源极其稀缺的情况下产生。

五、治理过度竞争的政策含义

治理农业过度竞争的根本出路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国家转变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美国农业成功的关键,是其在上百年的历史演化和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农业产业体系,也就是市场化的农业与其相关产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构成的有竞争力的系统。农业产业化,重点在于重新整合农业产业内市场关系,形成顺畅高效的农业产业链。为此政府应该塑造一个良好的农业发展外部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化。

(一)理顺农业产业链

一是加大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力度,不要人为地割断产业链。理顺农业产业链,不能人为地增加流通环节。流通环节增加,并不意味着产业链的延长。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对内开放,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二是对农户放开产业链的其它环节。想使农民盈利,须让农民(而不仅仅是农产品)进入产业链的各环节,才能实现农业规模收益。仅经营自产初级产品的农户还不能算是完全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农户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大流通才算是真正进入市场。初级农产品被加工流通企业一次性买断的做法,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只有让农民从农产品深加工和贸易(甚至涉外贸易)中分得利益,涉农领域才能形成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

(二)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治理过度竞争的关键是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农产品市场结构程度。一是实现农业组织变革。通过产权联结与契约联结等多种形式,发育和完善规模性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减少农业产业经营领域分散过多的经营主体局面,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形成规模经济壁垒。

二是重视农民企业家的作用。每个具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由于经营条件不同、经营内容不同,经营的方式方法也要不同,至于什么样的经营规则能把双方的博弈关系处理好,全凭企业家,特别是农民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家与农民在多次的市场交易中磨合确定,其间复杂得很。农业产业化中产生的共同利益,会使他们找出适合双方的博弈方式。在实践中,农业产业化出现的新特点之一是很多龙头企业由过去带动千家万户,逐渐变成带动大户、优势农户。企业与大户之间分工分业,许多大户在这种分工与协作中成长为企业家。因此,在农业产业链中,直接面对农户的应该主要是农民企业家。

(三)促进要素市场化

一是加快农民的非农产业化和市民化。从长期来看,劳动力市场化,需要取消城乡二元分治和随之而来的“身份制”,由户籍制转变为人口登记管理制,这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

二是推进土地使用权市场化,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在拓展土地使用权法律内涵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承包权与户籍脱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流转市场。这样,农民企业家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进行外源融资。

三是加速农村金融体系的成长。要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发育,以弥补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可以用于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保险机制。

(四)有限边界的政府作用

政府不能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来指导农业,应该本着“市场增进”的精神,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农业产业组织政策。该政策应定位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和联合,以家庭经营为前提推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

二是规范和建设市场。有研究表明,在农产品市场流通方面,政府部门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非政府部门造成的损害。规范市场的前提是规范政府自身。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应投入到购销、批发、专业市场建设上。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由于农业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应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和预测分析,大力兴办农业教育和农业科研。

(五)应对WTO的冲击

加入WTO后,农业遇到的挑战不仅来自国外初级农产品的进口冲击,更主要的是来自国外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及现代流通业。因为深加工可以突破季节和地域限制,以扩大市场半径。这样会加剧国内农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一是扶持农产品流通业发展。有研究表明,WTO对农产品流通部门的冲击大于对生产部门的冲击。要充分重视农产品商业中介的建设,优先发展市场上层组织。

二是预防农产品出口的绿色壁垒。由于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退,绿色壁垒逐渐成为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政府要在农产品标准化方面做出规划。

三是停止农业负保护政策。在发达国家农业补贴仍然很高的背景下,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向农业征收农业税、特产税、“三提五统”等负保护政策。中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向农民征税(费)的国家,在财力有限无法补贴农业的情况下,减税(费)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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