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_公共权力论文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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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或参与执政是政党的战略目标。政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对执政方式的选择是影响其执政能力乃至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执政已有50多年,为了在21世纪适应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这就有必要对党的执政方式在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进行深刻的反思,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可以将执政方式归纳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初步探索:“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位基本确立,党从一个领导革命的党转变为掌握政权和领导建设的执政党,在随后的十七年中,我们党逐渐形成了“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即党不仅是领导核心,而且以公共权力核心的形态,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的运行。

这种执政方式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之一是党与公共权力的架构。与西方国家公共权力分立制衡、政党隐身其后的架构不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等级序列中居于公共权力机关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实际上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在中央人民政府机关中建立党委和党组的决定,规定中共在当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这种状况在1954年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得以延续,并形成了由中共党组织直接指挥国家权力机构的体制。一方面,国家权力相对集中于党的系统,特别是集中在党的各级领导手中;另一方面,地方各种权力相对集中于上级党组织,尤其是集中于中央。而且,党的权力一直处于不断强化的过程之中,开始与巩固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密切相关,后来则与计划经济体制和“大跃进”之后出现的经济困难密切相关,1953年,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反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斗争,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1](p25)1959年,毛泽东在八届七中全会上强调权力要集中在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并由他挂帅。

由于党直接指挥人大和一府两院,因此,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主要采取人大选举与党组织委任相结合的方式。一般说来,选举是民主政治中执政党获取合法性最为有效的途径,但是中国共产党最初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暴力革命,人民的授权是已有的前提,而且,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人事安排对于贯彻执政意图的重要性,即“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2](p526)。因此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控制选举程序和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在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上向党组织委任方式倾斜。

党的执政方式的这种权力架构和授予机制,决定了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在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上,基本上是党管决策,政权机关负责实施,党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机关的职能。虽然建国初期我们党认识到了这种运作公共权力方式存在一定弊端,认为“党的方针、政策要组织实施,必须通过政府,党组织保证贯彻”[3](p33)。“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当把党的机关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4](p307-308)。但是,随着国家“一五”计划的实施,党在加强对经济工作领导的过程中,开始手政府工作,直接管理本应由政府管理的国家事务。从1953年开始,中共中央成立了与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并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必须向中共中央请示,1958年,中共中央指出:“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5](p112)中央政府实际上成了中共中央的具体执行机关,基本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决定。而且决策的制定缺乏科学和民主机制,决策过程虽然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但这些意见可听可不听,决策的执行大多依靠群众运动,一旦一个决策制定下来,马上就会通过各级组织体系进行全社会动员,利用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集中力量解决问题。

在运作公共权力的手段上,党采取的是政策和法律双管齐下,但是重政策制导而轻法律施治,并辅之以意识形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及时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有关法律,并用《宪法》取代《共同纲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尚未把政策制导和法律施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更多的是强调政策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甚至以政策代替国家法律。1958年,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6]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虽然已经从革命党上升为执政党,但执政方式并未完成由革命性向现代性的转变,运作公共权力依靠的主要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并且后来一个时期越来越强调政策而轻视法律。政策运用中,从建国初期对知识分子的批判,到20世纪60年代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国共产党一直注重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促进公共权力的运作。

“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首先,这一执政方式的形成与党的产生方式和获取执政地位的途径密切相关。英、美等国的体制内政党产生于议会中的政治派别,政治制度先于政党而存在,政党只需遵守已有的宪法、法律和政治游戏规则,通过平等竞争就可以获取执政地位,体制内的任何一个政党上台执政都不会也不允许偏离资本主义方向,公共权力只能在既有的框架下运作。而中国共产党是在没有任何政治民主形式的条件下产生的,它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推翻原有制度,运用掌握的公共权力,构建起新的政治制度,并逐步发展民主。在这一过程中,党必须要具有强大的支配公共权力的力量,因而很容易造成党处于支配地位而政权机关处于从属地位的状况。而且,对于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政党来说,“获得执政地位时的状态会被作为成功的经验保留下来,有时直接转变为执政的理念和方法”[7](p74)。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之前,曾先后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形成了一元化领导体制和相应的活动方式,这对党的执政方式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是这一执政方式存在的温床。新中国成立之初,一方面,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仇视和战争的破坏,出现了暂时的政治经济困难,党必须把国家权力高度集中起来,实行党和国家职能的一体化,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另一方面,党必须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并使之发挥最大能量以启动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这两大任务促使党在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运行依靠的不是经济规律,而是超经济的行政强制,行政力量要取代人们追求利益的动力和市场的作用来协调经济运行,必然会大肆扩张,于是政府就会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指令,包揽一切经济行为,把经济建设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这种用政治手段管理经济的方式要求政治体制自上而下的集权,为经济运行提供政治上的保证和支持,而这一要求的实现离不开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直接指挥,因此,党的执政方式必然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得以生存。

再次,苏共执政模式和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也影响着这一执政方式的形成。“苏联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有着长达半个世纪的强大影响。”[8](p57)苏共执政模式的突出特点是以党代政、高度集权,这种执政模式发挥过巨大作用,也存在诸多弊端,但这些弊端长时期掩盖在苏共对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和斯大林的个人功绩的宣传之中,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苏共模式曾以共产党执政的唯一正确模式出现,这无疑给中共执政树立了可效仿的榜样。而且,中国是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走向近代社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虽然改变了封建制度,从制度层面根本否定了传统政治文化,但作为观念形态和社会心态的传统政治精神,并没有随着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彻底消失。相反,作为一种内隐的深层结构为社会心理所凝聚,在新制度的实现形式、具体操作程序、党的执政方式、人们的思维方法、行为模式、价值判断等方面仍可见旧的政治精神的陈迹。

“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领导方式的延续,体现的是革命党的思维。这种执政方式在建国初期的特殊环境中曾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党通过直接指挥政权机关和广泛的政治动员,成功地打退了国内外反动势力的猖狂进攻并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巩固了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这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另一方面,党依靠这种执政方式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一五’期间工业生产所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了旧中国的一百年”[9](p337),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一个欣欣向荣的崭新的中国出现在世人面前。

但“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首先,党过多地插手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不但分散了党对路线、方针的注意力和精力,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容易导致党的重大决策失误,而且致使国家机关缺乏自主性,难以健康发展并形成正常高效的运作状态和完善的制度,因而对政治生活中的病变无能为力。其次,党用政策运作公共权力的做法,容易淡化社会的法律意识,使一些党员干部误认为党的政策就是国家法律,执行党的政策就是执行国家法律,从而强化了依靠党的政策办事的传统和习惯,客观上制约了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此外,党与公共权力的这种架构和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容易诱发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只是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中,这些问题还不突出。

二、短期畸变:“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

1966年“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的出台,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在随后的十年里,党的执政方式蜕化为“政党取代”型,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组织行政化,越过、架空、抛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群体发号施令,将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实行“党领导一切”。

在党与公共权力的架构上,党的权力急剧膨胀,不断挤压政权机关的生存空间,最终取代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公共权力,这一过程中,党的基层组织虽然一度出现巨大变动,但并没有影响党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党不仅是公共权力的一部分,而且几乎与公共权力重合,表现在组织形态上,就是党组织与政权机关合二为一。这种党政合一有两种形态:一是“文革”前期,由于“踢开党委闹革命”,许多干部被批斗,机关工作普遍陷于瘫痪,在“三结合”基础上建立的“革命委员会”包揽党务、行政、司法、经济、军事等各项工作;二是1968年后由于全国性的整党、建党,各级党组织得以恢复,革委会职能发生分化,演变为相应党组织领导下的政权机关,但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党与公共权力的这种架构决定了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不可能采取民主的程序和方法。民主政治中,人民通过选举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行使,并可通过选举收回公共权力,转授他人。而“文革”中,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与民主原则背道而驰,采取的是武力争夺和任命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有的人通过武斗,“造反起家”,并得到上级支持或默认,掌握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党组织直接任命干部,两种方式均无需得到人民的授权和承认。

与此相适应,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是个人专权与群众专政相结合。一方面,愈演愈烈的个人崇拜和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扭曲发展产生了不正常的领袖权威和个人专权,党的各级领导人都以党的名义发号施令,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领导人的意志就是党的决策,出现“书记负责制”,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一人化”领导。另一方面,在“群众运动天然合理”理论下,群众直接登上政治舞台,行使公共权力,以极左的面目和激进的冲击力颠覆民主秩序和法律权威,实行“群众专政”。因此,文革时期我国一度出现了高度集权与高度无政府状态并存、表面上的大民主与实际上的极端不民主并存的奇特局面。

在运作公共权力的手段上,党依靠的是政策。过度的集权使处于权力顶端的少数人具有超越任何约束的能力,并且为个人意志的随意表现提供了可能,而法律正是个人权威和意志的障碍,在公共权力政党化的情况下,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法制手段自然会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易于操作的政策,因为在权力集中的条件下,政策的形成可以排除普通党员甚至广大干部的参与。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党依靠政策运作公共权力时,必然会对社会实行严厉的思想控制,而思想控制又在狂热的个人崇拜和愚忠盲从当中找到了存在的理由,从而得到普遍的自觉维护,这反过来又加强了党依靠政策运作公共权力的基础。

党的执政方式从“政党直接指挥”型演变为“政党取代”型,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是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倒退,给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混乱和危害。首先,“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损害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政党掌权并不只以公共权力的归属为标志,还必须获得人民对这种归属权的承认。政党的合法性就在于在人民自觉服从的基础上树立的权威,这种权威在执政条件下必须通过发展民主政治来获得。由于党和公共权力合二为一,民主发展必然受到压抑,正像希腊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波朗查斯所指出:“那种政党和国家行政不分,党政混为一体的政治,不仅与民主,也是与社会主义根本无缘的。”[10](p31)因此,这种执政方式降低了党的权威,从而损害了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人民的关系应该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因此必须将人民的各种利益需求进行合理综合和有效表达,但是党的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抽象的“人民群众”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大民主”的形式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从而扭曲了社会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符合少数人的利益表达压制、取代了反映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表达。再次,“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导致公、检、法系统工作陷于瘫痪,检察院甚至被撤销,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因而公共权力的运作和社会政治生活缺乏应有的秩序和游戏规则,暴力手段被滥用,群众被随意“专政”,整个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在缺少政治稳定的情况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受到巨大冲击,“三五”计划无法实施。

文革时期“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是多种因素在特殊时期交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计划经济的形成和强化,使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外的经济成分失去合法地位,党通过政府掌握着所有可供分配的资源,因此在利益格局上,强调的自然是集体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则被忽略,甚至得不到承认。这种利益格局基础上形成的权力格局,自然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绝对优势,私权力的生存空间被不断挤压,逐渐失去对公权力的制约。而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所当然地将公共权力政党化,并从人民控制公共权力的工具变成公共权力的所有者,角色的错位导致公共权力运作变形。

第二,政党与公共权力之间实际上存在一条明确的界线,越过了这条界线就会引起党政关系的紊乱。党执政后的一个时期,对公共权力的运作缺少外部制约机制,因此,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适当距离只能靠发挥党内民主来维持。从1957年开始,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阶级斗争的问题上,“左”倾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致使党内民主逐渐不正常,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广大党员在一切重大问题上没有决策权,甚至出现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同意见受到压制。党的权力失去监督,不断扩张,最终突破了应有的边界,造成公共权力运作变形。

第三,苏共二十大和波匈事件造成国际共运内部的动荡,对中共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党的主要领导人出于“反修防修”、捍卫中国社会主义的考虑,采取所谓“公开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的做法,打乱了正常的决策程序,致使许多地方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政权机关更是难以正常运转,为了确保政权和捍卫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取代政权机关直接运作公共权力。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虽未失去,但执政方式却发生了畸变,其弊端是非常突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

三、改革完善:“政党引导”型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通过健全民主集中制,恢复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党内民主开始健康发展,国家政治生活也逐步恢复正常。在此基础上,改革开放政策迅速铺开和深入发展,党和政府放开了对资源的垄断,并逐渐从过去的资源占有者向仲裁者、调控者转变,个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市场调节经济关系和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渐出现并增强,改革的市场导向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对改革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从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过十三大提出的“商品经济”,到十四大明确把市场经济当作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为党的执政方式的变革提供了动力。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利益群体出现多元化,人们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权利意识逐步加强,民主要求也就高涨起来,直接推动着党的执政方式的发展。

首先,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大力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宪法的确认;其次,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陆续出现,由于这些社会组织不再是行政的附属物,而且整个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因此人们的自主性不断增强;再次,人们的就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性,个人与单位的联系日益简单化,并从过去的集中管理下解脱出来;最后,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情况下,资产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大大减少了人的依赖性。这些变化改变了执政方式的经济基础,党越来越难以用过去的方式运作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直接管理。党的执政方式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以改革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抛弃了“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先将执政方式向“政党直接指挥”型回归,然后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向“政党引导”型转变,即党虽然居于公共权力之中,控制并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但通过规范自己的活动方式,努力将自己的权力收缩在合理的边界之内,不再直接指挥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引导。

这种执政方式在党与公共权力的架构上,主要体现为党组织与政权机关职能分开。党政分开要求党与公共权力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并保持着适当的距离,这种距离应以不破坏宪法规定的人大领导一府两院的法理基础为标准,但要保证党对公共权力的核心领导地位。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也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应该通过间接的原则和方式实施对国家生活的领导,而不应该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在一系列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党撤销了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一部分成员以及地方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不再兼任政府工作,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党组织基本上不再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

在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上,中国共产党重视人民的选举。为了较好地体现执政党与人民之间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保证民意得到顺畅的表达,党领导人民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选举制度:一是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改进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二是1979年和1986年先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差额选举制分别引进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的选举中;三是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四是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近两年来,在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推动下,不少地方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制,以保证人民对公共权力授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些制度已被正式写进中组部2002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在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上,主要是发挥党内民主、民主党派、智囊团的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形成党的主张,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党执政的基本途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重要的国家形式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尊重和支持人大工作,基本上做到将党委决议经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审议、批准,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贯彻执行。如1993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入国家根本大法,等等。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改变了把政策作为主要手段的做法,把法律作为运作公共权力的主要手段,重视法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功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六大,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43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2002年9月26日《人民日报》)党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在国家权力运作方面逐渐树立起了法制权威,用法制规范权力运行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否定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用法律手段严厉惩处贪污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权力的人民性。仅2001年全国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6447件40195人,包括6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945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依法追究。(2002年3月12日《人民日报》)而且,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为法是规范化了的人民意志,所以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根据人民的意志规范国家机器,治理、约束公共权力。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从“政党取代”型回归到“政党直接指挥”型,再发展为“政党引导”型,突出体现了党的执政意识、法治意识和执政安全意识的大大增强。执政方式的改进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党的执政方式向“政党引导”型转变的时间还不长,因而原有执政方式的弊端尚未根本消除,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否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党的执政方式先进与否的根本标志,因为它关系着民主法治程度,规定着党的执政本质,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制度不严,权力不实,威信不高,从日常工作制度到监督机制,从人事任免到重大事项决策,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有待进一步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实现执政的合法途径,党的意志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机制转变为国家意志,这一问题尚未解决好。

其次,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是我国健全法律和走向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但我国司法机关由于人事权、财政权、领导权掌握在同级党委和行政首长手中,实际上与同级领导之间形成了附属型的隶属关系,这在防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方面存在漏洞,难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因而妨碍了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

最后,在执政条件下,党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政府经济工作进行领导,党在过去对计划经济的领导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办法,但是目前对于如何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普遍不适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计划经济的旧思路旧方法来领导市场经济的情况,强迫命令、简单粗暴、直接干预等现象在部分干部身上仍然存在,党的非行政化不是很彻底,党的功能与政府功能尚未明确划分。

正因如此,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给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党能否长期执政,能否维护执政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四、结语

民主政治有三个基本要素:民众、政党和公共权力。民众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政党只是民众控制公共权力的代表者,执政方式反映的就是执政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执政党的活动贯穿于公共权力机构产生和运作的全过程,并形成不同类型的执政方式,但它必须遵守民主政治的原则在公共权力机构运作中具体化而构成的各政治要素之间的法理关系。

探寻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演进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党的执政方式在探索中出现过曲折,在反思中得以改进,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形成过三种执政方式,而且还要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为目标继续改革和创新。其改革和创新有两大动力:一是党自身的各项建设,特别是党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二是经济模式的现代化。党的建设水平直接决定党的执政理念和党领导国家政权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式,也影响了经济模式的选择,而经济模式决定了经济要素的结合、运行方式及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了政治层面的活动,是党的执政方式的深刻经济根源。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的计划经济从根本上制约了党的建设和政法体制状况,并要求党的执政方式与之相适应,其中,党在“文革”时期的执政方式的形成正是我国计划经济极端僵化的反映,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摆脱僵化的计划经济,并向市场经济发展,这推动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于是党的执政方式也从“政党取代”型恢复到“政党直接指挥”型,并逐渐向“政党引导”型发展。但现有执政方式尚不能完全适应党领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历史重任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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