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水平与政府行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水平论文,组织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经济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农户为经营单位的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困难越来越明显。一方面,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进入市场交易的产品不多,无法形成批量交易;另一方面,各地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信息不灵,加上运输车辆的缺乏,农户对农业产销的经营如同一叶孤舟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行驶,遇到较大的风浪,难以规避。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多次出现的生猪、兔毛、山楂、大蒜等卖难现象足以说明,以市场导向的农产品产销的有效组织问题目前突出地摆在各级政府的面前。因为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和奔小康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农业再生产的进行和农村社会的安定。本文拟就我国目前农产品销售现状予以分析,并为提高我国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水平,提出相应的政府行为建议。
●我国农产品销售组织化水平低的原因
尽管到1994年全国城乡集贸市场已发展到8万多个,约1/2以上的县都建立了连结农民和市场的“中介组织”,但大多数农户要靠自己运销农产品,全国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水平还比较低,其主要原因如下:
1.多数农村对大宗农产品的运销没有进行统一组织,农民在流通领域损失很大。
据农业部定点观察办公室和中央政策研究室1991年对全国29个省区市274个村7448户农民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大宗农产品销售方面, 集体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结算的村只有4.1%; 集体出面代签合同而由农户销售的村占21%;集体提供产销信息的村占39.1%。据1994年对山东省5个县20个村2547个农户的调查, 集体统一对大宗农产品组织运输销售结算的村只有11%;集体出面代签合同而由农户销售的村占32%。这就是说,目前我国有70%左右的农户要靠自己解决农产品的运销问题,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把农产品卖给乡村中的运输专业户,后者在市场上以批发价卖出,赚取批发价与收购价的差额。
由于许多地方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产品销售组织,农民仅在流通环节流失的利润每年就高达200亿元;同时, 农民因未能组织起来参与流通,也失去了一个巨大的就业场所。当某些农产品俏销时,国家、企业和个体就抬价抢购,产生“蚕茧大战”、“鳗鱼大战”和“棉花大战”等;一旦某些农产品滞销,买方又都极力压价收购。
2.自199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农业市场化的呼声增强,全国许多地方的县乡级政府办起了农产品流通服务公司,公司人员基本上是农口部门的原班人马,公司的编制仍在政府部门。虽然这类公司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办事衙门化,官商气十足,公司与农民缺乏利益联系,市场风浪一来,公司立刻退避三舍。农民说,这种官办公司,成不了气候,不能指望它为我们服务。
3.许多地方加工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购销合同履约率差,往往给农民造成损失。
目前,搞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既有国家和乡镇集体兴办的,也有私人创办的,这些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主要依靠购销合同,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合同履约率普遍较低,吃亏的自然是农民。如浙江慈溪市1993年青刀豆和荷兰豆出口市场俏销,1994年初,为了确保货源,许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了购销合同,并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几个月之后,当合同购销产品供过于求,价格暴跌时,一些外贸冷冻厂却不按合同办事,并对收购价格一压再压。截至 1994年6月底,仅慈溪市新浦镇农民积压的青刀豆就有400万公斤, 农民损失惨重。
4.基层供销社变异,不利于农产品销售。
供销社本来是农民自己的合作购销组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供销社变成了国营商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它与农民的关系不再是合作关系,而变成商品买卖关系,加上多数基层供销社近年来实行承包制,承包者为了盈利,有时对农民交售的产品压级压价,引起农民的不满。这也是许多农民不愿将棉花和蚕茧等农产品卖给供销社的原因之一。
●提高农产品销售组织化水平的改革措施
1.在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应加强集体统的一面。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近乎于空壳,在这样的农村中很难进行农产品统一运销的组织。因此,需要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发展统一经营的一面,使集体经济不断发展,积累资金,以利购买农产品加工机械及运销机械,派出农产品销售人员。
2.针对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的购销合同履约率低的情况,应将购销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强化对加工企业与农民双方的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山东诸城市农产品加工企业1991年与农户签订各类合同60多万份,都经公证机关予以公征,履约率达98%,基本上杜绝了违约现象。
3.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把供销社办成名符其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580万干部职工, 是一支为农村和农产品流通服务的重要力量。供销社的改革,首先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它既不是官办机构,也不是单纯的商业经营单位;其次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办社,接受农民社员的监督;再次必须坚持为社员群众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对农民社员的实惠。
4.按照自愿原则,在农村建立专业化的各类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或建立其它类型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组织。
为了避免自己的农产品被中间商压价收购,欧共体国家和日本的农户早在19世纪末,就普遍建立了代表农民利益的各种专业化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对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农产品促销起到了很大作用。目前欧共体国家的农产品约有70%以上是通过农民的销售合作社进入市场的;日本的农产品(大米除外)约有75%以上是经日本农协出售的,日本的农协只向农户收取占其农产品销售额的1.5~2%作为手续费;欧共体国家的农业销售合作社收取2~4%的手续费,当非干预收购的农产品滞销,价格下跌时,合作社再以积累下的手续费给农户以补偿。总之,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其经理由农民选举产生。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国内在这方面也有不少经验。山东省莱阳市政府从1991年开始,通过税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为农户的产销服务,已收到很好的效果。为使合作社的发展走上规范化,莱阳市参照国外经验,规定了合作社的5条原则:(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2)股份分红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加保值。(3)合作社利润按交售的实物量多少返还农民。(4)合作社定期向农民传授技术。 由于政府支持,莱阳市的合作社到1995年发展到102个,社员达21782户,农户入社股金2260万元,其中以销售为主的合作社占80%以上。
5.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建立专业化的农产品销售组织。
山东栖霞县是全国最大的果品县,年产水果5亿公斤, 为了开拓果品市场,1992年该县成立了果品股份公司,吸收果农自愿入股。果农可以果品代股金入股,股份公司实行“保价返利,利益共沾,销后付款,风险独担”的原则。具体措施是,以全县销售果品的平均价为保护价,对入股的果品保本,盈利按6:4分成,公司得6;经营亏损时,公司独担。果农纷纷入股,1995年,全县有200个村的48198户果农入股,果园面积达10.2万亩,公司有了可靠的货源,可拿出较多的精力开辟市场,每年都有大量客户提前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公司客户盈门,入股的果农不愁销售。
浙江省慈溪市康联禽蛋产供销合作农场作为农民自愿组合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当地禽蛋产销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康联的股份合作分两层,一层是养鸭专业户(即场员),各户自筹资金,分户饲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场238户场员,入股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98 户为基本场员,其他只交50元入场费的为一般场员,场员进退自愿,同时享有对农场管理人员的选举权,对农场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和对农场下属实体的承包权等。另一层是由农场管理机构和以服务性为主的经济实体组成,全部引入承包机制。在经营上,农场负责为场员提供信息、技术、种苗、饲料、兽药及购销、加工服务。在分配上,农场规定将年净利的50%放入农场公共发展基金,用于扩大生产和调节市场风险,20%作为职工福利,30%按股分红。
6.建立农产品加工或出口的龙头企业,通过此类龙头企业,引导农民走贸工农一体化的道路。
(1)可以国有企业为龙头。
山东省诸城市贸工农一体化出现较早、发展较快,从1985年开始发展肉鸡贸工农一体化。由外贸公司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设施,先后建立了良种鸡繁殖场、饲料加工厂、屠宰冷冻厂,并与日本客商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贸易关系。公司对养鸡户提供包括赊销饲料等在内的配套服务,肉鸡宰杀后一次结算。这样,养鸡户的生产和收入都有了可靠的保障,外贸公司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该市推广养鸡一条龙经验,相继发展了粮油、棉麻等10条龙。这10条龙与全市70%的农户建立了稳定的产销关系,并使全市75%的农副产品实现了就地加工转化。8 年来,全市农产品量商品量增加1.1倍,不但没有出现卖难问题, 而且通过加工增值1倍以上。
(2)可以集体企业为龙头。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以供销社为依托,近年来先后建立了5 个城乡结合的贸工农(牧)一体化的龙头企业,这5个龙头企业与全旗27 个苏木乡镇的360个村70%的农牧户建立了契约化购销协作关系, 基本解决了农畜产品走向市场的断层问题。1994年绒毛加工企业与牧民的合同兑现率为93%,并且1992年向农牧民返还加工增值的利润300多万元, 使农牧民的收入由1982年的200元增加到1994年的上千元。
(3)可以私营企业为龙头。
江苏省张家港南沙镇珍珠经营大户卢松福投资兴办的珍珠饰品有限公司,月加工能力为1.5吨珍珠。 这个公司目前除在张家港有基地外,在本省的兴化有3万亩,在江西有2万亩,形成了从原料、育蚌采珠、加工珍珠项链和出口销售的一条龙。
(4)可以合资企业为龙头。
吉林省产粮大县德惠县和公主岭市就是通过与外商合资建立大型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解决了粮食的销路问题。如公主岭市的黄龙食品工业公司是吉林发展投资公司与港商合资建成的亚洲最大的玉米加工企业,玉米经过黄龙加工出口,平均增殖3倍以上。黄龙年加工玉米20 万吨,相当于公主岭市玉米产量的1/6,该市每年从黄龙食品工业公司得到500万元的税收,每年创汇2000多万美元。
7.鼓励集体和个体从事农副产品运销。
8.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化的农民协会,解决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问题。
湖南省永州市政府引导当地农民成立了湖南省第一家县级“蛇类资源开发利用协会”,举办养蛇培训班,培训技术能手,建立全市城乡蛇伤防治网络,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农民建蛇场,养蛇和加工蛇制品。
9.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转变职能,对本地农业产销的发展,既要调控,又要服务,服务是主要职能。
无论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合资办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还是农村合作社、供销社和股份合作制等农产品产销组织,在其起步阶段都需要政府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在农产品购销合同履约问题上予以法律监督、仲裁;在一些贫困地区,更需要政府帮助群众开发当地资源,组织产、加、销,使群众脱贫。目前,各地扶贫开发,组织农产品产销仍是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
在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各种形式的农业产销合作组织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参与各方的利益协调问题,尤其在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后的利润分成比例问题上,往往需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应关心、解决好这一问题。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政府行为
1.对现有的区域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既要支持,又要使之规范化。
近10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已建立起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对搞活农产品流通起到了很大作用,如吉林的玉米批发市场,都是集散功能较大的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地方政府对这些市场都是支持的,目前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批发市场的不规范化问题。
(1)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批发市场上, 有的把开设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价格不容商讨,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我们建议:其一,市场开设者与经营者分开,避免产生垄断和欺诈行为;其二,批发市场内的批发公司、中间批发商和采购者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单位和个人;其三,鼓励竞争,实行公开拍卖。
(2)批发市场法规不健全。 目前有些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垄断经营、场外交易、场内倒卖、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秩序混乱问题。因此,国家应着手筹备制定批发市场法规,以规范市场行为,达到公开、公正、效率的目的。
(3)批发市场管理和操作人员素质低,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他们进行培训,要求他们一要秉公办事,二要熟悉业务,三要考核录用,四要接受群众监督,不合格的免职。
2.通过建立农贸市场,扩大农产品交易,解决农产品“卖难”。
3.地方政府要为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畅通服务。
(1)加强城乡合作,建立县乡在大中城市的直销市场;
(2)取消农产品流通关卡;
(3)引导产地与销区共同组建农产品联营公司,互利互惠, 避免地区封锁。
●调控农产品价格维护农产品销售利益
战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对农产品价格实行调控,目的是为了维护农业销售利益。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控相当乏力。虽然我们自1992年也开始对粮食实行保护价,但由于当时国家计划收购价偏低,保护价又低于计划收购价,因此起不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应借鉴欧美日发达国家半放开的农产品价格模式。
1、对粮、棉、油、 肉制定合理的计划收购价和相应保护价;建立粮、棉、油、肉的价格调节基金。在这些产品的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可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购进部分产品作为储备;待这些产品的市场价高出国家收购价10%以上时就抛售储备,或组织紧急进口,平抑过高的市场价,借此稳定产销,平衡供求。
2、 在主要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和主要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比价调整得合理后,立即实行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化,让这两类产品的价格指数挂钩,协调升降,保持动态平衡,以维持合理比价,保护农民销售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这一政策。
3、对一些往往被抬价抢购的农产品,如蚕茧、 中药材和山羊绒等,毗邻省应协调好收购价格;或者在省、区、县交界地共设农贸市场,避免产生交易价格的较大差别;或者建立这些产品的产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组织,排挤外来抢购。
●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措施
1.加强国际市场信息反馈,调整农产品出口方向和结构。
世界各地的消费需求都在变化。例如,近年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居民将花生加工品视为对健康不利的“脂类食品”,因而进口需求逐步下降,相反东欧和东南亚国家对花生的进口需求却急剧上升,因此,我们应按国际市场上各地区需求的变动,调整农产品出口方向,不要总在传统出口市场上打主意。又如,从去年的情况看,出口小粒花生比出口花生油划算得多,因此,我国就可以抓紧调整出口结构,相应减少榨油用的大花生种植面积,增加小花生种植面积。
山东省荣城市利用该市设在美、日、韩、俄、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0多个办事处,了解国际水产品市场价格信息,1995年将鲜活水产品直接船运到一些国家销售,取得比往年出口冷冻水产品高出3 倍多的销售收入。
2.为防止一些农产品的对外低价竞销,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专业化垄断竞争战略,即建立同类农产品的全国和地方省区市的专业化出口委员会或商会,协调出口产品价格的下限。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农产品出口专业化垄断竞争,如丹麦设立了十大农产品出口委员会,垄断了十大农产品的出口;加拿大小麦署垄断着全国谷物出口;美国中部的贸易协会组织和协调着全美一半以上的农产品出口;新西兰的奶制品局、肉类局垄断着该国90%以上的奶制品与肉类出口;欧共体国家自1968年建立农产品关税同盟后,就形成了农产品出口的垄断竞争机制,其农产品出口价格与出口补贴水平都是协调统一的。
可见,农产品或农产品加工品实行出口专业化垄断竞争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7 类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制也是一种以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垄断竞争。
3.出口深加工农产品,既可增值创汇和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又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居民所欢迎,因而可以扩大出口市场。
4.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出口基地,保证出口农产品货源的数量和质量。
(说明:本文为国家教委“八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报告的部分内容,本刊发表时又做了一些删节。
课题主持人和执笔者为刘景江教授。
课题组成员有赵龙群、时茜、韩立民、赵梦涵、赵秀福、于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