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道德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管理论文,中国金融论文,资产处置论文,不良论文,道德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时报》2006年4月25日报道,截至2006年3月末,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4%。但这条消息让业内业外的人士都兴奋不起来,因为自去年以来,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直处在中国金融业的风口浪尖。2006年3月29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称,4家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至2003年违规处理不良资产272.15亿元,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资产管理公司本身主要涉及两大类问题:一是利用虚报人数、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获取巨额财政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二是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不得不让人们在诟病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效率低下、处置手段单一等问题的同时,质疑其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一、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委托代理与道德风险
关于委托—代理,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M.C.and Mecklin W.H.,1976)等给出如下定义:“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如对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支配、使用和必要的处置权等的契约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类行为有两个基本假设:个体理性原则和机会主义行为。个体理性原则表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存在潜在冲突,机会主义行为则会使这种潜在冲突变为现实。代理问题产生的第三个基本因素是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拥有的信息在质量和数量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是机会主义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利己动机和信息不对称等,两者之间必然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道德风险”是指在签约之后,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用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牺牲委托人效用的情况。从经济行为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财政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与财政部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指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为实现自身特定目的,利用制度缺陷和内部人信息优势,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
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接收不尽职,维护自身利益不力。接收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资产已经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病。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仓促收购数以万亿计的资产时,存在部分贷款权利凭证不完整或不符合剥离条件等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本应通过向原剥离行追索、查证补齐、甚至退还剥离银行等方式设法补救,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以及缺少必要的经营硬约束和有效激励,这些补救工作并没有得到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的重视,部分贷款由于不能举证导致败诉或丧失债权。
2.评估环节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部分资产管理公司为片面追求完成考核指标,实现资产处置或其他特定目的,通过影响评估机构中立性、选择不良评估机构甚至编造虚假评估资料方式,人为低估资产价格。
3.拍卖随意性大、走形式。根据审计署公告,2001年12月,信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在处置位于广东省南海市的130亩土地资产时,先收取某公司价款,然后才进行评估、发布处置公告和举行拍卖会,而该公司是唯一的竞拍人。土地基准价为每亩34万元,拍卖评估价为每亩11.63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每亩仅5万元。该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后,为取得抵押贷款重新委托评估,评估价为每亩50.18万元,是拍卖评估价的4倍多、拍卖成交价的10倍多[1]。
4.处置没有切实维护委托人利益。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由于各种原因,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处置前调查不尽职;处置中放弃法定权利;转让公示走形式;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处置不良资产定价随意;不惜违法虚假处置等。
5.疏于管理,导致不良资产流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上万亿的不良资产后,由于处置需要一个过程。但由于受目标导向的影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疏于管理,使一些不良资产加速流失。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抵债资产管理混乱、未及时把握债权时机。
6.财务管理混乱,损害国家利益。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为增加公司和员工福利,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虚增人员等方式套取资金,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审计署公告,4家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虚报人数、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获取巨额财政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累计违规问题金额高达26.56亿元。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道德风险的制度分析
(一)财政部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
财政部代表国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其目标函数是使回收价值最大化、处置成本最小化,最后达到资产处置的效益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资产管理公司目标函数具有多元化特点:一是由于公司定位、发展方向不明确,同时没有完全赋予市场化的职能,其目标基本上是在追求所谓合规、免责的基础上,再寻求处置效益最大化;二是出于对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攀比,希望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三是由于对未来的不可预期,在处置资产中普遍存在短期化的现象;四是在财政部下达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后,最重要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考核责任的回收目标。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函数是增加资产处置成本、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公司和个人影响力等。这些增加个人利益的目标与财政部的利益相冲突,是导致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二)委托、代理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的自利和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道德风险。财政部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突出表现为:一是按照面值收购不良资产使财政部不掌握资产真实状况。4家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仓促收购1.4万亿元左右不良资产,没有经中介机构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和财政部双方对不良资产真实情况都没有完全掌握,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内部人对资产真实情况却占据了信息优势。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目标的确定中掌握了主动。根据2003年以前的处置回收情况,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到2006年底债权资产现金回收率达到±4.08%,这一标准只是凭着以往处置的经验数据来确定的,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还值得研究。与韩国AMCO(45%)和泰国FRA(47%~48%)的回收水平相比,资产管理公司这一回收标准是远远为低的[2]。三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资产价值处于变化中,更多地表现为资产减值,且处置环节较多,委托人只能观察到最终的处置结果,而不可能深入了解资产处置的过程,不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隐藏过程和隐藏信息,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处置结果即使可以观察,由于没有公开可比的市场价格,仍然难以据此作出客观的评价。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条件下,为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寻找一系列次优合同。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进行充分的激励,使代理人有足够的积极性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二是加强处罚,加大代理人道德风险的潜在成本。目前,财政部规避资产管理公司道德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经营目标责任考核,但仍存在激励不足和约束不足的问题。
1.考核办法激励不足。以往,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硬性考核指标主要是现金回收额和费用总额,惟一的激励机制是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提取回收现金的1%~1.2%作为奖励,激励水平远远低于国外同行,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2.处罚制度基本没有建立。除了考核办法规定一定的奖金扣减措施外,无论银监会还是财政部都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已经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没有实施细则,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罚依据不充分。
3.约束机制不完善。一些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约束措施不完善,有的甚至至今未予明确。如债转股股权资产处置的现金回收责任目标至今难以确定,没有形成有效的硬约束。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1.出资人权利难以维护。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上是国有独资公司,但出资人的权益没有真正落实。公司财务和资产处置回收目标由财政部负责考核,而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任命和考核,出资人选择经营者的权力就被分割了。出资人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权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向财政部报批的形式得到体现,但由于出资人游离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之外,审批往往流于形式,出资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资产管理公司实行总裁负责制,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组织。公司总裁集经营权、决策权与公司内部人事权于一身,内审不过是向总裁负责的一个职能部门,内部监督制衡不足。公司员工大多来自对应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不良资产的“制造者”处置不良资产,由原贷款人行使针对债务人的关于减债、重组、核销的权利,自然存在“内部人交易”的道德风险因素。又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规定,导致员工一定程度的人心不稳和短期行为。
3.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由于员工少、不良资产多,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内控体系防范道德风险缺乏基础。一是现有的内控制度大多体现为业务控制和程序控制,流程管理和系统管理薄弱;二是没有形成高管人员带头遵守内控制度的文化氛围和示范效应,办事处等基层机构不能充分理解和把握内控的原理和理念;三是一些关键性控制结构和措施如激励约束机制、查后跟进和问题纠正机制等不健全;四是控制行为分散,各项控制措施之间衔接与制约不充分,集中与统一性欠缺;五是内部审计在内控制度体系中的作用没有发挥,对阶段性处置的项目几乎不进行审计。
4.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总部没有建立对办事处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没有一套科学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办法。二是业务岗位职责与目标不明确,考核与个人业绩关系不大,没有明确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责任和风险的差距。此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五)外部监管机制薄弱
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银监会、监事会等监督机制虽已建立,但力度有限。一是财政部由于近年重点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程序方面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精力所限,难以进行深入细致的日常监管。二是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虽然驻公司3年,但人员少任务重,只是以财务监督为主,报告周期较长,且没有处罚权,根本无法制约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三是银监会成立时间不长,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正在摸索经验,对于不良资产这类特殊产品,监管其经营者往往会由于成本太高而难以奏效,这也是许多国家更加重视激励与市场规则约束的重要原因。此外,不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不发达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和缺乏自律的市场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道德风险。
三、防范金融资产理公司道德风险的路径选择
1.在认真分析我国不良金融资产现状的基础上,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定位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明确的支持,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中“杀鸡取卵”式的短期行为,切实防范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明确了发展定位,可以解除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吸引和留住人才;也可以促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更加注重培育专业(品牌、人才)优势,逐渐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化经营机构转化。
2.对资产管理公司尽快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具有丰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并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互相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设置相应的制衡机制,可以减少经营者偷懒、搭便车和追求私利的行为[3]。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坚持内控先行。在内控体系的建设上,资产管理公司要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来设置内控组织体系;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和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健全经营决策委员会、资产评估审查委员会、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和防范风险的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执行系统;本着相互协调、平衡制约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内控组织体系,使每项业务的开展都有相应的监督制约。
4.完善资产管理公司内外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外部激励约束机制至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的现状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判断,以此为基础合理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本费率,并在此前提下大幅度提高资产回收超额累进分成比率;二是提高处罚标准,不能完成经营目标责任的公司,不仅要按基础费率的比例扣减工资报酬和奖励、酌减费用额度,而且要追究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经营者的责任;三是强化约束机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半年付息、分期偿还债券和贷款本金的制度,将奖励基金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合理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尽可能多地处置资产,回收现金,减少他们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同时要量化员工经营目标,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的刚化,可以使公司的运营形成硬约束,同时也可以防范从业人员的舞弊行为[4]。
5.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管。各种外部监管力量应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应检查资产管理公司内控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和不良资产处置流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6.加大不良资产处置信息披露力度。有关监管部门应在充分听取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操作流程,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完善资产处置的公开公示机制,在制度层面筑起防范道德风险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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