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康德先验演绎中的未解之结_康德论文

客观性:康德先验演绎中的未解之结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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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演绎”部分以难解著称,关于这一部分内容的主旨、结构、论证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对于其主旨,当代著名哲学家彼得·斯特劳森将“先验演绎”的任务规定为对于经验的客体性的证明:“这个演绎的主要任务是要确立这一点,即经验必然关系到客体的知识。”(Strawson,p.88)。即是说,先验演绎的根本目的是证明存在着一个不同于我们的意识的外在世界。这一解释得到了许多阐释者的认同,但也存在着争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卡尔·阿莫瑞克斯的观点,他认为斯特劳森式的解释是将康德的“先验演绎”所进行的前提当作了先验演绎的结论——经验的客体性本来是康德演绎所依赖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康德要说明范畴这种先天综合原则是关于客体的经验的必然条件;康德只是在这种意义上说明了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而不是将经验的客体性当作先验演绎所要得出的结论。(Ameriks,p.55)针对这一争论,本文认为,客体性确实是康德“先验演绎”的一个核心概念,完成关于客体性的证明是康德拒斥怀疑论的必要步骤,但他在“先验演绎”中并未对客体性给出充分的证明。

康德为“先验演绎”规定的任务是说明范畴使用的合法性,即说明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而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在康德的表述中即是“与客体发生关系”。但这只是停留在一般意义的概念的合法性问题上,因而这里的说法既对于经验性的概念有效,也对先天的概念有效。仅仅在和客体发生关系的意义上,经验性的概念与先天的概念所要求的合法性使用的意义是相同的。但是,康德在“先验演绎”中所要询问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的合法性,而是纯粹概念即作为知性形式的范畴的合法性。正因此,康德就进一步说明了经验性概念和纯粹概念在客观实在性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差异。对于经验性的概念来说,这种关系的建立并不困难,因为经验性的概念本身就是来自于经验的,在概念和经验的客体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关系。但是对于纯粹概念来说,问题就显得颇为复杂了,因为先天纯粹概念的根源并不在于经验,从经验中无法说明先天概念与客体的关系。这样,就需要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证明方式,以说明先天范畴和经验的客体的联系,这也就是“先验演绎”。康德的“先验演绎”是专门针对先天的范畴而言的,即仅涉及在先天的范畴和客体之间如何确立一种关系,而并不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思维的概念性因素如何同经验的客体具有关系。

这种专门针对先天概念的客体性证明的独特思路可简单地归纳如下:范畴的客观实在性并不是从经验中得来的;只有将经验性概念和客体的那种关系颠倒过来,即只有在范畴的作用下,我们才能有关于客体的经验。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康德的“先验演绎”的目的分解为两层:一层是一般意义上说明范畴和客体的关系。在这种意义上,康德的“先验演绎”的特殊性并没有显示出来。这里的概念既包括经验性的概念,又包括一般性的思维中的形式因素。另一层是说明范畴作为一般客体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才体现了康德的特殊思路,即先验论证的思路。康德并不仅仅是在范畴和客体间寻求一种关系,而是要说明范畴作为客体的条件,正是通过这种先验的条件关系来说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但是,这种两个层次的划分并不仅仅是呈现出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范畴的特殊性首先是其先天性,而根据这种先天性,范畴对于客体的关系体现为一种先验的规定关系。也就是说,范畴并不是可以和某些客体结合,而是对于所有的客体具有一种规定关系。如果要有客体为我们所意识,那么必然有范畴的作用。康德对于先天的范畴这种特殊意义上的概念,是以一种先验规定的方式说明其与客体的关系,从而在一般意义上回答概念与客体的客观有效性问题的。

由此可见,斯特劳森式的解读在更为根本的层次上抓住了康德“先验演绎”的特殊性。阿莫瑞克斯的理解则仅仅在第一个层次上触及康德“先验演绎”的一般性主题,而没有触及对于所有客体的规定这个层次。他认为斯特劳森等人歪曲了康德的意图,认为他们把康德的“先验演绎”看作是一种试图从意识及其条件中得出经验知识的证明。他将斯特劳森等人的重构称作是一种演进式(progressive)的证明,指责这样的证明并不能在康德那里找到充分的证据。在阿莫瑞克斯看来,“康德所做的是提供一个范畴的演绎,即对于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的证明,因为它们是纯粹的概念,所以只有通过表明它们对于经验的先天的应用,即通过表明它们是经验可能性的部分条件才能做到这一点,其中的经验被规定为经验知识。”(Ameriks,pp.59-60)由此可见,阿莫瑞克斯与斯特劳森的差别在于对于范畴使用的客观实在性的理解不同。在阿莫瑞克斯的表述中,斯特劳森等人是将经验知识作为一个所要论证的结论,而他本人则认为经验知识是一个前提,然后由此进行一种回溯式的论证,说明范畴应用的客观实在性。(cf.ibid)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知识在康德论证中的地位到底是什么。

根据对于“先验演绎”的目的的分析,笔者认为,经验知识在“先验演绎”中不能被当作一个前提,而只能像斯特劳森等人所认为的那样,被看做是一个需要证明的结论。对于这里的“经验知识”,阿莫瑞克斯显然认同斯特劳森式的理解,将其看作是一种关于外在的客体的知识。在这种意义上,经验知识就不同于单纯的感性质料。如果阿莫瑞克斯将感性质料看作是一个论证的前提,由此说明范畴和它的必然关系,我们尚可理解;但是,他既然认同了斯特劳森对经验知识的理解,在外在的客体的意义上来理解经验的知识,那么他就不能把经验知识当作前提。因为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康德对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是通过客体的可能性来加以说明的,从而,如果将客体作为一个无须论证的前提,那么作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概念范畴的客观实在性就很难得到充分说明。如前所述,针对范畴的先天特征,如果不采取作为客体条件的方式,范畴的客观实在性就无法得到说明。在阿莫瑞克斯对于“先验演绎”的目的的陈述中,我们并不能发现范畴作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概念的独特性。我们应当在前面所解析出来的第一个层次上说明范畴的客观性,不过这种客观性只能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而不能作为一种必然性。即是说,阿莫瑞克斯错失了“先验演绎”的第二个层次上的意图,即针对范畴这样一种特殊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加以说明。

但是,前面对于“先验演绎”目的的陈述,同样也揭示出康德“先验演绎”所蕴含的矛盾。康德的“先验演绎”的目的是要证明外在的客体,由此来说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而阿莫瑞克斯以及其他一些学者指出,康德没有在这种意义上完成斯特劳森等人所构想的证明。(cf.ibid,p.55)造成这种失败的原因在于康德的“先验演绎”的两层任务所体现的张力:一方面,范畴相对于客体有一种条件上的优先关系,客体作为认识的对象需要以范畴作为前提;另一方面,康德又试图通过这样一种范畴的优先关系来说明范畴使用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对于范畴使用的限制:这一限制体现在范畴的使用要以经验为界限,超出这个界限范畴就丧失了客观实在性,沦为不合法的使用。这两个方面显然构成了一种紧张关系,也即前述康德的“先验演绎”的一般性目的和其特殊目的之间的张力,从而产生了能否通过那样一种特殊方式说明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问题。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鉴于范畴作为知性形式的特殊性,似乎除了以康德的方式来说明范畴和客体的关系之外,并没有其他的道路可供选择。这种紧张关系决定了康德的“先验演绎”并没有在完全的意义上取得成功,即康德并没有同时完成这两重任务:在说明范畴作为客体的条件的同时,完成对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的说明。实际上,康德所完成的只是前者,后一项更为根本的任务则是失败的。所以,康德也并没有像斯特劳森所认为的那样完成了“先验演绎”的任务。

按照斯特劳森的观点,康德显然是完成了先验演绎所规定的目的。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斯特劳森的一个基本思路是通过意识的统一性去说明存在着一个客体的世界。意识的统一性论题即是,经验要能够成之为经验,必须成为一个统一的主体的意识,或者被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意识主体。而关键在于从这一意识的统一性主题如何能达到客体性。斯特劳森的主要论证如下:“一个被宣称为具有客观有效性的判断持之为真,‘无论主体的状态如何’;只有在客观有效性判断可能的条件下,客体的经验才是可能的。客观有效的判断的可能性意味着感知的具有规则的关联(是应用经验概念的反映)被看作是具有它们自身的秩序和排列,区别于意识到它们的主体经验的秩序的排列关系。”(Strawson,p.98)斯特劳森将这一思路更为明确地表述为“不同的经验的统一性需要客体的经验”。在这一表述中,斯特劳森对于康德的理解是将这种客体性看作为一种主观的自我意识所以可能的条件,即如果要有这样一种统一的自我意识,那么这种自我意识在获得自身的同一的同时也就使自身和他者区别开来,而此处的他者即是客体的世界。对于这个论证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将客体性揭示为自我意识的统一性的条件、进而作为一般经验的可能性条件的思路,能不能算作是对于具有客体性、外在于我们的意识的世界之证明?虽然我们可以承认这种客体的存在是自我意识的条件,但是即便这样,它也不能成为一个对于客体的演进式的证明,即客体不能成为一种有待证明的结论。在这个意义上,斯特劳森的思路就和前面阿莫瑞克斯所构造的回溯式的证明结构相同了。

从上面引述的文字中我们可以发现,斯特劳森这一论证的关键是区分出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秩序:一种是客观的秩序,一种是主观的秩序;而且在这样两种秩序之间似乎可以明确地作出区分。对此斯特劳森又加以重申:“一方面,它逐渐地建造了一幅世界的图像,其中客体以及发生的事件(具有它们独特的特征)被表象为具有一个客观的秩序,这个秩序在逻辑上独立于任何经历这个世界的经验线索。另一方面,它具有它自身的经验作为客体的一系列经验。”(ibid,p.105)正是根据这样两种似乎是特征鲜明的秩序的区分,我们可以轻易地从客观有效的判断推断出客体的存在。当然,这种客体是明显地区别于主体的。但是,从斯特劳森的论述中并不能发现对于这两种秩序的特征的明确说明,所以根据这种论述说明客体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是由于斯特劳森表述的不清晰或是疏漏才造成的问题,而是由于斯特劳森所作出的这种区分根本就是不存在的。那样一种客观的秩序实际上就是客观有效的判断所体现出来的关联,但是这种关联之所以成为客观有效的,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于客体给予它们一种秩序,而是先天范畴作为连接的必然应用到的形式使然。同样,如果对于斯特劳森这里所使用的“主观的秩序”深究的话,就会发现这种主观的秩序也只能是指来自于范畴这一先天形式的秩序,因为舍此之外我们似乎不能发现任何其他的来源,因为秩序首先就意味着一种连接,而连接只能作为一种主动性的能力。在这种意义上,连接以及秩序只能有唯一的来源,所以也就不能存在两种不同秩序的区分。而且,斯特劳森关键一步的论证也是令人费解的:他从客观有效的判断的可能性推出客体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这种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只有在承认客体的存在以及这种存在本身具有秩序的前提下,这种推论才是成立的。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虽然斯特劳森没有成功地解释康德,然而在康德本人那里存在着一个真正有效的客体性证明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前面斯特劳森等人对于“先验演绎”的目的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先验演绎”所要论证的范畴使用的客观实在性,意在说明存在着和范畴相对的外在于主体本身的客体,其特征可以表达为外在性。只有具有了这样一个外在的客体,我们才能说康德完成了对于客体的证明,也才能说康德证明了范畴使用的客观实在性或合法性。而且只有在完成了对于具有外在性的客体的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拒斥唯心论,因为如果仅仅停留于连接形式的必然性甚至判断的普遍必然性上,是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拒斥唯心论的。

如果将外在性看作是客体的一个核心特征,那么在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就体现在先验感性论中。在先验感性论中,对于感性直观的表象,康德在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外在性的含义:“但直观只是在对象被给予我们时才发生;而这对于我们人来说,又至少只是通过对象以某种方式刺激心灵才是可能的。”(康德,第56页)对于感性的直观表象,必须有外在的不同于心灵本身的对象提供刺激,我们才能获得认识。对于感性直观表象的这样一种基本的认识质料来说,已经具有了外在性的方面。而后面所试图建立的概念的客体性,只有在承认并维持先验感性论的这一前提下,才能说明概念使用的客体性。但是在“先验演绎”中,康德并没有维持并强调感性表象的这种外在性方面的含义,而是反复强调感性直观表象的另一种属性即杂多性。在第一版“先验演绎”中,康德说,“任何一种直观都包含着杂多”(同上,第142页),进而我们需要各种形式将其加以统一,赋予规则。虽然第二版“先验演绎”在思路上和第一版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在强调直观表象的杂多性这一点上并没有变化:“表象的杂多可以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这个直观纯然是感性的,也就是说,无非是感受性,而它的形式则可以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表象能力中,毕竟是某种无异于主体被刺激的方式的东西。一种杂多一般而言的联结却绝不能通过感官进入到我们理念,因而不能同时一起包含在感性直观的纯形式中……”(同上,第116页)可见,在第二版“先验演绎”中,康德更为明确地在杂多与联结的意义上来区别感性和知性。感性是杂多的、不具有规则的、散乱的,而知性作为一种自发性的能力,是对于这种散乱、没有规则的材料的整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需要一种先验演绎,即如果感性能够成为我们的认识因素,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散乱无序的杂多性上,而必须具有一种联结以及相应的规则。

这样,我们就获得了感性直观表象的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外在性,一是杂多性。但是这两个方面的意义潜存着一个根本的冲突,因为经验的实在性是为了强调我们的知识是关于外在于我们的事物的知识;在由先天形式对感性材料的规定过程中,这种经验材料的外在性因素发挥着作用。于是,经验材料在康德那里也相应地具有至少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先验感性论中的一开始,康德对于感性质料是强调其外在的给予。康德认为外物刺激我们形成直观的表象,虽然所获得的直观表象是经过先天直观形式作用的。但是在另一方面,感性的直观表象又是混乱的、无序的,用康德的术语来说即是杂多,单纯凭借对于感性所获得的表象并不能成为知识。这两方面的特征在一开始是同时存在于感性表象中的。到了“先验演绎”中,康德要说明直观表象和知性范畴结合的可能性,即范畴作为感性直观表象的规定的先天规定因素。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康德在说明范畴作为感性直观的规定形式的时候,是通过强调感性直观形式是零散的、不能由其本身获得任何连接、形成各种秩序的意义上来进行的,因此,范畴作为一种连接的形式规定因素的作用才得以发挥。康德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完成了“先验演绎”的证明:“认识就在于被给予的表象于一个客体的东西。而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被结合起来的东西。”(同上,第121页)①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了康德是在表象的统一的意义上来理解客体的:它所相对的是感性直观的杂多特性,而并非表象直观的外在性特征。但是,如果按照这里对于客体的理解,就很难说康德完成了在“先验演绎”一开始所规定的任务。因为,如果要在真正意义上完成范畴使用的客观性的演绎,就必须就感性直观的外在性方面给予说明,使范畴和感性直观的外在性方面发生联系。然而在康德的“先验演绎”中,感性直观的表象作为外在给予的因素已经不再发挥作用。或者说,范畴的先天规定并没有作用于感性直观的外在给予这层意义。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将这两种含义看作是共存于感性直观表象的。这样,在说明范畴对于作为杂多的感性直观表象的统一及规范作用的同时,也就连带说明了范畴对于作为外在给予的感性直观表象的作用,说明了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方面。但是对于这种连带关系是非常难以说明的。显而易见,感性表象的外在性特征并不蕴含着杂多性,杂多性也并不同时蕴含着外在性的特征。后一层关系对于“先验演绎”的说明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这样一种蕴含关系成立的话,那么在完成针对感性表象的杂多特性的演绎的同时,也就引入了外在性的特征,进而完成了“先验演绎”的任务。在先验感性论中,康德为了突出经验的实在性方面,一开始侧重于从前一个方面作出说明,但是在先验演绎的论证中,康德更加侧重从后一个方面的意义使用感性直观。然而,只有在这两方面的特征具有相互蕴含的关系的前提下,康德才能由对感性表象的杂多的统一来说明范畴的运用具有实在性,“先验演绎”才能说得上是成功的。由于康德缺乏对于这两方面关系的说明,所以仅仅通过范畴对于感性杂多表象的规定的说明就无法过渡到对于范畴使用的实在性的说明。

综上,尽管“客体性”的证明是“先验演绎”的核心任务,但就“先验演绎”这一部分来说,康德并没有在“外在性”的意义上给出有效证明。这种情况对于范畴使用的合法性乃至整个批判哲学的主旨来说,具有事关成败的重要性。在“原理分析”部分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申明:“为了理解事物依据范畴的可能性,从而阐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我们不仅需要直观,而且甚至始终需要外部直观”(康德,第232页)。但这一申明只表明康德意识到这一前提的重要性,而并未表明康德在“先验演绎”中完成了对“客体性”的证明。

注释:

①沃尔夫称在“先验演绎”中,康德使用了两种不同含义的“客观的”概念,而且并未加以明确的区分。首先,“客观的”意味着“和客体发生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世界被看作是一个独立于我们的物质性的事物的集合,更严格地说,是外在于观察者和认识者的心灵的。其次,“客观的”不是指物质性的客体所处的状态,而是指我们的知识的特征。当一个命题被称作客观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命题所包含的真理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cf.Wolff,p.166)显然,第一种含义才是康德的先验演绎所要最终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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