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下的宗教旅游开发与共赢理路——以中国佛教旅游开发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开发论文,理路论文,为例论文,社会学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宗教场所的旅游开发:是耶非耶?
宗教旅游是以宗教景观为依托,以宗教文化为内容,为旅游者提供的富有特色的旅游形式。宗教旅游的含义非常广泛,它不仅仅是指那种拥有强烈宗教动机的一种旅游形式,还应该包括非朝拜目的的宗教景点景区观光、修学以及游憩行为。宗教与旅游一直就有着源远流长的密切关系。宗教文化是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生活习俗等,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佛教历代僧人不仅为后人留下了一部物化的佛教史,而且为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人类社会早期阶段,人们就为了宗教目的而云游四方,为了实现心中的宗教理想而长途跋涉。现代社会由于有了便捷的交通工具,就有了更多的人到宗教圣地游览、朝圣和进行学术考察交流。参加宗教旅游活动的游客中,非宗教信徒占了多数[1](P219),游客构成涉及各个年龄段、各种文化教育和职业背景的人群。宗教信众加上非宗教信众的游客在宗教旅游中究竟有多大的规模,目前尚难以估计。但从下列一组数据中可以窥见其大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2002年接待游客167万余人次,已创造了连续15年接待游客超100万人次的好成绩”[1](P219),2006年“来山游客人数突破280万人次”[2];根据西藏布达拉宫管理处的统计,“2007年,布达拉宫(包括罗布林卡)共接待游客163.3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加了57.1万人次,同比增长53.7%”[3],宗教旅游人数增幅较大。
旅游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当宗教圣地被赋予旅游功能时,它不仅是宗教、文化的殿堂,而且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经济单位”,其经济收入又为宗教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提供了大量的资金。雅法尔·雅法里认为,“许多宗教和考古建筑之所以能从被毁坏的境地中被拯救出来,更多的是由于旅游的发展,而不是由于它们在当地民众看来所具有的价值”[4]。当然,宗教旅游的开发也会给宗教文化带来负面的影响,如导致宗教旅游的社区文化的异化、环境的污染、文物的破坏等。在不少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某些宗教仪式已经脱离原有的氛围,成为旅游产品提供者的“商品化”的表演。“‘这种对宗教的亵渎的可能在短期内,对当地社区产生显著的影响’(Mckean,1976),但在很多事例中,这种商业化的表演带来的影响是,使朝拜者不再坚信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及其带来的效验”[5]。当越来越多的宗教场所、仪式和宗教节日变成旅游吸引物,宗教旅游面对的现实问题,也令宗教管理部门左右为难。
宗教旅游资源的开发是否导致宗教的去魅,宗教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是否必然对立?这也是我国宗教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国内,尤其是佛教寺院,多数已成为旅游景点,其旅游接待人数不断增加。而地方政府又将旅游业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这在客观上带动了当地以及寺院的经济发展。近些年来,寺院的生活条件普遍得到了改善,寺院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寺院宁静的环境和纯朴的道风也在逐渐失去。不少学者论述过开发佛教宗教旅游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当前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般多是关注佛教旅游的商业化开发,不太注重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宗教的神圣性资源保护。这自然引起了关心中国宗教发展人士的担心,甚至有人认为,宗教旅游开发会对宗教文物和宗教神圣性的特质造成致命伤。毫无疑问,佛教旅游的开发,香客和游客的“在场”,必然会导致经济嵌入佛教和宗教场所的商业化,佛教徒修行的相对封闭的环境,受到外界的一定程度的“干扰”。当然,面对开放的外在诉求,佛教场所想要完全封闭起来,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佛教的宗旨,不只是为了佛教徒自身的解脱,同时还要服务和回报社会,这就必须要求佛教与社会保持沟通。佛教场所向香客和游客开放,古代就是如此,只不过商业化的程度没有当代社会高而已。作为佛教旅游的重要驿站,佛教寺院为古代佛教旅游活动提供了多方位的支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佛教寺院早已与其周围的历史、民族、文化氛围深深地融合在一起。佛教寺院的文物、艺术宝藏实际上成为艺术陈列馆,佛教寺院的教化及安抚作用又成为香客的“心理诊所”;佛教寺院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担负起慈善、救济的社会功能及对外交往中的重要角色。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佛教寺院的许多原有功能在不断淡化,但它作为社会心理调适场所和传统文化载体,其文化教化功能不仅保留下来并日渐凸显,这是当代人在精神文化的需求上比以往更为迫切的反映。
在一般情况下,宗教景点的旅游开发或多或少增加了旅游物自身的凝视魅力,这对于扩大宗教影响和改善宗教活动的物质条件来说,应该是个机会。或许有关当代日本佛教衰弱的报道能够给人以启示。2008年7月14日,美国《纽约时报》报道,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统计,日本的佛教寺庙的数目以每年100多家的速度递减,与之相伴,寺庙香客也在日益萎缩[6]。可见,如果一个寺庙的僧尼长期游客和香客走近寺庙、接近大师高德的要求,对于有着佛缘的游客和香客现实沟通的诉求长期无动于衷,那么受挫的不只是游客和香客,佛教自身也会面临被遗忘的窘境。
二、宗教旅游场域:分歧与行动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体制和特殊的国情条件下,宗教旅游“场域”作为特定的社会空间,不是宗教场所单方面的“自行其是”,其中多方利益主体拥有各自的权、责、利,因此,他们行动策略难免有差别,甚至一定程度和形式上的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这里的“场域”,是借用布迪厄所说的“场域”,即“社会场域”的概念,是指“可以描述成为一种由各种社会地位所构成的多维度的空间;而每一个实际的社会地位又是相互调整的多维度系统”[7]。实际上,“场域”概念的主旨是“在某一个社会空间中,由特定的行动者相互关系网络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的综合体;场域在本质上是历史的和现实的、实际和可能的力的关系网;当布迪厄描述场域的一般规律时,其重点仍然是把场域当作具体运用,并具有化约特性的各种实际场所”[7]。在场域中,行动者的策略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不同位置占据者的行动策略各不相同。
笔者认为宗教旅游场域是在旅游开发活动中以宗教景观文化以及周围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为载体,关涉众多的利益主体,包括景点居民、企业、游客(信仰者、异教徒和无神论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林业及工商管理部门等。
由于往往是多头管理、缺乏协调,导致我国宗教旅游场域的管理效率低下。例如,绝大多数佛寺、道观是历史存留下来的古建筑,一般在业务管理上隶属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在某些具体经营环节上又有文物、旅游、林业等部门参与管理。旅游景点开发中,各部门关注的焦点不一:旅游部门管理者关注的是开发和收益,文物和林业部门侧重的是宗教文物、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维护,宗教场所关心的是宗教活动的开展,宗教管理部门关注的是宗教活动的合法性。由于各部门间缺乏协调,甚至可能出现个别部门各收各的费,各管各的事,使宗教旅游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很难得到根本的解决,如宗教旅游开发中缺少总体规划或规划不到位,长期以来管理与服务不到位。在一些有宗教名胜古迹的地区,缺少符合宗教规定的饭店或房间;宗教导游缺乏相关专业培训,宗教知识匮乏,甚至任意解读宗教文化;有的不法之徒利用管理上的混乱或漏洞,公开在宗教场所搞迷信活动(笔者在北京市八大处佛教景点调查时,发现有人冒充宗教从业人员,在寺庙中搞抽签算命,向游客招揽生意,影响了那里的宗教气氛,引起了一些游人、信徒的反感);甚至有的旅游企业擅自“造神立庙”谋取私利。很多情况下,仅仅将宗教旅游作为一种对寺院等古建筑的“观光旅游”来发展,处于较低的开发层次上,以商业化成分为主。宗教旅游活动内容单调肤浅,宗教启迪智慧、唤起道德、重塑人生价值等功能被挖掘开发的程度很低,没有展示出其精神层次的价值,很难令游客满意,甚至导致游客对宗教的“失望”。2005年以来,中国有的宗教景区门票甚至翻了几倍。抬高进入宗教旅游场所的经济“门槛”,这对正信者是一种“抑制”或“挤出”效应。宗教场所开发成旅游景点后,一般会成立专门的风景区管理部门(隶属旅游局),凌驾于原先管理此宗教场所的宗教团体组织之上。在旅游开发工作中,有时不顾及宗教组织和信徒的利益。在宗教景点,不同信仰者之间虽没有经济上的冲突,但有时会出现信仰上的排他性。保继刚和楚义芳认为:“许多旅游者去宗教圣地旅游,并不是为了精神上的原因,而常常是带有宗教交往和满足好奇心理及其他动机,他们的行为举止、服装衣饰经常引起虔诚教徒的不满,信徒们认为一些旅游者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宗教活动;同时担心宗教圣地为迎合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失去其宗教意义。”[8](P219~220)另外,宗教商品化也会导致旅游者与当地经商民众的“冲突”。如,相关部门为了开发旅游业,在寺观附近招租不少商铺再加上游客的涌入,环境嘈杂,带来了宗教文物古迹的人为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宗教性旅游商品样式的千篇一律,做工粗糙,缺少宗教文化内涵,往往不能得到旅游者对宗教性旅游商品以及宗教旅游产品的认可。
宗教旅游场域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如果长期得不到调节,既不利于旅游景区的经营开发,也会伤害信众的感情,影响当地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宗教工作的开展。宗教旅游场域中的利益主体,拥有特定的政治资本(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赋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权责、旅游部门赋有对宗教景点开发的决策和管理的权责、文物部门赋有保护和维护宗教景点文物的权责、林业部门赋有保护和维护宗教景点林业资源的权责等)、经济资本(旅游企业拥有的资产、资金)和社会资本(宗教场所凝聚了相应的共享理念、信任关系等),在特定的社会体制下,其地位都有相对的“垄断性”,尽管相互的冲突是难免的,但是这种冲突是可以调节和缓和的,相互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则更为根本。
三、宗教旅游开发的共赢理路
在宗教旅游场域中,以国家和社会的合法赋权为前提,各主体之间平行沟通、达成共识、有序合作、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宗教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1.管理体制——从赋权到“增权”。宗教旅游的传统管理体制多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和法律的赋权,如赋予旅游管理部门开发和决策的权责等。这种自上而下的开发“包办”,有利于整体规划、统一开发、集中经营、方便管理,但往往使宗教场所以及有关社区的居民和企业等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甚至导致了管理上的“独断”、经营上的“垄断”和“破坏性”开发的情况,而且与平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宗教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门)相互协调起来比较困难。这种单向度的赋权使各相关主体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其参与宗教旅游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要改变这种现状,除了依法给各相关主体“赋权”外,还要体现和实现各相关主体的“权益”。或许国外的“旅游增权”理论和实践能够给这个问题带来新的思路。
1999年,斯彻文思(Scheyvens)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生态旅游研究中。他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4个维度,涉及8个概念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即经济增权和经济去权;心理增权和心理去权;政治增权和政治去权;社会增权和社会去权[9](P245~249)。在斯彻文思看来,从当地社区参与来说,需要将权力从国家层面下放到社区层面,如当地各种宗教团体、相关机构、普通群众组织都应该选派代表参与到旅游发展决策过程中。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共同影响每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从初始的可行性评估阶段直至所有实施阶段。另外,由于社区并非是一个持有共同目的的、同质的、平等的群体,为了杜绝社区中的地方精英操纵和主导社区旅游的发展方向、垄断旅游发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成立类似于董事会或地方旅游组织之类的机构。澳大利亚学者索菲尔德(Sofield)在《增权与旅游可持续发展》[10]一书中也认为,南太平洋所罗门群岛以及斐济旅游开发中以往的社区参与是单向度、被动而无权的,这是导致当地旅游开发失败的主要原因[11]。
旅游增权的实质就是要使双方和多方的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权利都能受到尊重,利益都有机会实现,每一方也都有能力避免对方侵害自己。这种权力分享的逻辑,要求国家必须从法律或政治上支持和授予社区增权的合法性,建立起一套综合性的机制保障社区参与的权益,方式上兼顾“自上而下”的社区参与和“自下而上”的合法增权。
旅游增权理论是在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针对的是西方社会的旅游及西方社会内部的种种冲突和问题,不能将之简单地视为解决中国旅游,尤其是宗教旅游问题的现成答案。尽管如此,西方社会提倡的“自下而上”的增权,对我国的宗教旅游“场域”的规范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这就需要引入平行的社区参与机制,即让社区中的有关单位和居民以主人的身份参与到旅游地旅游业的发展中来,在旅游的决策、开发、规划、管理、监督等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社区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并将其作为开发主体和参与主体,形成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以保证旅游可持续发展和社区发展。
2.核心共识——维护和建构宗教性的社会资本。现代教化魅力是宗教旅游的核心资本,它是以宗教信任或宗教信仰为网络和纽带的文化及教化资源。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不仅包括寺庙、宫观、教堂之类的宗教场所,还包括教徒、虔诚的香客信众以及依托其上的宗教仪式、宗教活动神秘而肃穆的氛围等非物质性文化资源。
宗教性的社会资本体现在宗教意义的人类世俗活动以及财富积累等方面。如现代佛教在现存的商业化和世俗化的社会大环境中,必须在仪式、教义阐释、活动组织和社会建设上生成新的整合力、吸引力和解答力等附魅性要素,同时处理好世俗的经济性、宗教的神圣性和出世修身、入世建设的关系。对于佛教僧侣来说,尽管他们拥有不少数额的资产,甚至经管一定规模的产业,但是,佛教一切皆空、灭贪去执的基本教义决定了他们不可以像俗人那样拥有物质财富,除了必要的供养之外,财富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佛教并非以倡导贫困为荣。“恰恰是信仰的因素保证苦行与财富能够并存。财富从四面八方汇聚到寺院里,又以高涨的热情被投入到建福业的活动中。在财富积与消的流转的背后,蕴含着佛教徒们自度度人的理想和业报轮回的宗教讲论的力量”[12]。否则,佛教如果成了敛财的工具,僧人生活极度奢侈挥霍,将会损益自身的“社会资本”。
如果其经济、商业活动中的宗教性和神圣性的不断丧失,佛教、寺庙和僧人也就会逐渐被人遗弃。毫无疑问,佛教旅游人数和佛教寺院的收入增加得益于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一定形式和程度上配合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统筹发展的战略,也是佛教界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佛教界应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友好协商和沟通,共同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宗教场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道风建设,严格要求宗教人士的言谈举止文明,给信众和游客做出表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举办宗教知识讲座,举行宗教修行和体验活动,也可适当给游客赠送经书等宗教纪念品,特别是要注意通过一些活动形式宣传宗教文化的积极教义,引导信徒和游客养成健康、环保和乐观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当然,宗教人士的接待任务和组织活动不宜过多,应以自身的时间、精力和余力为限;对于僧尼,他们需要深入专心研习经书,守戒修行,还要掌握现代社会科学知识,深入思考和解答现代社会人生的困惑,才能用丰富的知识、智慧和符合现代人需求的新颖而有效的宣讲形式和内容为前来请教的游客指点迷津;以出世的态度、入世的行动,把宗教场所办成文化的圣地、修学和修行教化的道场,特别是能够积极回应现代人的心灵困惑的诉求,才能吸引海内外信徒和游客。
宗教旅游开发时,旅游管理者应具有宗教方面的专业知识,注重与宗教场所、宗教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维持好宗教场所里应有的宗教氛围,最大限度上减少对正常宗教活动的干扰,使宗教场所真正成为传承宗教文化的载体,而不只是成为一项单纯的旅游吸引物。旅游管理部门要着眼于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更新观念,跳出传统旅游的小圈子,树立大旅游的观念,不单单在景点上下工夫,更要在配套服务上下工夫,提高宗教旅游的整体创收能力。例如旅游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界人士,培养专业的宗教导游人才,规范旅游区饭店接待服务,使之符合教义和教规要求,等等。
另外,宗教旅游资源开发要适度。一方面,寺院内要保持较好的绿化环境,保持肃穆、清幽的宗教氛围,才能保证宗教旅游的质量,提高游客的满意度。为此,一些佛寺要注意限制游客容量。当然,宗教节日或举行宗教法事活动时除外。另一方面,要减弱宗教场所内的过度商业化倾向,寺观之内不宜随便开设商铺。宗教商品、手工艺品的开发等要体现宗教文化的品位,要兼顾宗教旅游的收益和游客的宗教文化消费需求。
3.收益共享——共赢共建。除了兼顾旅游开发商和经营者的利益之外,宗教场所作为特殊的“社会资本”,是景点魅力的核心,对宗教旅游景点的贡献很大,其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在门票收费上,对于宗教活动较为集中的景区,收费应经过宗教旅游社区代表充分的协商论证,套票收入应按比例分配给宗教场所和景点区的当地常住居民;门票价格不宜过高,对于信教群众实行优惠制度。这些措施是因为,宗教场所在搞好自养的同时,会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宗教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整治和社会公益事业。另外,景区的居民,因为要承受宗教旅游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和后果,为了调动他们参与和维护景点和宗教文化的积极性,适当地分割部分旅游收益或给予就业上的安排也是很必要的。当地居民享有宗教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后,才能深刻地认识到宗教文化对经济与社会的价值,从而促使其宗教文化自觉意识的复苏与加强,进而自觉保护和弘扬民族宗教文化,如参与保护宗教资源,尊重和延续宗教文化传统等。
总之,宗教旅游场域的各利益主体,只有相互合作,加强自律,积极建设、参与和服务于宗教旅游并在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上全面“增权”,实现共赢,才能推动宗教旅游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