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体育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思考_青少年教育论文

对学校体育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思考_青少年教育论文

学校体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学校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2-0005-07

       近些年来,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持续下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除探讨青少年体质健康下滑的表现、问题及原因外,许多学者更乐于从学校体育观念的角度思考问题的破解之策,学校强制体育理念就是其中之一,特别是刘阳、何劲鹏于2015年9月在《体育学刊》第5期发表的《我国学校强制体育的合理性探析》一文(以下简称《强制体育》)所阐述的学校强制体育观点由于关注到了制度价值,对我们进一步思考学校体育改革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作者却提出“现阶段对于学校体育改革来说,最大的麻烦还不是课程、教学的改革,而是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强制实施遭遇了合理性的危机”[1],这一观点夸大了在学校体育改革中制度强制性的作用,从根本上说,这是对学生体育权利认识模糊、对教育治理现代化存在误读的结果。本研究认为,强调学校强制体育虽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实非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下滑问题的良策,也不是学校体育改革方向和实践主流,顺着对学校强制体育问题的讨论,本研究将进一步就学生体育改革的本质、路径和方向等内容进行分析,进而反思破解学校体育改革困境的理论问题,与学界同仁交流。

       1 学生体育是权利还是义务:学校体育改革的本质探究

       《强制体育》一文为了论证学校强制体育的合理性,从历史与现实两个层面进行了阐述,从历史角度看,该文提出“强制是理性自由的必然需要”,并进一步梳理了我国学校教育强制体育思想的历史过程与实践状况,从现实层面看,该文提出“强制体育是阻遏学生身心弱化的迫切之举”、“是消解体育尴尬现状的良方”、“是遵循体育学科规律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持有学校强制体育理念的学者普遍赞同学校体育强制性的意义,除了提出历史上强制体育广泛存在外,更多是基于现实提出强制体育的积极作用,有学者就此指出,“在强迫安排、自愿接受和文化熏陶中建立起良好的体育意识,养成有规律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育的硬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背景下是能够获得效果的”,而且进一步认为“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学校采取了强制体育的手段,以此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收到很好的效果”[2]。但是这种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强制体育合理性的观点难有说服力。

       一方面,历史上强制体育观念的存在和普遍的实践活动不能做现代语境的解读。

       第一,过去许多国家实施强制体育的制度,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地理环境制约和国家战争情形的需要,主要体现出国家主义的教育目的,以闻名于世的斯巴达教育为例,斯巴达人作为外来民族,征服当地居民后,由于人数比例较低,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这种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其将军事体育作为主要的教育内容,时至今日,斯巴达教育因这种带有强制性味道的学校体育,已成为残忍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第二,近代以来一些教育家强制体育的教育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这种强制性本身是受传统教育理念影响的结果,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在当时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受体育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强制性的体育活动是否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也难有定论,时至今日,受教育权的保障已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加之受教育权已有“他赋”向“自赋”转变,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诉求已进入一个以多样性、自主性为特征的学习权时代,除了对接受教育基本条件保障的强烈关注,越来越多的学生关注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问题,劳凯声[3]就指出:“学习权说的出现表明受教育权利内涵的拓展开始为人们所意识并获得了一种确定的法理形式。一种以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为基本特征的弹性学习制度正在萌芽,它贯彻学习者本位的新理念,强调知识学习过程中的自主选择,体现对差异性的尊重与适应,追求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和种类以适应个人发展的独特性。”在保障学习权价值逐渐被社会所接受的背景下,为了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下降而提出的强制体育思想值得今天学校体育改革警惕。

       另一方面,秉持学校强制体育观念的学者在现状分析上提出两个论点,一是如《强制体育》一文所言,“学校体育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过程中,扭曲了强制性与教育性的关系”,这成为当前学校体育问题产生的根源;二是当前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提高是学校强制体育的结果。但学校强制体育与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呈现怎样的相关关系,并没有具体的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撑,这主要是由于,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本身受很多因素影响,单独提炼一个因素阐释两者之间关系十分困难,也会令人质疑。因此我们认为,合理性在哲学意义上更强调合乎理性,若要衡量诸如实施学校强制体育这样的教育政策是否具备合理性,除了对历史和现实的考量外,更为重要的是考察其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

       第一,合目的性是价值尺度,从合目的性角度看,关注点在于这项政策是想实现学校体育的什么目标,具体实施路径能否促进目标的实现,这实际是回答学校体育改革的本质问题,即学校体育是为了督促学生完成某种义务,还是保障某种权利,若为义务,则是学生体育义务;若为权利,则是学生体育权利。合目的性要从人本主义理念出发,衡量教育政策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合规律性是事实尺度,从合规律性角度来看,学校强制体育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考察他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体育规律。《强制体育》一文就合规律性的问题认为:“没有建立在生物基础上的身体操练及不符合体育学科发展规律的运动是无法达到遏制体质健康下滑功效的,因此学生在承受较大运动负荷出现疲劳时,就需要教育者的督促、鼓励和强制来完成训练任务,这一过程大部分学生并不情愿,是被强制的”,所以提出“运动技能的学习、运动兴趣的培养和运动习惯的养成是建立在必要的强制基础上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教育与体育的规律,从教育规律上来讲,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阶段性和顺序性,学生对体育锻炼认识偏差有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影响的因素,也是其价值观念处于可塑期的正常问题,怎可能通过强制手段就能解决?从体育规律来讲,学生体育素养的形成也不是通过强制即可实现的,有研究者通过对中学生整个训练过程和训练效果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提高中学生体育素养的规律,这些规律包括技能优先原理、据材选项原理、执行重于计划原理、动态平衡原理等[4]。合规律性本质上是要尊重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人的主体性,人需要的多样性表现在作为实践主体的多样性、同样实践条件下不同实践主体不同的需要倾向、同一实践主体不同实践条件不同需要倾向,人的主体性在于,需要的满足和对利益的追求是驱使人进行实践活动的根本动力[5]。可以说,主体需要的合理性是衡量价值判断合理性的标准,主体需要合理性的限度确定了价值判断合理性的限度[6],我们很难想象,不是从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出发,而是认为学生具有惰性和畏难情绪而提出强制体育,就能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能培养学生的体育锻炼兴趣,能促进学生体育素养的形成,抑或能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学校强制体育理念本身,我们之所以质疑,主要还是源于对学校体育改革本质的不同看法,进一步说,也就是学校体育是学生的权利还是义务问题。学校强制体育理论的症结在于,一方面,认为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下降是推动学校体育改革的主要动因,那么反过来说学校体育改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所以并不反对学校体育实现的是学生体育权利;另一方面,学校强制体育理念又主张通过强制的方式来实现这一体育权,其错误就是,有意回避了强制与权利之间的矛盾,主张通过强制的力量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最终实现学生体育权。学校强制体育论者对强制与权利间关系的论证可以从《强制体育》一文寻见踪影,“强制性实施和强迫性接受的结果是学生体育意识的培养、体育活动习惯的养成、体质的增强和健康水平的提高”,简而言之也就是强制性的结果实现了学生的权利、保障了学生的利益。但事实上,我们理解权利通常包括五个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7],与权利主体对应的是义务主体,这一主体本应是为权利实现提供积极作为和不作为的职责,这涉及三个方面,即不能干涉权利,应为权利实现提供条件保障,并为权利损害提供救济。尽管有学者质疑体育权是一种权利泛化语境下的虚构概念[8],但体育权作为一种权利被提出,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进步和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的必然结果,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由于学校体育中的体育权是常见的体育权表现形式,因此学界对其进行了专门研究[9-10]。我们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是因学生接受教育的身份而取得,如果个体的学生身份丧失,涉及的则是其他体育权问题,而不是专门的学生体育权利问题,因此从这个获取资格上来讲,学校体育本质是保障学生体育权利,而学生体育权利又是受教育权或者学习权的一种内容形态,应放在受教育权和学习权保障这一理论框架下去思考。此外,持有学校强制体育理念的学者若从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高后对社会、对国家的积极意义谈起强制体育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则具有一定说服力,但这和学生体育权不是一个框架内的问题,属于另外一个层面的思考,而且也需要平衡与学生体育权的关系。

       2 学校强制体育还是强制学校体育:学校体育改革的路径思考

       从已有研究来看,学界强制体育的观点主要是指“学校强制体育”,并没有学者提过“强制学校体育”概念,但从讨论结果来看,我们不能不提出“学校强制体育”这一理念是想强调学校应该实施强制性的体育教育,还是教育治理主体应该强制学校实施体育教育这一疑问,由于这一概念没有确定清楚,导致对策建议上要么走前人研究老路,要么走向了无法理依据的昏路。何为“学校强制体育”?提出这一理念的许多学者并没有具体界定,似乎这已是被广泛认可的专业术语,刘阳、何劲鹏[11]另有撰文提出,强制体育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形式,明确学校体育课程的主要任务并强制执行,并认为新时期学校的强制体育并不是“强迫体育”、“专制体育”,而是一种引导和治理的手段。这一概念同时囊括学校强制体育和强制学校体育两个含义,定义的不清导致结论存疑,对于学校强制体育概念,钟明宝[12]的观点更为清楚和合理,认为体育与健康课程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通过必要的强制去实现。这是以深化和完善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深化为目的,以学生体质与健康促进为中心,通过特定的强制性形式,规定特定的强制内容实现强制性与自主性、灵活性的融合,推进学校体育的改革,并通过各种强制手段,有效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控制学生体质下降这一社会问题的蔓延。在此基础上,钟明宝提出新时期学校强制体育的基本形式有法定性的强制、规范性的强制和规律性的强制。

       学校强制体育和强制学校体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解决当前学校体育问题的完全不同的路径和方式。学校强制体育,学校是主体,涉及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和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回应受教育权问题,而强制学校体育,实施主体应该是外在的治理主体,从现状看,社会、家长和市场还很难涉入学校体育改革问题,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那么后者实际是关注政府与学校在学校体育改革过程中的关系,本质上是回应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强制体育》一文以学校强制体育涵盖了学生受教育权问题和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导致对策建议中更为关注对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监督、问责,文中还提出这种强制“包括对实施学校体育教育的教育机构的约束,保障学生在学习目的、学习内容、学习场所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令人难以理解“学校强制体育”怎样保障了“学生自由选择的权利”,既然是自由选择,为何又要强制呢?对于学校强制体育理念处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落脚点问题上,钟明宝[12]则承认这种强制的必要性,他认为学校实施强制体育理念的提出,力图通过特定范围的强制,把强制性的理念有机融入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之中,并提出在特定情况下,在学生没有特定知识基础,没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的前提下,“填鸭”也是一种有效的做法,只不过是要注意“填”的方式而已。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实际上学界对强制体育实施路径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方面是主张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强制学生参与体育活动,这在实践中也广泛存在,如一些学校采取将学分与体育课程挂钩,或者强迫学生参与早锻炼等方式推行强制体育等。但实践中学校强制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是学校强制体育的针对性问题,主要涉及对象和内容,以高校为例,从对象来看,体育在其专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更应该实施强制,而其专业发展与体育关系不大的则应该采取其他路径,从内容来看,学校强制体育更应重视学生体育参与性,而不是体育统一性,第二是底线问题,学校强制体育倾向强制理念,就不可能是一个拔高的要求而应该是最低底线的要求,那么何为底线,我们认为这需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实际,以不损害学生健康为底线来思考具体问题,第三是程序正义的问题,尽管学校强制体育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必须是基于程序正义做出的决策,在实践中,一些高校在学习途中将学生体育锻炼结果与能否获取学位证挂钩,这些决策都是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学校能够提前告知自己人才培养的标准,保障学生知情权,我相信体重200斤的学生是不可能去选择要求50米必须跑出7秒才能毕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是主张教育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强制学校推行体育教育活动,这在实践中多是考虑到一些学校基于应试教育、人身安全等原因减缩甚至取消体育活动的不良现象。另外,近年来,强制体育的形式有了实质性的一些变化,使得学校强制体育和强制学校体育问题找到了新的利益共同点,促使政府、学校、家长等强制学生参与体育课程和活动,社会也积极为学校体育提供各种资源,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体育项目被纳入中考和高考中去,这让许多长期关注学校体育问题的学者倍感兴奋,但有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体育应试的担忧。的确,当前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本来就与应试教育有许多关系,不是改变应试教育局面而是力图通过应试教育的手段解决学校体育的问题在依据上实在令人费解。所以说,尽管学校强制体育是基于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现状,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为目的的具体路径和手段,但这一路径的有效性值得怀疑,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陷入侵害学生权益或者将学校体育拖入应试教育中去的风险。

       3 制度还是其他:学校体育改革的依靠何在

       根据社会学的理论,社会互动的基本形式有竞争、冲突、强制、顺应与顺从、合作等。所谓强制,作为社会互动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互动的一方被迫按照另一方的某些要求行事。强制的核心是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统治或制约[13]。哈耶克[14]提出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由于强制行为本身有对他人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因此秉持学校强制体育的学者较为关注为强制行为本身寻找正当性依据,而从制度层面寻找这种正当性依据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强制体育》一文中为了论证“学校强制体育合理性推进的实践价值”,作者提出3个观点,一是学校体育教育的有序发展需要顶层制度设计,二是学校体育现有政策需以强制体育问责方式落实,三是基层学校体育政策的执行力需要强制督导。作者认为“通过顶层设计的法规、政策的合理制定以及执行过程中必要的宣传、引导、规范来保障法规制度的强制落实”能够有效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在教育实践中,强制观念需要借助于教育管理手段发挥,而这些管理手段需要制度提供权力来源支撑,是一种被限制了的管理权力。相比其他途径,通过制度手段实现教育强制更有效率和能够建立其实施的合法性,但在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下降、保障学生体育权等问题上,制度所具有的优势是十分有限的,这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学校教育中强制与自由关系十分复杂,通过制度因素实现强制与自由间限度的调控不具备可操作性。一方面,强制只是为实现教育目的采取的一种教育活动中的互动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引导、激励、说理等其他教育互动方式,而且现代教育理念也认为,学校不是监狱,强制行为绝不是教育活动首先应该使用的教育方式,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效的基础上,不得已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因此这种方式只能位居补充性次要性的地位,在能够有其他方式解决学校体育问题的前提下,强制体育行为应该被禁止和批评。如果说制度在学校强制体育中有何作用的话,那就是对学校强制体育行为保持高度的警惕,通过限定实施主体、严格实施程序、强化实施监督、规范实施内容角度限制这种强制权力,而并非通过制度去保障他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学校体育教育是一种复杂的教育科学活动,不仅具有自身的内在规律,还需要实施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学者提出,“学校教育一方面必须防止以教育名义对求教者强制和驯化,另一方面,帮助受教育者承担在追求教化中实现自我创造的道德责任”[15],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难以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复杂情形进行描述,加之学校对办学自主权的诉求,通过制度途径强制学校体育行为阻力太大,最终只能导致政策失灵(如无法执行)或者目标异化(如将体育纳入应试教育桎梏)。

       既然制度是用来约束强制力而非保障他的实现的,那么制度对于学生体育权利实现就没有作用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制度应为保障学生体育权利起到重要作用,只是这种作用不应体现为强制,而是确定服务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服务机制角度看,制度应该明确教育治理主体在学校体育改革条件保障中的义务和责任,学校体育问题不是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的唯一因素,我们也不可能寄托于学校强制体育改变这一现状,外部的人才选拔机制、社会体育服务的欠缺、家长教育观念的滞后、媒体舆论的误导等都是造成青少年体育实践活动偏少、体质健康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体育改革需要教育治理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而制度在保障这种服务供给中具有优势。从激励机制角度看,许多学校不仅不重视体育,甚至挤占原本不多的体育课时,与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一些负面激励问题有关,在现有教育激励制度下,学校认真开展体育活动,业绩难以被肯定,而体育活动开展次数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率的提高,由于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不完善、难执行,就导致这样的现象,一些小学下午三四点放学后,不愿意学生停留校园进行体育活动,而是尽快将学生赶出学校,减轻自己的安全责任负担,而在正面激励方面,现有学校绩效评价机制更看重学生的升学率、就业质量等,考虑到教育资源有限性,学校主体更乐于集中自身优势,在教育收益高效性、成果展现直观性的教育内容上下足功夫。要改变这种机制,也只有通过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根据激励理论,激励力=效价×期望值,我们应重视学校体育,确保学校主体和学生主体通过实施体育活动能够带来较高的满足程度(满意度),同时提高这种预期值的实现机率,而非寥寥几个体育先进学校的表彰激励。

       4 教育治理现代化语境中的学校体育改革

       学校体育改革是对学校体育实践中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局部或根本调整,涉及主体、客体及其内容。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学校体育改革只关注对学生主体施加影响,忽略了其他主体的参与性和学生主体的权利保障问题,最终导致了学校体育中的劳动化偏向、纯技能化目标、军事化方式以及强制性理念等改革异化问题产生,学校强制体育是一种试图以外在压力促进学生内在体育心理和体育行为改变的教育方式,由于难以把握学生差异性的体育需求和阶段性的发展特征,学校强制体育的实施容易引起受教育者排斥,并在体育安全事故中将学校推向不利地位。学校体育改革要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和体育训练的规律,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到体育课程、课外活动、体育安全、师资队伍建设、体育条件保障、体育评价与激励、学生体质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充分考虑到学生体育发展的愿望并予以积极引导,方能取得实效。在当前积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学校体育改革将面临更多的教育诉求,也拥有了更好的变革机遇,在认可教育治理现代化语境的法治化、民主化和效能化特征基础上,我们认为今后学校体育改革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是学校体育改革应遵循法治化原则,协调各方教育利益,切实保障学生体育权利。学校强制体育有损害学生体育权利的风险,而且拥有强制力的政府或者学校可能因此获得更多的教育利益,例如在功利化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和学校将学校体育推进应试教育的泥潭,注重学生的技能提高和分数获取,远离学校体育“健康第一”的主体需要,法治化原则就是通过学校体育权力的分化,充分保障政府、家长与学生、学校、社会、市场等多方主体的教育利益和参与可能性,我们认为重点在两个方面,即学校体育的资源供给和学校体育的风险规避。站在学校体育的资源供给角度,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的积极因素,保障学生体育实践的外部条件是解决学校体育问题的根本出路,因为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与其锻炼方式不佳、锻炼频率不高有关,造成这些问题则又是资源有限导致没有锻炼的场所和应试教育激励导致没有锻炼机会及锻炼意识产生的,这些根本性问题并不是依靠强制力能解决的。站在学校体育风险规避角度,地方政府、学校等对开展学校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与其风险有关,学校体育活动中相比对学生体育发展有利的项目,风险系数小的体育活动更受青睐,法治化原则需要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学校体育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理论上讲,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问题也很复杂,在高等学校本应适用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上考虑一般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标准,而在中小学多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具体要考虑受到体育伤害学生的年龄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对学校的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不同。但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法律分析机制却很难产生作用,无论何种原因,学校所要承担的体育风险责任几率要高很多,在负面激励影响下,许多重视对抗性体育活动或者体育校外活动的学校成为学校体育中的孤例和奇葩。学界对学校体育伤害纠纷破解之策思考较多,如建议从法律保障和构建保险体系两个方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保障[16],总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减轻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责任压力,推进学校体育伤害赔偿社会化改革是保障学校体育改革的法治化趋势。

       第二是学校体育改革应采取民主化治理路径,激发各方参与活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以实现学校体育增值。协同治理是教育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我国教育治理范式的变革方向,在学校体育改革中,也应通过民主化治理路径的构建,实现学校体育发展的协同治理目标。2014年4月21日教育部颁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及《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3个文件。有学者提出这些举措实现"三个转向",即从过程管理转向结果管理、从弹性政策转向刚性政策、从边界模糊转向边界清晰,这些新举措,强调齐抓共管、凝成协同效应,这对打破当前学校体育工作的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17]。民主化路径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现学校体育课程结构合理化、办学目的正义性的基本路径,民主化路径表现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路径多样化、治理目标差异化3个方面,主体多元化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学校体育改革过程中的专业力、资源供给力、公正力的协同,路径多样化就是学校体育改革应注重学校体育的实效性,不拘泥于活动形式和内容,结合师资实际、办学条件实际、学生诉求实际,形成具有区域性、特色性的学校体育发展模式,目标差异化就是充分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地域特征、专业特征、职业愿望等因素,因材施教,将外部体育影响与学生内在体育期望统一起来,将体育实践内化为学生内在的学习愿望,实现学校体育中的终身体育思想。

       第三是学校体育改革应注重效能化的目标,促进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学校体育资源十分有限,各方治理主体诉求又有差异,围绕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将成为今后学校体育改革的趋势之一。当前学校体育已在逐步摆脱技能化的发展趋向,将学生体质健康摆在教育的第一位,人们追求健康长寿和改善生活方式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主体需要是“健康第一”思想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学校体育领域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以培养学生终身健康发展为主导的思想。“健康第一”思想是统领学校体育其他指导思想的最佳选择。以“健康第一”思想作为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的主导思想,这是学校体育观念演变的必然,也是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和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现实需要[18]。效能化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涉及经济效益、教育质量和效率、教育满意度、教育公平等诸多方面,政府、学校、社会、市场各具有自身优势,但也存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等困境,如何协调这些优势,克服困境,是提升学校体育实践效能的重要议题,还需要深入思考。

       总之,学校强制体育理念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托和实践经验,难以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下降的棘手问题,也不可能成为学校体育改革的主流趋势。学校体育改革作为一项价值高度介入的教育实践活动,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体育规律,在教育治理现代化语境下考量变革方略的法治化、民主化和效能化问题,既要实现适应学生身心发展需要,保障其体育权利,也要符合教育公平的制度目的,实现学校体育治理的现代化。

       本刊责任编辑注:此文中提到《我国学校强制体育的合理性探析》一文转载于《体育》2016年第1期,可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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