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马克思主义原初真面目: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先决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先决条件论文,真面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05-0007-06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列在改革开放以来十大宝贵经验的首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无疑将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石。然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先决条件,那就是正确和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时所赋予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他们在世时的发展,还马克思主义的原初真面目。因为我们所提出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中国化”。我们尽可以根据时代的变化和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些观点已经不再适用了,或者需要进一步发展,也可以认为由于受历史和个人认识的局限,他们的某些看法在当时就是错误的,但是,不能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断章取义,曲解他们的观点来为自己的某种主张作辩护,像康有为托孔子改制那样。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卷帙浩繁,难以要求全部卒读,加之时代相隔一百多年,中国与欧洲的国情又相距甚远,因而在社会上和理论界出现了对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论述的不同释义,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对此,应该通过充分说理的讨论来加以辩证。笔者正是抱着这样的宗旨,提出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理解中一些有争议的命题进行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无关吗?
马克思历来重视所有制问题,认为:共产党人“在所有这些运动(注:指革命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1](p.66)是否把所有制问题作为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与其他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可是,有些人在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时,却避而不谈所有制问题,似乎这个问题已经无关宏旨了。也有些人把分配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他们把不触动私有制主体地位而只强调公平分配的民主社会主义者推崇为马克思主义的正统继承者。对此,需要通过经典原著和史实的研究来加以辨析。
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未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的初期,需要先实行国家所有制作为过渡。“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于是,国家就“自行消亡”。[2](p.297)
那么,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主张,在马克思逝世后是否已被恩格斯改变了呢?没有。就在恩格斯逝世的那一年(1895年),他还为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了导言,明确地说:“使本书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里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3](pp.536-537)
有人指出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命题,似乎他也主张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仍应归个人私有。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否有这样的含义呢?否。请看原文:“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p.874)这段话里,明确地把“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区别开来,很难说后者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再请参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的一段话:“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5](p.386)可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其实也就是社会所有制,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当然,马克思的这段话里包含着对公有与个人所有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深刻思考,我们可以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的角度得到有益的启示。
至于对民主社会主义者不触动私有制主体地位而只强调公平分配的主张,马克思早就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过了。他认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6](p.436)而在恩格斯逝世以后,第二国际的社会民主党人在所有制问题上与马克思主义渐行渐远也有一个历史过程。起初,他们许多人还是主张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其后,特别是他们在某些国家执政时推行国有化受挫以后,就逐渐淡化乃至取消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主张,转而把注意力集中放在分配问题上,形成不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只讲分配的民主社会主义。与此同时,这些民主社会主义政党也逐渐疏离乃至放弃马克思主义。目前,所有主张民主社会主义的政党在其纲领中已经不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最好的也只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其多个思想理论来源之一。淡化乃至取消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主张与疏离乃至放弃马克思主义这样两个过程几乎是同步的,这也反过来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与公有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是要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主张是一贯的,但是他们对于实现这种替代的过程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都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阐述。现在看来,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实现这种替代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确有估计不足之嫌。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更应格外重视这一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前二十多年,由于超越经济发展的要求过早地力图消灭私有制,不仅没有对经济发展起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严重破坏的后果。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充分估计到实现这种替代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认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7](pp.379-380)在这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内,在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私有制经济还有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至于中国的公有制,由于时代的变化,国家并没有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在革命人民夺取政权后迅速开始消亡,而是将长期存在,因而它的主体仍是国有制,而不是社会所有制。如何搞好国有制企业,特别是解决它的效率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里面不仅有经济体制的问题,而且更有政治体制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党的十六大又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坚韧不拔而又脚踏实地的那种“毫不动摇”的态度,而不应丧失信心,采取回避和动摇的态度。
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制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吗?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股份公司的出现表示高度的关注,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结果。它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对于缓解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有作用的。可是,有人却就此肯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股份制本身是属于社会主义形式的。事情果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读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
“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8](pp.498-499)请注意,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向股份形式的转化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并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界限之外。
那么,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意味着什么呢?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8](p.495)这就是说,股份形式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使它成为再转化为生产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的社会财产的必要的过渡环节,而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本身。把这一点讲得更清楚的是恩格斯加的注。他举英国联合制碱托拉斯的实例,指出“在英国,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的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8](p.497)可见,股份形式只是为剥夺资本主义私有资本做好准备,而没有实现剥夺本身。
可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生前,股份制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还没有股票上市、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更没有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因而也就不会有由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对于这样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可以作进一步的探讨的。党的十五大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可以说是根据时代的变化和中国的特殊国情对马克思主义关于股份制理论的发展。
三、恩格斯后期完全否定暴力革命吗?
恩格斯在1895年为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承认马克思和他曾在对1848年革命的看法上存在错误。这是什么样的错误看法呢?有人认为,这意味着他们对暴力革命一般的否定。这显然与恩格斯的原意不符。
恩格斯在导言中指出:“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暴露出我们当时的看法只是一个幻想。历史走得更远:它不仅打破了我们当时的错误看法,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条件。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过时了,这一点值得在这里比较仔细地加以探讨。”[3](p.538)对这段话应作何理解呢?
首先,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和他的错误看法是没有认识到“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经济“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3](p.540)。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p.592)这样的原理,显然他们当时对革命形势的判断是错误的,但这里面并不包含一般地否定暴力革命的意思。
其次,恩格斯认为过时的是“1848年的斗争方法”。由于城市驻军的增多、特别是武器的变化等的影响,“旧式的起义,在1848年以前到处都起过决定作用的筑垒巷战,现在大大过时了。”[3](pp.545-546)显然,过时的只是筑垒巷战的斗争方法,而不是暴力革命本身。
不错,恩格斯在后期曾高度评价德国社会民主党利用普选权所进行的成功的合法斗争,认为选举权已“由向来是欺骗的工具变为解放的工具”。[3](p.545)但是,他并没有一般地否定暴力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历来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有两个途径:一是暴力革命;另一是和平过渡。马克思在1871年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说:“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应该再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9](p.352)为什么仅限于“大陆上”呢?正是因为他认为英国有议会具备实权的民主制度,因而有可能实行政权的和平过渡。由于情况的变化,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就进一步指出:“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3](p.414)可见,恩格斯并没有否定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两个途径的理论,而只是在有可能和平过渡的国家名单中,增添了法国和美国罢了。
不过,德国并不在这个名单之列。因为德国国会只是“专制制度的遮羞布”,“帝国国会及其他一切代议机关毫无实权”,必须考虑“这个社会是否还要像虾挣破自己的旧壳那样必须从它的旧社会制度中破壳而出,并且必须用暴力来炸毁这个旧壳”。[3](p.414)恩格斯在《答可尊敬的乔万尼·博维奥》中,更严正声明:“我没有说过‘社会党将取得多数,然后就将取得政权’。相反,我强调过,十有八九的前景是,统治者早在这个时候到来以前,就会使用暴力来对付我们了;而这将使我们从议会斗争的舞台转到革命的舞台”。[3](p.443)这就是他一再强调德国社会民主党要很好利用普选权来增加自己在人民中的影响力而避免在条件不成熟时仓促地发动暴力革命的原因。就在恩格斯逝世的那一年,还在谆谆教导外国的同志们不要放弃自己的革命权,因为“革命权是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3](pp.550-551)这难道还可以认为恩格斯后期曾一般地否定暴力革命吗?
中国共产党曾进行二十多年的武装斗争,以推翻旧政权,建立新中国,这就中国长期以来曾是一个专制宗法社会、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而言,无疑是应该充分肯定的。问题在于向旧统治者夺取政权和执政后建设新社会具有不同的行为逻辑。党在执政以后,特别是在胜利地镇压了旧统治者的反抗以后,还长期地继续“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搞革命的群众运动,不适当地过分使用暴力的强制手段,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是应该引以为深刻教训的。但是,我们需要正确地吸取教训,不能由此就“告别革命”,用曲解恩格斯后期的言论,来一般地否定暴力革命。
四、怎样理解马克思说“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马克思曾在19世纪70年代末对拉法格说:“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有人就此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自己前期学说的否定,其中就包括《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和《哥达纲领批判》等。难道这符合马克思讲这话的本意吗?显然不符合。
恩格斯在1882年11月致爱德华·伯恩施坦的信中说:“您屡次硬说‘马克思主义’在法国威信扫地,所根据的无非就是马隆①的陈词滥调。诚然,法国的所谓‘马克思主义’完全是一种特殊的产物,以致有一次马克思对拉法格说:‘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9](p.487)可见,马克思说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这里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是带引号的,是法国当时的“一种特殊的产物”,而并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针对这种特殊的所谓“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只好带讽刺意味地肯定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了。
恩格斯在1890年又重提马克思的那句话,这是因为当时在德国又出现与70年代末类似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在《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指出:“在理论方面,我在这家报纸上看到了(一般来说在‘反对派’的所有其他报刊上也是这样)被歪曲得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其特点是:第一,对他们宣称要加以维护的那个世界观完全理解错了;第二,对于在每一特定时刻起决定作用的历史事实一无所知;第三,明显地表现出德国著作家所特具的无限优越感。马克思在谈到70年代末曾经在一些法国人中间广泛传播的‘马克思主义’时也预见到会有这样的学生,当时他说……我只知道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3](p.396)他在同年又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说:“所有这些先生们都在搞马克思主义,然而是10年前你在法国就很熟悉的那一种马克思主义,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大概会把海涅对自己的模仿者说的话转送给这些先生们:‘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9](p.590)事情已经再清楚不过了,马克思所否定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龙种”,而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的“跳蚤”。
五、恩格斯后期放弃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了吗?
1886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附录》中曾复述该书所强调的一个论点:“共产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人阶级的党派性学说,而是一种目的在于把连同资本家阶级在内的整个社会从现存的狭小范围中解放出来的理论”,并认为“这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正确的,然而在实践中却是绝对无益的,有时还要更坏”。据此,就有人认为恩格斯后期已经放弃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了。事实上,如果不是把原话截头去尾,而是把这段话前后文引全的话,就会清楚了解这段话的原意,而不会作出这样错误的解读了。恩格斯这段话的原文是:
“正如人的胚胎在其发展的最初阶段还要再现出我们的祖先鱼类的鳃弧一样,在本书中到处都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主义从它的祖先之一即德国哲学起源的痕迹。例如,本书很强调这样一个论点:共产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人阶级的党派性学说,而是一种目的在于把连同资本家阶级在内的整个社会从现存关系的狭小范围中解放出来的理论。这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正确的,然而在实践中却是绝对无益的,有时还要更坏。既然有产阶级不但自己不感到有任何解放的需要,而且全力反对工人阶级的自我解放,所以工人阶级就应当单独地准备和实现社会革命。”[10](p.297)
《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是出版于1845年的恩格斯早期著作。恩格斯在其英国版附录中承认这本书的论点有不够成熟的地方,具有“德国哲学起源的痕迹”。他接着就举了“共产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人阶级的党派性学说,而是一种目的在于把连同资本家阶级在内的整个社会从现存的狭小范围中解放出来的理论”为例。现在看来,这句话的提法不应是“不是……而是……”,而应是“既是……又是……”,才更为合理。为什么说“这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正确的”呢?因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全人类当然包括资本家阶级在内,所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正确的。可是不要忘记,资本家阶级的解放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如果由此工人阶级就在当前的实践中放弃对资本家阶级的阶级斗争,企图通过道德的说教就让资本家阶级自动地从现存的狭小范围中摆脱出来而实现自身的解放,那无疑是“绝对无益”,甚至“更坏”的。因为“有产阶级不但自己不感到有任何解放的需要,而且全力反对工人阶级的自我解放”,所以,工人阶级只能“单独地准备和实现社会革命”。在这里,恩格斯丝毫没有放弃共产主义理想的意思。
诚然,恩格斯曾在1893年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谈话中,说过“我们没有最终目标”这样的话,这是否意味着他放弃共产主义的理想了呢?如果我们接着往下看这段谈话时,那就不会作出这样的论断了。“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时,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3](pp.561-562)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占有,不正是共产主义的占有方式吗?哪里有什么放弃共产主义理想的意思呢?可见,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没有最终目标”,是指即使实现了共产主义,这个社会还是在继续变化和发展着的,而不是凝固不变的。如果再参照一下1890年恩格斯致奥托·冯·伯尼克的信:“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9](p.588)这时问题就更清楚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而不变的是“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
即使到了1894年,即恩格斯逝世的前一年,恩格斯在应朱泽培·卡内帕的请求,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达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时,写道:“除了《共产主义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p.666)这样的“联合体”,难道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吗?由此可见,恩格斯自参与创立马克思主义以来,自始至终都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的。
中国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按邓小平所说,这是一种“不够格”的社会主义。[7](p.225)正因此,中国社会离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还相距甚远,其间还存在着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我们已经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11](p.43)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共产主义理想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了。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内容既广博又深刻,且其写作的年代又相距颇远,要正确和全面理解其真意和精髓,其艰巨可知。笔者年届耄耋,知识不足,精力有限,对此已不存奢望。但鉴于此事的重要性,因而不避力绌,选择人们在解读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存在的五个有争议的问题,做一点辩证的剖析,以期作为引玉之砖,引起有志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这就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
注释:
①马隆是法国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机会主义派别——可能派的首领和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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