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还需要“以德治官”--兼论用传统道德文化培养官员的“三感”_依法治国论文

“依法治国”还需要“以德治官”--兼论用传统道德文化培养官员的“三感”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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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5]03-0050-04

      10.13553/j.cnki.llygg.2015.03.012

      从世界尤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治理腐败的经验来看,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方法或者途径无疑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要做好防治腐败工作,除了在继续对腐败采取高压态势以赢取充足的时间来制定有效的预防官员腐败的制度(包括体制和机制)之外,还必须要充分发挥德性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王岐山就明确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一旦在德上出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1]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在依靠“制度反腐”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德性文化对于腐败的预防。然而,学术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正视这一个问题,尤其是在一部分“制度反腐至上论者”或“法治万能主义者”那里,这个问题经常被忽视,他们往往片面地强调制度反腐的功能,却看不到德性文化预防腐败的作用。值此之故,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背景,拟对“以德治官”的问题以及运用传统德性文化以预防官员防腐的问题作一个探讨。

      一、“以德治官”也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力量

      不管持何种“人性论”假设,我们都不能否定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存在作恶的倾向与可能性。那么,为了预防人们作恶,就需要对个人的心性与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或者控制。一般来说,约束个人的心性与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律,一种是他律。“自律”是指依靠思想道德的约束,“他律”是指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出于对人性持完全悲观的态度——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弃恶从善”的可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选择了用“他律”手段来约束个人的心性与行为。再加上,人们对政治权力又持极不信任的态度,先有如,英国史学家阿克顿的名言:“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后有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警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由此,西方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以民主宪政为基础的“分权制衡”机制用以约束和控制政治权力进而防止官员腐败。从历史经验来看,依靠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即“他律”手段来预防腐败确实是有成效的。根据几个著名调查机构关于腐败问题的调查,比如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CPI)、世界银行的全球治理指数、全球廉政指数,实行“分权制衡”的英国、加拿大、德国、美国以及日本等西方资本主义国的清廉指数在世界上的排名一直遥遥领先。而且,防治腐败的制度越是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它们的清廉指数就越高;反之,则不然。总而言之,完善的“他律”手段即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的发生。

      不过,需要指出的,在充分地肯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制度反腐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很难说德性文化对于这些国家的预防腐败工作就没有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普遍存在着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对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以信众最多的基督教为例。基督教认定“每个人都是上帝面前迷途的羔羊”,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存在着“原罪”,因而号召人们“行善积德”以赎罪从而在“此岸生命”终结之时能够进入到充满欢乐与幸福的“彼岸天堂”而不是“作恶多端”以至于进入到充满恐惧与惩罚的“地狱”。受基督教的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一方面,人们会对犯罪行为和腐败行为产生愧疚感和负罪感;另一方面,人们会担心犯罪和腐败行为会使自己遭到上帝的抛弃以至于在生命结束时进不了天堂而只能进地狱。所以,人们会在内心深处克制自己的犯罪倾向或者腐败动机。而且,即使人们产生了违法犯罪的冲动,也不会是没有底线的。西方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已经得出了这方面的结论,比如,Chang-Golden(2004)、Herzfeld-Weiss(2003)等人在研究中就认为,宗教信仰与权力腐败成负相关关系,宗教信仰越是普遍和虔诚的国家,犯罪和腐败行为的概率越低。[4]除了宗教信仰能够协助制度有效地预防官员的腐败之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世俗道德对于预防官员的腐败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在美国,人们对政治领导人尤其是总统会提出比一般民众更高的道德要求。政治职位的候选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他(她)才能够当选;否则,是不能当选的。而且,当选后的政治领导人一旦暴露出道德方面的劣迹,也会立刻遭到弹劾,直至被民众赶下政治舞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新当选的总统在就职仪式上,一般都会手捧《圣经》进行宣誓,以向上帝表达自己的虔诚。这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以德治官”,其防腐作用也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传统中国是一个“德治”盛行的国度。中国古代社会十分注重运用德性文化来约束和控制个人的心性与行为进而在政治领域尤其强调运用“以德治官”来预防和惩治官员的腐败。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视“德”和“礼”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之策,他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儒家的另一位集大成者孟子也非常强调“道德”对于引导政治人物行为世范的作用。他指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离娄上》)总而言之,在儒家看来,个人的道德修养是选官用官的根本标准,“修身”始终是“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条件。“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虽然儒家的“以德治官”容易造成广大儒家士大夫对以“天子”为中心的一姓私有的国家政权盲目地尽愚忠,但是,它对于预防官员的腐败和塑造清官廉吏也确实发挥了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在中国历史上,总的来说,受过儒家思想的系统训练尤其是受德性文化教育的汉族知识分子官员明显地要比那些较少地受儒家思想文化教育的官僚拥有更强的思想定力和更优的政治品行,因而也较少地发生腐败。比如,西门豹、赵广汉、黄霸、诸葛亮、包拯、陈希亮、狄仁杰、海瑞、况钟、汤斌、徐有功、于谦、于成龙等人,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一官来此几经春,不愧苍天不负民。”这正是以上清官廉吏的真实写照。相应地,近代以来,随着儒家思想文化在中国内地的式微乃至衰败、断层,中国官场上的清官廉吏就极为罕见了,而权力腐败却成为中国官场的常态甚至是一股潜在的主流。这进一步证明了“以德治官”即德性文化对预防官员的腐败尤其是在反腐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具有不容否定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在防治权力腐败问题上,法律制度能够起主导作用和关键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已经成为一个共识甚至是真理。但是,在肯定和强调法律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思想道德对于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在一些关键的时刻,思想道德在控制人的心性与行为上甚至能够超过法律制度——思想道德高的人相对不容易腐败,而思想道德低的人更容易腐败,并且,腐败起来也毫无底线。这可以凭借我们的生活经验得到论证。一言以蔽之,“以德治官”也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力量。

      二、中国共产党的反腐离不开“以德治官”

      对于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历来也是深恶痛绝的。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松懈过对自身腐败的预防与惩治。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腐败不仅会影响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而且还会侵蚀共产党的肌体乃至灵魂,从而消解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至于最终动摇其在中国的执政根基。尤其是,腐败的中国国民党失掉政权的现实案例更是给中国共产党提供了深刻的教训,使得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的腐败不敢有丝毫的掉以轻心。因此,建国伊始,夺取了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就马不停蹄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反腐建设,其中,典型的有如“三反”、“五反”运动。然而,由于受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局限,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学习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腐模式,即在宪政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而是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即在中国共产党高度集权的领导下,建立一套具体的体制、机制来防腐、反腐。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先后设立国家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防治腐败的廉政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又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设立国家防治腐败局,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防腐反腐的体制、机制。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具体的反腐体制、机制对于腐败的预防是极为有限的,它自始至终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官员的腐败问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没有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新中国建立的头30年,由于受毛泽东思想的深刻影响,中国官场上的腐败现象还不是特别的严重。但是,进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官员的腐败却是令人触目惊心的。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官员的腐败更是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史无前例的地步。[5]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层亦有察觉,并以大无畏的历史勇气作出了一个判断。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大会上,时任总书记胡锦涛把“消极腐败”列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6]这充分地说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针对官员权力的肆无忌惮和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权力腐败,中共十八大以后,新任总书记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7]应该说,习近平在攸关中国共产党的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及时地找到了一个解决腐败问题的相对有效的突破口。而且,为了替制度反腐赢得宝贵的时间,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新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带领中纪委重拳出击,铁腕反腐,先后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并展开了对地方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多轮巡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表现在,从十八大闭幕(2012年11月14日)至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2014年10月20日),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先后有55名省部级及以上的高官落马;其中,副国级及以上高官就有3名,甚至还包括1名军队上层的重要领导人。而落马的低级别、低层次的官员,更是多达6万多名。总体来看,中国官员的腐败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官场上的风气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变,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有所恢复和提高。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这将预示着过去两年来被一些专家和学者所称谓的“运动式反腐”、“权力式反腐”[8]会逐渐转入“制度反腐”的常态化轨道。在这样的背景下,习近平一再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逐步兑现,并会有实质性的进展。而且,归根结底来说,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能够取得多大程度的进展,将主要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建设方面能够走多远,或者说,将主要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然而,就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内在规定性而言,无论中国共产党在未来如何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她都不可能学习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历史所证实了的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防治腐败模式,即建立以宪政民主为基础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这就意味着,作为处于绝对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在短期内还不可能被完全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而必定会有一部分权力仍然游离于制度的笼子之外,成为“法外之权”,这也就为个别腐败现象的持续发生提供了条件。换言之,随着“部分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官员的腐败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德治官”对于预防腐败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即“弥补制度的先天性不足,发挥道德的底线功能”。退一步来讲,即使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建设“把一切权力都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以德治官”也不能弱化,更不能放弃,而只能强化并始终不渝地坚持。

      而且,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她的反腐模式和反腐历程中也一直没有放弃推行“以德治官”的防腐反腐手段。新中国成立65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先后一共开展了八次大规模的德性文化建设(俗称“整风运动”):第一次,为1950年围绕着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两个务必”在全党开展的以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和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基本方针的整风运动;第二次,为1951年12月到1952年10月在全党全军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第三次,为1956年11月到1958年夏在全党开展的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第四次,为从1983年10月到1987年5月在全党开展的关于“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的整风运动;第五次,为1998年到2000年底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普遍开展的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第六次,为2005年1月到2006年6月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七次,为从2010年4月到2012年11月在全国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的“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第八次,为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0月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以“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体要求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难看出,平均时隔不到10年,中国共产党就会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提高共产党修养的德性文化建设;而一位新的领导人上台后,也会在其主要任期内组织开展一次德性文化建设。从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历次德性文化建设的背景、主题、要求、内容等方面来看,其主要目的无一不是通过提高官员的道德修养来预防和警示官员的腐败。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德性文化建设并不是反腐的根本之策,但是,它对于预防官员的腐败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反腐模式上并没有拒绝制度反腐,而是在努力地推行制度反腐。然而,由于受社会根本制度的局限,中国的制度反腐在短期内还不能够实现“把一切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就为“以德治官”即依靠德性文化反腐预留了空间。而且,作为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政党,尤其是作为一个在有着悠久的“德治”文化传统的国家执掌政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在用制度反腐的同时也一直在大力推行“以德治官”。所以,在中国共产党未来的反腐征途中,“以德治官”绝不会被放弃,而是会继续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防腐手段。

      三、“以德治官”重在培养官员的“三感”

      在前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讨论了在推行法律制度反腐的同时为什么不能完全放弃“以德治官”的缘由:一方面,是从“以德治官”的域外经验和域内历史经验来讲的,即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传统中国的防腐经验告诉我们,“以德治官”也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力量;另一方面,是从“以德治官”对于中国反腐的特殊意义上来讲的,即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制度反腐模式先天所具有的局限性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所承载的教育功能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反腐离不开“以德治官”。接下来,我们将重点讨论在当前背景下如何具体发挥“以德治官”即德性文化防腐反腐的作用。根据对古今中外尤其是对传统中国“以德治官”反腐功效的深入分析,以及结合当前中国官员的德性的实际表现,我们认为,“以德治官”应该重点培养官员的“三感”,即敬畏感、意义感、羞耻感:

      首先,要培养官员的敬畏感。所谓“敬畏感”,是“人对某种伟大而神秘的力量所产生的那种崇敬和谦卑感”[9]。明代大儒方孝孺曾讲到:“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这也就是说,真正的敬畏感能够引导人产生一种积极向上超越的倾向,进而防止人性趋向堕落。为此,无论是处江湖之远的布衣芒鞋,还是居庙堂之高的峨冠博带,都应该要有自己的敬畏之物、敬畏之心,即敬畏感;尤其是那些掌握着攸关众生命运与利益的权力的广大官员,更应该要有敬畏感。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些官员之所以不敢滥用权力腐败,就在于他们对“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出自文天祥《正气歌》)背后的真理和“众生莫轻小恶,以为无罪,死后有报,纤毫受之”(出自《地藏菩萨本愿经》)背后的天理心存深深的敬畏感。不仅一般官员如此,就连作为独享通“天”本领的真龙天子也因心存敬畏感而不敢随便滥用手中的无上权力。孔子和管子就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君子“故以耕则多粟,以仕则多贤,是以圣王敬畏戚农”。作为一代明君,清朝的康熙大帝亦深有体会,他说:“人主势位崇高,何求不得,但须有一段敬畏之感,自然不至差错,便有差错,也会省该。”(《康熙起居注》)恰好相反,在当今中国,包括官员在内的广大国人严重地缺乏敬畏感。所以,人们就敢于做一些毫无底线的事情,尤其是掌握了权力的广大官员,更是敢于肆无忌惮地腐败。因此,“以德治官”首要地是培养官员的敬畏感。

      其次,要培养官员的意义感。所谓“意义感”,是“个体对‘自身存在’的规则、一致感和目标的认识,对有价值的目标的追求与实现,以及伴随产生的成就感”[10]。诚如威廉·赫舍尔所言:“人的存在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存在,它总是牵制到意义。”[11]“一个人一旦了解他的地位无可替代,自然容易尽最大心力为自己的存在负起最大的责任。”[12]一般说来,传统中国的儒家知识分子对于从政为官还是具有强烈的意义感的。在他们看来,从政为官既不是为一己私利,也不是为光宗耀祖,而是为了天下苍生的幸福和民族国家的利益。这样的一种意义感在流传下来的一些诗词中随处可见:“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生当为人杰,死亦为鬼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在强烈的意义感的感召下,传统士大夫不会为了寻求自己的狭隘私利而去做有损民族、国家、人民利益的勾当。可是,当今中国官员的意义感却是极为欠缺的,他们从政为官的意图主要是为了实现私利而不是公义,因而他们就会抓住机会用权力去牟利。所以,“以德治官”也要培育官员的意义感。

      第三,要培养官员的羞耻感。所谓“羞耻感”,是“个体违背道德或感到无能时,基于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而产生的一种自觉地指向自我的痛苦体验”。[13]“人不可以无耻”,“人无耻乎,果何其为人哉?”一个人,只有知耻、有耻,畏耻,才会分明善恶、自觉地不想、不言、不做丑恶之事,即所谓“耻不从枉”。传统中国的耻感文化是相当发达的,它贯穿于华夏民族的历史长河,生生不息。比如,春秋时期的思想家与政治家管仲就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清代思想家顾炎武承管仲之言,指出四维之中“耻尤为要”,“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儒家的孟子则认为:人有“四心”,“羞恶之心”为其一心,并强调“羞恶之心”为“义之端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宋代大儒朱熹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正是这些贯穿绵延于整个华夏民族的耻感文化与思想,才对古代的中国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的心性与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与规范作用。然而,近代以来,在传统的价值体系被打破之后,传统的耻感文化也随之消逝。在没有了传统的耻感文化作为支撑的背景下,广大民众尤其是掌握了权力的许多官员就丧失了羞耻感。由于没有羞耻感,再加上受扭曲的成功学标准的影响,腐败就成为了中国官场的常态。“人无廉耻,百事可为”在许多中国官员那里被演绎到了极致。故此,“以德治官”还要培育官员的羞耻感。

      综上所述,在当代中国,伴随着传统文化尤其对人的心性与行为能够起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的传统德性文化的严重流失,广大民众特别是掌握了权力的官员的敬畏感、意义感和羞耻感也变得极为匮乏,从而刺激和加重了中国官场的腐败现象。因此,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和健全制度反腐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必须要充分地利用传统的德性文化培养官员的敬畏感、意义感和羞耻感,进而遏制中国官员的“塌方式腐败”。

      无论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防腐经验来看,还是从中国历史上的防腐经验来看,“以德治官”都不失为协助“制度反腐”的重要手段。当前中国的官场上之所以出现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现象,我们固然可以把主要原因归结为中国的反腐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以至于没有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也绝不能肯定传统德性文化的严重流失以至于导致官员的道德极为败坏就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于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中国共产党除了要在继续对腐败采取高压态势以换取时间制定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包括体制和机制)之外,还必须要充分发挥传统德性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用德性文化重点培养中国官员的“敬畏感、意义感、羞耻感”。相反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果我们片面地着力制度反腐建设,而不配套地搞好德性文化建设,制度反腐的功效也是会打折扣的,至少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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