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建设探索论文_陈德泳

试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建设探索论文_陈德泳

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25000

摘要:随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目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制度和形式难以适应水利建设质量管理的需要。当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机构设置、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监督检测、质量核定等方面进行改革。从长远看,应建立真正独立的质量监督体系,将质量监督从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发展

随着水利工程质量影响因素的多样化、复杂化,需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完善和改革,探寻新的发展之路,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效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1主要问题

1.1监督体系不健全

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条例》颁布后,广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建立,但目前尚未健全。

1.2监督制度不完整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条例》颁布后,《规定》未进行相应修订,使得《条例》的要求未能得到具体落实。同时,10多年来,水利建设的形势、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执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现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定位和定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规定》没有具体的奖惩条款,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由于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规定,导致水利部监督总站、省监督站、市监督站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标准上不尽统一,甚至同一个站内部也不一致。

1.3监督效能不到位

监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整,既使得一些工程未能真正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也使得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发挥应有效能。参建单位可能表面上是重视质量监督工作的,但当监督触及到相关单位的利益时,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往往形成隐性的乃至显性的冲突,质量监督有时变为博弈群体中的一方。一些被监督对象不能提供真实全面的资料,导致监督的基础不实。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有的甚至被拒绝落实。一些被监督对象迫于规定的程序,往往只是在“手续上”需要质量监督,使得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同时,监督本身也存在监督力度有深有浅、要求有严有松、强度有高有低等情况,一些监督人员主动性、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改革

2.1突出监督重点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帮助参建单位提高质量管理能力。但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监督与处罚上。首先要加强监督,通过监督规范质量行为,培养和树立参建方的自律意识。其次是要适度处罚,把《条例》规定的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资格等措施落实到位,以提高质量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在具体工作上,监督机构应抓住关键节点、部位和工序,提高把握关键问题的能力,力求事半功倍。

2.2优化监督方式

由于人力、经费等原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通常采用巡查的方式,很少采用驻点监督方式,使监督的效能大为降低。因此,对重要的、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实行派驻现场的监督方式,或者采取阶段驻点的监督方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既可以在关键节点发现并纠正问题,又有利于提升质量监督效能。当然,质量责任的主体是以业主为首的参建各方。监督机构不应过多地干涉参建方的正常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既要避免缺位,也要防止越位。

2.3强化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查大都是目测,显然,工程质量不是仅靠观察就能作出判断的。监督机构应配备基本的检测设备,监督员也应具备检测能力。监督过程的复杂检测应委托检测单位承担。通过质量监督检测,提高质量监督的可信性和效能性。业主既然已经委托检测,为何还要监督检测?因为业主是参建一方,存在着隐瞒真相的主观可能,检测单位与业主也是合同利益关系,而监督检测由监督机构直接委托,可以更好地保持检测的客观性,并对施工、监理、业主的检测形成制约。

2.4扩大监督范围

过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但近年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质量问题有增多的趋势[5]。故应延伸监督范围,将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预拌混凝土等作为质量监督对象,适时到厂家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出厂验收。质量检测也应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设计质量监督应逐步实行。总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不能再局限于工地现场,应逐步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全覆盖监督。

2.5提高人员素质

批判性是质量监督的固有特性。由于质量监督资源有限,一个工程只能派出2~3名质量监督员,而水利工程涉及专业多,这就要求质量监督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专业修养。质量监督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3质量监督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3.1建立真正独立的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质量可能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进行监管。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问题是,我国铁路、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都承担着建设管理职责,省级及以下铁路、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实际上还承担了“大业主”的职责,因此,这些主管部门所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其监督对象一定程度上是自己的委托方,这就带来了体制上的障碍和实际操作时的困惑。而电力、石化等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时还存在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 政府监督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改革质量监督体制。第一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的体制,专业主管部门和行业都不再承担质量监督职责,初步解决质量监督工作实质上存在的“同体”问题。第二步,设立直属于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类似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

3.2培育水利工程产品的理念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建筑业都存在过多强调建设产品的单件性、流动性等外生特性,而忽视建筑产品本质经济属性的问题。事实上,建筑业的核心属性是商品生产。 建筑业作为第二产业的组成部分,我们没有象管理工业那样来管理建筑业。这也是我国建筑业管理水平低于其他工业产品的原因之一。而水利建设与铁路、交通、工民建等领域相比,无论是理念上还是管理水平上,又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有扩大的趋势。其原因之一,是在把建设工程作为产品管理方面,水利还要弱于其他建设领域。随着建筑产品的精益化和市场化进程,水利建设也应实现精品管理和产品管理。南京长江隧道建设中“用机械加工的标准进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理念,才是今天水利建设应该推崇的理念。因此,应该培育和树立“水利建设工程是产品”的意识,用产品管理的理念、车间管理的方式、企业质量管理的手段来管理水利工程质量,这是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3.3将质量管理从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时代,现有制度对质量的约束还显得软弱,也面临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从业主体质量意识的淡薄。目前我国建筑领域还 只有一部《建筑法》,而建设工程质量又不是《产品质量法》规范的范畴。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实践,为我们奠定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未来30年,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正是最需要《建设工程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的时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畏法而不畏制”的传统文化,迫切需要把质量管理从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4结 语

质量监督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有效实施取决于人们对其的认可程度。每一项制度都有其缺陷,然而最大的缺陷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当前,应尽快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作体系。从长远看,应该改革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法律,确保质量监督的独立、权威和有效。当然,保证质量之根本,在于参建单位质量意识的增强和质量自律的实现。

论文作者:陈德泳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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