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和原则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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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从分配指导思想、分配方式、分配原则、分配机制四个方面,系统论述了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与原则,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看法。

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所以,我们首先要分析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与原则。这主要包括分配指导思想、分配方式、分配原则和分配机制等几个方面。

在指导思想上,由平均主义向先富与共同富裕的转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扩大基层单位(企业和农村家庭)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开始的。改革分配制度首先是分配指导思想和分配观念的更新。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原则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思想观念上没有重视分配上应拉开合理的差距,而是片面强调“公平”,结果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平均主义,大家在低收入水平上的平均。这既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不是要搞普遍的贫穷,而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但是,由于各方面情况千差万别,实现共同富裕,不可能同步进行。邓小平同志正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上的弊端和经济发展客观实际,于1978年2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单位、一部分人先富的问题。他指出:在经济政策上,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后来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又多次强调,“鼓励一个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小平同志这一关于“部分先富与共同富裕”辩证关系的科学论断,是收入分配指导思想和观念的重大突破,它能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一系列文献中,一再肯定和强调“部分先富”政策的重要意义,经过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不断完善,这项政策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十几年来,实行这项打破平均主义的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引起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方式和精神状态的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全国大多数人民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

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一)按劳分配方式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公有制经济,并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主体。与现阶段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即是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具体地说是由两个方面的条件决定的。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变了旧社会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生产资料已不是少数地主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而成为劳动人民的公共财产,从而为实行有利于劳动人民的分配方式奠定了经济基础。二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劳动人民的分配方式不只是一种,至少马克思主义曾提出两种,即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只能实行前者。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时曾指出,分配方式实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可分配的产品数量,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太高,更谈不上极大提高,社会能够拥有的产品有限,所以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可能为实行各取所需创造必要的物质前提。在上述两个条件下,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就只能按照自己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多少来分配消费品。只有这样,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合理的调整,才能比较充分地调动他们的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才能促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迅速地向前发展。

贯彻按劳分配方式的客观要求,就是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劳动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它不承认其他差别,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当然,在公有制经济下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产品,不可能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还要为社会公共需要(如社会积累、公益事业等)作必要的贡献。正如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方式问题时所说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①a]。所以,根据按劳分配方式的要求,就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使劳动报酬的差别适应劳动贡献的差别。对于复杂劳动,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他们受高等教育或受专门训练的费用,还有相当部分是由个人或家庭负担的,因此还应当给予较高的报酬。

实行按劳分配方式,既要反对平均主义,也要反对高低过份悬殊。“平均主义”问题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可能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它的作用基本是消极的。因为平均主义使个人劳动报酬与个人劳动贡献完全脱节,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后果,严重压抑了广大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顺利发展。“高低过份悬殊”问题,同样是违反按劳分配要求的。它实质是使个人劳动报酬的差别大大超过了劳动贡献的差别,一部分人侵占了别人的劳动成果。这也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至于少数人利用公共财产,非法谋取暴利,与按劳分配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坚决予以取缔之列的。

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制,二是集体所有制。在改革开放前的长时期中,国有企业(包括城市大集体)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是工资制,完全由国家计划调节,企业和基层单位几乎没有什么分配自主权。职工劳动报酬数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个人劳动贡献脱节,职工收入分配中比较普遍地存在平均主义现象。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是工分制,农民在生产队范围内按所得工分的数量和工分值领取劳动报酬。各生产队的收入由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和农产品价格决定,而农产品生产安排和农产品收购价格绝大部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所以生产队在分配上的自主权也是很有限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的平均主义更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公有制经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分配重视按劳分配的方式的要求,并开始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1985年对工资管理体制进行的重大改革,允许国有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奖金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而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则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市场供求状况密切相关,相应的企业也有了一定的分配自主权。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1985年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改革又实行了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职级不符、劳酬脱节”的矛盾。农村集体经济,在坚持基本生产资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个人收入与自身的劳动和市场的状况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六年间,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重视贯彻按劳分配方式的要求,并开始引进市场的作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得到了较好地发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当然,公有制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还是初步的,仍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例如,怎样处理好按劳分配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收入分配怎样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居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等。这有赖于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二)其他分配方式

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多种经济成份或形式,与此相适应,也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时期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了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出发,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改革,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适当发展。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除土地仍旧集体所有外,其他生产资料允许农民私人占有;鼓励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的发展,允许农民从事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等非农产业;鼓励城镇个体经济发展,允许私营经济适当发展;积极吸引外资,发展“三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在财产关系上可以互相渗透、合作经营等。现在,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大大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而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采取个人劳动所得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业主凭借投资取得利润;股份制企业股票持有人获得股息和红利;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工人取得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个体经济的劳动者则取得个人劳动所得。个体经济的个人劳动所得,与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不是相同的内涵。实行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公有制经济中的各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而个体经济的劳动所得,恰恰是各人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就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存在着有别于按劳分配的其他分配方式。在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配中,做为分配尺度的,除了劳动这个要素外,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也起相当的作用。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竞争性企业也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资金等生产要素在不同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中,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当然,在公有制经济中,从整体上看,按劳分配仍居于主导地位。

在收入分配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不只是公有制经济分配要贯彻的原则,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分配,都要贯彻这项原则。

(一)效率优先

效率优先,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生产力是人类历史发展前进的出发点和基础,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说,“新社会制度诞生之后,要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也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强调必须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虽然也曾指出“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但是在后来的长期实践中,却忽视发展社会生产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之后,邓小平同志重新提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①b]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又反作用于生产。所以,不能就分配论分配,而要使分配首先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应是处理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生产发展的根本问题,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的节约。而人,即生产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是社会资源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生产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坚持效率优先,在公有制经济中,根本的是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方式,合理拉开个人收入的差距,使劳动者所得报酬与其对社会的劳动贡献挂钩。坚持效率优先,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中,就要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业主和雇工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坚持效率优先,就要允许创造了不同效率的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存在富裕程度的差别。

(二)兼顾公平

为了贯彻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保持社会稳定,在个人收入分配中,还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兼顾公平就是使全体人民共享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一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二次大战之后,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也逐渐重视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例如联邦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北欧搞福利国家等。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生产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少数人赚钱发财,而是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讲:“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级分化”。[②b]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分配中更要充分重视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分配中兼顾公平,还有利于保持我国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持续、高效、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与平均主义没有共同之处,个人收入分配仍要保持合理的必要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也不等于大家同时同步富裕。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可以通过诚实劳动或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不仅会产生巨大的示范作用,而且先富者能够带动和帮助后富者,使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的说会取得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但市场经济不会完全自发地满足效率与公平的两种要求。因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分配上容易出现两极分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社会公平,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为了正确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首先要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为了解决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和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收入分配的过大差距,要加强国家财政和税法的调节作用;为了保持社会大多数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要加强法制建设,来规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效率与公平,从哲学上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有做到效率优先,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整个社会富裕起来了,最终才能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改革开放前,有相当一段时间,片面强调公平分配,忽视甚至否定竞争和效率,结果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整个社会都不富裕,个人收入分配上只能搞低水平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改革开放以来,逐步重视竞争和效率,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很高,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个人收入分配也逐步拉开差距,人民生活有很大提高。但是,当前在相当程度上又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过高收入者虽然人数不多,但影响很大,这也妨碍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今后在改革和宏观调控中必须解决。

市场机制、宏观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一)分配中的市场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分配几乎完全由计划机制决定,市场机制基本不起作用。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城市大集体单位)的分配,由国家计委和劳动人事部门制订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标准,每次工资调整(包括调资时间和数额等)也都是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指令进行的,这是造成职工工资增长不及时、不正常、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不挂钩、个人收入分配中较普遍存在平均主义的机制性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的分配,虽然实行的工分制,但由于各种主要农产品生产的播种面积、产品产量、产品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都是国家计划制定的,根本排斥市场的作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也主要是由计划机制调节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都要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来实现,市场机制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本来都是市场的主体,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方面,都由市场来调节,这无需多加论证。问题主要是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为什么也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呢?主要理由和根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配置必然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的高低,要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第二,劳动者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收入受市场的调节。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在符合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劳动创造的价值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劳动者收入的总量要受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制约。第三,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要以生产要素的充分、有序流动为前提。我们不仅要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要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二)分配中的宏观调控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在个人收入方面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以计划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机制对个人收入分配也必须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因为市场机制调节下,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扩大收入差距,以至引起收入分配不公、损害国家长远利益现象的发生。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分配领域更容易产生一些混乱无序的现象,诸如损公肥私、化公为私、非法所得等。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总量和结构。收入分配总量的调控,主要是要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处理好生产建设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关系。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重点是在使企业所得和个人收入逐步增长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缓解国家财政的困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实力。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控,主要是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包括城镇居民与乡村农民、沿海地区居民与内陆沿边地区居民、公有制经济职工与非公有制经济职工、雇主与雇员、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在职劳动者与离退休人员等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收入分配结构的宏观调控中,要保护居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同时抑制少数人不合理的高收入,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调节收入分配的宏观手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杠杆、政策引导和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通过计划,对国家公务员和从国家财政支出中直接取得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作出统一安排,以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素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三是通过分税制、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个人收入的水平。四是通过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个人应税的申报制度和科学有效的征收办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五是通过政府直接兴办或间接鼓励的方式,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分配中的社会保障机制

为了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角度看,初次分配应着眼于提高效率;再分配则重点是解决社会公平。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再分配的基本途径之一,所以是搞好个人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机制。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所提供的资助、补贴和救济。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几个方面。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能够分散和减轻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社会保障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育,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的合理流动和配置;社会保障能解除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是开展企业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通过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收入的公平,使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减轻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兴办社会保障的经验不足,并且许多规定和作法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许多改革,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一是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1991年颁布实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到1992年底,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全国共有50多万户企业,在职职工78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1700多万人。北京等一些省市已实现省和直辖市一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其他省也在向省级过渡。二是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并为劳动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三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1984年以来,卫生部、劳动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一直在对公费医疗改革进行探索和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1992年5月国务院决定正式成立医疗制度改革小组,推进和指导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此外,改革开放以来,还对其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工作,做了许多改革与创新。但到目前为止,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其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社会化程度低,企业和家庭承担相当大部分的社会责任;保障功能差,有限的社保基金不仅造成实施社会保障的范围小,而且保障的力度也不够;社会保障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称,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个人基本上不负担任何费用;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民政部等各管一块。总之,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还需做大量的工作。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性保险的补充。二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保基金模式。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能力,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交。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会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注释:

①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

①b《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

②b《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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