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失败的原因及矫正措施_顶岗实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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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3)03-0058-06

校企合作包括校企合作教育和校企合作科研等,本文主要讨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校企合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界普遍认为,职业教育的性质和使命决定了校企合作的必要性,而且在政策层面上也把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思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然而,在校企合作实践中,企业参与意愿不足,普遍存在“校企合作失灵”现象,这种观点已成为共识,并已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尽管政府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解决此问题,但似乎效果并不明显。本文试图应用经济学和人力资本理论,对企业参与合作意愿不强做出理论解释,并分析其政策含义。

一、概念性框架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本质上就是企业向高职院校(学生)提供合作教育服务,包括安排高职院校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派人参与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和教育资源的建设以及安排技术骨干兼职授课等,这些活动必然会有相应的成本发生,也因此作为营利性组织(Profit Organization)的企业不可能无偿提供合作教育服务,而必须由高职院校(学生)支付相应的费用。问题在于实践中高职院校(学生)通常没有直接支付相应的费用,企业似乎无偿提供了合作教育服务。但是这是一种错觉,因为实际上高职院校(学生)以其他隐性方式(譬如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支付了相应的成本。因此,校企合作本质上是高职院校(学生)向企业支付相应费用来购买合作教育服务,客观上存在一个无形的合作教育服务市场。高职院校(学生)是市场需求方,市场的供给方是企业,交易价格包括学校直接支付给企业的各种费用和提供的各种服务,譬如技术服务,将场地、实训车间或者仪器出租给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无偿或廉价劳动等。市场需求方——高职院校(学生)通过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购买合作教育服务。为此,我们可以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的供求模型来进行说明(见图1)。

图1 合作教育服务的供求模型

由图1可知,价格(P)越高,高职院校对合作教育服务的需求越小,因此合作教育服务市场需求曲线向下倾斜(如图1中的D曲线)。下面重点讨论合作教育服务的企业供给行为。

企业提供合作教育服务需投入相应的成本:第一,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成本。如派遣技术骨干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为学生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等。第二,物质成本。表现为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各种原材料的损耗、废次品的增加等,或者向院校捐赠的设备。第三,机会成本。学生、教师的顶岗实习或者派遣技术骨干参与专业建设等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导致生产效率降低。第四,风险成本。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有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或者技术不熟练而发生机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等风险事故,企业不仅要为此承担巨额损失或者支付赔偿费用,而且要承担社会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第五,隐性成本。譬如学生、教师在企业实习期间,以及企业人员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企业商业机密、技术诀窍等泄露,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潜在损失。第六,支付给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工资以及正式雇佣后的工资(Wt)。假设前五项是企业提供合作教育服务的直接成本,假设其现值为K(K>0),则总成本(TC)为:

其中,N表示学生顶岗实习期限和学生被合作企业正式雇佣期限的总和,r表示贴现率。

企业的总收益(TR)包括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边际产出、学生被正式雇佣后就职期间的边际产出、学校无偿提供的技术服务、场地实训车间或者仪器(SC)等,则总收益(TR)为:

其中MP表示学生的边际产出。

作为营利性组织,企业的一切行为和决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提供合作教育服务的决策同样如此,必须仔细权衡收益和成本。如果总成本大于总收益,企业就有意愿提供合作教育服务,否则就不愿提供。因此企业是否有意愿提供合作教育服务的均衡条件可以表示为:

重新整理,则均衡条件可表示为:

其中,t=1~N表示学生顶岗实习期限,t=(n+1)~N表示学生被合作企业正式雇佣期限。上式右边即为企业索取的合作教育服务价格P。上式意味着,企业索取的合作教育服务价格应等于企业投入的直接成本K减去学生被正式雇佣后就职期间边际产出高于工资那部分的现值,因此上式即为合作教育服务的企业供给函数。

(1)

根据经济学的边际成本递增原理,边际直接成本随着企业供给合作教育服务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边际产出随着合作教育服务数量增加而减少,因此合作教育服务的企业供给曲线向上倾斜(如图1中的S曲线)。

接下来,我们讨论合作教育服务市场的供求均衡。将向右下方倾斜的合作需求曲线和向右上方倾斜的合作供给曲线置于同一坐标系,两条曲线的交点意味着合作教育服务供给数量等于合作教育服务需求数量,市场实现均衡,相应的均衡数量为CE。借助于合作教育服务市场,我们可以具体解释企业不愿参与合作的原因。

二、导致校企合作失灵的原因

(一)劳动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外部效应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阐述一下人力资本理论。Becker认为,在职培训技能可分通用技能(General Skills)和特殊技能(Special Skill)。[1]所谓通用技能是指除了对合作企业之外,同样也能提高许多其他企业生产率的技能。而特殊技能是指仅能提高特定企业(合作企业)生产效率的技能,换句话说,特殊技能对其他企业的生产率没有任何影响。对特定工作环境的熟悉,与同事的团队合作以及对生产过程特征的了解等,都是针对一个特定企业的,因而属于特殊技能。

这种区分是重要的,因为它影响技能市场的性质,并进而决定了谁从在职培训中受益。对于通用技能而言,存在许多潜在雇主。因此,正如Becker指出的那样,通用技能劳动市场是竞争性的,如此,工人的工资等于其边际产出,工人获取了在职培训的全部收益。[2]对于特殊技能而言,仅有唯一的雇主,既然这种技能在外部市场(其他企业)毫无价值,雇主肯定不愿支付等于其边际产品的工资。其工资低于边际产出,而高于外部市场工资,这样工人和企业共享在职培训之收益。[3]

Becker没有涉及的第三种技能是可转移技能(Transferable Skills),这类技能的劳动市场竞争是不完全的[4]。这种技能在多家企业是有价值的,因而企业之间存在竞争,但竞争不够激烈,以至于工资接近于边际产出。不完全竞争产生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这类技能本身仅在少数企业有用,也许因为他们仅适用于某种特定工艺或少数企业生产的一种产品。第二,即使这种技能在许多企业有潜在价值,但是劳动市场的摩擦,如流动成本、信息不对称,从而使企业能够设定低于竞争水平的工资率。

可转移技能不同于通用技能或特殊技能,其收益在更广范围内共享,其相对份额由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这类培训提高了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对于没有接受培训),因而工人亦是受益者,但是任何有可能以低于其边际产出的工资雇佣这类工人的企业均可预期从这类培训中获取正的收益[5]。

根据上述人力资本理论,如果企业提供的合作教育服务主要包含有可转移技能训练,我们可预期相应的成本由公司和高职院校(学生)分担,既然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企业就有可能以低于边际产出的工资留用此学生一段时间。但是有一个问题:只有当学生留在合作企业工作,该企业才能受益;如果学生不在该企业工作,那么企业就遭受相应的损失。相应的收益由未来雇佣此学生的企业分享,而该企业没有分担相应的成本。因此只要合作教育服务的内容包含有可转移技能训练,那么其他企业就存在免费搭车或挖墙脚的动机,因此合作教育服务就具有正外部效应(Positive Externality)。

在存在正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合作企业的受益无法完全内部化,企业投入合作教育的直接成本无法通过未来收益得到补偿。在(1)式中,N降低导致(1)式右边第二项降低,这意味着企业必然要为所提供的合作教育服务索取更高的价格,由此导致图1中合作教育服务的供给曲线向上移动到S′。新均衡点为E′,对应的合作教育服务数量为CE′。与原合作教育服务规模相比,在存在正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合作教育服务数量不足。更形象地说,在可转移而非通用技能的情形下,如果一些企业投资合作教育,而另一些企业则选择免费搭车,那么有可能导致合作教育服务供给数量不足。

现实中,劳动市场不完全性作用多大?有学者认为,即使在非技能型劳动市场,亦存在买方垄断力[6],但这种说法亦遭受了同样强有力的批评。然而我们注意到:如果不考虑不完全竞争,就难以解释公司承担具有明显通用特征的技能培训成本的事实。[7]技能短缺的证据强烈表明劳动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以及基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模型,相对于其他模型,更能合理地解释绩效增长和人力资本投资跨国比较的结果。[8]

(二)合作教育项目的不确定性

上述分析基于确定性情形。但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方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如同其厂房、机器等固定资产投资一样,面临着众多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些风险在企业其他人力资本投资(如在职培训)中亦同样存在,也就是说非合作培养项目特有风险,如人力资本贬值风险和人力资本需求波动等,故不在此讨论。以下重点讨论企业面临的合作教育项目所特有的风险。

1.学生在合作企业就业的不确定性

上文分析表明,只有在合作培养的学生能留在企业长期工作的条件下合作企业才能弥补成本。但是要让全部学生留在企业工作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实上从校企合作签约到学生正式就业期间,企业本身也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譬如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急剧萎缩,或者生产技术和工艺发生急剧变化等。因此即便通过订单等约束学生毕业后留在企业工作,企业实际上也有可能不需要所有的原先合作培养学生。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潜在损失。

2.合作培养学生质量的不确定性

合作企业通过合作教育服务,培训学生技能,提高边际产出来获取未来收益。如果合作培养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合作企业无法实现预期收益。而合作培养的有效性则依赖于多方面的因素,譬如学生本身的学习能力、态度等;合作院校的能力和资源,包括校内实训条件、师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特色、课程开发能力等。对企业来说,这些因素都是不确定的。

3.合作院校合作行为的不确定性

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所谓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掌握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偷懒、欺诈等手段获取利益。[9]就校企合作教育而言,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后,院校极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譬如对顶岗实习学生疏于管理、减少实习设备和师资等投入等。院校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合作培养人才质量的下降,无法满足企业的用人要求,或者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虽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院校在所有时间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是总有那么一些院校在某些时间会采取这种行为方式。问题在于,企业事先很难知道哪些院校在什么时候会以何种具体方式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院校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宁愿相信机会主义行为会随时发生。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上述不确定性是企业通过校企合作解决企业人力资源问题所特有的风险。既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面临着众多不确定性,那么就必须要对企业提供合作教育服务的决策模型进行修正。本文采用按风险调整现金流量法①对企业决策模型进行修正。设学生毕业后的流失率为φ,合作培养的有效率为δ,合作院校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为ε,显然0≤φ,δ,ε≤1。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后的企业均衡条件修正为:

与(1)式相比,在考虑到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不确定性后,企业要求的合作教育服务价格P上升,这意味着图1中合作教育供给曲线进一步向上移动到S″,新均衡点为E″,对应的合作教育服务数量为CE″。与原合作教育服务数量相比,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合作教育服务数量进一步减少。简言之,校企合作教育的不确定性,对于风险回避型的企业而言,或许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其参与合作教育。

三、矫正校企合作失灵的措施

上文分析表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足在于外部效应和不确定性。对于希望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定者而言,矫正方法无非两种②:第一种方法是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实施管制;第二种方法是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补贴。

(一)政府管制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对企业经济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立法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政府干预职业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普遍比较完备和深入,使得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通过立法对校企合作实施有效的干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迄今为止我国已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一系列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这些法律或者规章制度都对校企合作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这些法律或者规章制度大多为宏观或者中观层面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缺乏操作性。第二,缺乏对企业参与合作的强制性规定,对企业的约束力明显不够。

在立法层面,浙江宁波的举措可供参考。《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校企合作的专门法案,具有重大启示意义。该条例对校企合作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从地方需要出发,明确了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职责,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比如,该条例确定了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强调在加强政府统筹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独特作用;明确了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包括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在校企合作中职责;也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建立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机制;设立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重视基础教育,对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相对不足。随着职业教育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日渐明显,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立法的动力也会越来越强烈。据了解,国内许多地区(如厦门、无锡、苏州)也在做立法前的准备。

(二)财政补贴

虽然政府管制具有直接效果,但是政府管制往往会导致许多负面后果。第一,高额的管制成本(主要指执法成本);第二,难以控制企业所提供的合作教育服务的质量;第三,无选择地要求所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能会导致低效率;第四,易导致寻租行为。因此,仅仅通过政府管制无法实现校企合作的帕累托最优。从理论上来看,政府可以应用的另一个手段便是财政补贴。即对提供合作教育服务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补贴,使企业提供合作教育服务的数量能够达到社会最优规模。

在这点上,广东深圳的宝安模式或许值得借鉴。2008年,深圳宝安区政府出台了《宝安区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等专门扶持校企合作的文件,文件规定:“全区各中职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区级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基本建设经费由区财政以基地一次性能容纳的实习学生数为基数,按平均每生1万元的标准核拨;对接纳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实训补贴。”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企业提供场地,设立“企业校区”(包括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实训室、教师办公室等);校企双方联合成立企业校区管理办公室,学校派出管理队伍常驻企业校区负责企业校区管理工作;企业抽调人员担任企业校区的实习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训。

四、政府补贴的实施

政府管制仅是校企合作的制度基础,而财政补贴才是一种激励措施。从国际经验来看,对企业提供合作教育服务进行补贴是许多国家(如加拿大、英国)比较常见的做法。对于财政补贴,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补贴资金如何筹措,如何使用这些补贴资金,以及谁能够获取补贴资金。

(一)从哪儿获取补贴资金

从理论上说,由于存在外部效应,所有企业(而不仅仅是合作企业)均是合作教育的最终受益者,因此对企业征税为校企合作补贴融资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1964年《英国产业培训法案》建立的赠款-征税制(Grant-levy System)代表了一种此类解决问题。该法案授予27个产业培训委员会(Industrial Training Boards,ITBs)法定权力,向企业按薪资成本的一定百分比(1.5%)征收培训税,并以赠款的方式发放给提供合格培训的企业。类似政策在法国自1971年以来亦一直在实施。[10]

然而在工资给定情况下,按薪资征税使得企业雇佣一个工人的边际成本更高,因为要额外增加企业的税收,这导致劳动需求下降,并进一步推动工资下降。为此也有学者提出,对企业利润而不是工资征税也许是可取的替代方法。

(二)谁能够得到补贴资金

补贴也不应无条件地交给企业,既然这有可能扭曲企业合作教育服务的决策,要么是非常通用技能的培训,要么是非常特殊的技能培训,而不是对学生或所有企业(至少同一行业的企业)均有益的教育服务。企业通常愿意提供仅满足他们自己需求的合作教育服务,这样既能完成法定义务,又能回避一般的总体目标的激励。为防止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合作培养质量,应规定合作教育服务内容,并由双方或者第三方对学生进行考核。监管合作教育类型和质量的制度框架是财政补贴政策成功的关键之一。另一方面,为保证企业能够提供优质的合作教育服务,必须设立企业准入门槛,也即对参与合作教育的企业资格进行统一认定,包括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指导教师数量、教学设施、教学车间的设立等,类似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认定。

(三)如何使用补贴资金

笔者认为,补贴资金使用可分为两部分:一次性补贴和绩效补贴。企业为参与校企合作,须进行一定数量的投资,如增添教学设施、对实训指导教师进行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培训,甚至还有可能需要投资建设学生宿舍等。如果企业通过合作教育的资格认定,这部分投资理应由政府一次性补贴给企业。对于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可采取向学生发放实训券的形式。学生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在认定企业中自行选择顶岗实习企业。实习结束后向企业支付实训券,由企业向财政兑现。与向企业直补相比,实训券方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学生能够自主选择企业实习;同时促使企业改善实习教学质量;再者有利于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对于其他合作教育活动,如参与教育资源建设、安排教师挂职锻炼等,可采取向学校发放教育券的形式,由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企业,并且根据合作内容按标准支付相应的教育券。

注释:

①对企业决策模型进行修正除了使用风险调整现金流量法外,还可以通过调整贴现率进行修正,即与企业参与合作教育有关的风险报酬加入到企业要求达到的报酬率中,构成按风险调整的贴现率。两种修正方法的结果不存在差异。

②当然对于高职院校来说,矫正校企合作失灵的措施不仅只有文中提到的两种,还有其他一些措施,譬如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以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保证更高的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切实履行合作协议的义务和承诺,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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