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同承发包模式均采用较单一的平行发包模式,即由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而监理人受业主委托对一个或多个施工合同进行监理。多个合同的存在使得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关系复杂,从而也导致监理的合同管理中组织协调工作量增大、不确定性增加。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风险因素识别
1.1监理合同签订风险
第一,隐藏条款风险。现在我国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属于买方市场,建设单位利用这种优势,在合同协议和谈判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而监理人员为获取项目,采取恶意竞争的方式,低价中标,不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签订监理合同过于盲目和草率,还存在签订人情合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问题。第二,合同日期不明确风险。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都存在监理服务期延长的情况,使得人员、设备等费用增加,成本上升,但监理企业又属于智力密集型企业,企业成本中人员工资总额占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服务期限的延长容易导致项目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第三,合同变更风险。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建设过程中的补充合同、变更索赔等数量又较多,同时施工合同工期一般也难以在招投标阶段准确地确定。这些原因都有可能导致监理人员责任和费用的大幅增加。
1.2施工期风险
第一,施工条件变化风险。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如地质水文情况变化、征地移民进度滞后、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风险。第二,合同边界条件变化风险。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后,监理人员一般依照施工合同对现场质量和工期进行把控,容易忽视现场发生变更后对监理合同内容的影响,对于合同边界条件不够明确,不能对超出原监理合同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限的内容及时备忘记录。因某些原因增加项目后,建设单位往往会委托相邻标段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并且因工期时间紧而要求监理人员立即开展工作,但在这一过程中却缺乏建设单位对监理的书面委托,监理服务金额不能明确,变成了先开展工作后合同谈判的项目,严重违背了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签订的规则。第三,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观因素带来的影响。有些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缺乏信任,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任意干涉,随意变更工程范围,盲目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使得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中的公信力降低,更让原本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的部分承包商,为达到偷工减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非法手段。
1.3工程变更和索赔风险
第一,工程条件变化带来的风险。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设计深度往往不够全面具体,随着现场施工的进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有可能对原设计提出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改变相关工程的施工时段和顺序,以及调整相应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等,这些都会引起工程的变更和索赔。第二,现场签证不及时带来的风险。现场签证作为变更和索赔的重要证据和计量依据,在实际施工中其及时性和规范性却不能得到保证,这是当前合同管理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水利水电工程较长的建设周期中,施工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强,如果不能保证及时规范的工程量签证,工程变更和索赔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2水利工程监理合同风险防范及对策
2.1事前的风险防范
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对风险采用一些相应的报价策略。首先,提高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风险大的合同,施工企业可提高报价中的风险附加费,以弥补风险发生所带来的部分损失。其次,采取一些报价策略平衡技巧,降低、避免或转移风险。例如修改设计方案、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等。第三,在招标文件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中使用保留条款、附加或补充说明,这样可以给谈判和施工索赔留下伏笔。第四,某些存在致命风险的工程拒绝投标。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及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的许可手续,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完成等。并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人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
2.2事中的风险防范。
施工企业只有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首先,认真研究投标工程的合同条款,在投标书满足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尽可能作出有利的选择。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由于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的保护性条款,因而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种存在大量隐含风险的合同一旦签订,稍有不慎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其次,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在合同谈判中始终坚持“利益原则”,合利则动,背利则滞。缔约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即意味着发包方已完成合同的承诺,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承包商可以尝试采取多种方式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而言之,“利益原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合同风险所应坚持的最基本原则,弃之则无异于自杀。
2.3事后的风险防范。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出现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需引起重视的是,施工承包方在每一个项目工地上,都应自行做好工地日记,记录好每天的工作内容、气候及班组人工、机械设备等运作情况,养成积累证据的良好习惯。
3结语
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做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时,水利施工企业应重视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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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毅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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