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超额支出的研究与改革建议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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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1993年开始确定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此个人账户制度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年的发展。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在我国确定待遇的、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确定缴费的积累制养老保险,增强了应对由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养老负担比提高所带来的挑战的能力;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了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形成了劳资双方分担缴费压力的格局,从而改变了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增强了个人自我负责的意识,并提高了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郑功成,2008)。整体而言,在我国的国情下,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是符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国际经验出发,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各国传统的确定待遇的、现收现付制度应对老龄化危机的普遍做法。个人账户制度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以智利为代表的确定缴费的、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制度,另一种是以瑞典为代表的确定缴费的、现收现付的个人账户制度,后者被我国学者称为名义账户制度(郑秉文,2003)。无论是智利模式还是瑞典模式,个人账户制度都具有可以实现收支精算平衡、制度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成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选择。个人账户制度的收支精算平衡是由其确定缴费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在确定缴费模式下,参保者个人的缴费被记入私人所有的个人账户中,然后缴费资金按照一定的记账利率进行积累,在退休的时点上将个人账户中的缴费总积累转化为退休后年份的养老金,个人得到的养老金总价值等于个人缴费积累的总价值,从而实现了参保者个人一生的收支精算平衡,在这个过程中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也相应实现了制度的收支精算平衡。两种个人账户制度模式在精算平衡的思路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两种模式下的记账利率的差异。在智利模式下,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等于积累制下养老保险基金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而在瑞典模式下,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等于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回报率(Samuelson,1958;Settergren and Mikula,2005)。不同的国家在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度的回报率之间的对比关系是不同的,研究证明采用回报率更高的制度模式有利于提升社会福利(Aaron,1966),所以各个国家应当视其具体情况来决定所采用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当制度的具体模式确定后,以参保者个人养老金待遇和缴费长期平衡为目标,就可以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的个人账户制度也是确定缴费的积累制模式,1997年个人账户制度的缴费率被统一为个人工资的11%,在2005年调整为8%,然后维持到当前。但是由于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计发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的环节,导致参保者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的总价值是超过个人实际积累的养老金财富的,这使得个人账户制度存在着超额支出的情况,而且这种超额支出随着参保者预期寿命的延长不断增加,从而导致个人账户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被削弱,同时也导致个人账户制度需要外部的补贴机制才能化解超额支出。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收不抵支缺口的时候由政府给予补贴,所以个人账户制度的超额支出将转化为每期的财政补贴,随着未来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提高,财政补贴压力将不断增加,这将对公共财政的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针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坚持精算平衡”的要求,为此本文以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超额支出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精算平衡的实现条件,然后对导致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超额支出的诸项因素进行定量研究,并测算超额支出导致财政补贴压力的规模,最后针对化解超额支出提出改革建议。

      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精算平衡的实现条件研究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参保人分散长寿风险,消除高龄者陷入贫困的后顾之忧。根据大数定律,当考虑一个大规模的群体的时候,个体死亡的随机性转化为群体死亡人数比重的确定性。如果以平均预期寿命为分界,可以通过在群体中的短寿者和长寿者之间进行收入分配来实现分散长寿风险的目标,具体的做法是将短寿者去世时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养老金积累余额用于为那些个人账户积累已经领取完的长寿者提供养老金。反之,如果短寿者去世时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养老金积累余额被以遗产的方式继承,那么长寿者在其个人积累完全领取后将无法得到养老金,从而陷入贫困。一般而言,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是一种生存年金,也就是只针对生存者提供养老金,不针对死亡者提供遗产支付,否则长寿者或者将会陷入老年贫困,或者个人账户制度将面临长寿风险导致的超额支出,难以实现收支平衡。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大数定律原理运作的,所以其考虑的对象是由许多同年出生的参保者组成的同龄群体(Cohort),针对每个同龄群体实现该群体的养老金待遇和缴费的精算平衡。以某一个代表性的同龄群体为研究对象,记这个同龄群体在年龄为t岁时的年初生存人数为

,k为该同龄群体初始参保年龄,R为退休年龄,ω为寿命上限。记

,代表从退休年龄R岁到t岁的生存概率。假定死亡发生在每年的期末,所以在退休年龄时的期望寿命(记为LER)等于:

      

      代表性同龄群体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的缴费总积累记为

      

      其中r是记账利率,g是工资增长率,w是初始参保年份的工资,τ是个人账户的缴费率,

是代表性同龄群体中个体缴费总积累。以个人账户制度实现收支平衡为约束条件,在不考虑遗产的时候,退休后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在退休时点上的总贴现和应当等于该同龄群体所拥有的缴费总积累。

      

      上式左端是退休时的缴费总积累,右端是退休后每年该同龄群体中生存者领取的养老金在退休时点的总贴现值,其中退休第一年的初始养老金记为

,之后每年养老金的增长率记为π。对上式进行变换得到,

      

      所以在给定记账利率和生存概率的条件下,上式说明初始养老金(记为

)与退休后的养老金增长率(记为π)之间存在反向的变化关系。养老金增长率越高,则初始养老金的水平越低,两者之间彼此消长。上式实际为初始养老金和养老金增长率的隐函数方程f(

,π)=0,所以在给定养老金增长率后可以求解出初始养老金,或者在给定初始养老金后可以计算出精算平衡约束下的养老金增长率。

      萨尔瓦多(1998)指出在等额年金制(Fixed Annuity)下,退休后每年的养老金都是相同的,也就是养老金的增长率为零。将π=0代入到方程(4)中可以得到等额年金制下的初始养老金水平为:

      

      等额年金制是先确定养老金增长率,然后求解出初始养老金。也可以先通过养老金的计发公式来确定初始养老金,然后求解出养老金的增长率,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度就采用了这种方式。帕尔默(2000)介绍了瑞典的名义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方式,其初始养老金的确定方程为:

      

      其中

是一种前置利率(Imputed Rate of Return)。将瑞典的初始养老金的确定方程代入到方程(4)中可得到瑞典的养老金待遇增长率的确定方程。

      

      所以瑞典名义账户制度的养老金的增长率等于记账利率减去前置利率,而在稳态人口的条件下名义账户制度的记账利率应当等于工资增长率(Settergren and Mikula,2005),所以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度每年的养老金增长率就等于工资增长率减去前置利率。

      与瑞典名义账户类似,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也采用了首先确定初始养老金的方式,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年度初始养老金等于退休者的缴费总积累除以由退休年龄的期望寿命所决定的计发年数。

      

      同样,将上式代入到方程(4)中可以得到在收支精算平衡的约束下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长率。

      

      结论是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长率水平应当等于记账利率。对比我国与瑞典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增长率水平的情况可以发现:(1)如果初始养老金等于缴费总积累除以退休时的期望寿命,那么养老金增长率就等于记账利率;(2)如果初始养老金的决定中不仅考虑期望寿命的因素,还引入了前置利率,那么养老金增长率就要从记账利率中扣除掉前置利率。因为引入前置利率因素将提高初始养老金水平,而方程(4)证明初始养老金与养老金的增长率是负相关的,所以引入前置利率后将导致养老金增长率的下降。

      基于上文的分析,由于个人账户要化解长寿风险,所以个人账户制度需要排除遗产问题的考虑,同时基于收支精算平衡的约束,个人账户的初始养老金和养老金增长率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结合我国的情况,要实现我国个人账户制度的精算平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不考虑遗产问题;(2)初始养老金等于缴费总积累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期望寿命之和;(3)养老金的增长率等于记账利率。

      三、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超额支出的微观研究

      参考杨俊(2014)的研究,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并不满足实现个人账户养老金精算平衡的三个条件。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参保退休者个人死亡的时候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被继承;其次,我国养老金的增长率超过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我国的记账利率等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回报率,其水平约为3%,而我国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增长率平均每年约为10%,约为同期的工资增长率水平的80%,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最后,我国的个人账户的计发年数小于退休年龄实际的期望寿命,表1中的数据显示如果参保者40岁退休,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的计发年数为19.4年,但是期望寿命为39.3年,计发年数只是期望寿命的49%,而且此差距随着退休年龄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本文将这三种导致个人账户难以实现精算平衡的因素称为“遗产差”“增长差”和“寿命差”,这些因素导致了个人账户制度存在超额支出,即超过个人账户缴费总积累的养老金支出。

      

      下面以代表性同龄群体作为微观研究对象,对超额支出的规模和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假定养老金在每年初发放,死亡发生在每年的年末,当退休者死亡的时候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为遗产被继承。对于每个退休者而言,在退休后的各个年份中如果其个人账户余额超过了当年要发放的养老金,那么在当年这个退休者不产生超额支出;如果退休者在年末去世,或者其个人账户中尚存的余额被继承,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则不存在继承,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会产生超额支出;只有当退休者在当年初的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当年要发放的养老金的时候,两者间的差额成为该退休者在当年导致的超额支出。所以在分析代表性同龄群体的超额支出的时候首先需要通过计发公式确定初始退休金,并根据外生的养老金增长率来确定退休后所有年份的养老金。其次针对每年初生存的退休者计算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个人账户的余额等于上一年初个人账户余额减去上一年的养老金后的部分与该部分在上期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上一年初的个人账户余额小于上一年的养老金支出,那么本年度的个人账户余额定为零。最后,将本年初的个人账户余额与本年的养老金支出进行比较,养老金支出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成为当年的超额支出。记

是当年的养老金支出,记

为t岁退休者个人账户的年初余额。

      

      基于以上分析,在退休后的某年份中是否产生超额支出取决于退休者个人账户余额与该期养老金之间的对比关系,由于个人账户余额随着养老金的逐期发放以一定的速度不断减少,最终在达到某个年龄时个人账户的余额下降到零之后就产生超额支出了。所以个人账户余额逐期下降的速度成为决定是否产生超额支出的核心因素,在精算平衡的条件下,首先不考虑遗产问题,所以每年初生存的退休者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会增加在上一期去世退休者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过来的部分,这有助于减缓个人账户余额的下降速度;其次养老金是根据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除以退休年龄期望寿命计算的,所以基本上个人账户余额的下降速度与养老金要发放的期数对应;最后养老金待遇增长率等于记账利率,这样个人账户余额每期得到的利息正好可以支付养老金逐期增长的部分。所以精算平衡的模式下,代表性同龄群体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直持续到所有退休者领完最后一期养老金(见表2的模拟运算结果)为止,这样就不会产生超额支出,从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是精算平衡的。

      

      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满足精算平衡的三个实现条件,首先计发年数小于实际期望寿命,所以初始养老金的水平被大幅度增加了,这加快了个人账户余额的下降速度;其次养老金的增长率超过了记账利率,结果个人账户余额每期产生的利息不足以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的部分,这使得个人账户余额的下降速度增加;最后由于允许退休者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被继承,这使得每年生存的退休者得不到上一年中去世的退休者个人账户余额转移的补充,失去了这个可以减缓个人账户余额下降速度的积极因素。所以我国退休者的个人账户余额下降速度快,在很早的年份中就出现了超额支出,并将在之后的年份中一直存在,而且随着养老金的不断增长而提高,直到该同龄群体中退休者全部去世时结束。

      为了分析代表性同龄群体所导致的超额支出的程度,本文采用“超额支出率”指标进行衡量。超额支出率是指该同龄群体在退休后的年份中得到的超额支出在初始就业年龄的总贴现值(记为

)占该同龄群体退休时缴费总积累在初始就业年龄的贴现值(记为

)的比重。记超额支出率为S:

      

      表3中测算了参考我国实际情况的参数设置下的不同退休年龄对应的超额支出率,并且将超额支出率针对“遗产差”“增长差”和“寿命差”三种因素进行了边际分解。

      

      表的第3列的计算结果是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单独引入“遗产差”因素所导致的超额支出率,类似地第4列和第5列对应了“增长差”和“寿命差”各自的边际影响。由于三种因素之间存在交叉作用,所以表3中测算的3种因素对超额支出率的边际影响之和是小于第2列中汇报的结果的。

      表3的测算显示当退休年龄为50岁的时候,同龄群体总的超额支出率为其缴费总积累的177%,其中“寿命差”因素对超额支出率的贡献最大,其次是“增长差”因素和“遗产差”因素。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遗产差”导致的超额支出率不断增加,这是因为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退休时的缴费总积累不断增加,从而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部分也相应提高,这使得长寿者的超额支出增加;“增长差”因素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导致的超额支出率不断下降,这是因为延迟退休减少了养老金可以增长的年份,从而削弱了“增长差”对超额支出的影响;“寿命差”因素导致的超额支出率随着退休年龄延迟呈现先下降后增长的变化,这是由于个人账户制度的计发年数占期望寿命的比重先增长后下降(见上文中的表1),该比重增长时计发年数与期望寿命的差距缩小,这使得超额支出率下降,反之将导致超额支出率的增加。

      四、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水平的宏观研究

      本部分将建立对个人账户制度超额支出导致的财政补贴进行测算时所使用的现收现付收支模型,测算代表性年份中所有退休者产生的总超额支出的规模,并以总超额支出占当年缴费工资总额的比重作为衡量财政补贴压力的指标,这个指标可以类比于现收现付制度下养老金支出导致的成本率,所以本文称之为“财政补贴成本率”。财政补贴成本率越高,则说明个人账户制度超额支出所导致的财政压力越大。

      首先建立现收现付型收支模型,参考Settergren and Mikula(2005),以代表性年度为例,假定人口增长率为n,当年的零岁人口的数量为

,x岁人口相对于零岁人口的累积生存概率记为

,所以当年的x岁人口的数量为:

      

      当年所有退休者产生的总超额支出(记为C)满足:

      

      记w为当年的人均工资,则当年所有缴费者的缴费工资总额(记为W)为:

      

      当年的财政补贴成本率(记为c)是当年的所有退休者的超额支出总和占当年缴费工资总额的比重:

      

      假定人口增长率为1%,工资增长率为7%,不同年龄人口相对零岁人口的生存概率参考胡英(2010)的研究结果,个人账户的缴费率为工资的8%,参考我国当前的情况将养老金的待遇增长率设定为工资增长率80%的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年数依照制度现行的规定,并允许个人账户余额以遗产方式被继承。基于这些假定条件,在表4中测算了财政补贴成本率随着退休年龄变化的结果,并将财政补贴成本率针对“遗产差”“增长差”和“寿命差”三种因素进行了边际分解。

      

      研究结果显示:基于本文的参数设定,代表性年份所有退休者导致的总超额支出的成本率约为2.2%,且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这个水平略有下降。而且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遗产差”导致的成本率是不断增加的,“增长差”导致的成本率不断下降,同时“寿命差”导致的成本率先下降后增长,这些变化的原理与代表性同龄群体超额支出率变化的原理是相同的。

      延迟退休对个人账户超额支出导致的财政补贴成本率的影响非常有限,这点与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这是因为社会统筹制度是确定待遇模式的,在确定待遇的模式下,养老金支出是由制度外生决定的,所以延迟退休导致制度负担比大幅度下降的时候就会带来成本率的大幅度下降。但是确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度下延迟退休会带来退休时个人账户缴费总积累的增长,从而使得养老金水平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而自动增长,这成为推动成本率提高的因素,这个因素的作用与负担比下降的因素之间互相抵消,最终使得延迟退休后个人账户制度财政补贴的成本率仅有小幅度的下降。所以即使延迟退休年龄也很难降低由于“遗产差”“增长差”和“寿命差”导致的个人账户制度财政补贴的成本率。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提出了满足精算收支平衡要求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个实现条件,即不考虑遗产、初始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缴费总积累除以退休年龄期望寿命和养老金增长率等于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其次提出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由于不满足此三个条件而存在“遗产差”“增长差”和“寿命差”因素,这三种因素导致了个人账户的实际养老金支出超过参保者缴费总积累的超额支出。再次以代表性同龄群体为研究对象,从微观角度建立个人账户收支模型研究同龄群体个人账户超额支出的规模和影响因素。最后以代表性年份所有退休者为对象,从宏观的个人账户基金收支的角度建立现收现付模型研究超额支出导致的财政补贴的成本率,并对成本率随着退休年龄延迟的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由于个人账户制度的确定缴费的性质使得延迟退休对于超额支出成本率的影响非常有限。

      为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精算平衡”的要求,本文提出应当首先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年数表,使计发年数与城镇人口退休年龄的实际期望寿命一致,从而消除“寿命差”;其次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增长率调整为记账利率的水平,从而消除“增长差”。针对“遗产差”的问题有两种改革建议。第一种是将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为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肖严华,2011),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基于个人账户的私人收支平衡的性质,取消遗产继承的做法,并通过委托代理投资的高回报率来保证参保者的福利水平。第二种是维持个人账户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依然由政府进行公共管理,通过建立超额支出的补贴机制以实现个人账户制度的收支精算平衡。这里可以借鉴新加坡个人账户制度的经验,由政府在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基础上提供1%的补贴利率,用补贴利率的资金建立一个公共性质的积累基金,用于弥补长寿导致的超额支出,实现个人账户制度的精算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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