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分析_抗日战争论文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分析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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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文章独辟蹊径,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出发,对抗日战争时期我党的各项经济政策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它是与我党政治上的统一战线相辅相成的,其性质是战时的统一战线的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制订的一系列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经济政策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力地促进了政治上的统一战线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但以往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研究,一般是从政治路线的角度来研究的,从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它似嫌不够,更未见过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出发来对它进行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点探讨,即对党在抗战时期的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及其对政治统一战线的影响和作用略加论析。这对于全面总结抗战经验,服务当今改革开放,应该说是有意义的。

回顾民主革命的历史,党在各个时期的斗争中都有一个政治上的统一战线的问题(尽管犯左倾错误时损害了它)。但却只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过“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我党领导经济建设是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的。然而“二战”时期及其后来的解放战争时期都未见提出过“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明确概念。而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特殊阶段的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路线的提出和实现,“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提出和执行却成为历史的必然。

众所周知,团结御侮共赴国难,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实现民族独立解放,是抗日战争时期除极少数汉奸卖国贼之外的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和神圣职责。因此,在我党艰苦努力的促成下,形成了全民族共同抗战的抗日统一战线。这个时期党的任务就是要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及其一切汉奸卖国贼。为此,党中央、毛泽东制订了一系列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能调动各阶级阶层抗日积极性的经济政策,并概括地称之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①]。从某种意义上可说,抗日统一战线经济政策的思想及政策规定,与政治上的统战路线大致是同步产生和发展的。随着华北事变后日本侵略的扩大,民族危机的加深以及国内阶级关系的进一步变化,随着我党政治斗争主题向抗日救亡运动的重大转移,我党确立了旨在发动全民族抗战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而政治统一战线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必然要求经济上的统一战线与之相适应。为此,党在经济政策上也逐步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进。早在1935年12月6日,瓦窑堡会议前夕,中共中央就作出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根据富农也开始参加反日斗争的情况,规定“富农应当照普通农民一样,平均分得土地”。并指出富农经营的非封建剥削部分不能没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发展工商业等的自由。这可说是土地革命战争以来党在经济政策上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为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有利于“尽可能的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②],党中央又于1936年7月22日发出了《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规定在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经过中央这两个文件,就将王明左倾统治时期造成了恶果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土地政策完全改变过来了。为了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式形成,推动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党中央又于1937年2月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③]。1937年8月的洛川会议则确定了“减租减息”这一既照顾了地主利益,又能解决农民问题的抗日统一战线性质的土地政策。在民族工商业政策方面,早在瓦窑堡会议时毛泽东就指出,任何民族资本家,只要他不赞助帝国主义和中国卖国贼,我们就要保护他。在民主革命阶段,劳资间的斗争是有限度的,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却并不反对民族资本家发财,并不反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因为这种发展不利于帝国主义,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进入全民族抗战时期后,党又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既保护工人利益、又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即既“照顾工人利益、同时又要照顾统一战线各阶级利益”[④]的更具体详尽的劳动政策和私营经济政策。在财政税收和商业贸易等政策方面,洛川会议也原则规定了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政策,即“财政政策以有钱出钱及没收汉奸财产作抗日经费为原则”和提倡国货、禁绝日货、取缔奸商等。以后又批评了执行统一战线政策时,在财政经济工作中侵犯商人财产滥罚滥捐等左倾错误,并规定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下,对富有者的捐税也不能负担过重,即使对汉奸土地财产也必须区别对待,绝不能一概没收。对商业贸易政策也作出了不少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规定。

至抗日战争中期,党中央及有关地方局先后从不同的侧面,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阐析。这主要集中在1940年上半年至1941年上半年这一年左右所发的十多个文件中,这些文件或专门规定、或内容涉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其主要文件有:《中央关于对敌人经济斗争的指示》)(1940年3月23日)、《中央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1940年4月15日,并附1940年4月1日《北方局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中央对晋西北财经政策的指示》(194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1940年7月7日)、《中央关于在敌后地区没收大汉奸土地财产问题的指示》(1940年7月31日)、《中共晋察冀边委目前施政纲领》(1940年8月30日)、《中央关于统累税问题的指示》(1940年9月18日)、《中央关于防止执行政策中左倾错误的指示》(1940年10月18日)、《中央关于建立与巩固华中根据地的指示》(1940年11月1日)、《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1940年12月3日)、《中央关于华中各项政策的指示》(1940年12月13日)、毛泽东撰写的《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解放周刊》1941年2月1日社论《论抗日根据地的各种政策》、《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1941年4月)、毛泽东撰写的《〈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跋》(1941年4月19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等。这一大批文件的陆续制订和颁发,便形成了一整套体现毛泽东“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思想的、体现抗战时期历史特点的、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配套呼应的经济政策。1941年5月,时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的李富春,将这一系列经济政策概括地称之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由此正式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

1941年5月10日,李富春在《对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的意见》一文中,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集中地作了如下表述。他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在调剂各阶级关系的原则上,其具体表现:第一是在租佃关系上,一方面要减租减息,一方面要还租还息。第二是在劳资关系上,一方面要改善工人生产待遇,一方面要遵守劳动纪律。第三是在财政税收制度上,规定钱多者多负担,钱少者少负担,无钱者不负担,不将负担完全放在富有者身上。第四是在企业上,一方面保护与扶植私人资本的发展,一方面则积极建设公营事业,提倡合作事业,使之与私人企业相互为用。第五在商业政策上,对外贸易务求调剂,对内贸易务求自由。”[⑤]党力求以这样的经济政策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⑥],即建立一种既“是抗日的,反对帝国主义的,要求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的,又是几个抗日阶级联合的,统一战线的经济。要求各抗日阶级在经济上‘有福同享,有祸同当’。”[⑦]也即是要“注意在经济战线上,巩固统一战线的社会基础。”[⑧]根据上述规定,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主要包含有土地政策、私营经济政策、劳动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及商业贸易政策等。以下拟就这各项政策略加评介。

(一)土地政策方面。简单说来,就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而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这即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⑨]“减租”是对抗战前的租佃关系的一种处理政策。一般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25%,即通常所说的“二五减租”。“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⑩]“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总之要“以能相当发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及团结各阶层抗战为目标。”[(11)]“减息”则是改变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道抗日而实行的一种新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12)]对抗战后的息额,为了不使借贷停滞,不影响民生,政府不规定过低息额,而听任民间按当地社会经济关系自行处理。

减租减息是既要提高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要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而实行的特殊的土地政策。农民是农村中的受剥削受压迫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力军。所以党的政策必须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13)]而另一方面,日本侵略中国,使地主阶级中的大多数也受到冲击,大多数地主也是有抗日要求的。因此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对于动员包括多数地主在内的全民族抗战显然是不利的。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不仅不宜没收地主的土地,而且在保障农民“四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14)]同时实行减租减息也能为国民党接受。因为“二五”减租曾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两党的一致主张。土地革命时期国民党颁布的《土地法》中也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但他们从未真正实施过。现在我们实行减租减息,正是合法地利用了国民党政府的法令,使他们不致公开反对。正如毛泽东后来所总结的:“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15)]

(二)私营经济政策方面。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私营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保护与扶植私营经济的发展并以之作为根据地的主要经济成份。同时积极建设公营事业,提倡合作事业,使之与私人经济相互为用。奖励地主的资财向工商业方面转移。欢迎愿到抗日根据地开办实业的外地资本家来开办实业,并切实保护其经营。避免对任何有益的企业的破坏。任何妨害私人经营自由的垄断统制的设施,都是不允许的。政府的责任是创造条件,如改善租税、发展交通、稳定市场、爱惜民力、奖励工商业投资、提倡生产的发展、保护经营的自由,来促进包括民族资本在内的私营经济的发展。

采取这种以私营经济为中心的政策,其直接目的之一就是要充分调动和合理利用各方面的积极性,尽快发展工农业生产与商品流通,增强抗日的经济力量,以支持持久抗战。由于帝国主义的长期侵略和封建主义的严重束缚,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十分软弱,中国的社会经济十分落后,而偏僻的农村抗日根据地经济就更贫困落后,这种状况是决不能适应长期抗战对经济的需求的。为此,必须允许私人经济有一个充分的发展,以便更快地活跃和繁荣根据地经济,以建立支撑长期抗战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其另一直接目的是为政治上的统一战线所必需。抗日战争时期,民族资产阶级是愿意和需要抗日的,他们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那种被迫抗日的政治态度是有原则区别的。对他们不仅必须团结和联合,而且必须采取慎重的政策特别是慎重的经济政策,以防挫伤他们的抗日积极性。民族资产阶级一般属于统一战线的中间派力量,中间派对于巩固和发展抗日统一战线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护和促进包括民族资本主义在内的私营经济的发展,正是“争取中间势力”这一统一战线重要策略的生动体现。

毛泽东这时还曾强调,保护社会经济中有益的资本主义成份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这期间可能会有共产党员被资产阶级腐化,我们必须和这种党内腐化思想作斗争。“但是不要把反对党内资本主义思想的斗争,错误地移到社会经济方面,去反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成份”[(16)]。可见党和毛泽东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在巩固政治上的统一战线以及从经济上支持持久抗战的重要性是有着深刻认识的。同时这一论述也为正确处理同资产阶级腐化思想作斗争与保护社会经济中的有益资本主义成份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

(三)劳动政策方面。与扶助私营经济的政策紧密相联的,就是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性质的劳动政策。

土地革命时期,王明左倾统治者制定的劳动政策脱离实际,使不少资本家因无力负担而倒闭企业,严重影响了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发展。正如毛泽东所批评的,那种过左的政策,“不但在今天抗日时期,一概不能采用,就是在过去也是错误的。”[(17)]由于这种错误劳动政策的影响,抗战初期几年,根据地的劳动政策仍有一些左的错误;提出不适合根据地现实条件的过高要求,如过高增加工资,过多改善待遇,过分强调8小时工作制等;还实行不正确的斗争方式,如强迫雇主接受工会的条件;也有不尊重政府法令的现象。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造成了工农对立、劳资对抗,以致吓走地主商人,妨碍根据地工农商业的发展。为此,党强调要纠正过左的劳动政策。要在照顾工人利益的同时又照顾到各阶级的经济利益,以便争取各阶级共同抗战。这就需要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劳动政策,要合理调整劳资间的关系,即一方面扶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又要有利于发展实业,使资本家有利可图,以尽可能调动劳资双方的生产经营和参加抗战的积极性,为充实根据地的经济力量和坚持持久抗战服务。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中指出:“工人待遇的改善,工资的增加,工时的规定,必须以发展抗日根据地之工农商业,增加抗战生产,适合战时需要为原则,否则即有碍于根据地之坚持与巩固,也就违反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18)]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也对劳动政策作了明确阐述。他说,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不宜机械地实行八小时制。他特别强调:“劳资间在订立契约后,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否则,工厂关门,对于抗日不利,也害了工人自己。”[(19)]王明左倾时期所颁布的劳动政策里,从未提及劳动纪律。而这时则规定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并不得随意破坏劳资合同。还强调对于劳资间的矛盾,政府必须站在团结抗战的立场上,公平地适当地调节。

(四)财政税收政策方面。为了调动各阶层的抗日积极性,党在财政税收政策上也注意贯彻了统一战线精神。坚决改变王明左倾时期的对地主捉人罚款、对富农大量捐款、对工商业者苛以重税、对人民也加以过重负担的过左政策。在合理负担的原则下,这时制订了有利于团结抗战的、体现了政治上的统战路线的税收政策: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按照财产的等第,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多少,即钱多多出,钱少少出。除少数量贫困的人民免税外,其余的公民: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资本家、地主均在内,都须负担纳税义务,而不将税款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明令禁止过去“捉人罚款以解决军饷的办法”。不仅“反对对工农采取拘押罚款的办法”,而且“也反对对地主资本家采取这样的办法。”总之是要“实行适于团结抗战建国的合理的税收。”[(20)]为了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政府规定除每年收缴一次统累税以及对外贸易之出入口税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以任何名目勒索或罚款,必须废除一切苛捐杂税,以舒民力而利税收。

反对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则财政收入必定有限。为了满足日益扩大的军队和机关人员的需要,党决定以增加生产来解决财政需要问题,还为此而开展了大生产运动,改变了“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现象。还推行了精兵简政的方针并厉行节约,这就大大减轻了民负,休养了民力并保障了军需。

(五)商业贸易政策方面。为了打破经济封锁,促进经济发展,党实行了公营、合作社和私营商业一齐上的统一战线性质的商业贸易政策,总的原则是:对外贸易管理,对内贸易自由。“对外贸易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为了活跃根据地经济,鼓励和组织商人参加对敌经济斗争,因而对外贸易不能采取“统制”一切的办法,而只能实行“管理”的办法。二是为了同敌人的封锁、掠夺、倾销等破坏现象作斗争,也必须实行“管理”的办法。措施主要是:用严格的税制来保护根据地的经济;禁绝敌占区的奢侈品和非必需品的输入,打击敌人的倾销政策;控制根据地物资特别是必需品的输出,打击敌人的掠夺政策;组织根据地非必需品和多余物品的输出,以换取外来物资,打击敌人的封锁政策等。对内贸易则坚持自由的原则。为了发展贸易,党和政府强调要发展交通运输,加强各根据地内物质资源与必需品的流通,活跃市场,同时还在税收上予以放宽。为了鼓励私商贸易,还强调:“公营贸易机关,应以调剂市场,平衡物价,安定金融,改善民生为原则,不得操纵垄断。”[(21)]对于商人的投机行为,则利用公营商店及合作社的力量,对粮食及其它重要物资进行调节平抑,以抑制奸商的投机行为。

抗日战争时期党和毛泽东制定的经济政策,是一种新的战时的经济政策,是在民族战争第一位的情况下为适应全民族抗战需要而制定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经济政策。“即是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的,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22)]是“政治上的民主主义与经济上的自由主义相配合”,为适应政治上的统战路线即全民族抗战的需要而“照顾各阶级的经济利益”的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23)]。历史证明,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是成功的。减租减息政策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团结了各阶层人民。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既保障了工人的经济利益,调动了工人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照顾了私营企业者的利益,使其增加了经营积极性,从而促进了根据地工商业的发展。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说,它具体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革命时期民族资本主义进步性的承认和对民族资产阶级抗日革命性一面的联合,有利于从政治上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废除苛捐杂税并实行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配之以精兵简政、开源节流等正确方针,既尽可能地满足了抗战经费所需,又调动了各阶层的积极性,这是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路线的生动体现。正确的商业贸易政策,增加了税收,繁荣了市场,活跃了经济,保障了需用,它同样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增强了持久抗战的经济力量。

毛泽东说,抗日战争是“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惊天动地的伟业。”[(24)]毛泽东在这里显然是从战争、从军事的角度来高度评价抗日战争的。然而,这一“奇观”的出现、“壮举”的形成、“伟业”的造就,无论如何离不开经济后盾的支持,离不开一整套“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制订和贯彻。因为,没有它,就不能保障各阶层人民的经济利益,就不能调动各阶层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就不能团结各阶层人民共同抗日。简言之就不能从政治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没有它,也不能发展和繁荣根据地经济,就不能建立夺取抗战最后胜利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分析问题,那么也可以说,没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也就很难设想有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如果说这是它的重要历史意义之所在的话,那么,其“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25)]以及在政治上实行统一战线的同时,也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战线的精神和原则,对于我们今天在巩固和扩大政治上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同时,努力动员和团结各方面的爱国力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则是今天研究“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重大现实意义之所在。

注释:

① ⑤ ⑥ ⑦ ⑧ (22) (23)李富春:《对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的意见》(1941年5月10日)。

②《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1936年7月22日)(载《六大以来·上》)。

③《中共中央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1937年2月10日),(载《新中华报》1937年2月13日)。

④ (18)《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1940年12月3日)(载《六大以来·上》)。

⑨ (13) (14)《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28日)(载《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⑩ (11) (12)《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1942年1月28日)载《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15)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1076页)。

(16)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跋》,(1941年4月19日)(《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793页)。

(17) (19)毛泽东:《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762页,第766页)。

(20)《论抗日根据地的各种政策》,《解放周刊》1941年2月1日社论。

(2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7月29日)。

(24)毛泽东《论持久战》,(1938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474页)。

(25)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1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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