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圣弃智 ”及其法治意蕴
李 振 宇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教研部, 北京 100091)
摘 要 :对老子和庄子关于“绝圣弃智”的理论进行了论述,并指出了二者对“绝圣弃智”论述的不同;这种不同是建立在对老子和庄子关于“道”的不同理解之上的。从法理的角度对二者进行了梳分和考察,对当代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 老子; 庄子; 绝圣弃智; 道; 法治
老子和庄子作为道家代表人物,对“绝圣弃智”都有论述。但二者对“绝圣弃智”的论述并不相同,在具体观念、做法、程度上存在着明显差别。老子和庄子对“绝圣弃智”的不同看法是以对“道”的不同理解为基础的。在对二者“绝圣弃智”的观念剖析、梳分的基础上,从法理的视角对其进行考察,从而发掘其中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这也是本文论述的主题。
一、 老子和庄子关于“绝圣弃智”的论述
老子和庄子都讲“绝圣弃智”,但二者在何为圣、何为智,为何绝、为何弃,如何绝、如何弃等问题上的看法并不相同,各有其内在脉络。
1.老 子
老子认为,道不为常人所知,仅为圣人所知,并且论述了圣人的条件[1]。①要知“道”,“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四十七章[注] 本文老子语均出自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中华书局1984年版,只标注章目。 )②要克己,“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七十二章)③要容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四十九章)④要功成不居,“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七十七章)可以看出,在老子那里,圣人有着极重要的地位,并且对圣人有着很高的要求。
那么,“绝圣弃智”是为什么呢?其实,在老子那里,圣人可分为大圣和小圣。大圣就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圣人,是知“道”者。而小圣是伎巧者,是假圣人,是制造和自然规律不符的东西的那部分人,是“绝”的对象。并且,绝此小圣、假圣是圣人的工作之一。“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七章)正是那些假圣的存在,那些伎巧者的存在,才使道不被遵循,使社会有了各种乱的起因,因此,这些人为的弊病是要被去除的。“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十九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三章)另外,圣人还要积极地改变人们的心智和生活[1]40-41。“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十二章)由此可知,“绝圣弃智”,不是绝真的圣,而是绝小圣、假圣,并且这还是真圣人的任务和工作。
那么绝圣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呢?“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二十八章)老子主张通过绝圣弃智,知雄守雌,以守柔、内敛的姿态处世。而老子又论述到,“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稽式。常知稽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六十五章)可以看出,除个人的处世之道外,老子讲“绝圣弃智”其实还有治民、治国角度的考虑,是从利于统治的出发点而言的。要让人们像婴儿一样,要使民去智,使人们成为听奉圣人统治的无智的生物,受“无名之朴”的镇慑,完全受统治者的引导。这一点,是理解老子“绝圣弃智”论述不可忽视的。
分别用两棱镜法、等边三角形三棱镜法以及反向等边三角形三棱镜法激光位姿检测及超宽带位姿检测,在模拟巷道5~50 m区间内每隔5 m测量掘进机俯仰角、偏向角、翻滚角与偏距[20],每个位置测量1 000次,超宽带信号脉冲间隔为100 ms。同时用掘进机位姿检测验证系统在相同位置检测掘进机位姿参数,其中俯仰角的试验数据见表2。
2.庄 子
庄子讲“绝圣弃智”是和老子有不一样的基础的。庄子认为,物各有性,适性顺情为是,葆真养生为贵,主张使万物依其天性自然而然,这就是道。因此,庄子讲“绝圣弃智”,是想恢复“道”。因为人为的社会权威因物各有性而不足,所立的规范也多是违背人的本性的,反而可能会有害人害国的危险;刑赏、仁爱等都是在违背本性的基础上实施的。因此,庄子要拨乱反治。要达到这一目标,主要的是要做到“无为而治”,第一步就是“绝圣弃智”,主要是去除一些本不应有的规范。而并不像老子那样要愚之,使民“复归于婴儿”。人有智是天生的,因为物各有性,因此,统治者要无为,要去除不当的干预,使人自由自得。
由图7可知,发酵时间的延长使黄精酸奶酸度呈现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的趋势,发酵5 h时酸度只有60.4°T没有达到要求,当发酵时间为6 h时黄精酸奶酸度为86.7°T,已达到国标要求,随着发酵时间的增加直到发酵9 h时酸度达到了89.8°T,通过对数据分析和节约成本的要求,以发酵6 h和7 h为宜;发酵时间对黄精酸奶感官评分的影响较明显,表现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当发酵7 h时感官评分最高。
那么庄子所讲的“道”,是不是也像老子所讲的那样,是一种很神秘,恍恍惚惚,又很难描述,很难认识的东西呢?“道者,万物之所出也,庶物失之者死,得之者生;为事逆之则败,顺之则成。”(杂篇·渔父)可见,庄子认为道是存于万物之中的,并且支配着万物。相对于老子所讲的“道”,这是很具体的。在《庄子》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东郭子问于庄子曰:‘所谓道,恶乎在?’庄子曰:‘无所不在。’东郭子曰:‘期而后可。’庄子曰:‘在蝼蚁。’曰:‘何其下邪?’曰:‘在稊稗。’曰:‘何其愈下邪?’曰:‘在瓦甓。’曰:‘何其愈甚邪?’曰:‘在屎溺。’东郭子不应。庄子曰:‘夫子之问也,固不及质。正、获之问于监市履豨也,每下愈况。’”(外篇·知北游)
③以某水利科技推广类项目为例。首先分析该项目的经费投入方向及主要内容,项目主要包括新科技项目启动、延续性项目执行、示范工程推广、技术人员培训养成、推广宣传活动等方面。通过开展上述活动,相应的产出有启动、实施、示范推广的科技项目,培训的技术人员,举办的宣传活动等。将其中一项产出“举办宣传活动”从数量、质量、进度、成本4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如举办**场宣传活动;每场宣传活动覆盖受众***人并获得**次报道等。该项目的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使某一方面的科技成果得以推广应用、科技水平得到提升等。
由上可以看出,老子是基于一个统治的角度来讲“绝圣弃智”的,论述了诸多国家治理方面的问题[2],把人民作为一个被治理的整体;而庄子是强调人的个体性的,强调人的主体性,他讲“绝圣弃智”,是要使人民从统治中更多地解放出来。这一点是理解二者“绝圣弃智”思想的关键。
当然老子的愚民思想,使人成为婴孩的观念是不足取、不实际的,其看似关注政治现实,但其实仍停留在观念构想的层面上,客观上是无法实现的。而庄子的理想也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人渴望自由,人人都有自我,都有其个性,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又需要彼此合作,合作就需要规范,需要从人的某些共性入手,因此强调异与寻求同、自由与合作难免存有矛盾。
二、 “道”的不同理解
老子、庄子在“绝圣弃智”问题上的不同,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那就是二者在“道”的问题上的不同看法。
1.老子的 “道 ”
在第一象限对式(6)进行分析,当m≥3时可保证过渡曲线与正交直线的曲率连续,但m越大,过渡曲线的图像越近似于两条正交直线,因此,综合考虑选择满足曲率条件中m值最小的曲线,即详细轨迹表达计算可参考文献[4-5]。
有趣的是,虽然老子认为语言并不能对“道”进行准确地描述,但他还是对“道”进行了描述,“‘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阅众甫。”(二十一章)道作为一种事物,是一种恍恍惚惚的状态或者说境界。但在这恍恍惚惚的状态中,又有着一种形象,有一种事物。透过这些形象或事物,可以看到其中有着一种精髓或者精神[3]。这是一种极细微的物质性实体,非常的真实,有自己不变的规律和信条。从古到现在,它的这种“名”去除不掉,一直在这样支配着天地万物。
现状柴米河两侧堤防顶宽及顶高程不足,局部顶宽仅1 m,顶高程低于设计防洪水位,难以抵御柴米河上游20年一遇来水。
这样一种“道”,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四十二章)“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三十四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道”是万物之母,“道”是广泛的,无边无际,什么力量也不可能将它左右支配。天地万物仗恃着它而存在,它却不会放弃对于任何事物的生长和抚育;无物成,但“道”却丝毫不加占有,不奴役万物而自做主人。“道”是顺其自然的,人类也不能支配它,相反,人类一定要遵循‘道’,遵循自然。
对于这样的一个难以描述的状态,老子还是给它起了个名字:“道”。
那么,“道”又是什么样的一种境界呢?《老子》第十四章写到:“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道就是这样一种惚恍的境界,视之却看不见,听之却不闻,搏之却抓不到。夷、希、微,这三者都无法用感官去体验,无法用确切的语言描述,只能以人们经验世界的概念语言来“证伪”,通过对我们熟知的感性经验的一一否定,从而显出“道”的特征。但最后又回到了虚无无物的状态,“没有形状的形状,没有物质的形象”这样一种混沌的状态,人看不见它的头,看不见它的尾,超越了人类的可能的认识。
“道”既然是自然而然,那么,“道”是否有是非、善恶的分别呢?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二章)“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若何?”(二十章)“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五章)由此可见,老子并不承认极端、绝对的事物,有无相生,难易相成,是非、善恶也不是绝对的观念。由此,老子否认了鬼神的意志,因为鬼神是有是非善恶观念的。“道”是一套自然律,是没有意志的,也不是人的习俗认定的,是从自然现象中来的。认识到老子“道”的这一论述层面,是极其重要的,这也是道法自然的基础含义。
然而,更实际的一个问题是,在一个社会当中,“道”是人人可知的吗?还是仅为圣人所知?在老子看来,“道”这种恍恍惚惚的东西,常人是不知道的,而圣人知道,这也是圣人的条件之一。“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牗,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四十七章)
2.庄子的 “道 ”
而庄子对于“道”的观念却与此不同,这可在《庄子》[注] 本文庄子语均出自王先谦《庄子集解》,中华书局1987年版,只标注篇目。 中看出。“天不得不高,地不得不广,日月不得不行,万物不得不昌,此其道与!”(外篇·知北游)这四句指出了道,即自然而然,万物自有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不可被改变,应顺其自然。“天有六极五常,帝王顺之则治,逆之则凶。”(外篇·天运)
“绝圣弃智”是无为而治的第一步,其实是“有为”。这里的“有为”是就现实社会所说的,是针对现实的乱而言,而不是就原始状态而言。之后,统治者就要做到不作为了。不能搞“一言堂”,要自我约束;不要扰民,不要随意制定法令,否则就如抱薪救火;不要认为可以把规范教给人民,因为人人有其性;不要罔民,不能制定不让人知道的规范,而等着人们去违反。做到了这些,也就可以“摇荡民心”,使人们去除陈规恶事,返璞归真了。
然而,庄子的“道”即使是存于万物,是常理,是自然,但也并非就可以明确描述、清楚理解的东西。“无始曰:‘道不可闻,闻而非也;道不可见,见而非也;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外篇·知北游)“道”不可能听到,听到的就不是“道”;“道”不可能看见,看见了就不是“道”;“道”不可以言传,言传的就不是“道”。“道,理也。”(外篇·缮性)“知道者必达于理。”(外篇·秋水)“道”在庄子这里虽然具体了些,但仍然保有一些不同的神秘。
到这里就看出为什么老子和庄子在“绝圣弃智”的理解上的不同了。这种不同是与二者对“道”的不同理解紧密相关的。老子认为“道”来自自然,因此主张人依自然而生存。且“道”只有圣人知道,那么就现实社会而言,就要消除小圣、假圣,使民愚,“复归于婴儿”。而庄子的“道”强调人的个体性、主体性,主张物各有性,强调人的差异。因此,就要求统治者无为而治,而无为而治的第一步正是“绝圣弃智”,去除那些造成社会现实乱的因素。
矿体与顶底板围岩界线清楚[13],产状与围岩一致。矿石具明显的条纹、条带状构造显示出受变质的沉积岩的特征。
3. “道 ”与 “绝圣弃智 ”
老子、庄子都以自己的观念描述了“道”,然而他们的“道”似乎都是可欲不可行的,于现实生活中都是不适用、难以实现的。老庄的理想在为人们描述了这一美好画面的背景上,也抹上了一丝悲凉和失望。
老子把“道”视为一种神秘的存在,常人是不能知道的,只有圣人才知道。而且,他视道为一套自然规律,是从自然现象中得来的,是非意志的。这种看法固然因其批判鬼神意志而有些合理性,但是却存在一个基本的缺点。“道”作为一种从自然现象中得出的东西,用它来规制人的行为,这是把“实然”当作了“应然”,这种观念对于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制显然是难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颇具神秘色彩的道,其实具有一种不可触碰的客观性甚至是机械性。正是这一点,使得老子的“道”无法解决规范性的问题。另外,老子认为“道”来自自然现象,但是社会规范是关于人的,用之于人的,而人是有丰富感情的,人不仅是自然的,也是社会化的生物和存在。因此,自然界的因果等规律在人身上可能不是完全适用的。比如,“弱肉强食”在自然界是正常的,但人类却认为这是不对的,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是被制止的。
《老子》开篇讲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一章)道,是不能用人类的语言来表述的,用概念化的语言表述的道,不是真正的道。因为人类的语言是不完美的,是有缺陷的,不能真正完全地对事物、对道作出准确地描述。由于语言对道的描述的不完美、不准确,道在老子那里就具有了一种神秘的色彩。
庄子关于“道”的论述不同于老子,但也存在着缺陷,使其不能适用于人类社会。庄子认为“道”存在于万物之中,万物皆有其道,万物皆有其性,皆有“天机”,“道”存于人内心之中,是人自知的。这就充分强调“异”,强调物的本来状态。这正是庄子的魅力所在。然而正因如此,他的理论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适用。因为,太过强调“异”,万物都要有其道,那么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没有了基本的共性(庄子唯一的共性却是物各有其性),规范也就无法形成了。
那么,在庄子看来,“道”得到实行时世界是怎样的呢?庄子所设想的理想的境界是什么样的?“古之人在混芒之中,与一世而得淡漠焉。当是时也,阴阳和静,鬼神不扰,四时得节,万物不伤,群生不夭,人虽有知,无所用之,此之谓至一。当是时也,莫之为而常自然。”(外篇·缮性)“至一”就是完美的统一境地,物我无二,是非无别,这是庄子的理想状态。庄子把这种理想境界称为至德之世,并且有美好的描述:“故至德之世,其行填填,其视颠颠。当是时也,山无蹊隧,泽无舟梁;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是故禽兽可系羁而游,鸟鹊之巢可攀缘而窥。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同乎无知,其德不离;同乎无欲,是谓素朴。素朴而民性得矣。”(外篇·马蹄)“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邻国相望,鸡狗之音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若此之时,则至治已。”(外篇·胠箧)这是多么美好的图画。然而,也可能只是图画而已,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也只能是内心中的憧憬了。
当然,正如老子、庄子对“道”的美好描绘一样,二者对“绝圣弃智”的构想也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此外,教师利用观察与纠错法引导学生积极观察教师如何教和学生如何学,这对于场边由于身体原因无法下水的“见习生”大有帮助。虽然无法下水实践,但是从概念和认知上已经对动作学习有了一定程度的把握,接下来教师可以采用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检验,也可以改变长期以来“见习等于休息”的课堂陋习。
实际工程中,溶洞的形态千差万别,在进行动力学分析时,不可能将其逐一讨论。本文参考文献[25-27],假定溶洞断面形状为圆形,并将与盾构隧道轴线近似平行的溶洞、隧道和地层简化为平面应变问题来进行分析。详细方案如表4所示。
三、 “绝圣弃智”的法治意蕴
虽然老子、庄子的理想无法真正转化为社会现实,但深入挖掘其中的内在机理,以现代法治的视角对老子、庄子“绝圣弃智”思想进行审视和反思,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1. “绝圣弃智 ”与道德的相对性
老子不承认极端、绝对的事物,有无相生,难易相成,是非、善恶也不是绝对的观念。由此,老子否认了鬼神的意志,因为鬼神是有是非善恶观念的。“道”是一套自然规律,是没有意志的,也不是人的习俗认定的,是从自然现象中来的。“自然”在这里透着一丝质朴,同时因为人对“道”的无能为力,“自然”也透着一些机械性。因此,以老子的“道”的观念去理解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念显然是有错位的,二者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但是,以此为起点,反观现代法治语境中的道德问题,却是有积极意义的。
虽然老子对“道”给予了极高的地位,“道”也只有圣人知道,“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二十一章)但他不承认极端的事物,是非善恶不是绝对的。然而,因为“道”是自然,并且因为假圣的存在,因此才要“绝圣弃智”,保持这种自然。同时也可以说,老子思想中的这种相对的观念,放置到现代法治语境中,是可以适当延伸的。虽然不能将“道”与道德等同,但道德在现代法治中,也同样需要相对的观念予以安置。首先道德不是“道”,不是“自然”, 而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是社会中人们观念的聚合,以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来处理道德问题显然是不可行的。其次,道德不是“道”,但就“道”中的相对性观念而言,道德却有几分类似于“道”。现代法治图景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必须注意到这一点。法与道德既相联系,又相区分。从二者同作为社会规范而言,产生、作用方式、强制力、实现状态等都有不同。统一性是法治的基本特性,而相对性是道德的特质,现代法治必须对道德的有关领域保持克制,不能过分主动地“绝圣弃智”。更不可忽视的是,将“道”当作只有“圣人”才可知的东西,如果不能准确区分“道”与道德,那么,在处理道德问题时,就有专制的危险。
就庄子而言,万物皆有其道,万物皆有其性,皆有“天机”,道存于人内心之中,是人自知的。这一思想,对于现代法治话语中的“道德宽容”是有积极影响的。依此,道德的强制、教育,乃至德治,都需要严密而谨慎地证明。如此,可以促进个性自由,为个人的主体性保存空间,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依据现场检测情况及计算结果分析,同时结合工程修复成本及工期等相关因素,可以对地下车库各受损部位采用以下方法修护和加固,同时应在基坑周围设置一定的排水井控制水位,以免水位保持在过高状态[4-6].对类似工程的处理意见如下.
2. “绝圣弃智 ”与法的规范性
前面已经提到,老子将“道”视作万物之母,“道”是广泛的,什么力量也不可能将它左右支配,“道”是顺其自然的,人类也不能支配它,相反,人类一定要遵循道,遵循自然。并且老子把道视为一种神秘的存在,常人是不能知道的,只有圣人才知道。然而,因为有假圣的存在,所以要“绝圣弃智”,去除乱的因素,回复到自然。虽然老子设想的十分美好,但实际上,他所提出的“道”,不仅在现实中无法实现,在“道”的规范性证成上,也是存在问题的。将“道”视为一套自然规律,从自然现象中得来的,这就剥离了人的意志在“道”中的可能性。如此用它来当作规范,规制人的行为,就难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尽管关于法的本质和起源在学界多有争论,意志与法的关系也众说纷纭,但按照现代法治的原理,人的自主性在法治中是一定有其地位,并且需要妥善安置的。然而,老子恰恰去除掉了这一重要面向,要求统治者按照客观规律来治理天下[4],忽略了“道”要作为社会规范发挥作用与作为自然现象的区分,进而“绝圣弃智”也就更是难以实现,使民愚之、复归婴儿也成为失去了人的意义的设想。
庄子的“道”不同于老子,强调万物皆有其道,万物皆有其性,道存于人内心之中,是人自知的,充分强调了事物、人的不同。用现代法治的话语,就是强调了人的个体性、自主性。应该说,庄子在这点上是更受现代法治欢迎的。在契约论者看来,正是因为人有其主体性、自主性,才得以形成社会契约,得以摆脱自然状态,并且在形成契约之后,重中之重就是防范由契约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对个人的侵犯。庄子的“绝圣弃智”思想和思路正好契合了契约论的这一理念。尽管庄子的理想因其过于强调“异”,过于注重万物的本性,而忽略了共性的重要性,仍然无法实现规范性问题的完全解决。但不得不说,庄子仍然因“绝圣弃智”思想中内含的去除对人性不当干预的理念而展现了它的魅力,而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的应有含义。
3. “绝圣弃智 ”与现代法治中的政府
“绝圣弃智”在老子、庄子那里其实都有对统治者如何作为的考虑。前面已提到,老子是基于一个统治者的角度来讲“绝圣弃智”的,把人民作为一个被治理的整体;而庄子是强调人的个体性和主体性的,他讲“绝圣弃智”,是要使人民从统治中更多地解放出来。由此看来,二者所讲的“绝圣弃智”不仅含义不同,在现实中也会导致不同后果。与此相连的一个现代法治问题就是政府的角色问题,即政府在法治架构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
老子的“绝圣弃智”把人民当作被治理的客体,这本身是一种主客体的思维,只有统治者是主体,其他皆是客体,无论人还是物。而庄子在此问题上的启蒙意义似乎更大。他以“万物各有其性”来强调个人的主体意义,强调个人的不受压制。在某种意义上,当代法治建设,要警惕老子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提倡庄子的思想。尽管政府的“有为”与“无为”之争由来已久,其争论也不会停息。但在现代法治文明中,政府作为服务者的意识已成共识。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又有所不为。民众应保有对政府的警惕,尤其在法治不发达、缺乏自由民主传统的国家更是如此。这并非极端地肯定政府的消极角色,致其放任,从而使政府的不作为获得合理性。就其法治意蕴而言,对老子和庄子的理解,应该放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进行。政府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人们对其的信任和委托,就在于其对人们的美好生活所担负的责任,政府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就是为此而存在的。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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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ing the Sage ”and Its Legal Implication
LI Zhenyu
(Ministr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Research,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 P. C., Beijing 100091, China)
Abstract : The theories of Laozi and Zhuangzi about “abandoning the sage” are discussed and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two are not the same. This difference is based on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Laozi and Zhuangzi about the Tao. Combating and examining the tw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has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rule of law.
Key words : Laozi; Zhuangzi; abandoning the sage; Taoism;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 : B 223.1 B 223.5
文献标志码: A
收稿日期 :2018-09-20
作者简介 :李振宇(1983-),男,河南林州人,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
文章编号 :2095-5464(2019)01-0057-05
【责任编辑 曹一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