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市民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9-0005-08
我的《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一书在日本出版于1973年,2009年该书在中国出版。在这里,我想就写作该书的一些背景和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一 背景
我将本书献给我一生之师小林良正先生。20世纪30年代日本曾出现过一个对日本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学者集团,即“讲座派”,小林良正先生就是这一辉煌的“讲座派”的领导人之一。“讲座派”这一名称来源于岩波书店出版的“日本资本主义讲座”系列丛书。
当时,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分为两大潮流,即“讲座派”和与此相对立的“劳农派”。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1868年明治维新的认识。讲座派认为明治维新并不是资产阶级革命,而是天皇制的建立;而劳农派则认为明治维新是一次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两派围绕着许多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争,他们的论争后来被概括为“日本资本主义论争”。讲座派的代表作是山田盛太郎的《日本资本主义分析》、平野义太郎的《日本资本主义社会的机构》以及小林先生的《日本产业的构成》,这三本书被称作“讲座派的三大经典”。
我跟着小林先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和经济史学。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才学会了通过严格考证概念来阅读经典著作的方法。小林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曾经两次被捕入狱。但他对自己的学问信念从未动摇,堪称是一位真正忠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因此,尽管他属于我所说的那种顽固不化的“教义体系”的思想家,但却“如同对瞳孔”那样珍视学术自由。后来,我在研究近代德国东部“第二次农奴制”时发现,被教义体系视为理所当然的说法,实际上是建立在最早使用该词的恩格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的。恩格斯说,“德国农民战争”以农民的失败而告终,在那以后,为了报复,领主们对农民的剥削变本加厉,很久以前被废除的“赋役劳动”又开始复活,即传统“农奴制”的“第二次”复活。但实际上,在德国研究中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农奴制只不过是名称而已,战后农民的地位并没有发生什么特别的变化”。我在一次学会上对此作了报告,这次报告还是我在学界的首次亮相。在我的发言结束以后,整个会场鸦雀无声,“没有人提问”!如果说因为侵犯了恩格斯的权威,出现这种状况是当然的。但是“没有人提问”与其说是对我的无视,在我的心里毋宁说是一种屈辱。后来遇到了小林先生,他只说了一句“Going My Way,要坚信你自己的道路!”
本书面世时,我毫不犹豫地将它献给了小林先生。因为我想告诉先生,自己虽无情地批判教义体系,但从未忘记先生的教诲。先生为此而感到非常的高兴。先生当时患有疱疹的后遗症,一直在治疗,很痛苦。但他在与痛苦作斗争的同时,为我写下了一篇长长的书评。小林先生在以温馨的笔致回忆了与我长年的交流后,笔锋一转对我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判,说“我作为一名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决不能坐视那种在分析《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将马克思和恩格斯视为两位不同的思想家的观点”。
我在《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的《结语:马克思历史理论和现代》一节中阐述了我的目的,即“批判地洞察眼前的资本家社会,认识作为资本家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确认为人类历史长期积累的产物”。但是,要完成这一工作,当然是十分艰苦的。我十分清楚这一点,但之所以能长期挑战这一困难,得益于自己有坚定的目标,这就是要解决“什么是欧洲,特别是德国中世纪的农奴制”问题。
内田义彦先生和韩立新先生都认为我的著作的《第七章 马克思的古代和中世纪的世界像》是比较特殊的一章,但实际上,我的真实想法却相反,即“为了写第七章才写第一到第六章的”。“日耳曼共同体”所代表的那一结合原理,即“不是联合体,而是联合行为;不是统一体,而是统一行动”并不存在于希腊和罗马,或者将范围再扩大一点,即不存在于地中海世界,而是存在于阿尔卑斯山脉以北的欧洲。我试图并已经确认,只有从这一结合原理出发,“市民社会”才能够在历史上从德国的农奴制中诞生出来。这里我想通过几个关键概念,介绍自己是如何在解读马克思的过程中,到达“市民社会”。
二 关于解读市民社会的过程
(一)historisch的应有之义
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考证版(MEGA)的新版还是旧版(Marx Engels 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都应该是模仿康德全集的书名。在文献学上,historisch是指将著作按照写作顺序来排列。但是,作为实际问题,我们却很难将论文、资料和书信按照它们的撰写顺序来排列。我曾按年份整理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政治活动以及其他理论家和党派的活动,做了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年表”。在做这些准备工作时,却意外地发现了一些副产品。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始于1845年11月,就是在那之前的10月17日,马克思还想带领全家移居美国,并将这一申请提交给了自己的出生地特里尔市的市长。后来马克思放弃了移居美国的念头,立即开始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
1.《穆勒评注》的地位
对我们而言,historisch读解方法的决定性意义在于它揭示了马克思的写作顺序。以《巴黎手稿》为例,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第一手稿》之后,并没有马上写作《第二手稿》,而是写了《经济学笔记》,特别是《穆勒评注》。关于这一问题,我后来才知道中国过去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补卷的方式,即将《穆勒评注》置于《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来研究的。但是,如果将《穆勒评注》放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会夸大赫斯对马克思的影响,这让我又一次认识到了historisch的重要性。
只要将“交往和分工的外化=异化”,只要将“交往异化”这一点置于中间,广松涉先生的“马克思的异化论是从个体出发的主客二元论是与唯物主义无缘的”论断就会失去论据,变成空中楼阁。异化并不直接导致剥削,它说到底是人与自然之间,进一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代谢逻辑。这是《穆勒评注》中的“交往”概念所告诉我们的。《第一手稿》中“劳动者越劳动就越贫穷”虽然是对资本主义体制的强有力的控诉,但它也让许多人陶醉,从而失去判断力。
总之,只有弄清楚“交往异化”这一微观逻辑,才能弄清楚《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世界交往”那一超宏观逻辑的意义,从而弄清楚马克思广阔的历史视野。
2.印度通信中的亚细亚土地所有
我们再举一个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例子。马克思通过具体资料来详细讨论这一问题是在给《纽约每日评论》报写的“印度通信”中。这些通信实际上是分两次,而在这两次印度通信中,马克思对印度社会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在1853年的第一次通信中,马克思的印度观是“全土王有说”。但是,如果仔细阅读这次通信,我们会发现,马克思的文字实际上是从詹姆斯·穆勒的《英属印度史》一书的70页前后的叙述而来的。但是,马克思好像只是引用了穆勒《英属印度史》第1卷70页前后的部分,而没有去读该书后面的部分。如果他读到第265页,他会发现,穆勒坦白自己之所以提倡“全土王有说”,只是因为“不那样说,就无法说明谁是所有者”,这是一种略显不负责任的消极结论。因为,穆勒混淆了租税和地租。总之,马克思在第一次印度通信中的认识,即“在亚细亚,专制君主是唯一的所有者”只是他“仓促做出的判断”。
然而,在大约四年后的第二次通信中,马克思正确地反映了其后英国关于印度研究的进展。人们发现,印度国土面积广阔,各地的土地所有制不尽相同,整个印度绝不可能都是一无所有的农奴。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全土王有说”的另一个论据是中国,而当时马克思对“中国农民也是彻底的土地私有者”的议会报告未加任何评论就予以了介绍。
《资本家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节,这一节与撰写第二次印度通信的时间完全重合。而《资本家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亚细亚的总体奴隶制”等一系列论述早已超越了第一次通信中的“全土王有说”,因此,这些论述不可能成为教义体系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强有力的根据。
如果采取historisch的态度,就不可能得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总体的奴隶制”这一简单的图式,即使后来在马克思那里出现过一两个偏离这一主旨的例子。
(二)kritisch的应有之义
在文献学或者书志学中,“Kritik”一词是指“对一个个单词的拼法及其位置的确认”之义。梁赞诺夫的《马克思恩格斯文库》和阿多拉茨基的旧MEGA,用马克思夫人的话说,都是终生在判读“像苍蝇足迹的字”的专家们汗水的结晶。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力以kritisch的态度将他们判读出来的词句的意思一句一句地解读出来。我以为,这才是对他们这些判读专家的尊重。
1.bürgerlich
无论是谁,只要采取kritisch的态度就必然会遭遇对马克思原词的翻译问题。如果有谁通读《资本论》原文,一定会感到恐惧。如果本国语的翻译出色,那么读译本无疑是最合理的选择。
关于翻译的例子有很多,但最为典型且在数量上占压倒性地位的恐怕莫过于bürgerlich一词。因此,尽管举哪一处bürgerlich我还颇有些犹豫,在这里还是举一个译词差异明显的例子,即日文版《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我对译文稍作修改:“在1844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显然,此处德语的英语原型是civil society或者它的法语用词。此处的翻译还是“市民社会”。但在后面对bürgerlich一词的“译者注”中写道:“在后面,我们将该词大多译为‘布尔乔亚’”。但实际上并不是“大多”,而是“全部”。
“布尔乔亚经济学”、“布尔乔亚财富”这些说法勉强还说得过去,但是“同劳动的古代形式和中世纪形式相对立的布尔乔亚劳动”①这句译文又如何理解呢?布尔乔亚显然是不可能劳动的。
再举一例:“在布尔乔亚的失乐园(paradise lost)里,人们还没有以资本家、雇佣工人、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高利贷者等身份互相对立,而是以简单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交换者的身份互相对立”②。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还未出现以前,商品交换者们就被翻译成了“布尔乔亚”。原文是Bürgertum,而这毫无疑问是还没有特权化的普通的商品交换者们。若翻译,只能译成“市民层”。即使现在我们还不能马上做到,但是如果将bürgerlich按其原意自动地翻译成“市民的”,让读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思考,这对马克思主义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可以设想,经过暂时的混乱,一定会出现一个新的马克思像。
2.Gesellschaft和Gemeinschaft
日语和汉语不同,为了强调某些外语词汇,有时会使用平假名,或者在日语文字旁边加上小字体的片假名。我在《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日文版中使用了这种片假名,尤其是不厌其烦地使用了“ゲゼルシャフト”(Gesellschaft)和“ゲマイソシャフト”(Gemeinschaft)这两个词。即使是日本的读者,对我的这一做法也不是很赞同。这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当需要进行严密的叙述时,如果将马克思的原词Gesellschaft翻译成“社会”,马上就会产生误解。因为,每位读者都有自己的“社会观”,都会将自己所解释的“社会”与该词重合起来。
日语中有“ムラ社会”一词,但这并不是农村村落之意。在这次发生的福岛核电站重大事故中,很多媒体都使用了东京电力内部“核能村”一词。在电力公司中,核能部门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大学工学部电机专业出身的人也不懂核电,结果学核物理的人聚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特殊势力,学法律出身的社长等也没有发言权。这种集团才叫“ムラ”。整个公司是Gesellschaft,但其中的“核电部门”却是Gemeinschaft,他们共有特殊的存在感,拒绝外部的干涉。这是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现在这一认识正得到深化。
“ムラ”(农村)是Gemeinschaft,而非Gesellschaft。因此,“ムラ社会”一词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但一说“ムラ社会”,日本人还都能准确地理解并做出反应:“啊,是它呀”,在这样的日本,要想准确地传达马克思的思想还真是一件难事。
对等的人格首先要以人之间的接触和交流(Beziehung)为前提,以物(Sache)为中介结成对等的交往关系(Verhltnis)。“verhalten”有“揣摩”之意,双方彼此进行“估价”。这才是此处的“Gesellschaft”之意。因此,如果将Gemeinwesen翻译成时常包含Gemeinschaft之意的暧昧的“社会”一词,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解。因此,我不惜借滕尼斯之力,用片假名来表示共同体和社会的区别。尽管很麻烦,但实属无奈。
为不使中国读者产生混乱,韩立新先生在我的著作汉译本《译者解说》的最后,对汉语中大多被翻译成“共同体”的三个原词Gemeinde、Gemeinwesen、Gemeinschaft做了细致的说明。在一般情况下,Gesellschaft虽然相当于中国读者也很熟悉的“社会”一词,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场合③还是以原词表示为好。
另外,相当于英语“舞会”的德文词是“タンッゲゼルシャフト”(Tanzgesellschaft),相当于“交际舞”的德文词是“ゲゼルシャフッタンッ”(Gesellschaftstanz),我很高兴韩先生明知中国读者看不懂仍采取了片假名来表达。因为,中国读者在遭遇这些不熟悉的文字时,一定会感到有些别扭,同时也肯定会推测说:“瞧!很多日本人不也是不知道德语Gesellschaft一词的真正含义吗?”
Gesellschaft与英语的party同格。所谓的Gesellschaft并不是存在于眼前的东西,而是这样一种自由的组织体,即有意识地组织并参于其中,获得享受和合作感觉,有时甚至为了赚钱等达到目标就解散。
而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这样一些数不过来的临时party;或者是指NPO、NGO等有持续性的市民活动;此外还可以指那些不断运动的整体性的集合体。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有意识地使用Gesellschaft时,这种组织体即使没有“市民的”这一形容词,其实也是“市民的”。如果从范畴的高度来对这些市民活动进行总括的话,它就是“分工和交换的体系”,而绝不是只有利己心的“商业社会”。人在这里确认了自己属于“类存在”。
3.Kapitalismus
由于受到帕索夫的误导,我在《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中写下了这样一句,即《资本论》中没有使用“资本主义”一词。但是,“果真如此吗?”未解开这一疑问,我曾从《资本论》的第一行开始查阅原文。查第1卷时有几次想中途放弃。但是,我不断鞭策着自己,终于读完了第1卷,就在进入第2卷打算“放弃这一毫无意义的工作”的时候,终于发现该词。但我没有就此打住,因为也许后面还有。就这样,也不知花了多少时间,总算把全部三卷都查阅完毕,终于确信该词“只出现了一次”。我在世界上第一次揭穿这一谜底:旧狄茨版是在第2卷115页;MEW是在第24卷第123页。我没有给跟随我学习的东京大学的研究生们在阅读《资本论》第2卷时这样的暗示。因为告诉了他们,他们就会越过第1卷。我希望他们即使找不到,也应该通过查阅第1卷而深切地感受一下马克思没有使用Kapitalismus这一事实。还有一个问题。因为是第2卷,当然是恩格斯编辑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迄今还怀疑“那一处是否真地、肯定无误地就是Kapitalismus”。
4.Progressiv
要想研究近代的bürgerlich社会,就必须理解日本所说的“唯物史观的公式”中Progressiv一词的含义。中国当然也有很多译本,在本书的汉语版中,该词被翻译成“相继发生的”④,而在韩立新先生所用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中,被翻译成“演进的”⑤。
杉本俊郎的翻译是“相继的”,平田清明的翻译是“前进的”,他们都取了“演进的”之意,林直道的翻译是“继起的”,这本身就是“继起的”之意。日语中“演”字没有发展之意,我查过了词典。读到这里,学者们都会去看《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在《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中,我们还可以找到该信的法语原文。我发现,如果以此为基础来解读“公式”,“经济的社会构成”一句的后半部分即德语的“构成”是地质学中表示“成层或地质群”概念的Formation,显然,马克思是在用地质学术语来说明生产方式的历史累积(Progression)过程。因为,他当时正热衷于地质学和矿物学。
日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的译者是平田清明先生。就是平田先生也把Progressiv译成“前进的”。看来,这种把它视为“进步发展”之含义在马克思主义中渗透很深。
所谓Progression是指地层的累积。恩格斯曾说,否定之否定辩证法也适用于自然界,为此他还举出火山活动的例子。但这显然是错误的。地层一旦形成,在原理上层序(即单层的顺序)将不再改变。澳大利亚的艾尔斯巨石呈纵向排列,但此处的地壳运动发生在4亿年前。人类学在“寻找人类发源地”时,总会以发现骨头的地点的地层年代来判断该骨头的年代。如果该处地层还发生着辩证运动,人类学就没办法成立了。
但是,习惯于“教义体系”的人总会把“唯物史观公式”看成是一个按固定的“亚细亚→古代(即奴隶制)→封建制(即农奴制)→近代资产阶级”的顺序发展的过程。而kritisch阅读古典则可以避免落入这一陷阱。
(三)从不可解的用语去接近“市民社会”
1.“中世纪(日耳曼时代)”
“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一词出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共同体理论当中。碰到该词,很少有人会不发出疑问。因为“中世纪”一般是指与“古代”相接的时代。欧洲的“中世纪”始于何时?关于这一断代问题,还没有公认的结论。如果说“中世纪=封建社会”这一公式比较稳妥的话,那么按常识似乎应该从法兰克人的加洛琳王朝开始。因为它的第一代国王丕平在比利牛斯山麓击退了从伊比利亚半岛向南进攻的伊斯兰王朝,由此保住了北部基督教的欧洲。此外,关于“日耳曼时代”一词,在德国史学界,germanisch这一形容词本身就已经是“古代日耳曼的”之意,因此“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一词本身就是形容矛盾,或者根本上就是荒谬的组合。
众所周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有与“中世纪(日耳曼时代)”非常类似的表现:“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在日耳曼人那里则是由畜牧业决定的。”这句话的后面是以恩格斯的笔迹所做的追记,然后接下来有这样一句话,即“在起源于中世纪的民族那里……”。这句话的原文是“die aus dem Mittelalter hervorgehende Vlker”。
那么,《大纲》和《形态》这两处奇妙的表现究竟是来源于马克思的什么样的世界史像呢?对此,我一直感到很困惑。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共同体的三种形式”中登场的是“日耳曼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各个家庭“散居”于各地,自立存在,他们只有在耕种共同地、村祭时才聚集在一起。由于他们“不是统一体,而是统一行动”的集团,日耳曼共同体不像“村落”。我认为马克思似乎把这种散居自立的共同体看作是欧洲(阿尔卑斯山脉以北)市民社会的“原型”。
而教义体系的历史学家们则对这种“散居”和“统一行动”的规定感到困惑。大冢久雄先生以出版《共同体的基础理论》来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始终满足于“中世纪=日耳曼的=封建的”这一愚不可及的公式。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别处,即在“城市与农村的对立”之中。
2.“迄今为止的全部经济史,都可以概括为城市和农村的对立”
这句不可思议的话出现在《资本论》第1卷第12章第4节“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和社会内部的分工”当中,这一节并不怎么引人注意。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来学习经济史的人在遇到这一节时肯定会在一瞬间做出疑问反应。而马克思只是以“在此我不想进行考察”为由撂在了一边。教义体系对这一问题也装作毫不知情的样子,就像他们对《资本论》第1章交换过程理论中黄金价值由采掘黄金的劳动时间所决定这一马克思的理论所做的一样。
只读一遍是不可能读懂的,因为遇到它时,我们还在类似于“阶级对立”的意义上来理解“对立”(Gegensatz)一词,即把它理解为“从正面进行对抗”。很难想象,解开这一谜团的关键之一竟在“日耳曼共同体”的旁边,即在有关“古代形式”论述之中。如果对该处做一个概括,就是“古典古代的共同体拥有农村人的居住地城市。此时的城市(Stadt)不是农村(Dorf)的附属物。”这仿佛是谜语。因为“城市”一词带有括号,它就是指“农村”。在日语中,或许在汉语中,人们看到此文会有“城市即农村”的感觉,因此发出“什么!怎么回事?”的疑惑也就不足为怪了。此外,马克思还有“以Dorf和Land的结合为基础的古代人”等类似说法。我花了很长时间才弄明白,它所要表达的是“在古代不存在着城市和农村的对立”,这需要对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进行研究。
一些电视节目在介绍“意大利的小城市周边”风景时会出现这样的画面,在一片麦地中央,有一块小山丘,上面建有一片密集的石房子。日本人的町(小城市)不是用石头围起来的,因此对日本人而言,那片石房子怎么看都像城市。但实际上它是农村的村落。农民从山丘上下来,钻进位于农田中放置农业器械的小屋,将铁锹和犁等搬出来,有时还将一辆小拖拉机开向农田。晚上,再扛着一些收获的农作物,返回山丘上的“村子”。它虽然采取“町”的形状,但实际上是村落。这里不可能出现“城市和农村的对立”。意大利中世纪的城市,以及更古老的古代城市基本上都属这种情况。
与这种古罗马的共同体不同,日耳曼共同体本来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地居住的,他们不喜欢住在一起。正因为如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他们在有了剩余以后,将来往方便的村子整合成“小市镇”,并让自己与这些“小市镇”相对立。
其辩证性在于:(1)亚细亚因没有城市而不存在着农村与城市的对立;(2)古典古代因农村人住在城市里也不存在着对立;(3)只有在阿尔卑斯山脉以北,农村才与将自己外化出去的小城市发生“对立”。到这里,我终于弄明白了马克思这一节的含义。
3.“瓦拉几亚的Bojar”
《资本论》第1卷第8章第2节标题很奇妙:“工厂主和领主(Bojar)”。在这一节中,马克思说道:“多瑙河各公国本源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共同所有的基础上的。自由农民在公有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有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与此同时农奴关系发展起来”。所谓的“多瑙河各公国”是指曾在今天罗马尼亚国土上出现的两个公国,即北半边的莫尔达维亚公国和南半边的瓦拉几亚公国。所谓“Bojar(领主)”是指俄国和巴尔干半岛北部的大地主。瓦拉几亚的公爵之一是“德古拉公爵”。
马克思论述道,在这两个公国统治以前,古罗马尼亚本源的生产方式并不是斯拉夫式或印度式的彻底的共同所有,而是由自由的农民们所组成的共同体。他们除了耕种自己的土地以外,还把耕种公有地作为自己的义务。后来,一些拥有军事力量的征服者集团出现了,他们抢占了公有地,并强制原本在那里耕作的自由农民为自己服“徭役”,结果使原来的自由农民变为“农奴”。
这里的关键是,马克思是在说“农奴制”本身跟“封建制”这一欧洲中世纪的君主和封臣关系毫无相干,即说它与“封授制(Lehen)”(或者说“知行制度”)毫不相干。换句话说,只要在原来没有统治者且农民们是自由的地方出现了征服者,征服者开始强制农民为自己劳动并以“地租”的形式来掠夺生产物,那么“农奴制”就与时代无关,都会产生。在很久以后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一封信(1882年底)中写道:“你说得对。毫无疑问,农奴制和隶农制,只要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就会发生,——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特萨利亚现在位于希腊的最北部。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希腊人就占领了该地,并将该地土著的斯拉夫人变为了“农奴”,实施了统治。如果按照时代标准划分,就成了希腊人早在建立奴隶制以前,就已经通过“农奴制”剥削了其他民族。
4.“奴隶制或农奴制”
当然,这会遇到一个问题,即“农奴制”的出现要比公认的欧洲中世纪最典型的“封建制”早得多,甚至比“奴隶制”还早,那么我们该如何从世界历史角度来定位“农奴制”?
与此同时,我发现,马克思在很多论述奴隶制的场合都将“奴隶制或农奴制”一起来使用,或者将两者当作同格概念来处理。这究竟是为什么?在上面提到的恩格斯给马克思回信之前,应该还有过一封“遗失了的信件”⑥。正如恩格斯写道“你说得对”那样,马克思应该跟恩格斯说过,从“原始共同体”中可以一下子诞生农奴制。那么,“奴隶制”又是怎么来的呢?马克斯·韦伯曾说:“征服者是将被征服者当作劳动力来使用,还是把他们作为地租来源来利用,这得完全看场合”,他还将这一体制称作“封建制”,认为像埃及的官僚地主制、斯巴达对被称作heilótai的隶属民的统治等“叫做封建制也没什么不可”。他直截了当的程度令人震惊。不过,马克思还是没有走到这一步。在韦伯看来,“封建制”并不限于西欧和中世纪,被统治的农民既可以被用作“奴隶”,也可以被用作“农奴”,而与统治权力如何无关。这个观点的后半部分基本上跟马克思差不多。提到“奴隶”,人们的脑海里马上会浮现出教科书中那些古罗马身无分文的“奴隶身份”。但是,对马克思和韦伯而言,罗马法等构不成问题。因为,在一定时代,受统治的农民今天可以是奴隶,明天也可以是农奴,这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
当然,将人们作为“奴隶或农奴”予以统治的经济根据,只能是生产粮食等的“土地”。用德语来说,就是支配土地(Grund)的权力(Herrschaft),是“土地领主制”(Grundherrschaft)。马克思虽然没怎么用这一概念,但应该会支持我的推测。因此,教义体系的发展阶段图式,即从原始共同体向奴隶制,然后再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从统治的观点出发,我认为发展阶段应该是本源共同体→土地领主制→近代资本主义。
土地领主制与“‘奴隶and/or农奴’制”是表里一体关系。其中,在阿尔卑斯山脉以北,随着自由交往的扩大,土地领主制终于从内部开始崩溃。这一过程我在前面已经有所说明。
结语: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
在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紧接着“社会发展阶段理论”论述道:“市民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但是,在市民社会的胞胎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Gesellschaft的史前时期(Vorgeschichte)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回顾漫长的人类历史,马克思将构成眼前正在发展的资本家大工业及其基础的市民社会定位于“人类Gesellschaft的史前时期的最后形态”。正是这一结构(我们先暂时将它称作“资本主义”)铺设了一条通向未来的“人类Gesellschaft”的铁路。在那里,人的能力将得到全面发展。
日本的教义体系几乎没有对那一被称作“唯物史观的公式”或者“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式”的一节中的“史前时期的结束”一句给予关注。对此,以新的问题意识给予关注的是内田义彦先生的《〈资本论〉的世界》一书。内田说道:“总之,马克思在资本主义也是财产对人的支配,以及同是私有制但资本主义有其特殊性这两层意义上来说资本主义是‘史前时期的最后’阶段的。因此,我们需要在充分地强调资本主义的负(negative)方面和正(positive)方面的基础上,再把它看作是‘矛盾’。”⑦
所谓“资本主义的negative方面”并不仅仅是指它所能带来生产力的量的高度发展。内田先生所说的“矛盾”主要是指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即大工业将只承担社会局部职能的劳动者改造成能够进行各种技术操作和具有各种社会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个人”,但同时又将劳动者视为跟自己的“生死攸关的职能”(《资本论》第1卷第13章第9节)。因为,资本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必然在工厂中培养了“自己的掘墓人”。
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在工厂与工友们的合作=分工“关系”(Verhltnis)中才成长为“普遍发展的个人的”。下班以后,他要走出工厂的大门,为了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与家人一起吃饭、享受家庭的快乐,为了后代的再生产而对孩子的教育倾尽心血,有时为了保护家人的健康,需要和他人联合起来,与各种对自然的破坏行为作斗争。这种空间也不外乎是人的交往=分工“联系”(Beziehung)领域,即市民社会。
马克思看到,即将到来的“人类社会”只有通过事先潜在地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市民社会)的胞胎内成长起来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才能建立起来。而我则从中发现了他的历史理论的根干,即“共同体→市民社会→社会主义(自由市民的联合体)”。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52页。译文有改动——译者。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52页。此处的“布尔乔亚”中文版为“市民阶级”——译者。
③④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209-212页;第456页;第45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413页。
⑦内田义彦:《〈资本论〉的世界》,岩波新书,1966,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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