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保险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_生命表论文

集团保险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_生命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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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在经营范围,经营形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拓展。商业性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领域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同时经营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其中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在形式和经营管理上较以往更加规范了。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对被保险人来说有以下三个优势:

1.核保条件宽松 团体保险的核保在一定保险金额范围内通常无需提供可保利益,核保过程简单;

2.费率优惠 由于是团体签单,发生的费用会比个人保险的低,且团体的死亡率通常比个人生命表的死亡率低,所以团体保险的费率较个人保险的要低;

3.团体保险中,作为投保人的团体通常会按一定比例或方式为被保险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吸引力的。

目前我国的团体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主要有团体(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团体医疗险和团体养老保险等形式;按团体的类型划分,有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的团体,也有以家庭为投保单位的团体。其中前者是团体保险业务的主体。团体保险业务是人身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衡量和评价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朝气蓬勃的个人保险业务相比,我国的团体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编制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团体生命表

与个人保险一样,合适的生命表对于险种的设计,费率的厘定,资产负债的管理都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要求是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身体健康的在职或在编人员,因此除了一些风险较高的行业外(如采矿,高空作业,驾驶员等),被保险人在各个年龄的死亡率通常比个人保险中所采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要低,而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不是凭估计或预测能够做到的。要想完善团体保险,那么编制出一张准确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团体生命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个人保险类似,在编制团体生命表的过程中,需要将一年或几年内大量的承保团体中的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作大量的统计,这项工作不是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能够完成的,是否可以考虑由保监会带头,发挥行政和技术上的优势来完成这项工作。美国的SOA(the Society of Actuaries)分别对1975~1979年和1980~1989年的几家大保险公司的上亿人次的团体保险的承保人员状况进行统计,以此为基础由NAI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编制出标准团体生命表。这样编制的生命表可以看作是一种团体的平均死亡率表。不同职业的死亡率有所不同,有了平均死亡率表就只需对不同职业将死亡率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现行的团体保险对于投保单位按职业或工种分类,然后采用不同的费率标准,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保险将职业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分成四类,分别按年龄采用不同的费率标准。先撇开按职业分类不管,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编制出一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以作为平均死亡率的团体生命表。在编制同时还应该考虑性别因素,因为以男性为主的团体和以女性为主的团体在同样的险种下给付等情况往往会有较大差异(尤其是意外伤害险)。综上所述,团体生命表最好能分年龄或分年龄段,分性别编制。

二、给付率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编制团体生命表的同时可以考虑三种给付率:

1.(给付人数)/(承保人数)可以分寿险,意外险,健康险三大类险种分别考察。这种给付率也可以看作是发案率,由于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健康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不是很长,所以可以考虑按月统计;

2.(给付金额)/(承保金额)用它可以衡量承保风险。这种给付率可以按寿险和意外险分别作统计,由于健康险的给付受地区等其它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统计出象寿险和意外险那样有意义的这种给付率;

3.(给付金额)/(保费)即通常意义下的给付率,用它可以衡量经营状况。

这三种给付率的得出可以与团体生命表的编制时进行,在对一年或几年内的大量承保和给付信息的统计基础上进行,得出来的也可以看作是全社会团体的平均给付率,保险公司可以将自己当前的承保团体的实际给付率与这些平均给付率经进行对比,从而合理评估当前的经营状况,并且可以对未来的工作在承保对象和承保险种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给付率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有助于费率的厘定。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点,由于投保人是团体,因此在险种定价时除了要考虑死亡等一些与个人保险类似的因素以外,还要考虑离职和退休等团体特征。目前我国现行的团体保险在定价时通常只考虑职业和参保人员比例两种因素,这往往是不够的,因为团体的大小,团体中人员的稳定性等也会对给付率产生影响。换句话就是:影响给付率的因素是很复杂的。而给付成本又是费率厘定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厘定费率时,可以将平均的给付率考虑到给付成本中。

此外,这种平均给付率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可以作为一种有用的指标。

三、在险种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需求

商业性保险公司发展团体保险业务的目的是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那么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公司的现行险种能否极大地满足团体及其成员的需要,同时又要尽量地减少逆选择和经营风险。在提高险种吸引力上,可以从保险责任的可选择性和延续性方面加以考虑:

(一)提高可选择性。我国目前现行的团体保险业务通常只是在缴费方式和承保金额上允许被保险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并且对承保金额有上限规定,对于超过上限的那部分需求则无法满足。此外,有些险种还可以提供一定的附加险。但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需求相比,这些选择权还是很有限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积极性会打折扣。提高保险条款的可选择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承保金额 允许某些被保险人有较大的保险保额,对保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被保险人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单独的个人医疗核保(问卷方式或体检方式)。

2.险种开发 目前我国的团体保险在承保以后,保险责任和缴费方式等相对固定,往往不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更改,除非解除主险合同。是否可以考虑开发可变性较强的险种。如团体定期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根据缴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或者把可变的缴费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团体定期保险的保费,剩余的部分成为一个可按利率积累的基金或者作为某种团体寿险的趸缴保费。此外,附加险的形式还可以更加多样化,如开发一些与被保险人的家属保障和家属受益有关的保险。

(二)可延续性。团体保险的合同方为保险公司和投保团体。被保险人通常为团体的在职或在编人员,如果出现离职或退休等事件,那么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就有可能终止,这时被保险人要么另外购买其它保险,要么个人承担风险,这对团体成员来说可能是一件很麻烦或者不愿意发生的事情。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渠道的多样化,团体中在职(编)人员的不稳定性增加,一个人可能在其整个工作时期从事多种职业,参加多个不同的团体,如果其人身保障会因团体关系的终止而失去,那么他可能不愿意参加任何较长时期的团体保险。这个问题可以考虑用两种方法解决。

1.从团体保险到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从一个团体转到另一个团体时,其原有的团体保险的那份现金价值可以转到其现在所属团体的团体保险中(如果有的话)。

2.团体保险到个人保险:被保险人离职或退休时,如果原团体保险终止,考虑将其原有团体保险中的那份现金价值按转化时实际年龄的个人险费率标准转化成个人保险。对这种转化性保单的核保可以比个人保险的核保宽松些,甚至于当承保金额较小时无须提供可保利益。这种做法也可以算是个人保险的一个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虑险种吸引力的同时,还应该防范逆选择和经营风险。

四、核保

我国目前对团体保险的核保是按职业分类,对团体中的个人按年龄分别计算保费。而事实上,团体的大小,团体的以往保障和给付信息等等也是应该在核保中考虑的。

(一)团体的大小:团体的大小指的是团体中承保人数的多少。团体越大,给付的波动性越小,从而总体的承保风险越小,所以对一个很大团体经过核保可以考虑适当的给予保费上的优惠。反之,对很小的团体,在核保中就要严密些,有时需要采取个人核保的方式,以减少逆选择。

(二)团体的以往信息:对于某些行业或职业或者很大的团体,可以在核保过程中参考其以往的承保信息。例如:一个很大的团体,其以往几年的给付率比公司的整体给付率低的较多,那么通过核保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又例如一个较新的职业,对其核保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

当然,这些都要求团体保险的核保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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