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日社区体育俱乐部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俱乐部论文,状况论文,体育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1)03-0008-04
社区体育俱乐部在英国、德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日本则在近40年间有了较快的发展。英、德、日三国的社区体育俱乐部是本国大众体育活动最广泛最基本的单位,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对体育人口的稳定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了解英、德、日三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过程中,结合国情对国外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经验进行借鉴。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社区体育发展的道路。
1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英、德、日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特征及外部环境
英、德、日社区体育俱乐部都为社会公益性事业,以不营利为目的是其特征之一。所谓以不营利为目的的含义,不是指俱乐部放弃俱乐部经营的概念,为社会免费提供体育活动设施和技术指导,而是指社区体育俱乐部在有关社会公益事业运行的法律政策规定范围中进行其经营活动。
体育俱乐部活动的自愿性和大众性是其特征之二。参加社区体育俱乐部活动,是完全基于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爱好和兴趣。社区体育俱乐部作为社会群体的次群体,在俱乐部(群体)规模,俱乐部领导类型,俱乐部(群体)决策,俱乐部(群体)的一致性4个因素中,俱乐部领导类型,即志愿者作为领导是一人专权还是限权;和俱乐部决策是依据俱乐部会员大会通过的俱乐部章程还是个人决定,这两个因素是影响社区体育俱乐部存在发展比较主要的因素。
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自主经营和政府的扶持是特征之三。英、德两国基本是综合型的体育俱乐部,俱乐部内有多种体育项目,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其俱乐部的发展基本是以民间自发自愿自治为主,政府在税收上给以优惠政策和在资金上适当的补助。也有行政管理下的社区体育俱乐部。俱乐部基本属于民间主导型。日本的体育俱乐部基本上是单一项目型的,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单一项目型也属于民间主导型。日本为了解决单一俱乐部规模小,会员人数少,俱乐部发展不稳定的问题,1995年由文部省体育局组织实施了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推广工作。有19个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试点是由政府出资民间(学校、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进行运作的。此方案实施的步骤是行政连续拨款3年进行扶持,逐步过渡到民间自主经营。1998年5月通过了“体育振兴彩票法”,政府计划利用其提供的财源,在全国主要的社区建立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10000个。作为日本着重发展的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行政作用将十分明显,可以说日本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基本属于行政主导型。
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体育设施。英、德的俱乐部部基本拥有自己的体育设施,在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上对于社区体育俱乐部政府给予优先使用权。日本的俱乐部基本以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学校的体育设施)为主,日本的体育设施到1996年共计258026个,其中学校体育设施占58.9%,大学大专体育设施占3.3%,公共体育设施占25.4%,企业体育设施占4.9%,民间体育设施占2.4%。它们为日本374000个社区体育俱乐部提供了体育场馆的保障。
二是行政的支持和相关的法规。英、德、日的国家和地方对俱乐部实行一定的财政补助,并对社区体育俱乐部在事业性收益及固定资产实行税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社区体育俱乐部运营中的资金问题,英、德两国的法律上允许在社区体育俱乐部中销售酒精类的饮品。英国1988年通过了“教育改革法”,使对学校体育设施租赁的自由被最大限度地确认。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对外开放。这使得许多社区体育俱乐部及娱乐活动的开展成为可能。在德国的民法中有“俱乐部法”,它规定会员人数为7名时,既可成立俱乐部。允许俱乐部注册,并获注册俱乐部的称号。在日本,1998年3月通过了NPO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它对从事社会志愿性活动的民间非营利团体给以法人的资格,并支援其活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以非营利法人身份进行运营活动成为了可能。
2.2 英、德、日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状况
2.2.1 俱乐部、会员和体育人口
社区体育俱乐部作为体育运动的组织机构,是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和提供体育活动设施、技术指导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单位。社区体育俱乐部对于体育活动参与者提供的服务是全方位的,也就是说社区体育俱乐部是学龄以上的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的体育爱好以及不同阶层,进行体育锻炼最适宜的场所。在以体育健康为核心的大众体育理念中,社区体育俱乐部是在落实“无论何时、无论何处、无论何人,在生活中可以愉快地进行体育健康锻炼活动。”这一口号。社区体育俱乐部这一社会公益性的体育组织,在为大众参与体育健康活动起到了主要的作用的同时,也培养和提高着体育人口的比例。社区体育俱乐部对体育人口比例的提高以及体育人口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主导性的作用。英国社区体育俱乐部有150000个,俱乐部会员650000人,俱乐部平均会员人数43人,是人口比例的11.3%,体育人口是35%。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有81000个,俱乐部会员24000000个,俱乐部平均会员人数296人,是人口比例的30.3%,体育人口是34%。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有370400个,俱乐部会员11694000人,俱乐部平均会员人数31.2人,是人口比例的9.3%,体育人口是24%(表1)。从俱乐部数和俱乐部会员人数的方面看,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数相对少,但会员人数多,这说明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可以有比较充分的会费来源,在自主经营上比较容易。而英国和日本的俱乐部数比较多,但平均会员人数少,这反映出相当多的俱乐部所收取的会费比较少,在自主经营上比较困难,对行政补助和赞助的依赖性比较大。
2.2.2 俱乐部建立的基本内容
关于社区体育俱乐部建立的问题,英国的CCPR(The Central Council of Physical Recreation)专门为此出版了一本社区体育俱乐部建立方法的手册"Let's get Organized-Aguide to the setting up and running of a Sports and Recreation Club"。它提出建立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内容有:1)确定俱乐部的目的。目的要和社区体育健康的需要相一致;2)俱乐部的类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会员制如何实施;3)有关发起人员会议。俱乐部建立前开展的前期工作,人员应从社区相关人士(如社区的有名人士、体育爱好者、有法律、设施管理、财务等专长的人)中挑选;4)开设项目及会员的募集。对社区居民的体育运动爱好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立进行论证,确定会员的募集方法并进行募集工作;5)设施的使用情况。是自建自有设施还是借用设施;在设施使用中的项目分配和时间段的划分;6)确定领导者。在前5项工作完成后,要产生俱乐部的运营委员会和选出领导者;一般情况下领导工作是无偿志愿性的;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规模大的,一般设有酬的专门人员;7)社区体育俱乐部章程的制订。章程是俱乐部各项活动开展的依据。它的主要内容有俱乐部的名称、所在地及归属、目的、会员的条件、运营委员会的组成、会费、俱乐部会议、俱乐部规章的变更,俱乐部解散、俱乐部责任以外的事项;8)预算案的制作。对当年度入会费、会费、事业收入、捐(赞)助费、其他收入及各项支出进行预算;9)与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及全国同业的关系。
表1 英、德、日社区体育俱乐部和会员数
国别 俱乐部数(A)
会员数(B)
A/B
人口(%) 体育人口(%)
英国 150000650000043
11.3
35
德国 8100024000000
296
30.3
34
日本 37040011694000
31.2
9.3
24
(依:Sports for All Clearing House;Sports information Bulletin,1989-1995.CONI;Sports participation in the European Countries 1995。日本体育运动俱乐部协会,体育运动俱乐部状况调查,1995。日本总理府,关于体力、体育运动的舆论调查,1994。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 of Sweden Sport and Recreation in Some European Counters,1994。注:体育人口:成年人,一周一次以上进行体育活动)
2.2.3 社区体育俱乐部设立的基本标准
关于社区俱乐部设立的基本标准,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在英、德两国它的非营利性质是它获得公益性法人身份的最基本的条件。因为社会公益事业是和政府的扶持及在财政上的优惠政策(对比赛方面的收入、赞助金等不进行征税或减税)相连。在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目前基本上是属于社会任意性的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英、德、日三国的社区体育俱乐部确立的基本标准是不同的。英、德两国可以从法律上来确定,社区体育俱乐部可以具有法人资格;日本目前是从行政的角度来确定,社区体育俱乐部是社会团体。
英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标准是,1)俱乐部的章程明确表示其公益性的目的。2)俱乐部是为社区的公益利益而存在。3)俱乐部不以营利为目的。4)俱乐部具有教育的性质。
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标准,在民法的“俱乐部法”中,对俱乐部作为法人有明确的规定。它也是德国社区俱乐部确立的法定标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法人的身份进行注册,并取得作为公益性团体的法人权利。具体标准是:1)俱乐部以非营利为目的。2)会员人数最低为7人。3)设置理事会。4)施行会员总会制度。5)存在于同一地区的注册俱乐部应有不同的名称。6)对会员资格的转让、继承的限制。7)制定章程。在被认定有以下情况时,俱乐部作为法人的资格将被取消。1)会员不足三人。2)宣告破产的情况下。3)有追求营利的情况下。4)有损坏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日本政府为解决单一项目型社区体育俱乐部容纳会员少、运作困难的现状,从1995年开始,3年为一个周期,积极推广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并给予资金上的充分支持(1995-1997年6个,1996-1998年8个,1997-1999年2个,1998-2000年3个)。文部省初步制定出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标准。1)在俱乐部注册的会员在1000人以上。2)是由幼儿、青少年、女性、男性、高龄者和残障者等的社区居民构成。3)以居民为对象举行多种项目的体育活动。4)可以实施两个以上的体育运动项目。5)有文部省认定体育指导者资格证书的体育指导者进行指导。6)能定期、有计划地活动,并有一个以上可以固定的体育设施作为活动场所。7)通过员代表会来设置运营委员会。8)依据制定的会计制度,每年进行会计工作。9)从会员中征入适当的费用。10)上述1)-9)项应写入俱乐中的“章程”中。
2.2.4 社区体育俱乐部运营方式
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运营方式是围绕着会员来开展的,它主要有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内容是:设定运营中费用的收取形式;活动项目的安排;体育指导者的配备;时间段的划分等的具体运营内容。英、德、日三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在费用的收取方法基本有4种:一是年会费、二是月会费、三是听课费、四是设施使用费。收费额的多少依年龄段划分。收费额非常低(表2)。在项目的安排一般有3种:一是技术、身体练习为主的项目;它包括正式竞技性项目(足球、网球、游泳等)和非竞技项目(有氧运动、水中体操、器械练习、健身操、传统体育健身项目等);二是以学习为主的体育教室。它主要针对初学者。三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体力测试、健康诊断、运动处方的制定等。体育指导者基本上是以志愿者为主,也有临时聘用付酬的体育指导者。在体育指导者的付酬方面,在德国和日本具有国家承认资格的体育指导者的报酬要高于没有资格的体育指导者。在时间安排上,英国和德国的俱乐部大部分有自己的或固定的体育运动设施,考虑的合理安排不同项目对场地的使用。日本的俱乐部以单项为主,且没有自己或固定的体育设施,在某一个体育设施中,可能有若干个俱乐部需要租用,所以事先必须安排好练习的时间表。
表2 社区体育具乐部会费交付情况
俱乐部名称
入会费年会费年会费
年会费
(国别)(成年)
(少儿)
The Hurlingham 200(镑) 370(镑)
——
Club(英国)
墨尼黑,1860
—
—
150(马克) 64(马克)
俱乐部(德国)
金崎俱乐部
—
—
1000(日元) 500(日元)
(日本)
第二方面是社区体育俱乐部运营机构中管理人员的设置。一般社区体育俱乐部中设名誉会长、副会长。实际负责运营的是俱乐部主席及各部门的负责人。俱乐部主席是由会员投票产生的,他的责任是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三方面是社区体育俱乐部预算。在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收益中,由政府资金支持的日本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其会费收入有占预算的30%的,有占约10%的,更典型的是没有会费收入,完全依赖政府的资金支持。俱乐部经营所需的其余部分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企业的捐助(表3)。1998年日本文部省为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的财政拨款1亿7000万日元。德国的社区体育俱乐部的会费(入会费)收入一般在40%以上,其余部分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企业的捐助(表4、5)。德国和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的低会费,是建立在行政的资金支持基础上的。
表3 日本综合型社区体育俱乐部预算情况表(单位:万日元)
(依:文部省体育局生涯体育课,关于地域体育俱乐部的培养和活性化的调查,1998)
表4 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预算情况表(单位:马克)
(依:日本地域体育推进会,体育俱乐部的推进,1999,3)
2.2.5 社区体育俱乐部存在的问题
英、德、日三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俱乐部的运营问题。它涉及经费来源、俱乐部的性质的认识、和俱乐部如何发展。
在英国,属于行政管辖的社区体育俱乐部,由于会费额低,在运营上面临资金缺乏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以下的步骤:第一步是在一定时间内(3-5年)可将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活动向民间专业性企业进行委托,通过这个方法,来发挥民间企业专业性的特长,提高设施的利用率,激活社区居民潜在的参加人口,扩大会员的人数,增加俱乐部的收益。第二步是根据民间企业的委托经营的情况,如果社区体育俱乐部运营活动成熟起来,可以进一步使俱乐部变成慈善事业。表示向慈善事业委托的申请,可根据英国上院的有关规定和被承认的方式,通过CCPR(英国中央体育娱乐协会)进行办理。取得慈善事业资格可以得到的财政优惠有:地方税和其它的附加税减轻,对于收益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的征税减轻,以及财政的援助。另外,作为社区体育俱乐部的附带设施,如:集会的大厅、休息的酒吧,应使它们成为广义的余暇中心,而不仅限于体育活动。以此来扩大俱乐部的参加人数,改善经营状况。
表5 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财源情况的调查(N=62930)
俱乐部财源项目
金额数(百万马克)
%
会费120038.8%
入会费
54 1.7%
设施使用费 140 4.5%
酒吧144 4.7%
体育比赛
262 8.5%
教练服务费 140 4.5%
社交活动
162 5.2%
广告收入
99 3.1%
散客费
22 0.7%
捐助费
48 8.0%
地方体育协会的补助费140 4.5%
全国协会的补助费
25 0.8%
联邦及州政府的补助费67 2.2%
地方自治体补助费
232 7.5%
其它165 5.3%
(依:Council of Europe,Committe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1989)
在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是基于民法中的“俱乐部法”设立的。它们都具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它们是按照“俱乐部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收入必须以全部支付于俱乐部的运营为前提”的规定进行经营。德国俱乐部的问题是,如何使在俱乐部中发展起来的职业化球队,从俱乐部中分离出去,以确保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经营不违反“俱乐部法”的条款。使已经成为职业性的球队按照其市场的规律进行运作。
日本在学习和借鉴欧洲社区体育俱乐部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发展综合型的社区体育俱乐部。这些综合型的社区体育俱乐部在经营上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在政府3年的财政支援结束后,俱乐部如何保证有足够的经营来正常进行运营活动。其问题的关键点之一是:有政府比较充分的资金补助时,由于可以通过低会费甚至免费来鼓励和吸引居民参加俱乐部的活动,从而保证了俱乐部会员的人数。当政府的补助资金支援减少和停止后,过去经营中由政府补充的那部分资金,大部分要通过提高会费的方式来弥补,会费提高会使会员人数减少,如果俱乐部的会员人数低于1000人,俱乐部的自主经营将非常困难。其问题的关键点之二是,有政府比较充分的资金补助时,俱乐部的经营在资金上没有压力,比较宽松的资金环境会造成俱乐部运营者没有真正掌握俱乐部的经营方法,在自主经营时往往变得无能为力。其次是目前日本的综合型的社区体育俱乐部以及其它的社区体育俱乐部,都是以任意性的社会团体身份进行运营活动,它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也导致了他们在俱乐部运营上的困难。1998年日本通过的NPO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对于进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团体可给法人资格,这一法案为日本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3 小结
3.1 英、德、日第三国社会体育俱乐部是大众体育开展最基本最有效的组织单位,它对体育人口稳定和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3.2 英、德、日三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援,即国家、地方政府的补助金;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即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租金向全社会开放的政策和法律、俱乐部中进行酒精类饮料等的商业性经营活动政策和法律、社会公益性团体给予法人资格的法律等。尤其是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法人资格问题,它直接影响着俱乐部的存在的发展。
3.3 从现有的资料看,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比较稳定。这与德国社区体育俱乐部拥有比较固定的体育设施、会员人数比较多、俱乐部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及体育机构比较稳定的资金补助这几个因素有关。日本的综合型的社区体育俱乐部与德国相比还有差距,处于摸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