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与投资行为机制的构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增长方式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真正走出一条速度较快、效益较好、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经济协调发展的路子”。实现十五大的宏伟目标,应当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于我国是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离不开企业投资行为机制的转变,因此,必须把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很好地结合起来。
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要求投资行为责任机制的构造
尽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喊了多年,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尚没有摆脱粗放式的运营轨道,呈现出经济增长起伏大、建设周期长、规模小型分散、产业结构失调、集约化程度低、资金循环与周转缓慢的特征。应当说,为了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家已经在宏观上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但从微观来看,由于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尚没有到位,从投资决策、投资筹措到投资支出的一系列企业行为尚未转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使得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缺乏微观体制基础的支撑。
1.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投资决策行为责任机制的构造。长期以来,为了追求投资增长的规模、速度与数量的粗放式发展,各级投资决策机关往往把投资进入风险排除在投资决策考虑范围之外,导致投资决策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机制偏离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违背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原则,凭主观判断盲目决策;违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原则,急功近利仓促决策;违背投资决策的民主性原则,凭长官意志越权决策;违背投资决策的“全国一盘棋”原则,凭本位利益狭隘决策等等。所有这些投资决策行为的结果不仅导致许多不该上的“多余”项目盲目上马,不合理的重复建设的不断蔓延,竞争性产业投资的过度增长,企业规模不经济与生产能力过剩的高风险损失,而且强化了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在经济生活中的主导性作用。因此,投资主体决策行为能否体现可行性、科学性、民主性、整体性原则,并且为决策失误承担风险责任,就成为投资风险“事前”控制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
2.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与投资筹措行为责任机制的构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投资资金筹措责任机制形成密切相关。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之下,建设项目一旦批准立项,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来源实行无偿供给制,建设单位根本不必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改革以来,尽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方式与来源渠道发生了相应的转变,然而,由于资金筹措的行为责任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导致资金筹措的行为机制偏离了市场经济的轨道。违背资金安全性原则,大举借债,导致资金来源结构失调;违背资金流动性原则,相互封锁资金来源,“肥水不流外人田”;违背资金效益性原则,资金筹措重点不突出,筹资速度滞后等等,造成相当一批建设项目筹资渠道狭窄、时机滞后、成本过高,缺口过大,严重制约了储蓄转化为投资效率的提高。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转变融资行为,强化投资主体的资金筹措责任机制,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
3.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与投资支出行为责任机制的构造。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与投资支出责任约束机制密切相关。从我国投资建设的长期实践来看,由于单纯追求投资的外延化、数量化、高速度的增长方式,投资支出行为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轨道。主要表现在:超越投资支出的预算约束,花钱大手大脚,缺乏精打细算,使得工程造价过高;超越投资支出的期限约束,建设周期长,生产能力形成速度慢;超越投资支出的效益约束,投资回收很不理想,资金循环与周转困难。这种粗放式投资支出行为不仅无法实现资产保值增殖的目标,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必须把投资支出行为纳入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二、投资行为的扭曲与微观投资体制的缺陷
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受制于投融资行为的不规范,而不规范的投融资行为的形成又是现行企业投融资制度缺陷的产物。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管理落后”等体制弊端,微观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与责任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从而使得投资行为完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要转变投资行为并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深刻剖析并解决现行企业投资管理的体制缺陷。
1.“产权关系不清”导致投资行为“无风险”。要规范一系列投融资的行为进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至关重要的是理顺企业财产关系,实现“产权明晰”,从而把投融资行为纳入产权约束的轨道。目前,由于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尚未真正形成,资产所有者、资产支配者、资产管理者、资产监督者相互之间的权责利缺乏制度安排,造成“产权关系不清”,不仅使得投资行为缺乏实现产权权益的动力,而且也缺乏维护产权权益的风险意识,因而扭曲了投融资行为。(1 )对投资决策(或计划)行为的影响。由于财产关系不明确,使得规避投资决策风险的行为取向很不明确。尤其是资产所有者代表(即资产委托人)的身份不清楚,拥有投资决策(或计划)权限的机构与人员并不是出资者,因而并不耽心投资决策行为的结果有损害资产权益的风险,一方面普遍存在“花公家的钱不担心破产”的投资观念,大量出现盲目决策,“什么项目都敢上”,“多少钱都敢花”,“多大亏损都不怕”,使国家最终承担了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也缺乏深入调查研究,优选投资决策方案,规避投资风险,实现产权权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使得许多错误的投资决策方案造成了大量投资无法收回,国有资产严重亏损,而且影响了整个国有单位投资增长的稳定性、集约化、规模经济与缩短建设周期等一系列目标的实现。(2)对投资筹措行为的影响。 由于财产关系不明确,使得规避投资筹措风险的行为取向不明确,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业经理阶层一方面缺乏对加速权益资本的积累、开拓国有资本金来源、优化资产存量的动力,使得剩余产品资本化的比例越来越低,另一方面严重缺乏“重合同守信用”的责任的约束,不在乎大举借债,甚至无本经营,将会导致资不抵债的财务风险,反而形成了“有借不还,债多不愁”的赖账机制,造成在建项目融资秩序混乱,融资风险加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低下,在建项目投资资金缺口拉大,投资建设周期拉长。(3)对投资支出行为的影响。 由于财产关系不明确,从而使得规避投资支出风险的行为取向不明确。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严重缺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心,仍然满足于吃国有资产投资大锅饭,既不担心投资支出超预算的风险损失,也缺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职业压力,使得投资支出的经营管理严重不善,从投资建设到生产经营一系列环节存在很大浪费,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难以根治。
2.“管理不科学”导致投资行为“无约束”。与企业财产关系不清相联系,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没有真正确立起资产所有者(股东)、资产支配者(董事会)、资产管理者(经理)、资产监督者(监事会)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科学管理制度,集中体现在资产委托人(国有资本股东)与资产代理人(国有企业经理)之间缺乏有效约束关系。(1 )对投资决策(或计划)行为的影响。在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或计划)过程中,国有资产委托人缺乏对资产代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与激励措施,一是使得企业投资决策(或计划)目标难以规范。由于资产委托人往往远离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两权合一,企业投资决策信息往往严重不对称,一旦资产代理人的决策权限扩大,控制与支配企业资产程度提高,资产代理人有可能逃避资产委托人的监督,使投资决策(或计划)目标更多体现资产代理人的意志,从而偏离国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难以保障投资决策实现国有产权权益。二是使投资决策(或计划)进程难以规范。由于资产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决策分工往往不明确,使得投资决策透明度低,决策成本较高,决策程序不规范,难以避免议而不决或个人专断,使投资决策程序容易失去资产所有者的控制范围。三是使得投资决策结果不确定。投资决策(或计划)的效果好坏与资产代理人的利益联系不紧密,这样就有可能助长资产代理人的利己主义倾向,利用手中权利谋取“小集体”乃至个人的利益,使得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的、不具有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不具备生产要素条件的投资项目得以上马,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权益的损失与投资增长的大起大落。(2 )对投资筹措行为的影响。在筹资过程中,国有资产委托人同样缺乏有效约束与激励经理阶层的措施,一是使得投资筹措目标难以规范。在国家资本金注入逐年减少的客观条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资本自我积累的依赖性大为增加,然而,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自有资金搞消费、生产建设靠贷款”的非积累倾向,使得企业资本积累的责任制难以落实,从而大大延缓了国有资本循环与周转的速度。二是使得投资筹措的手段难以规范。目前,一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往往不是通过内部挖潜、自我积累等手段来扩大资金来源,或是热衷于“向上伸手”,争取国家给予“减税让利”等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批准提高销售价格等手段扩大资金来源;或是热衷于“向外伸手”,争取国家多给借款指标,多批准开设收费项目等渠道增加资金来源。三是使得投资筹措结果不确定。在建项目的资金往往不能按比例及时到位,只能边筹资、边设计、边建设,严重影响了资本形成效率的提高。(3)对投资支出行为的影响。在投资支出过程中, 由于国有资产委托人缺乏对资产代理人的有效约束与激励措施,一是使投资支出的目标难以确定。投资支出额度可以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讨价还价”,使得企业经理大手大脚花钱,甚至利用“钓鱼工程”来“倒逼”委托人大幅度提高投资概预算水平,使得投资支出的软预算约束严重。二是使得投资支出的进程难以确定。企业资产代理人在投资支出上缺乏精打细算、降低成本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从而难以避免投资支出管理的“偷懒”行为;三是使投资支出的结果难以确定。难以避免投资支出管理的“利己”行为。企业经理作为内部人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投资支出管理方面违背所有者权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虚报乱报瞒报支出财务,或者挪用生产资金搞基本建设,或者向个人或企业福利过度倾斜,使得企业资产“名盈实亏”。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严重阻碍投资资金的良性循环,影响了投资资金的周转速度的加快。
3.“政企不分”导致投资行为“无自主”。由于国有企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使得企业不能摆脱“政企不分”的影响,无法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行为目标,使得投资活动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1)对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 目前,在一些投资回报率较高的竞争性建设领域,各个地区、行业、企业普遍存在着争上项目、争取投资的主观愿望,但由于存在“政企不分”,投资决策难以排除长官意志与行政干预的外部压力,一方面使得企业投资机会的把握往往取决于行政指令,投资决策程序常有行政干预的色彩,从而使得投资决策过程往往要顺从于长官意志“瞎指挥”,不可避免地导致“大而全、小而全”的投资决策失误的恶果。另一方面在大量行政干预的条件下,投资机会的把握并不取决于企业间的资本实力、资信等级、管理水平的公平竞争,难以排除“拉关系”、“找门路”、“地区与部门垄断”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决策行为与企业本身的“素质”不挂钩,进而导致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2 )对投资筹措行为的影响。投资概预算的标准都严重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通过公平、完全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而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指令确定的,使得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资源垄断严重阻碍了资本的流动与储蓄转化为投资效率的提高,使得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往往受制于“条块分割”的限制,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3 )对投资支出行为的影响。在没有竞争压力之下,一些投资建设单位轻易获得了项目法人的资格之后,处在“吃投资大锅饭”的舒适环境之中,寻求政府政策保护的“依赖性”愈来愈高、放松投资经营行为约束的“惰性”愈来愈强,不规范投融资行为的“安全性”愈来愈大,诸如投资支出超概算、投资浪费严重、工期越拖越长、工程质量下降、债务拖欠严重等行为屡禁不止,自然严重阻碍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4.“权责不明”导致投资行为“无惩罚”。“谁投资、谁决策、谁经营、谁收益、谁负责”是规范投资行为的基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之所以步履维艰,与投资主体经营行为没有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缺乏投融资行为的奖惩制度有很大关系。(1 )对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在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的条件下,投资决策的权责分离,使得投资决策失误责任难以追究:一是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缺乏规范。目前的大中型项目投资决策行为仍然表现为政府审批,这样,在审批机制尚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各级首长往往以资产代理的身份参与投资决策,指令某些项目上马,使得投资决策权限难以避免个人专断。然而,拥有投资决策权限的领导人往往并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使得投资决策失误与经营管理不善的责任往往难以分离。这样,一些投产之日即是亏损或破产之时的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难免无人负责。二是决策责任追究尺度没有规范。目前国内的有关法规只是笼统地对投资决策失误提出责任要求,但并没有提出责任尺度与惩罚办法,使得投资决策单位与个人不担心承担职业责任、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及付出一定的利益损失。三是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缺乏规范。目前,由于对谁来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难以定位,因而对谁来追究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也成为一个重大难题,使得越是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失误越是无人代表资产所有者追究责任。这样,伴随着投资决策的失误必然是投资产业结构失调、规模经济水平低下、建设周期拉长、投资周转速度的迟滞。(2)对投资筹措行为的影响。 由于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未形成,投资筹措的权责也是呈现分离状态,使得资产代理人筹资责任往往难以追究:一是筹资责任追究目标难以确定。由于投资筹措的部分权限在各级行政机关,使得资金筹措往往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筹措不及时,完全追究企业筹资不力的责任者往往难以行得通。二是筹资责任追究尺度难以确定。由于企业筹资行为往往服务于政府投资意愿,使得一些不规范的筹资渠道受到地方鼓励与保护,对“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筹资行为,对行政指令的筹资行为,对不讲信用的筹资行为往往难以确定责任尺度与惩罚办法。三是筹资责任追究对象难以确定。由于国有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十分普遍,使得不规范的集资屡禁不止,这些现象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涉及的部门、企业与职工利益广泛,触动它必然带来相当大的阻碍。所以迄今为止,国家只是对民营企业的乱集资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治理,而对国有企业的乱集资问题尚没有有效的治理办法,使得国有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着投资筹措能力不足、渠道单一、成本高昂、范围狭窄、方式简单、速度滞后、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缺口大,负债负担重等弊端,直接阻碍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 )对投资使用行为的影响。由于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使得企业经营者支配资产的权限与赋予的职责往往不对称,当代理者的资产管理职权大于责任的时候,往往使内部人滥用职权,损害产权权益与债权权益;当代理人的责任大于资产管理职权的时候,往往使得内部人推卸责任,“负盈不负亏”。由于以上原因,使得投资支出方面的失误行为往往体现为集体责任或责任不详,缺乏人格化的认定。
三、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与微观投资制度的重新构造
要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相对稳定、建设周期缩短、资本流动性加快、规模经济水平提高、企业集约化程度加大、产业结构协调、投资产出效率加大等目标,不能寄希望于投资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自然演进,而必须推进微观投融资行为机制转变与实现企业体制的创新。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起投资行为的风险约束机制与责任机制。
1.理顺财产关系,明确投资行为的权益主体与责任主体。要规范投资行为,建立国有投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前提是理顺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明确投资行为的权益主体与责任主体。以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缺陷就是只强调放权让利,没有确定国有产权主体及人格化的代表,忽视了国家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产权约束,结果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使得国有资产投资行为严重扭曲。因此,进一步改革的重点就是理顺整个国有资产财产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明确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与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之间的契约,确定国有投资行为权益主体与责任主体,把投资行为纳入到产权约束的轨道上来,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打下体制基础。我们认为确立国有投资行为的权益主体与责任主体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要防止国有企业资产委托人代理人的职能“合二为一”,使得企业内部人支配与管理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过大,资产代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难以被监督约束;二是要防止国有企业资产委托人职能由多个行政部门兼任,资产代理人由企业内部人担任,企业资产委托人远离代理人,使得资产代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失控。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对投资决策、投资筹措、投资支出行为的严格治理。
2.实现管理科学,强化投资行为的约束制度。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必须建立起“管理科学”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资产委托人与资产代理人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管理制度,是规范投融资行为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基础。我们认为,确定科学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打破“大锅饭”体制,建立起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二是必须健全企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的相互职能与分工关系,使各个主体之间形成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必须强化投资行为的约束力度,防止各项制度流于形式。
3.强化“权责分明”,硬化投资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谁收益”的制度,这不仅体现了投资主体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且是规范投资行为与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因素。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企业法人、企业领导班子,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有相当力度的责任约束,使行使资产所有权、资产支配权、资产管理权的各类主体代表,有强烈的投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风险意识,改变我国投资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规不循”的现象。强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实现两个突破,一是观念突破。由于人们尚未否定“投资大锅饭”,认为国有项目的投资建设失误是在所难免,至于追究投资建设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尤其是经济责任则不符合国情。二是制度突破。认为投资建设失误行为主要靠国家政策调节,不需要也难以认定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
4.围绕“政企分开”,推进投资行为的自主化。总结我国多年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应在“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政企分开”(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和“政资分开”(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的基础上,围绕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四自”原则,推进一系列投资行为面向市场,使投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环境下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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