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_合伙制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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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因业务转型需要,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打算将两台购买于2007年的生产机床出售。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请问我单位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本人在一家内资企业任职会计,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13年6月,我公司投资两家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制企业,当月缴清全部出资。次月,分别通过两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于两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各为750万元。2015年12月,从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按比例分得1 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另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因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请问,对此,我公司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2015年度你公司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的70%,即1050万元。当年实际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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