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性论文,在我国论文,存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利率水平尤其是存款利率水平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管制。经过多年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提上日程。2000年9月根据“先外币后人民币、先大额后小额、先对公后对私”的改革思路,我国率先进行了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大额外汇存款(等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利率上限。
一方面,银行在传统货币市场的利差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大额外汇存款各家商业银行竞相提高利率。寻找提高存款收益的突破成了各家银行努力的方向,通过将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纳入传统负债业务是银行最有效地提高存款收益的方法。外汇结构性存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是一般意义上(典型性的)结构性存款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并对产品系列做分类介绍。第二部分转入对结构性存款在我国发展的具体介绍,包括定价和风险特征。
一、典型性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分类及特征
(一)结构性存款的定义及发展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结合了固定收益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商品,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它是一个结合固定收益产品与选择权组合形式的产品交易。它透过选择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结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连动效应,可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金或获得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功能。
结构性存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增长迅速,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较低的利率、许多主要国家的收益率曲线都很陡峭以及信用利差偏低等因素。(见表1)
(二)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与特征
一般而言,结构性产品可以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分类:提前终止的次数、区间收益累计或选择、单边收益累计或者选择、收益递增或封顶、双货币类型。(见表2)
具体到结构性存款,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典型的有如下三类产品:利率结构性存款、外汇结构性存款、信用结构性存款。
1.利率结构性存款
利率结构性存款包括:一般性利率结构性存款、范围积息结构存款、双重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反相浮动利率结构性存款。
(1)一般性利率结构性存款
一般性利率结构性存款是最常见的结构性存款,常用标的是LIBOR,存款人实际上相当于持有了国际利率期权的空头,只要利率涨幅符合投资者预计将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见表3)
(2)范围积息结构存款(Range Accrual Notes)
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Range Accrual Notes)又称为范围票据(Range Notes)或积息票据(Accrual Notes),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结构:利息是每天增加的,增加的多少和某种标的指数相关。大部分的这种票据有两种利率水平:当标的指数在某一个特定范围内的时间段中,采用的是那个高的利率,否则,采用的是低的利率。其中,低的利率一般是0。范围积息票据的相关标的指数可以是利率(最常用的是Libor)、汇率、商品价格或其他指标。(见表4)
(3)双重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
双重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由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派生而来,在计息方式上有显著差异:双重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计息标的有两个,计息范围也有两个。(见表5)
(4)反相浮动利率结构性存款
反相浮动利率结构性存款是一种由利率结构性存款派生的结构性产品,其收益和标的利率呈相反方向变化。(表6)
2.外汇结构性存款
外汇结构性存款包括:一般性外汇结构性存款、本金保护结构性存款、双重汇率积息结构性存款。
(1)一般性外汇结构性存款
一般性外汇结构性存款由两种货币汇率互换交易衍生而来,期初并不交易本金,仅仅确定名义值,期末根据期限内汇率按照时间进行加权结算。(见表7)
同时存在着三种货币及以上的交叉汇率互换衍生而来的外汇结构性存款。(见表8)
(2)本金保护结构性存款
本金保护结构性存款是中国居民最常见的外汇结构性投资产品,主要特征在于本金获得全额保护,计息方式是:
Max[(S-A)+v%,A]其中,S为当期外汇汇率,v为约定收益率,A为约定汇率临界值(Strike Price)。通过计息方式的临界设定,将投资的收益限定在有限幅度之内,从而保证了本金不受损失。(见表9)
(3)双重汇率积息结构性存款
双重汇率积息结构性存款具有与双重范围积息结构性存款相似的特征,在投资收益率计算中设定了两个汇率临界值,设定了两段计息期限。(见表10)
3.信用结构性存款
信用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是信用级别较低的债券,在一般情况下其利息支付不存在重大风险,但是本金支付存在一些差异,导致了潜在风险:在正常情况下,本金5年到期后一次性偿还;若在挂钩债券发生损失时,投资偿还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但是规定了归还的最后期限,并由发行银行担保全额投资的回收。(见表11)
二、结构性存款在国内的发展
自2003年国内金融机构先后推出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以来,结构性存款一直受到市场投资者的青睐。比较典型的有建设银行的“汇得盈”、中国银行的“汇聚宝”、农业银行的“汇利丰”,不过国内银行推出产品大多限于外汇结构性存款和部分的利率结构性存款。同时,国内的外资银行也非常热衷于推出新产品,并且目标对准拥有较多外汇的高端个人客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荷兰银行、东亚银行先后推出了包括与利率、汇率、股价、商品指数挂钩的各类结构性存款产品,门类较为多样,覆盖的客户群也较为多样。(见表12)
总体而言,种类繁多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中占主流的仍然是与人民币汇率相关的外汇结构性存款,具体来说,外汇结构性存款热销的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个人投资意愿增强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0月15日公布的居民外汇储蓄额为79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2%。考虑到外汇存款利率不断降低和大量外汇存款没有去处,百姓有外汇保值增值和投资的积极性。
(二)商业银行适应金融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
1.单边结汇问题
美国联邦基金利率自2003年开始逐步下调,人民币自2005年开始稳步升值,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人民币结售汇市场出现“单边市”的情况。在明确的人民币升值信号下,投资者都理性地选择将手中持有的外汇资产转化成人民币。
2.国内美元的存款利率低于人民币存款利率,也促使投资人积极结汇
3.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分流了部分居民外汇存款
4.外汇贷款需求增加,根源也在于人民币升值预期
——以上原因综合起来造成了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外汇供需压力。单纯依靠个人外汇买卖来吸引存款显然已经难以满足要求,需要有更加多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需求和服务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人需求。
由于结构性存款年收益均在2%以上,起存金额为1000美元,这对投资者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吸引外汇存款的重要产品。
三、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
(一)结构性存款的定价研究
结构性存款特别是外汇结构性存款在我国的热销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结构性存款的风险和定价问题。认识到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特征,需要首先了解结构性存款的定价机理。
结构性存款特别是外汇结构性存款的特征反映其在类型上属于可赎回债券,我们可以用可赎回债券的定价方法来给外汇结构性存款定价,如BDT(Black,Derman和Toy,1990)模型(康朝锋 郑振龙,2005)。同时,针对结构性存款的期权特征,按照经典的二叉树定价方法对具有典型的利率看跌期权、货币看涨期权特征的本金无风险和本金有风险两种类型外汇结构性存款进行定价(沈传河,2004;彭莉戈,2006)。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理论定价方法都假定外汇结构性存款是有风险的,而国内存款人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时将其当作无风险的,因为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因此,实际上商业银行承担了结构性风险,并最终会将其转嫁到政府身上。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导致商业银行出现道德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应对结构性存款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为研究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特征提供了一条思路。
(二)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特征
一般而言,作为投资产品都将因承受风险而获得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较高的收益率下承担了较多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投资者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与利率、汇率等标的挂钩,投资者的未来收益取决于所挂钩标的变动是否与其原先预期一致。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因产品种类不同而不同。
以本金无风险的外汇结构性存款为例(沈传河,2004),虽然本金没有风险,总收益又固定。但是,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标的利率(例如,LIBOR)下跌的预期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将导致存款持续到第五年末,使投资者丧失高利率投资的机会。因此,这种类型的存款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投资者将面临利率风险。这是存款与利率挂钩的结果。
假设本金无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的价值用P表示,给标的利率6个月LIBOR一个变化量ΔR,ΔP,则存款价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大小为ΔP/ΔR。
影响存款中利率期权价值的主要因素除6个月标的利率LIBOR的变化外,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该利率的波动性σ。存款价值对利率波动率的敏感性大小为ΔP/Δσ。
具体到银行层面,银行需要面对作为期权发售者(但有可能是期权的买方)的市场风险。银行一般会采取将隐含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的期权打包在国际市场上出售。银行售价要比买价高,从中还可以赚取利差,也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出售给其他银行或交易商,转移风险获取利差。另外,如果银行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则持有期权到期以赚取投机利润。如果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太过复杂和个性化,银行在转售时就存在找不到买主,只能被动持有到期,暴露于市场波动风险之中。而为规避风险,银行可以选择其他衍生品进行保值避险,这样银行整体利润就比较低,而且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品种单一,严重缺乏银行所需要的避险工具,其中的风险就只能自担。
2.信用风险
银行在提供外汇结构性存款时有两个交易对手:投资者和其他银行或交易商。因此存在两方面的信用风险:
(1)投资者信用风险
一类是合规、合法性风险。特别是要注意大额外汇交易存在着“洗钱”动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规定,客户用于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存款资金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资金,禁止银行为非法的或来源不明的外汇资金提供此类产品,银行有责任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是因为外汇结构性存款的高收益率的吸引,投资需求旺盛,很难做到每一笔交易都合规审核到位无误。
另一类是道德风险。在国外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银行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客户只需要提供部分资金,其余由银行供给。这样就容易滋生出发生损失之后的“道德风险”。国内的市场运作一般是客户完全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不进行融资服务,因此可基本杜绝该风险。
(2)其他银行或交易商信用风险
国内银行将外汇结构性存款主要应用在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来自对方的信用风险和违约可能形成风险来源。
3.操作风险
外汇结构性存款作为复合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当复杂性,对银行操作人员的素质有较高要求,操作难度比较大。而我国从2002年才推出此类产品,经营时间短暂,普遍缺乏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未建立完备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完善的制度,蕴含很大的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当中,中行、工行主要出具“资金管理协议书”,但一些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也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署此类协议书,违背了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一些分支机构甚至给客户出具存单,混淆了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性质,给客户造成资金安全无风险的错觉,使银行面临在交易出现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兑现存单的司法诉讼风险。
会计处理方面,有些银行通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混淆了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性质。银行以经营一般存款的思维和方式来经营外汇结构性存款必然导致对其中所含风险的麻痹大意,引致风险隐患。
合约签署方面,分行与客户,总行与境外交易商所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一一对应关系,实际上为两个交易合约,模糊了商业银行总行“代客交易”和“自营交易”的业务性质,若不加强管理可能会造成合约挪用、串户等问题。
注释:
①结构性存款的定价涉及衍生产品定价理论,更为专业,叙述需要更多篇幅。定价研究已经纳入作者的研究范畴,在这里仅作文献综述,阐明国内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价的研究深度、广度,不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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