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成侦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不同层级的部门分化、警种分立、业务分工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改革动向,如在省级及省以下公安机关成立食药警察机构先期实践的基础上,公安部从2013年开始酝酿组建部直属的食药犯罪业务局;再如山西、甘肃、辽宁等省刑事技术部门从刑事侦查部门剥离开来,打破了以往侦查、技术合一的刑侦体制格局;很多地方还出现了不同独立程度的反黑、环保(如河北和辽宁)、税警、情报等专业警种。与此相对的,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还发展了以往跨部门、跨警种甚至是跨区域的侦查协作机制,如同步上案与专班制、多部门联动清查收网、异地用警、跨区域拉网式集群战役等合成侦查的现象。如何看待合成侦查中的警务协作与分工细化、部门分化与联合作战、侦查专业化与办案一体化等组合问题背后的原因、驱力和要素成为“侦查共同体”长期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分工和专业化为研究起点,以警察机关刑事司法权能的分割与统合为论域,渐次分析合成侦查的内涵、特质与完备需求。 一、合成侦查的内涵 合成侦查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并不容易分析的“连续统”问题,至少涉及警务、职业、专业、分工、职能、专业化、刑事司法、警察机关、检警关系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史学相关问题。英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雷纳指出: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曾存在的前文明社会中没有任何正规的社会控制系统和警务系统。一项针对51个前工业社会关于法律演进与社会复杂性之间关系的跨文化研究表明,合法组织的要素依次出现,出现的每一要素为下一要素的出现创造必备的条件。专业化的警察机构只在相对复杂的社会中诞生。②从这一层面推演,合成侦查是基于侦查成效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专业化的警察机构内部诸体系、诸警种集结各自资源禀赋,专门针对某一个案、某一类案或某一地区等展开的综合性的侦查协作工作。而在信息社会背景下,合成侦查则表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专业警种,在物理空间、虚拟空间、电磁空间中共同进行的一体化联合侦查活动。就本质而言,合成侦查一般发轫于下述要素的产生及其变化。 (一)警务分工是合成侦查的先决条件 业务是某一组织单元依其职业的性质或配属的权能所担负、从事的具体事务。警察机关的业务可概括为与治安相关警务及辅助警务。早期的警察机关为维系治安秩序,一般实施巡逻、守望、警卫、查缉等简单警务,并对案情简单或犯罪暴露程度大(意味着犯罪隐蔽性小)的各种案件予以及时侦查和破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联系的方式日益技术化、便捷化和实时化,嵌入其间的犯罪活动也更为复杂、隐蔽和奸巧,犯罪主体由“游侠式”的单一犯案向结伙作案、明火执仗的犯罪组织的演化逐渐从个别变为常态,随即犯罪的“有组织化”成为一些人的不二之选,及至在一些国家出现了高度复杂的黑社会组织。与犯罪组织形态的演化趋势相契合,警察机关的治安业务也不断细化且日趋专业,分工也越来越明确具体。分工就是劳动的分割,分工带来的专业化导致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产生报酬递增,专业化和多样性是分工的两个方面。③ 警务分工是在与犯罪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细化的,其重要结果是每名警察及每个警察系统、单元和部门逐渐形成了自我的专业知识范畴和吸纳外专业知识为警务运作提供依据和支撑的发展性知识形态。专业知识中最具先驱和奠基意义的是痕检、法医、文检等技术对侦查破案的导入和成熟,它分割了治安警务,促进了侦查警务和侦查专业的独立,侦查警务由治安警务的子概念变得逐渐平行化,警察的主流事务也日益呈现出以侦查警务为主体样态和主要内容的外在特征,而治安警务因为相对抽象而不断被侦查警务“架空”、切实和具像。侦查警务的独立化和专业化还导致同样担负追诉犯罪业务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不同程度的“距离感”,导引了检务与警务的双轨制并行发展。有学者在对一些国家检警之间的关系梳理之后指出,警察是大部分侦查活动的实际主导者,警察机关是各国刑事侦查的主要力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检警的适当分离以形成必要的“张力”,从而维持对侦查进行“过滤”以及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控制的机制。④一言以蔽之,侦查警务的独立化和专业化是侦查现代化的本质特征。 侦查警务清除了诸多社会病灶,维持了能够保障一般民众基本生活的治安秩序,但随着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的莅临,暴力恐怖主义、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渐成人类社会的“毒瘤”,同时传统犯罪借助于互联网发生了智能化异变,亦使得传统侦查警务乃不敷新型犯罪的定性、取证、处置之所需,必须转型和精进,新一轮的侦查分工遂加速深刻进行。我国目前的侦查分工主要体现出如下特征:一是切割拆分原属管辖、施行专属管辖,以增强某类、某些或某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如食药、环保);二是推进侦查技术专门化管理和研发;三是新兴手段及跨领域的高度集成或横向整合(如情报)。分工推进了侦查警务的精细化、高科技化、再专门化,但也导致了“分工异化”,即过于专独的业务虽然保证了“专”和“细”,却也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博”和“全”(有时也不得不放弃),正如涂尔干所论:“社会一方面愿意驱使人们不断专业化,另一方面又总是担心他们过于专业化。”⑤复杂侦查警务的有效施行很多时候必须把所有能够推动侦办工作开展的专业手段、专门力量、专项资源联合起来,以形成共同应对危殆情势或丑陋罪行的合成作战。由是,合成是基于分工而产生的问题,两者的关系恰是“鸡”和“蛋”的问题逻辑,从一枚硬币之两面来解读也有合理之处。有分才有合,合有赖于分的良好稳定进行,分是为了更好的合,更好的合需要分来争取时空和效能,舍弃了分往往就无所谓合的问题。 (二)专业警种是合成侦查的主体要素 专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个最具本质性的特征,专业警种是专业化在警察组织形态上的表现,是专业化后的职业获得独立地位的主体表征。专业乃“专门的业务”,是在职业的基础上形成的,⑥公认的专业都有一个强大的专业组织,以保证专业权限,保障专业水准,提升专业地位,并防止某些人员利用专业头衔破坏专业声誉,以此担保他们的能力和荣誉。⑦专业是专业警种的前概念,是识别警种的基本依据。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公安机关按照侦查办案业务及其支撑体系来解构已有近20个专业警种;而在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的学科体系中,目前有9大专业及构成其培养方案的110种专业教材。⑨对比而言,作为警种预备分类的警察院校专业设置与实际警种划分差异明显,一方面反映了目前警察院校所培养的生源并不能满足公安机关的专业整体需求;另一方面也隐伏了一个问题,即一些特殊警种和专业人才需从他处补充,启示警察院校必须立足当下,以警务需求为导向,与实战单位密切配合,通盘考量各警种的培养需求,采取各种办法促进预备警员的永续发展,打牢专业警种的“地基”。⑩ 警察职业是一个相对年轻的职业,从1829年罗伯特·皮尔在英国建立起世界历史上第一支正规的职业警察起,不足200年。在十九世纪中叶,美国一些警察机关招收警员,仅凭一架磅秤即可决定,凡体重在200磅(1磅等于0.45359237公斤,200磅约等于90.72公斤)以上的大汉均可入聘,美国警察因此也有“200磅牛肉”的戏谑称谓。(11)在长期的实践中,特别是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的进步,一些国家认识到,警务工作绝非仅凭经验和体魄就能胜任,而是一门具有很高技术含量和职业水准的专门性、社会性工作,源于集体和共同的社会控制实践的合成警务(含合成侦查)是其重要征象之一。正如雷纳指出的:“专业的警察力量是同社会不公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同步发展起来的,他们是应对紧急情况的工具,是越来越集权化的,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系统的保障。”(12)警察机构在实际业务上的最初分工便成为早期的专业警种。顺应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浪潮,警务革命亦应运勃兴,基于一定专门程度和一定专业标准的交警、巡警、刑警、缉毒警、特警、校警、税警、网警、园警、空警、铁警、森警等警种纷纷出现。新科技革命带来的DNA技术等利器得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应用,为合成侦查提供了技术支撑的可能和前提。作为合成侦查的主体要素,专业警种集结了技能、人员和装备等基础资源。 (三)制度变迁是合成侦查的驱动装置 诺思在创立制度变迁理论时指出,制度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制度会不断提出新需求,以实现增益预期。当制度供给和需求基本平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需求时,就会引发制度变迁。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然而,制度的稳定性丝毫不能否定它们处于变迁之中这一事实。(13)我国学者冯兴元提出了“政府竞争理论”,该理论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国家指的是一种界定和贯彻政策目标的统一的、集权的组织。政府竞争理论是一种高度适用于中国的特殊情境的理论,借助于该理论,可将竞争原则一般化,这契合一种更为根本的洞见,即所有观察到的过程均为演化过程。演化意味着知识的产生,只有竞争和多样性才能创造有关新的国家组织形式或者新的政策思路的知识。如果承认了这一点,就可以重新审视国家的概念:把它分为两个分析层面,即政府竞争层面(大到省、区之间,小到单位、部门之间)以及对这一竞争的规制层面。(14) 综上观之,合成侦查作为横断式、跨警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方式,其发生(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变迁)必须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外部执法环境;二是制度成本收益;三是既有层级结构。首先,当执法环境不同于以往时,意味着制度发生作用的场域改变了。层级结构、专业领域和资源投入的改变就是对新环境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成为变革的推动因素。其次,执法环境变化导致现有制度的收益发生变化,组织结构的成本收益衡量决定着是否变化战法和部署,以及如何变化,变化中的突发状况如何应对,等等。再次,各专业警种的既有组织结构增强了本辖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有时也必须更多地倚重其他专业警种,如情报、取证手段、突破口等等,在此情况下,合成侦查就成为一条必由之路。近年来,公安部党委提出“老百姓最痛恨什么犯罪就打击什么犯罪”、“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等一系列重要指导思想,打击犯罪成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既有层级结构作为一种分配刑事司法权能的制度,必须降低启动成本和获取更大收益。合成侦查动用了更多的资源,貌似增加了侦查成本,但从迅速突破案情、有效取证控损、良好秩序维系的视角来看,却降低了社会成本。如果以现有层级结构所付出的成本不能达成上述目标的实现(即增长收益弥补),就应调整和改革,在此情况下合成侦查就成为选项之一。最后,任何变革都必须尊重现有制度的历史惯性,既有组织结构限定了变革范围。一般情况下,合成侦查只会在既有的组织层级结构基础上进行有限修正(如调用装备、借调人员),但在外部执法环境发生剧烈变化,且实践显示,小幅修正不足以回应变革的需求压力时,既有组织结构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而先期的合成则成为后续改革的试车和试炼,合成越多越频繁,累积的改革经验和目标指向就越贴近改革的内核。 二、合成侦查的特质 合成侦查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侦查组织的协作框架和合作模式,是决策指挥者眼中实现侦查效能绩优化的“标准配置”,也是推进侦查作业实现的组织有机体,是传统侦查协作在新时代的内涵深化和理念升华,充分反映了公安机关应对犯罪趋势和跃迁侦查能力的组织化调控机制变化。(15)合成侦查是一个历史性兼具现代性的概念,因其具有如下重要特质而成为侦查学中的普适话语。 (一)组织的散与聚:侦查动量的大小取决于组织动能的强弱 亨廷顿在建构“强大政府论”时分析了政治现代化的关键体现在组织结构的离异化,即“划分新的政治职能并创制专业化的结构来执行这些职能”。(16)侦查应犯罪而诞生,合成侦查应复杂犯罪而出现。按照物理学的原理,速度的快慢首先取决于动能的大小;按照相对论,两点之间的距离、时钟的快慢都与观测者的速度相关。侦查破案简单理解是猫鼠之间的博弈对抗和信息对撞,其动量大小和速度快慢,直接取决于侦查组织的动能强弱,从根本上而言则是包含侦查要素在内的警务执行力的动能强弱。警察机关的刀锋由其治理体系各层面、各警种、各单元、各要素融合锻造,合成侦查是最能检验警察机关实现刑事司法权能的征象。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起“剧情完似”的刑事案件,想查清其间的历史经纬甚至挑战了国家乃至世界的整体能力,需联合军事机关、警察机关、情治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一并施行超大型的跨国“合成侦查”乃可能有所成。正如有学者对“马航客机失联”一案的点评:搜寻马航客机的困难非比寻常,远远超出想像。20多个国家调动当今世界上先进的卫星、飞机、舰船甚至核潜艇,在浩瀚大洋上展开海、天、空、潜四位一体的立体搜索。差不多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才在南印度洋收听到马航失联客机黑匣子发出的脉冲。不难想像,没有跨国合作搜索,没有这么多国家的全部力量采取联合行动,单一国家、单一装备恐怕连马航客机的蛛丝马迹都摸不到。可以说没有多国的联合协助,很难达成有效的搜索行动。(17) 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人为灾难就其根本性质而言首先是刑事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要求并启示我们,对于刑事警察而言就是无联合不行动,无联合不侦查。合成侦查是集团精英主义的携程俱进,与之相对的是单兵侦查。单兵侦查是个人英雄主义的彰显,某种意义上是福尔摩斯神探般的高、大、全,现代侦查技能的培训和侦查知识的传播使得侦查共同体中的每一名成员的知识水准越来越趋近同层同向同质建构,因而刑侦专家是具有更高福尔摩斯元素的侦查官,也可能只在其专业领域和某类案件侦办经验上才能比高福尔摩斯,现代福尔摩斯也必须生长于合成的环境中,单兵与合成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帷幕之下,警察机关的联合行动或者说合成侦查越来越具想象力和操作性的可能轨迹和切实进路,反过来说,又对警察机关的合成侦查能力和信息整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每一起刑事案件意味着每一个侦查危机,危机作为一个转捩点往往成为刑事警察理解和认识犯罪趋势历史连续性和整体性的关键所在。如果能够准确理解每一起案件发生的机理和脉络,并将一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不仅可能把握刑事犯罪的趋势和走向,更有可能理解社会疾病和秩序紊乱的逻辑架构。我们把每一起案件发生后的警察权力增长视为一种应急性的举措,但它却常常成为下一起案件查破的路径依赖和社会整体治理方式的经验表征。依案情配设的合成侦查按照某种模式增长、统筹和运行有时并非侦查部门所能单独左右,合成侦查所表达的是警察机关在应对危机中的角色担当。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都在谋求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的综合安全。不管是应对传统威胁,还是消解非传统危险因素,特别是新型犯罪,部门之间的合作都显得非常重要。不论是采取分散化的单兵侦查还是专业化的合成侦查,都离不开基于信息条件下的有效联络、联合和联动。警察组织本身具有信仰、秩序与庇护的功能,它天然凝结着合成侦查的各种要素,这种合成不仅是人员的聚集,装备的链接,业务的沟通,数据的共享,有时也需要“内心强大”、“精神强悍”和由此的共同利益诉求,惟如此,才能生发战略上的藐视和战术上的重视。 (二)体制的轻与重:侦查成效的高低受制于机制协同的质量 侦查成效乃侦查所获结论的侦查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侦查成效的逻辑起点是侦查结论的正确,而后是效率决定论所要求的快侦快破,快是对民众知情权关切的迅及回应,前提是真实,基础是质量,快速不能削弱质量。为保证取得正确、快速和有质量的整体侦查成效,以市级公安机关为分析对象可以发现,现代侦查组织建构了三大图层:一是以刑侦、经侦、禁毒、治安、食药等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为发动者的侦查操作图层;二是以指挥中心、法制、监所等业务部门为代表的侦查支撑图层;三是以通讯、科技、宣传、装财、督察等负责后勤、监督、通讯职能的业务部门为平台的侦查保障图层。按照公安部规定,合成侦查中的机制协同是由以绩效考核为趋力,以各专业警种、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分工竞争模式为运行框架,以案件相关联的线索、情报和证据为协同成果的巨大系统构成,协同质量由三大图层的系统耦合峰值、波值和谷值所标示,所以这种机制协同自始存在无效、低效或高效的各种可能,因而往往将其置于本层级机关首长甚至上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首长监护乃至于统御的自组织系统中,所以合成侦查有时将演进为大警察机关集全力的能量释放和体系侦查。正如有学者所言:“警察机关刑事侦查能力的构成,决不仅仅取决于它的专业刑侦力量,而是在相当程度上依靠警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总体构成和综合能力。”(18)事实一再表明,合成侦查与反制侦查(犯罪实施)之间的较量,实际是系统与系统之间的较量,是系统质量与系统质量之间的综合较量,是应对灵活、对策精当和决策有力的侦办机制协同质量与精心预谋、示假隐真和远程流窜的单性化犯罪,特别是通过“白手套”、代理人以及钻漏洞、打擦边球等驳杂化犯罪的犯罪策划实施质量之间的较量。机制协同恰如“织网捕鱼论”之意涵,即机制协同应像编织渔网那样,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19) (三)行动的开与闭:侦查势能的起伏有赖于专群结合的紧密度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侦查工作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是公安机关的法宝。但是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特别是信息社会的完形和结构,专群结合路线的适用空间发生了显著变化。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工作、交流、消费方式,及至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演化发展模式,使人类社会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之外,派生出一个新的与之平行的快捷、便利、虚拟的世界,即虚拟世界。今天的互联网就像一张遍布寰球的蜘蛛网,把所有人紧密地裹挟于其中,交流、分享、互助……甚至原本在地理概念上牢不可破的国界也在虚化和消失,来自民族、国家、文化、语言、经济、社会、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和隔阂正在瓦解,世界变得扁平,地球成了村子。(20)过去的实体化侦查主要发生在物理空间,侦查活动推进需要依托分布于其间的人民群众,检举、排查、走访、搜查,等等;现代的信息化侦查发生于物理空间、虚拟空间和电磁空间,侦查不仅要在原有物理空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多的时候还要对分布于虚拟空间、电磁空间的人进行类似的但却是更高技术含量的专门活动。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已有互联网网民6.6亿人,手机网民5.4亿人。网民中相当程度隐含了见证者、知情者和犯罪者及其共谋者,还可能存在为侦查工作出谋划策、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参谋者和参与者,当然网民更多地充当了刑事司法活动监督者的角色。与传统实体化侦查活动一样,时间与空间依然是信息化侦查的重要维度,是侦查行动的基本依托,是体现侦查势能的显著标志,侦查工作要与时间赛跑,要向空间求证。因此,相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人民群众是侦查势能起伏的重要调控者,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如果说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在权力(利)互涉的意义上存在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也主要是一种“递进合作”关系,以累积基于案件真相的“合作共识”,且这种合作关系不应当是平行的,而应当是起伏的:专门机关对人民群众呈伏势,而人民群众对专门机关则呈起势,侦查势能的雄起需要宽口径、多向度、全时空地吸纳与调和人民群众的各种建议和方案。 科学技术既拓展了人类活动的空间,也使得侦查形态从研究物质交换为主向物质交换与信息交换研究并举演变。不过,我们在强调信息技术平台的整合优势、大力推进全项数据库和高精尖装备建设的同时,也要看到群众路线、人海战术依然具备鲜活的生命力。在马航客机搜寻过程中,卫星的作用受到高度重视,但海量数据的研判和大量遥感图片的研读都离不开人。为了加快研读速度,不少卫星公司把海量图片放到互联网上,发动广大网友帮助研读。这说明光有卫星获取海量信息并不够,还需要大量的人力。信息化也得借助人海战术,走群众路线,才能获取准确有用的信息。(21)此外,面对实名乘客和假名水客以及机组人员疑窦丛生的“品格证据”,没有各方力量合作和足够数量的价值信息甄别,亦难以获得最终关于该起案件的起因、过程和结果的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结案报告,给这起骇人听闻的空难以令人信服的交代。笔者曾一度乐观地认为,信息化侦查中的整合优势将虚置群众路线,可以用信息优势取代人海战术。现在看来,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主导方向虽不可撼动,但冠之以人海战术的群众路线依然具有深刻的内涵。专门工作质量与群众路线实施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提高整体侦查实力。据此,对驳杂化犯罪而言信息化侦查仍可能是一场全民参与的体系侦查。当然,信息化侦查的“群众路线”和以往的群众路线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前方侦查的人员可能会大为减少,后方担负支援的人员不减反增;参加支援的人员不再单一,将会涉及各个行业各个阶层,呈现多专业、全方位等特点;群众路线将由“体力型”、“人力型”向“科技型”、“智力型”转变,等等。总之,侦查机关的信息优势需要后方的人力优势和规模优势做支撑。现在侦查一起案件,不一定像马航客机失联那样有千万网民戮力其中,但千万网民在信息化条件下完全可以助侦查前方的指战员一臂之力,发挥出应有的规模效应。 三、合成侦查的完备 合成侦查是第四次世界警务革命进程中我国公安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探索和改革,其定位正如有学者所言,“改革是一个共同体的控制者为了使共同体强大所做的调整共同体公共规则的行为”,(22)其发展中、在途中的转型特色使笔者对它抱持了太多期待。德国学者赫费在论证“政治正义性”时指出:“若把诉讼案中的规则运用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公正称为正义,那么,这只是涉及一种辅助的,而不是原初的正义。原初的正义只有在规则(总的来说)也是公正的地方才会存在。”(23)弗朗西斯·福山指出,中国国家性质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极权国家,而是威权国家,考量其管制的有效和精密,福山甚至把中国国家政权称为“高素质威权政府”。在此解释合成侦查与国家威权主义之间的全部关系当然不易,但就合成侦查的完备需求提出粗略看法则是必要的,这可能契合了罗尔斯“重叠共识”的理论,也算是对隐身于合成侦查背后的法政治性有所交代的开始。(24) (一)合成侦查的规范化 合成侦查具有侦查力量多元、侦查空间多维、侦查样式多样和指挥控制一体等突出特点,反映了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在合成侦查的结构中,技术手段居于当今侦查支撑图层的中心位置,造成了各侦查职能部门对其路径的依赖,成就了一家家捧之奉之的情景,合成侦查的框架构建和机制平滑有待于规范化方向的改进。合成侦查的规范化具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办案操作规范。处于第一图层的侦查职能部门作为合成侦查的牵头单位和责任承担主体,在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罪名恰当、评价适宜等实体法适用的基础上,应当严格依照程序法关于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立案请捕、律师介入、专业取证手段适用、证人保护、秘密侦查以及《侦查日志》等内部文书制作各环节的规定认真执行到位,力避疏漏,遏制瑕疵,全力保障侦办质量,防止授人以柄。二是协作机制严密。人类历史的一条重要经验是越成熟的东西就越板结、越僵化,越容易暴露内在的负面因素;相反越是不成熟或不够成熟的东西,正因为其幼稚、混沌,反而充满了活力、紧张性,充满了多元发展的可能。合成侦查亦是如此,它显示出内部协作的巨大能量。我们对这一重要的侦查组织现象的发展走向应及早研究,未雨绸缪,深入探索其中的正能量,规制负能量。其中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协作机制严密有效运作问题,对此可以制定类案合成侦查的规范化预案,使合成在法制、机制和体制的轨道上更好地运行,防止薄弱环节中时不时出现跑偏,甚至落下“病根”。三是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合成侦查稳态运行的保障是以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为底线的制度建设。在合成侦查中,有关警种捆绑作业,有效锁定各种证据,整体上呈现“雁行模式”,头雁(侦查职能部门)的自我约束引领是关键,应建立侦办质量的独立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通过教训案例、案后总结、查摆剖析、警检跨部门会商等形式进行。从目前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合成侦查往往跨行政区划、跨警种管辖范围,这不利于建立层次清晰、职权明确、责任到位的权责体系,一旦发生错案,如何追责就成为突出问题。福山在肯定中国制度具有高素质、灵活性和丰富的历史资源的同时,仍然对中国制度模式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质疑,他认为制度化的现代政治责任(在他的其他表述中,直接使用民主——democracy一词)的缺失,使得中国历代政治体制都无法解决“坏皇帝”的问题,中国式的威权体制要求自身必须不断产生好的领导人,但却无法提供剔除“坏皇帝”的有效保障。福山的观察和分析提醒我们,尽管我国权力体系在历史的大多数时段都具有超强能力,然而只有在法治和政治责任这两大软肋得到充分的制度化以后,已经足够强有力的权力体系才可能受到有效制约,中国也才能真正称得上是一个现代国家。(25) (二)合成侦查的法治化 合成侦查法治化的基础是侦查法治化,故合成侦查已具备一定的“可司法性”因素,但不言而喻,将合成侦查这一组织现象上升到法治化的高度是否小题大做,却是一个在目前刑事司法制度框架内有待商榷的问题。伯尔曼指出:“人类的深谋远虑程度和文字理论能力不足以替一个广大社会的错综复杂情形做出详尽的规定。”(26)笔者考证了与合成侦查类似的概念:联合侦查,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内涵却并不相同。尽管两者的行动目的均在于快速、经济和效率地完成侦查任务。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联合侦查是一个法律概念,突出了检察官领导刑事(司法)警察的制度形态,且在分工上呈现司法警察系初步侦查的实施者,而检察官系后续侦查的实施者或指挥者的检警关系格局。(27)相比之下,合成侦查尚无如此名分和地位,它还是一个实践概念,故其法治化路径首先是法制化、程序化,而后才是法治化。按照日本“强制侦查主义”和“任意侦查主义”的理论解构,合成侦查是以“任意主义”为主,兼具“强制主义”成分的侦查工作形态。以我国现状分析,即便是合成侦查相牵连的强制侦查制度,有的制度在法律上也未规定严格的执行条件和司法审查程序,这也是“任意主义”的表现。当然,解决合成侦查本身和其中的“任意主义”问题,应当实行法院对强制侦查制度的司法审查,同时,由检察机关对日常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也是重要途径。现代检察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正是出于监督制约刑事警察,保证公正而合法的侦查,以防止权力肆意滥用,实行法治的需要。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上日本还有一套自己的理论——统治行为论。将那些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国家行为称为“统治行为”,认为这类行为不适宜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28)这对认识合成侦查的法治化问题有一定启示,合成侦查有时是一个国家举全力的应对,必然不单纯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故合成侦查法治化的当务之急是先廓清这一概念的法律边界,以避免简单法治化所导致的司法机关的审查意见被侦查部门弃之不顾的难堪可能性,然后才是其法治化的可能理路。从公安学理论建构的视野而言,我们应积极探寻自我解蔽祛魅之方。在我国,虽然确立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地位似乎十分高崇,超过各国水平,但实践中却对警察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其监督更多的是一种节点控制和关键环节看护,故有学者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程度在现代国家中还是比较低的。侦查机关要转变观念,热情而真诚地欢迎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其在防止失误和错案,减少消极侦查,规制权力滥用,提高侦办质量,构建责任共同体等方面的功用,使其具备“形式理性”,从而推动合成侦查的法治化塑形,继而成为秩序建构的正统化资源。(29) (三)合成侦查的去内卷化 “内卷化”是社会学家黄宗智在分析地方经济体竞争过密化时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创见,笔者引喻为合成侦查中(更常态的是运行中的警察机关)的行政化(官僚化)与专业化(专家化)之间的矛盾处理问题。日本社会学家佐藤庆幸指出:“正如经常被指出的那样,组织的官僚化同时也经常伴随着组织结构的专业化。”(30)合成侦查的去内卷化寓意在合成侦查中组织的官僚群和专家群都有各自的提升空间和自我实现的路径,并建立减少内耗和倾轧的有效渠道。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在地方公务员结构中占据职数的半壁江山左右,尽管最高级别上高配地方副首长级,然而在职务与层级挂钩的晋升体制中,“金字塔”式的级别分布让大多数身处底层的刑事警察唯有“挤行政、拼官僚”这“华山一条路”,很多人终其从警生涯也仅得科级的退休薪俸,很多人缺乏除仕途之外的上升机制,组织的职级激励动力远远不足。刑事警察首先是一个职业,而非官职,虽然过去通过技术职称部分解决了问题的紧张性,但从组织经济学上看,多数刑事警察付出的劳动和应享受的组织认同还存在很大的落差,不少人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认可度乏善可陈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尊严感异化”是当下社会大环境下警界内职务腐败、权力寻租的重要根源。(31)“尊严感异化”指称了当下社会不是以工作的重要性和个人的创造力来塑造自我尊严,而是以个人掌握社会资源量的多少(如以个人财富的多少)来建构自我尊严的畸形观念。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说明人有五种基本需要,分别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32)刑事警察的职业尊严与组织认同存在直接关系。佐藤庆幸指出,专业的权威与官僚制的权威的本源具有显著差异:官僚权威是依据法律和规定的权威,专业权威则是由专业技术性知识本身来确定的;专家的行为是依据职业伦理来实施的,官僚的行为却是依据组织目标来实施的。专家之所以加入官僚体系或结成社会关系,是希冀通过应用技术与技能,从而客观地、及时地解决问题,以此途径或者投身官僚体系来实现自我职业利益的最大化。(33)这就说明,要消除工作中的倦怠情绪,调动专业人才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充分发挥他们在侦查组织中的中坚作用,官僚群就必须充分理解专家群拥有的专业知识的内在的客观法则性,减少不公和内斗这一“官僚主义的病理现象”(佐藤庆幸语)对其的冲击。 为解决合成侦查赖以维系的警察组织的内卷化问题,笔者大体设想了一些改革思路。主要是:一是拓宽提升通道,设置专家职官,扩充非领导职务的职级数量。二是区隔行政(保安)警察和刑事(司法)警察的分类标准以及刑事警察体系中专业人才与非专业人才的剥离准则,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刑事警察体系中的专业人才予以适当的、拉开级差的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专业人才的范围要大于以往的刑事技术人才的范围。近年来各专业警种中均涌现出各种行家能手,甚至出现了令专家也一时难以界定和分类的新型专业人才,给予补贴事实上不仅是一项荣誉,也真正具有国家警察的形式意味。三是建立刑事警察的专门刑事司法资格制度,分类推进专业警种、刑事警察乃至专业人才的考任、选拔、任用、惩戒、罢免、辞退制度。四是基于“使真正做事者获得公平待遇”的基本原则,建立独立的由专家群负责“事实审”和官僚群负责“法律审”的专业人才认定评级委员会,激励创新,追求卓越,真正树立起尊重专业人才和崇尚科学精神的风气。(34)在波斯特看来,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高度依赖。现代社会的运作和国家的治理正是建立在这些专家和专业知识之上。(35)巴斯夏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描述了“理性国家”的责任:“国家是一个庞大的虚构实体,每个人都竭力通过它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国家不是也不应当是别的什么东西,仅仅是一种公共警察力量,它不是压迫和相互掠夺的工具,相反,它只是为每个人提供一种保障,并使正义和安全主宰所有人。”(36)米诺格认为:“现代性的精髓在于从个体精髓中推衍出以下这一新观念: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凭借自己的才能和意向来安排生活。”(37)罗素指出:“假使政府办事松懈或者不公平,政治上的争夺就有堕落为暴动、暗杀和内战的危险。”(38)引诸上述思想先贤之论断试图说明,消解侦查组织中业已持存的官僚群和专家群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进行深刻的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专业警种划分、专业人才认定和责权优化配置。我们应坚持中央主导与地方试点相结合的改革步骤,使体制改革更接“地气”,也更具统筹性、愿景性和科学性,这方面日本理论界的相关探讨可资参考。(39)在当前专业体系庞杂、知识更新飞速而又上升通路逼仄、暗箱操作盛行、职位酬庸化现象严重的组织现状下,一支不为职业发展忧心忡忡、少受非专业因素干扰、各安其位而又各擅其长、专心履行职能任务的专家队伍,必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的强力柱石和稳固架梁。 注释: ①笔者将侦查行动官(侦查实践者)称之为“侦查家”,将侦查学教授者(侦查学理论者和研究者)称之为“侦查学家”,两大流派合称为“侦查共同体”。其时代动因之一可能在于:近年来,我国公安院校改革出现了崭新局面,与部属省属院校陆续升本的动向相契合,一些院校实施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院校教师(主流的侦查学家)一定时期派驻、交流到各层级侦查等部门参与实际办案;同时,各级侦查机关的侦查家都不定期地到院校讲学支教,一些甚至成为驻校教官。从中可以看出,以往侦查家与侦查学家之间的界限已不那么清晰,笔者特创设这一概念来归纳和阐释这一现象。侦查共同体作为一个高同质性的专业群体,既是职业共同体,亦是知识共同体,还可成为道德共同体。 ②罗伯特·雷纳还指出:“警察在某种程度上只有在51个样本社会中的20个里发现过。所有51个社会的经济都获得长足发展,都拥有金融体系和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包括全职的牧师、教师和各种各样的公职人员。研究表明,警察的出现相当程度只与劳动分工有关,并且是在诸如调解和损害赔偿等完备的法律体系的要素产生之后警察才出现。”[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③分工和专业化能使劳动者将其生产活动集中于较少的操作上,能够快速地提高劳动者的熟练程度,这是分工的“熟能生巧”利益,并产生了分工的网络效应和集聚效应。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分工实施的结果,各劳动者的业务,既然终身局限于一种单纯操作,当然能够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 ④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2。 ⑤[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 ⑥卡尔·桑德斯认为:“所谓专业,是指一群人在从事一种需要专门技术的职业,专业是一种需要特殊智力来培养和完成的职业,其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服务。”周倩.高校科技管理人员专业化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⑦法国学者德里达还分析指出:“profession”不仅仅是“专业”、“职业”的意思,而且更有“专业信仰”的含义,“profession”强调了“行为的介入”,是一种“诺言”、一种“义务”和一种“责任”。[法]雅克·德里达.大学、人文学科与民主.读书.2001.12。 ⑧Brandeis指出:专业应是正式的全日制职业;专业应该具有深奥的知识和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获得;专业应向它的客户和公众提供高质量、无私的服务。赵康.专业、专业属性及判断成熟专业的六条标准——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5。 ⑨2013年5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组织全国21所公安院校的专家召开了“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研讨会”,会议决定将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禁毒、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综合9大专业的110种教材纳入本轮本科教材编写规划。郝宏奎教授指出,公安专业教材编写应对专业课程群进行整体规划,并对每门课程在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中的功能进行论证。郝宏奎.公安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教材建设的几点思考.公安教育.2014.1。 ⑩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夏崇源在全国公安院校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指出:“公安院校要打造制高点,发挥专业优势,抓住一个或几个专业学科,在‘专、高、精、深’上下苦功夫,力争形成战略地位。”夏崇源.坚持深化改革,注重内涵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流公安院校.公安教育.2013.12。 (11)汪勇.关于中国警务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2。 (12)同②。 (13)诺思指出,从惯例、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到成文法、普通法,及个人之间的契约,制度总是处在演化之中,因而也在不断改变着对我们来说可能的选择。尽管我们生活在一个制度变迁速率甚快的世界中,但变迁在边际上可能宛如冰川移动般缓慢,以至于我们须以历史学家的眼光观察问题,方能察觉。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延迟制度变迁发挥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推动和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然。[美]道格拉斯·C.偌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4)何梦笔.国家结构与制度变迁.读书.2010.12。 (15)马翠军指出:“应付危机与政府增长将是人类社会秩序演进的基本路径。”马翠军.组织的蜕变与危机中的政府增长.读书.2009.8。 (16)亨廷顿指出:“具有特殊性功能的领域——法律、军事、行政、科学——从政治领域分离开来,设立有自主权的、专业化的但却是政治的下属机构来执行这些领域里的任务。各级行政机构变得更加细致、更加复杂并具有更加严明的纪律。官位和权力的分配更多地根据实绩,选贤任能,摒弃阿谀奉承,使庸碌之辈无进身之阶。”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17)方星指出,马航客机联合搜寻是一个没有预案、没有事先训练的联合行动,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我们理所当然要点赞。但还需看到,这次联合搜索在数据共享、组织协调、跨国配合、军民融合等方面,还有许多可以提升的空间。客观地说,这次联合搜寻远没有达到联合的理想状态:充分发挥信息的链接主导作用,实现各种资源功能互补、各种力量互联互通、各空间行动密切协调,从而形成高效的联合作战。卫星研读马航客机的飞行轨迹、飞机缩小搜寻范围、水面舰艇捕捉黑匣子的脉冲……这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搜索、研读、打捞”等工作与现代化战争的“侦察、辨析、打击”有异曲同工之妙。方星.搜寻客机中的战胜机理——“人海战术”有新内涵.解放军报.2014.4.15。 (18)刑事警察不能自外于公安肢体,脱离于治安网络,侦查力量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其侦查能力无疑会大大下降。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办理,如果缺乏全面配合、统一协调的总体作战,办案将十分艰难。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2。 (19)完好的渔网有一个完整的结构——纲绳、网格和铅脚。各组成部分缺一不可,相互间各司其职,共同作用,形成一个有效的捕鱼工作的整体。缺少铅脚,或铅脚轻重不合要求,渔网便落不到实处,鱼群便冲网底或其他部位逃走;网格大小不合要求或网格破损,不是使已进网之鱼逃走,就是使网格易被杂物所塞,难以捕鱼;纲绳的长度、结实与否,同样是是否成功捕鱼的重要因素。纲绳太短,使得捕鱼范围大大缩小;纲绳太细,可能因为难以承受捕鱼之重被拉断。总之,渔网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这张网形成“漏洞”,最终使得捕鱼之功大打折扣,甚至一无所获。因此,要想成功捕鱼,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编织出一张符合要求的,严密、结实、完整而没有“漏洞”的渔网。 (20)陈军箐.网络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138544。 (21)同(17)。 (22)党国英、于莫.中国改革的现代性解析.读书.2010.8。 (23)赫费指出:“因为,公正的规则应用,也可以服务于有组织的集团和显然是不公正的国家。”[德]奥利弗利特·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栓、李张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4)卢周来指出,罗尔斯当年之所以提出“重叠共识”的概念,是源于对争议的反思:既然现代立宪民主社会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唯一完备性学说”,不可能有“共识”,到底用什么来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只能在宽容分歧的同时,通过寻找最低限度——在罗尔斯那里即仅限于政治正义方面——的共识来达到,而这种共识应该是不同观念的交集,即“重叠共识”。卢周来.寻找最大公约数.读书.2010.6。 (25)伍国.福山对中国政治史的思考.读书.2011.12。 (26)[美]哈罗德·伯尔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 (27)意大利198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七条、三百七十条等规定了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侦查制度: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初期侦查的指挥者是检察官,检察官应当实施一切侦查行为。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联合侦查的制度:检察官在进行侦查行为时,也可以与其他部门的官员联合实施。立法要求联合侦查的目的在于能够快速、经济和效率地完成侦查任务。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 (28)王玄玮.司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过问政治.读书.2009.7。 (2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0)日本社会学家佐藤庆幸分析了官僚与专家的共通点:对于每个要处理的事项,所谓个人的想法就是一句独立的功利主义的标准进行决定,即进行不含个人私情的理性判断;都通过遵循技术性训练的专业化的权限而被赋予了特征,并且不论是官僚的权威还是专家的权威,都被限定于专业性领域;不论是官僚的地位还是专家的地位,都根据行为主义的标准而进行评价,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获得的。[日]佐藤庆幸.官僚制社会学.朴玉、苏东花、金洪云译.三联书店.2009。 (31)吴春梅等认为,治理群簇具有复杂的谱系,协同治理的恰当定位依其性能良好的协同性特征。网络、协作和整合是协同治理的三个变量。协同治理的实现,需要从调控影响因素的作用域出发,以激发显性因素表达,优化网络关系结构,注重隐性因素培育,深化协作互动机制建设,加大共享因素供给,促进整合功能发挥为路径。吴春梅等.协同治理:关键变量、影响因素及实现途径.理论探索.2013.3。 (32)马斯洛指出:“除了少数病态的人之外,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有一种获得对自己稳定的、牢固不变的、通常较高的需要或欲望,即一种对于自尊、自重和来自于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这种需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实力、成就、权能、优势、胜任以及面对世界时的自信、独立和自由等的欲望。第二,对名誉或威望(来自他人对自己的尊重或尊敬)的欲望,对地位、声望、荣誉、支配、公认、注意、重要性、高贵或赞赏等的欲望。”马斯洛.动机与人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3)同(30)。 (34)卢卡斯指出,技术差异是解释收入水平和增长率差异的重要因素,各国技术水平与变动率的差异与“有用知识的存量”无关,“各国的技术差异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而是特定人群的知识,或是特定人群的亚文化”。小罗伯特·E.卢卡斯.经济发展讲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5)[美]罗伯特·波斯特.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左亦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6)[美]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姚中秋译.商务印书馆.2012。 (37)[英]肯尼斯·米诺格.政治的历史与边界.龚人译.译林出版社.2013。 (38)[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12。 (39)西尾胜在探讨都道府县向道州制转型时指出,需要对以前事务分配体系进行彻底调整的行政领域的关键是都道府县警察制度。如果将以前的都道府县警察统合在新的道州之下且可行的话,对都道府县警察问题就全无必要在此进行探讨。但是,现行的都道府县警察制度,从地方自治的观点来看,存在着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都道府县警察的职员编制标准由国家的政令加以规定,以及在警视厅、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工作的警视正以上职员的身份属于国家公务员,这是一个地方警务官制度的遗留问题。这两种不合常规的制度创设维持至今的原因就是,希望在战后日本的治安状况下尽快完善以机动队为象征的警备警察领域的警力,同时建立能够超越都道府县警察管辖区域灵活机动地运用警力的机制。而且现在都道府县警察的机动队不断完善,实际上已极其接近于国家警察的作用。因此,在转型至道州制这一千载难逢的契机时,应研究探讨将都道府县警察的各领域与现实情况相结合,分解为国家警察、道州警察、市区町村警察并加以重组的方略。也就是说,以机动队为首的警备警察领域,以及属于刑事警察范畴的跨国犯罪、政治家犯罪、企业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并适合纳入自治体警察管辖的刑事警察领域,应划归为国家警察领域,以及交通警察领域和保安警察领域,原则上全部划归道州警察所管辖。因此,那时是不是就可以决定废除针对自治体警察的上述两个不合常规的制度了呢?此外,近年来扒窃、入室偷窃、色情狂、变态者的非法侵入、尾随、家庭暴力、儿童虐待、违法停车、路上吸烟等以前未视作犯罪的各种骚扰行为以及犯罪行为频发,都恶化了人们的治安感受。而且都道府县警察没有充分的余力对这种身边犯罪行为进行机动且有成效地打击。因此,当市区町村有需求时,是不是应该允许市区町村配备在紧急关头拥有行使警察职务权限的职员呢?政令市等有可能配备独自的警察队伍,而一般的市区町村只能配备若干名有资格者呢?为了避免误解,我再次重申,这既不是让市区町村承担配备警察的义务,也不是将此前的派出所、驻在所,以及其配备的外勤警察移交给市区町村(日本的驻在所与派出所具有同等作用,与派出所的不同之处在于,派出所是倒班制,驻在所是警察及其家属居住的官舍)。[日]西尾胜.日本地方分权改革.张青松、刁榴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论综合调查_法律论文
论综合调查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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