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东道国银行制度的建立_银行论文

论我国东道国银行制度的建立_银行论文

论建立我国的主办银行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主办银行制是市场经济下,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发展需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银行统包企业资金供应,企业被动地依赖银行,许多文献已经介绍所存在的弊端,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应该是互为影响的利益共同体,需要建立一种相互耦合的新机制,以克服银企关系中非市场化的弊端。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必须选定一家银行为基本开户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已肯定了主办银行制度的雏型。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主办银行制管理暂行办法》, 对主办银行制度进行了规范。决定在300户重点企业试行。 本文仅侧重论述这种主办银行制的特征,建立中国主办银行制度应具有什么内容和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办银行制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主办银行,是指银行与某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主银行占有该企业最大的融资比重,它往往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有影响的银行拥有一个公司的最多或近于最多份额的股票,而成为该公司或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主办银行制的特征表现在,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单纯是融资关系,而是有综合性的交易关系,银行对企业起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这也是主办银行制的本质特征。主办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股东与企业具有利益的一致性,能够长期、固定地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企业在该银行开立主要帐户,办理主要资金往来,银行与企业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日本的主办银行制起源于30年代,当时为支持战时经济的发展,日本军政府采取强制手段,把银行资金投向军事工业及其相关的工业企业,从而形成最初的主办银行制度。日本主办银行制的存在依赖于日本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其银行与企业均已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企业产权清晰,日本企业大发展不全是因为推行主办银行制,而是靠日本有相互配套的政策性和契约化措施。我国与日本相比,国有商业银行不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也不具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所以完全生搬硬套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不现实的。应该全面地深入了解及研究其产生的背景、运行机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负面效应,以使我国少走弯路。

二、主办银行制的优点和弱点

1.主办银行制具有以下优点:(1 )主银行向企业进驻人员监督企业运转,企业向银行报告各种重大经济活动、报送各种财务报表,银行时刻能掌握企业清偿债务的主动权,以防止不良债务的堆积。平时银行能有计划地安排一个企业的货款需求,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银行施行救助,提供紧急融资。使企业起死回生,银行有了稳定的对口企业保证了自身贷款的安全性。(2)制止了企业资金不正常的体外循环, 克服社会混乱的金融秩序,因为主办银行制要求每个企业固定在一个银行开立主帐户,达到企业帐号的归口管理,防止了开户行的混乱局面。(3 )银行还能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服务、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4 )主办银行制实现法人持股及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日本规定银行可持有企业股份的5%,这样银行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更换企业经理, 银行介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比通过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来控制企业,更具有社会稳定性。(5)主办银行除付出对企业监控成本外, 能节约不少交易费用,因为主银行制“内化”了资金的市场交易关系,减少市场交易中的信息非对称性和交易中的不确定性。(6 )主办银行制有利发展我国的银团贷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独一家银行很难满足企业对巨额贷款的需求,主办银行可以牵头银行身份来组织银团贷款,牵头银行承担最大的贷款份额,负责本息的清欠收付,由于每个银行在银团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均等的,所以能形成贷款的良性循环。(7 )主办银行制有利国家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国家可以通过主办银行掌握资金的贷款投向。

由上述主办银行制的优点可见,重塑这种控制导向型的银企关系,是完善我国银企关系的一条途径。

2.主银行制运行机制的弱点。正视主办银行制的负面效应,才能创造条件去完善主办银行制,它存在以下弱点:(1 )在“政银”不分的情况下,如果行政干预强迫银行向不该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例如,该企业产品无市场、负债率极高、效益低下,也会导致国家信贷资金流失,银行无法保证信贷的安全性,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权非硬化,导致监控的虚置性,银行对企业一旦失控,企业采取不利于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银行将会陷入被动局面,如果主银行不能触及对口企业的内在治理机制,就从实质上脱离了主办银行制的本质特征;反之,主银行对对口企业大权独揽,企业完全失去经营自主权,当金融市场对银行经营造成威协时,银行又会将风险转嫁给企业。(2 )关系过于密切的银企关系也会因过度对企业投资而产生严重问题,日本80年代“泡沫”经济膨胀和90代“泡沫”经济破灭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充分说明日本推行主办银行制也存在问题。(3)主银行充当多角色,诸如企业的主要股东、 主要债权者、主要经营管理监督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多角色也存在问题,主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出现大量违反经济法规和经济规则的利益背反行为,尤其处于风险危机和债券偿还危机时,主办银行甚至为了自身利益,而破坏均等的与准主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导致银行之间利益矛盾。(4)主银行制不利国家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成长, 企业筹资过份依赖主办银行,而不靠资本市场,银行持股也减少了股票的市场流动性,这是日本的资本市场比欧美的资本市场发育迟缓的主要原因。但反过来看,随市场经济大发展,一旦国内证券市场在规范化基础上大发展,企业就不一定依靠主银行了,这将导致主办银行制的崩溃,80年代中后期,日本已出现这样的事例。再者,主银行融资不是以金融市场和银行最大效益为准则,仅融资给对口企业,甚至利用主银行特别地位而得知企业内部的重要情报,并利用这些情报从事股票的交易,而从中获利,使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失去应有经营的健全性,在不公正交易下,就失去正当金融竞争的基础。

三、建立我国主办银行制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建立主办银行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守信的基本原则。主办银行制的建立触及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改革问题,所以应该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借鉴日本经验,建立主办银行制,必须抓住银行对企业强有力的硬化监控机制,这一点是不以国情为转移的主办银行制的本质特征。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各种行政部门存在协调难题,相关金融体制也存在改革问题,各项市场法规未完善,银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对一些产品无市场,负债率极高,效益低下的企业能否施行主办银行制尚无经验等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可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单纯通过市场自然演进的方式来建立主办银行制,而由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主办银行制的建制工作,这不单纯是政银和政企不分问题,主要由于银行和企业的资产都是国有的,政府不参加是无法进行主办银行的建制工作。

2.我国要结合企业转机建制和债务重组来建立主办银行制。日本的银企之间也是通过新旧资产负债表的分离与合并,来实现债务重组,实现以主银行向企业重新注资,使银企债务危机得以解决,与此同时日本主办银行制也逐步发展起来。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可以将国有企业最大债权银行确定为该企业的主银行。

3.试行建立与主银行相制衡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克服上述主办银行制的弱点,这一方面可避免银行对企业大权独揽,对企业进行不正常的干预,另一方面保证在企业经营恶化时,可以联合几个企业法人股东对企业进行控制以制衡银行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的控制,同时法人股东的存在还能渐渐割断政府与企业的直接联系,这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如果采用日本企业的法人交叉持股还有一个优点是股票流动性小,而不采用美国分散的个人持股,就不会有被外部投资者通过公开购买接管企业的威胁。按日本经验,银行只持有5%以下的企业股票, 控制股票份额以避免银行参股的负面效应,同时要对转作股权的债权性质作出界定,也就是只能限于企业中事实上已在作为股本使用的那部分贷款。

4.采用“经理控制”与“外部主银行控制”的治理结构,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仍为“经理控制”,一旦经营状况不佳,则主银行接管控制,其企业的治理结构变为“外部主银行控制”,以挽救企业。不采用单纯的银行股东一元化控制模式,以便制衡银行与企业。

5.我国建立主办银行制也应体现国际上的共性职能:(1 )企业的基本帐户,必须开立在主银行;(2)企业的结算、现金收付, 首先要通过主银行进行,企业存款大部分存在主银行;(3 )主银行应作牵头银行对企业组织银团贷款;(4)企业涉及投资、 融资等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公司化改造、发行股票和债券都要征询主银行的意见;(5 )主银行监督企业经营;(6)主银行对企业按国家规定百分比持股, 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拥有席位,银行派驻厂信贷员,以实行信贷控制;(7 )主银行应严格遵守《货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制管理暂行办法》,再参照国外主办银行制职能施行。

四、重塑主办银行制的条件

任何经济机制,包括主办银行制度的有效运作和效应发挥都有赖于特定的制度基础,要重塑银企关系,完善主办银行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自身要产权清晰,摸清家底,处置和消化不良资产,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逾期和“双呆”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排队,找准责任人,分清责任,分类化解,凡国家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负债,由财政向银行认帐,采用补贴、冲减、挂帐、核销等办法消化,并积极参与企业破产的清算工作,实行依法收贷,有可能实现弹性利率机制使利率浮动,以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2.银行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体制,改革现存的“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机关式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多级法人、多级经营”,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为银行的生存原则,使上下银行之间不再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业务管理关系,而是独立经济组织间的往来关系,要过渡到单一使用资产负债比例方法来调节和管理信贷业务,运用一系列科学指标体系规范和约束银行自己的经营行为,最终演变成为真正的商业化银行。

3.银行要拥有主债权人身份的责任和权利:(1 )银行拥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表决权的权利,在企业的董事会与监事会拥有一定的席位,通过席位来表达银行的意志;(2 )强化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对企业资金的获得和使用有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以便参与管理;(3)银行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4)银行内部也要有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在监控企业时不致滥用权力。

4.要实现“政银”“政企”分开,要将银行中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划开,二者混在一起,相互纠缠,使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履艰难,不利于实现主办银行制,如果银行责、权、利不明确,也难实现主办银行制。

5.企业的产品无市场,负债率高,效益低下就不具备实行主办银行制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的银企关系比较接近日本的模式,因此,应按颁布的《主办银行制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一种类似日本的主银行制,既看到主办银行制的优点,也正视其负面效应,以创造条件去完善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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