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军事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探索的重大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政策论文,列宁论文,共产主义论文,到新论文,军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从马列经典与战争需要出发的“军事共产主义”政策
1917年11月7日,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建立起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从此开始从理想憧憬与理论探索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践。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成为摆在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面前的首要历史任务。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继承者与发展者,列宁正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原理》等经典著作中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消灭商品经济等原则出发,来设计社会主义的发展图景。他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11月8日),就宣布了《土地法令》,提出“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①同时在城市实行了对工厂、银行、铁路、对外贸易与商船等主要工业与金融业、商业的国有化,摧毁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列宁在1919年2月起草的《俄共(布)纲领草案》中进一步提出:“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目的是把全体居民组织到生产消费公社中,这种公社能把整个分配机构严格地集中起来,最迅速、最有计划、最节省、用最少的劳动来分配一切必需品。”②同时还提出:“俄共将力求尽量迅速地实行最激进的措施,为消灭货币作好准备,首先是以存折、支票和短期领物证等等来代替货币,规定货币必须存入银行等等。准备和实行这些和诸如此类的措施所取得的实际经验将表明哪些措施是最适当的。”③“用一系列逐步而坚定的措施彻底消灭私人贸易,组织起统一的经济整体(苏维埃共和国应当成为这样一个整体)中各生产公社和消费公社之间的正确的和有计划的产品交换。”④可见,列宁最初所创建的社会主义,实行的一种消灭了私有制,并准备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即准备消灭商品经济甚至消灭货币的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
列宁对社会主义的上述认识,固然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出发的理想追求,也是当时战争形势的必然选择,特别是1918年的全国性饥荒与反革命暴乱、国外武装干涉同时爆发时,就更加迫使列宁别无选择地作出了“余粮收集制”的战略决策。所谓“余粮收集制”,就是对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留下来年生产的种子与维持农民生存所必需的口粮之外,全部上缴国家,以保证当时前线的军队与城市工人工业生产的需要。当时为推行“余粮收集制”,苏俄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措施,列宁断然宣布:“要摆脱饥荒,必须向囤积余粮的农民资产阶级和其他资产阶级展开无情的恐怖的斗争。”⑤并“明确规定,凡有余粮而不把余粮运到收粮站者一律宣布为人民的敌人,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永远驱逐出村社”。⑥列宁指出,这是在“进行一场争夺粮食的战争”⑦,并提出动员军队“去进行夺取、夺回、收集、运输粮食和燃料的有系统的军事行动”⑧,实行了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宣布军事管制”、“枪毙不守纪律的人”,“实行整个部队的连环保,例如,发生一次抢劫事件,按规定就要每十个人枪毙一个人”⑨等激烈而残酷的暴力手段。而采取这种极端严厉措施的理论依据就是社会主义将消灭商品生产与买卖自由。列宁当时正是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的,并为此作了进一步的理论论证:“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目前的关键是:我们在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组织全民的无所不包的计算和监督方面,以及对生产实行无产阶级的调节方面的工作,大大落后于直接剥夺剥夺者——地主和资本家的工作。这就是决定我们任务的基本事实。”⑩因此,实行“由革命无产阶级垄断价格调整的制度”(11),包括实行余粮收集制,“是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过渡到社会主义产品交换的重要手段之一”(12),“这里我们正在为打下共产主义分配的基础,为真正奠定共产主义社会的牢固基石而奋斗”(13)。这说明,列宁当时对“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这两个不同的社会阶段并未作出严格的科学界定与区分,存在着急于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空想色彩,所以,在很多时候都是将“社会主义”直接称呼为“共产主义”。正因为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就立刻采取了一系列十分激进的带有共产主义色彩的社会变革措施,所以,从1918年初到1921年春,这个时期被称作“战时共产主义”或“军事共产主义”时期。
余粮收集制虽然确保国家收集了大量的粮食,但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日益萎缩。特别是在1921年春天国内已转向和平,农民却还没有看到余粮收集制结束的希望,农民的不满情绪便变成了绝望情绪,由消极对抗而变成公开反抗,蔓延成相当普遍的农民暴动,严重地动摇着苏维埃政权的主要基石——工农联盟。这是威胁着苏维埃政权生命线的致命危机!
农业生产空前萎缩与农民不满情绪日益增强的严酷现实,使列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面临着艰难的选择:忠于共产主义的理想与原则,就必须彻底消灭商品生产,严禁一切私人贸易,包括严禁粮食自由买卖;从俄国当前的现实出发,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必须满足农民的利益要求,给农民以发展生产的刺激、动力和动因,就必须用工业品去交换农民的农产品,恢复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流转与商品交换,这就要求废止余粮收集制,首先允许农民粮食的自由买卖。特别是到了1921年春天,由粮食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经济、政治危机暴露得更加充分。列宁一方面指出:“象我们这样一个遭到严重破坏的国家,只能向农民收集余粮,甚至不给他们任何其他产品作补偿。为了拯救国家、拯救军队,拯救工农政权,当时必须这样做……当帝国主义者和资本家把战争强加在我们身上时,我们不能不这样做。”(14)另一方面,列宁也看到:“而这些情况就使得我国的农民经济在连年战争之后凋敝不堪;由于播种面积缩减、生产资料损毁、单位面积产量减少、劳动力缺乏等等,必然出现歉收。”(15)正是在这种严重的形势下,爆发了海军要塞喀琅施塔得水兵的暴乱。这次暴乱提出的一个重要口号就是要求“贸易自由”。对此,列宁清楚地看到,这一口号的提出,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我们必须懂得,在大生产彻底胜利和恢复以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些为商品流转而生产的小农,小业主,小生产者。而大生产是不可能在旧的基础上恢复起来的,这需要很多年,至少要几十年……在这以前,我们还要同就是这样的一些小生产者打好多年的交道,因此,自由贸易的口号是必然会提出的。这个口号的危险性不在于它掩饰了白卫分子和孟什维克的意图,而在于它会在农民群众中得到传播,尽管农民群众是仇恨白卫分子的。它所以会得到传播,是因为它符合小生产者生存的经济条件。中央出于这种考虑,对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问题作出了决定,开展了讨论。”(16)正是基于这一新的认识,列宁指出:“征收农户的余粮是战争环境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于农民经济所处的稍为和平的生存条件就不再适合了。”(17)不久,他更深刻地指出:“余粮收集制不是‘理想’,而是一种痛苦的和可悲的必要。相反的看法是危险的错误。”(18)正是有了这种清醒而深刻的新认识,列宁在1921年3月毅然作出了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重大战略决策。他在《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应当努力满足农民的要求……必须从经济科学的观点对我们所知道的有关农民的经济要求的一切加以考察。只要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立刻对自己说:实质上可以用两个东西来满足小农。第一,需要有一定的流转自由,需要给小私有主一定的自由。第二,需要弄到商品和产品。如果没有什么可以交易,那还算什么贸易自由!那就会成为纸上谈兵;而纸上的东西是满足不了各个阶级的,只有用物质的东西才能使它们满足。”(19)
应该看到,列宁当时作出这一重大的政策转变,是十分艰难而痛苦的。因为这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经典著作中的共产主义原理是相违背的,也与不久前制定的《俄共(布)纲领草案》是相违背的。列宁尊重原理,但更尊重实际。在理论与实际发生冲突的时候,列宁不是教条主义地服从原理,而是十分明智地服从实际,并在新的实践中检验、修正原有的理论,并提出新的论断。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列宁在社会主义探索性实践中创造性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又一个生动例证。
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列宁每提出一项重大的新政策,总是首先从理论上加以科学论证。提出粮食税这一重大新政策时,列宁同样如此。他正是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原理出发来提出问题的。他说:“什么是流转自由呢?流转自由就是贸易自由,而贸易自由就是倒退到资本主义。流转自由和贸易自由,这就是指各个小业主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我们所有的人,哪怕是只学过一点马克思主义起码常识的,都知道这种流转和贸易自由不可避免地要使商品生产者分化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分化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这就是说,重新恢复资本主义雇佣奴隶制,这种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在全世界都正是从商品农业经济中生长起来的。”(20)但是,用粮食税来代替余粮收集制,这就意味着农民在上缴粮食税之后的余粮可以自由买卖。这就与原来的理论发生了尖锐矛盾。“于是就发生一个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共产党难道可以承认贸易自由,可以实行这种自由吗?这里是否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呢?”(21)对此,列宁向全党提出:“我们应当在原则上解决这个问题,使农民知道这一点,因为播种的季节就要到来了。然后再来发动我们整个机关,运用我们全部的理论力量和全部的实践经验,来研究这个工作应当怎样进行。能不能这样做呢?从理论上说来,能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小农恢复贸易自由、资本主义自由而不至于因此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根基呢?”(22)列宁对此立刻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能够,因为问题在于掌握分寸。如果我们能获得纵然是数量不多的商品,把这些商品掌握在国家手中,掌握在控制政权的无产阶级手中,并且能把这些商品投入流转,那么我们作为国家,除了政治权力之外,还能够获得经济权力。把这些商品投入流转,就能够活跃小农业,这种小农业在严酷的战争和经济破坏的重压之下无法发展,现在已经陷于凋敝。小农只要还是小农,他们就必须有同他们的经济基础即个体小经济相适应的刺激、动力和动因。这就离不开地方流转自由。”(23)这是列宁从实际出发,从俄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总结了三年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教训,进行深刻的科学分析而得出的正确结论。把原来的理论与实践相对照,列宁明确指出:“我们以前的纲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上却行不通。”(24)这就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一切必须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原来的本本出发;一切都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而决定取舍:“我们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允许地方流转自由,而又不破坏无产阶级政权,还能巩固这一政权。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这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5)这也就是列宁所一贯倡导的“实践比任何理论都重要百倍”。(26)正如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在一个国家单独胜利的理论,而创立了社会主义革命可以首先在一国取得胜利的理论,并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证明了这一伟大理论。这次列宁又一次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将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理论。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在人类第一次社会主义的探索实践中开始萌芽,呼之欲出。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又一伟大的新发展。
二、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为基础的新经济政策
列宁在人类第一次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看到,在社会主义时期实行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政策是一种自我毁灭的自杀性政策。要想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和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不仅不能消灭商品经济,而且必须充分利用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由此而形成了列宁首创性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
列宁密切结合俄国的国情实际,总结了十月革命后急于消灭商品经济的严重教训,首先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时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将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他指出:“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这些办法在工农业雇佣工人占大多数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完全不需要采用的。”(27)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俄国,当时却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第一,宗法式经济,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或者处于游牧或半游牧状态的农民经济,这种经济在我国到处都有;第二,小商品经济,这是一种在市场上出卖产品的经济;第三,资本主义经济,这就是资本家和不大的私人资本的出现;第四,国家资本主义;第五,社会主义。”(28)正是从这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情况出发,列宁深刻地论证了社会主义的俄国必须继续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否则就是自杀!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面对着这样的经济现实,能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呢?……或者是试图完全禁止、堵塞一切私人的非国营的交换的发展,即商业的发展,即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在有千百万小生产者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政党要是试行这样的政策,那它就是在干蠢事,就是自杀。说它在干蠢事,是因为这种政策在经济上行不通;说它在自杀,是因为试行这类政策的政党,必然会遭到失败。……或者是(这是最后一种可行的和惟一合理的政策)不去试图禁止或阻塞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努力把这一发展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29)
列宁当时虽然还没有完全摆脱“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30)的传统观念,但却十分精辟地论证了:“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31)这是列宁在首次提出利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式的同时,力图对这种经济形式进行国家引导,即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把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新概念的提出,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又一个重大新贡献。列宁在《论粮食税》这篇光辉著作中,着重分析了国家资本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租让制与合作制,论述了它们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各自不同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他说:“我们把国家资本主义的两种形式——租让和合作社比较一下。租让的基础是大机器工业,合作社的基础则是手工的、部分甚至是宗法式的小生产……由租让向社会主义过渡,是由一种大生产形式向另一种大生产形式过渡。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则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就是说,是比较复杂的过渡,但是它一旦获得成功,却能包括比较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根深蒂固的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彻底铲除。租让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获得为数不多、但却具有现代先进资本主义水平的模范的——和我们的相比较——大企业;经过几十年以后,这些企业就会完全归我们所有。合作制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比较容易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32)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必然性的思想和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提出,为即将全面推行的新经济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列宁在1921年5月制定的《关于新经济政策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正式提出:“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如果不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实行系统的商品交换或产品交换,无产阶级和农民就不可能建立正常的关系,就不可能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建立十分巩固的经济联盟。”(33)
在这个《决议草案》中,列宁十分重视市场在发展商品交换中的作用,明确地提出要“研究市场”(34)既要“同无政府状态的(即逃避国家的任何监督和监察的)商品交换作斗争”(35),又“决不排斥正当的自由贸易”。同时还提出了“允许把国家企业租给私人、合作社、劳动组合和协作社。地方经济机关有权签订这种合同,而不必取得上级机关同意”(36)、“扩大每个企业在支配资金和物资方面的独立程度和首创精神”(37)等一系列扩大地方与企业的自主权、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共同发展、大力活跃城乡经济流通与商品交换的新政策。按照列宁当时的决定:“党认为这是一个要在若干年内长期实行的政策,要求一切工作人员极其仔细和认真地加以执行。”(38)这标志着新经济政策在苏俄开始全面实施,这是探索一条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伟大实践的开始。
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继续发展
应该指出,1921年春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列宁虽然明白了用“强攻”的办法,即直接实行共产主义生产和分配原则的尝试失败了,必须退回到国家资本主义的阵地上去,即从“强攻”转到“围攻”的阵地上去,并提出了“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实行系统的商品交换或产品交换”的问题。但那时的国家资本主义还没有直接同商业的作用联系起来,那时所提出的“商品交换”,按列宁当时的设想,实际上是“要求(尽管没有说出来,但还是要求)不通过商业而直接向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过渡,向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迈步”(39)。因此,在新经济政策初期,还没有越出直接过渡的框框。只是到1921年秋,实践已经表明,最初提出的那种“商品交换”(实为产品交换)的设想失败了,通常的通过市场所进行的买卖、贸易代替了由政府设计、控制与监督的“商品交换”(实为产品交换)。到了这时,市场、商业的问题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突出地提了出来。列宁在这年10月对商品交换的概念作了新的解释。他说:“商品交换这个概念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呢?这个概念所设想的建设计划(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是怎样的呢?它设想,在全国范围内,或多或少要按照社会主义方式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并通过这种商品交换来恢复作为社会主义结构唯一基础的大工业。结果怎样呢?现在你们从实践中以及从我国所有的报刊上都可以清楚地看到,结果是商品交换失败了。所谓失败,是说它变成了商品买卖。如果我们不想把脑袋藏在翅膀下面,如果我们不想硬着头皮不看自己的失败,如果我们不怕正视危险,我们就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还退得不够,必须再退,再后退,从国家资本主义转到由国家调节买卖和货币流通。商品交换没有得到丝毫结果,私人市场比我们强大,通常的买卖、贸易代替了商品交换。”(40)
这说明,列宁原来设想的“商品交换”并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的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的自由买卖,通过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来调节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而是按照“产品交换”的模式即“或多或少要按照社会主义方式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以恢复和发展大工业。实践证明,列宁的这种主观设计失败了。列宁这里提出的“必须再退,再后退”,其实是对商品经济运动规律认识的深化。所谓的“失败”,正好说明商品经济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它必然按照其自身内在的要求冲破人的主观设计而向前发展。这也如列宁后来所生动总结的:“但是这一年在新经济政策方面,它是否按照我们的意志行动了呢?没有。我们不愿意承认,它没有按照我们的意志行动。它是怎样行动的呢?就像一辆不听使唤的汽车,似乎有人坐在里面驾驶,可是汽车不是开往要它去的地方,而是开往别人要它去的地方,这个别人不知是非法活动分子,不法之徒,投机倒把分子,天知道哪里来的人,还是私人经济资本家,或者两者都是。总之,汽车不完全按照,甚至常常完全不按照掌握方向盘的那个人所设想的那样行驶。这就是在国家资本主义问题上我们要记住的基本点。应该在这个基本领域从头学起,而只有当我们完全领会到和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我们才能担保说,我们能够学会这点。”(41)列宁当时正确认识到:“我们还没有掌握这个领域。”(42)这说明,在掌握和运用商品经济规律方面,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还存在一个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日益大规模地展开,列宁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继续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走得通的道路”。他说:“自从1921年春天我们不得不从社会主义建设退到国家资本主义之后,我们看到,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的问题已提上日程。不管我们怎样觉得商业领域距离共产主义很遥远,但正是在这个领域我们面临着一项特殊任务。只有完成了这一任务,我们才能着手解决极其迫切的经济需要问题。也只有这样,通过一条比较漫长然而比较可靠的、也是目前我们唯一走得通的道路,我们才能保证大工业有恢复的可能。”(43)这里,列宁把发展商业的作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更清楚地说明了:不能把“商品交换”简单地理解为国家直接用工业品去交换农民的农产品,而必须通过商业、市场这些“中介”环节,必须把商品交换建立在通常的买卖、贸易、货币流通的基础之上,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办事。作为社会主义时期的“商品交换”,我们不能仅仅把它理解为那种在无产阶级国家控制之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特殊的商品交换,而应该更多地看到它作为一般商品经济(即当时人们所理解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性。正是建立在对一般商品经济共性认识的基础上,列宁在1921年10月至11月明确地提出了“按商业原则办事”(44)的口号,并打算为此写一篇理论文章(已拟好写作提纲,后因故未写成)。我们知道,所谓商业,也就是贸易,是专门组织商品流通的经济部门。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商业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它把工农业部门所生产的商品收购进来,运转到销区,供给生产者和居民用于生产和消费,是实现生产和消费之间、工业和农业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所必不可少的桥梁和纽带。而商业贸易又是通过市场做“中介”来进行的,商业行情(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化)完全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调节与支配。列宁提出的“按商业原则办事”,实际上就是号召人们按照商品经济规律办事。
我们虽然未能看到列宁《按商业原则办事》的正式文章,但是我们在列宁同一个月所写的《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列宁高度重视商业、大力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明确思路与战略眼光。他在这篇文章中发出了这样的振聋发聩的号召:
“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成为一个谨慎、勤勉、能干的‘业主’,成为一个精明的批发商,否则,就不能使这个小农国家在经济上站稳脚跟。现在,在我们和资本主义的(暂时还是资本主义的)西方并存的条件下,没有其他道路可以过渡到共产主义。批发商这类经济界人物同共产主义似乎有天壤之别。但正是这类矛盾在实际生活中能把人们从小农经济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引导到社会主义。同个人利益结合,能够提高生产;我们首先需要和绝对需要的是增加生产。批发商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把他们联系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的阶段:实现生产中各种形式的联系和联合。我们已经开始对经济政策作必要的改变。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某些成就,虽然是不大的、局部的成就,但毕竟是确定无疑的成就。我们就要从这门新‘学科’的预备班毕业了。只要坚定地、顽强地学下去,用实际经验来检验我们迈出的每一步,不怕已经开始的工作一改再改,不怕纠正我们的错误,仔细领会这些错误的意义,我们就一定会升到更高的班级。”(45)
列宁在1921年11月写的《论黄金在目前和社会主义完全胜利后的作用》一文中,进一步提出:要用“完全不同的、改良主义的办法来代替原先的行动的办法、方案、方法、制度。所谓改良主义的办法,就是不摧毁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商业、小经济、小企业、资本主义,而是活跃商业、小企业、资本主义,审慎地逐渐地掌握它们,或者说,做到有可能只在使它们活跃起来的范围内对它们实行国家调节。”(46)这就是说,要通过各种生产经营方式,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来促进商品经济的活跃与发展,并对它们实行国家调节。而其中的关键是发展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商业。列宁指出:“在我们所谈的这个活动领域里,这样的环节就是在国家的正确调节(引导)下活跃国内商业。在历史事变的链条中,在1921~1922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过渡形式中,商业正是我们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我们居于领域地位的共产党‘必须全力抓住的环节’。如果我们现在能紧紧‘抓住’这个环节,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掌握整个链条。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整个链条,建不成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47)一个月后,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进一步提出:“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是先锋队无产阶级同广大农民群众的结合……目前商业竟是我国经济生活的试金石,是无产阶级先头部队同农民结合的唯一可能的环节,是促使经济开始全面高涨的唯一可能的纽带。”(48)列宁把商业提到如此关键的战略地位来加以反复强调,充分说明列宁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极端重视。也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唯一走得通的道路”。
正是在新经济政策的实践中,基于对社会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必然性与重要性的科学新认识,列宁在其晚年《论合作社》一文中,认为“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49)。列宁在此文中认为,合作社在组织千百万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中,具有这两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在原则方面(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手中),第二,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50)这第一个方面说的是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个方面所说的“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也就是前面一再论述过的农民唯一能够接受的商品交换、自由买卖的方法,也就是列宁在这篇文章中接着提到的“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51)。这也是列宁一再指出的:“农民熟悉市场,熟悉商业。我们不能实行直接的共产主义分配……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商业来供给,而且要做得不比资本家差,否则人民就不能忍受这种管理。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这里。”(52)列宁在《论粮食税》中曾把合作社看做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在《论合作社》中,列宁对合作社开始有了全新的认识。他说:“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53)同时,列宁认为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的认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深化,并指出“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并不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54),而是对这一原则运用得还不够充分、不够熟练。因此,他继续号召广大干部:要善于把“革命气势、革命热情”同“做一个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的本领(有了这种本领就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结合起来”(55)。他进一步指出:“所谓做商人的本领,我指的是做文明商人的本领。这一点是俄国人,或者直截了当说是农民应该牢牢记住的,他们以为一个人既然做买卖,那就是说有本领做商人。这种想法是根本不对的……他现在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但是要能成为一个商人,就得按欧洲方式做买卖。他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整整一个时代。”(56)所谓“按亚洲方式做买卖”,指的是按亚洲落后农业国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方式做买卖;所谓“按欧洲方式做买卖”,指的按欧洲先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方式做买卖。列宁认为,当时俄国农民要学会“按欧洲方式做买卖”,“还需要整整一个时代”。这说明,要真正认识和掌握建立在先进的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律,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全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几十年的长期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列宁这一科学预见。正是以对合作社认识的转变为标志,列宁认为:“现在我们有理由说,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57)这个“根本改变”,就是列宁在人类第一次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提出了一整套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原来的设想的没有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纯而又纯、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模式,而是提出了一个以商品经济为“主要杠杆”、“唯一可能的环节”和“唯一可能的纽带”的多层次、多结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模式。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经典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令人遗憾的是,列宁所选择的这一社会主义新模式并没有坚持多久,在列宁逝世之后不久,就被斯大林的“全线进攻”所打断,而代之以一个高度集中与集权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正如邓小平后来所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58)列宁亲自领导的新经济政策实践,是世界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次伟大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整个人类的社会主义实践开辟了新道路,提供了理论源头,也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注释:
①列宁:《列宁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页。
②③④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90页,第91页,第82页。
⑤⑥⑦⑧⑨⑩(11)(12)(13)列宁:《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95页,第220页,第351页,第351页,第352页,第258页,第406页,第406页,第386页。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7)(28)(29)(30)(31)(32)(33)(34)(35)(36)(37)(38)列宁:《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页,第96页,第22页,第22页,第376页,第53-54页,第54页,第54页,第55页,第55-56页,第61页,第56页,第50页,第148-149页,第210-211页,第214页,第217页,第214-215页,第327页,第328页,第328页,第328页,第328页,第327页。
(26)列宁:《列宁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0页。
(39)(40)(42)(43)(44)(45)(46)(47)(48)列宁:《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06页,第228页,第232页,第233页,第240页,第176-177页,第245页,第248页,第347-348页。
(41)(49)(50)(51)(52)(53)(54)(55)(56)(57)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5页,第365页,第362页,第363页,第109页,第365页,第362-363页,第364页,第364页,第367页。
(5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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