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创新研究&以温州为例_金融发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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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Microfinance)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后来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拿大乃至美国等广大区域内迅速发展,成为农村提供系统性金融服务的可持续的制度体系①。小额信贷作为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式,有效改变了传统的“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

本文以温州市为例,针对小额贷款目前发展存在的贷款规模制约、流动性不够等问题,探索建立小额贷款中心,以“小贷的小贷”方式,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国外小额贷款的发展模式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小额贷款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我国学者姚先斌、程恩江认为小额信贷是指贷款和存款两方面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低收入阶层;杜晓山认为小额贷款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②。本文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坚持“小额、分散”的放款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融资难问题,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企业法人③。

自尤努斯教授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小额信贷试验以来,小额信贷被迅速推广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发达国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由贷款机构向借款人进行“量体裁衣”式的贷款,此借款人不属于任何团体;借款人主要是中等收入的小商人、小经营者、农户、小农场主等;贷款规模从100-300美元不等,贷款期限从6个月到5年不等。开展此类贷款的主要是在多米尼加、秘鲁、印尼、塞内加尔、埃及、印度、哥伦比亚等国家。

(二)团体贷款④

团体贷款是尤努斯设计的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借款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组成的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再由6—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主任任期1年,不能连任;借款人在接受一笔贷款前,必须有在贷款机构4—8个星期的储蓄历史,并在贷款期间持续交纳;贷款规模从100—300美元不等,贷款期限有半年、一年两种,借款人从得到贷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还贷一次,每周还款率为总贷款本息的2%;发放贷款的方式是先发放5个成员中的2个成员,待获得成功,再发放2个,以此类推;贷款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妇女;开展此类贷款的主要是在孟加拉、越南等国家。

(三)团体性群体贷款

团体性群体贷款是向4-7个团体中的个体成员贷款,团体成员交叉担保彼此的贷款;借款人主要是女性小商人;首期贷款通常在100-200美元,以后贷款没有上限,贷款利率高,还要收取服务费用。开展此类贷款的主要是在拉丁美洲的玻利维亚、危地马拉等国家。

(四)乡村银行贷款

乡村银行是建立社区自助团体,通过由社区管理的信贷和储蓄组织,为农村地区的社区成员开展融资等金融服务;社区自助团体一般为30—50人,以妇女为主,并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首期贷款的数额较小,一般为50美元,期限以4-6个月为主;第二期贷款数额由一个成员第一期贷款期间每周储蓄额累计的总额决定。开展此类贷款的主要是墨西哥、危地马拉、泰国、玻利维亚、马里、加纳等国家。

(五)自力更生的乡村银行贷款

自力更生的乡村银行又称“储蓄和贷款组织”,是由农村社区的全体成员共同组建和管理;该组织鼓励村民储蓄,并向村民提供个体为基础的短期贷款;贷款规模受储蓄资金限制,贷款利率水平由各乡村自行决定;贷款要求提供抵押,但更多原因是乡村的信用和社会压力保证贷款的按期归还。开展此类贷款的主要在马里、马达加斯加、赞比亚、喀麦隆等国家。

(六)美国小额贷款乡村银行贷款⑤

2006年尤努斯在美国创办了美国小额贷款乡村银行;因为美国银行业对银行业启动资金的要求很高,因此采取捐赠人支持的模式;小额贷款乡村银行在赞助者提供资金(一般至少600万美元)的城市开设分行,目前纽约、内布拉斯加和印第安纳都成立了分行;平均贷款额是15130美元,偿还率超过99%,尤努斯的减贫贷款计划如期运行。

小额贷款之所以成为一种有效扶贫方式,并得到迅速推广,不管上述哪种模式,都有其与其他传统金融服务不同的特点:一是以穷人为对象,实行小额信贷;二是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三是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主体,建立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四是配套开展吸收存款、办理保险、选择发展项目、进行教育与技术咨询等综合业务,提高穷人素质。

二、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农村领域的分支机构,作为国际援助和我国政府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的一个重要创新,小额贷款于1994年被引入中国。由于小额贷款的成效显著,1996年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⑥,2000年进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⑦。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2月,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⑧。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组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2005年12月28日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完成了中国民间金融的破冰之旅。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地位并做出了规范。至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走上中国的金融舞台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⑨。

(一)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阶段

我国的小额贷款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初期试点阶段、扩展阶段、推广阶段和试点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阶段。一是初期试点阶段(1994年年初至1996年10月)。试点阶段主要是依靠国际和国内公益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来开展的,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式小额贷款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运作,并注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二是扩展阶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贷款这一金融工具来实现扶贫的目标。三是推广阶段(2000年至2005年6月)。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小额贷款试验。四是试点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阶段(2005年6月至今)。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推动,由商业性资金或者正规商业银行等投入和经营。

(二)我国小额贷款的运行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来看,其运行机制由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小额贷款的目标客户选择;二是小额贷款机构主体类型、特征及其地位等;三是小额贷款在借贷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见图1)⑩。

图1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机制图

(三)我国小额贷款的运行特点

相对于小额贷款的“尤努斯计划”,我国目前的小贷贷款呈现出与国外小额贷款不同的特点(11):一是实行公司制运营。国外的小额贷款是以NGO为主体,低收入农民自愿建立相应的组织和运行机制;我国的小额贷款是以非金融机构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为主体运营;二是资金来源于股东。国外的小额贷款是鼓励穷人储蓄,帮助穷人理财,指导穷人投资,推动穷人自我发展;而我国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起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三是服务对象范围扩大。国外的小额贷款以农村地区的低收入群体为主,我国的小额贷款从农户和微型企业扩展到中小企业、小型商户及城镇居民,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更具有现实意义;四是严格限定融资渠道。国外的小额贷款是根据储蓄规模决定贷款规模,我国的小额贷款严格规定只贷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现实困境

无论中国还是世界,小额贷款基本上是服务于传统银行不愿或难以服务的弱势群体(12),要付出很高的运行成本。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工商企业之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公司制企业,为了回避和控制风险,避免造成大的社会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在成本高、风险大、没有外部资助或补贴的情况下,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自有资金捉襟见肘。根据浙江省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以资本金发放贷款,在开业后的三个月内就基本发放完绝大部分的自有资金(13),2010年年末浙江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利用率高达99.3%,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已陷入“无米之炊”境地(14)。

二是融资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只能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工商企业贷款,却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机会,导致其资金融通渠道不畅(15);更令小额贷款公司苦恼的是,不超过资本金50%的融资比例,远远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16)。

三是融资贵。小额贷款公司要想从国有“四大行”融资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贷款也要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逐渐向小额贷款公司敞开大门,但普遍要在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

四是提高了贷款人的融资成本。由于小贷公司以工商业企业贷款从银行高利率融资,为了维持必要的利润率,必然通过成本顺加的方式,将高融资成本转嫁到贷款人身上,导致弱势的贫困居民或小微企业背负更好的脱贫发展压力,背离了小额贷款发展的初衷。截至2012年12月底,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年利率是19.8%,是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3倍。

据统计,目前我国3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有90%以上不能持续运营(17),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认为融资限制是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18),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降低融资成本已成为一个很现实和紧迫的问题。

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已初步形成了试点进程全省领先、经营业绩全国一流的“温州小额贷款公司板块”(19)。但从现实运行情况来看,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显得非常突出。自2008年7月温州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经过4年多的试点运行,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已经实现了各县(市、区)全覆盖。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秉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宗旨,实行与银行错位经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小额贷款成为农村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资本运作的有效载体,引导企业家信心和民间投资作用初现(20)。特别是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发生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对民营企业起到积极的金融支持作用,帮助许多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难的困境,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不足,优化了温州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平均注册资本、贷款余额均居全国前列(见表1)。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31家、注册资本81.1亿元、贷款余额124.78亿元,预期贷款金额1.9亿元,占开业以来贷款累放的比例为0.19%。其中:种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月末贷款余额89.13亿元、本年贷款累放232.2亿元、开业以来贷款累放581.2亿元,分别占比同期贷款余额的71.4%、51.7%、57.65。从单笔发放来看,种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本月、本年和开业以来单笔发放额分别是75.7万元、78.3万元、73.9万元,比全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金额分别低了22.5%、39.4%、33.9%。应该说,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支农支小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且经营良好、风险可控。

尽管温州小额贷款发展全国领先,但融资渠道不畅依然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31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工行、中行、农行、国开行、农信社共融资28.2亿元,融资额分别占总融资额的比重42%、40%、12%、2%、4%;户均融资额为0.9亿元,融资总额占全部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28.6%。温州市小贷公司总融资额、户均融资额已超过上海、天津等地(见表2)。尽管2011年11月,浙江省出台规定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净资产的100%,但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重基本上处于50%以下水平。在31家小额贷款公司中,融资比例在40%-50%的9家、30%-40%的6家、20%-30%的3家、10%-20%以下的4家、0-10%的9家。

面对小额贷款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抓住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机遇,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已成为当前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的创新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瓶颈”问题使持续发展成为不可能(21),导致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的存在(22)。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的担忧,尤努斯曾批评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等于是“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23)。

(一)解决小贷公司融资难的基本思路

许多专家建议给小额贷款公司“松绑”,创新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思路。

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存款业务。茅于轼(24)建议挑选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开展存款业务。

二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放宽从商业银行融资比例、允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杜晓山和孙若梅(25)、汤敏(26)等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中央银行扩大再贷款的方式,或通过市场机制从邮政储蓄中拆借;熊德平(27)建议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诸葛隽等(28)建议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

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能力。杨海燕(29)提出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eial Purpose Vehiele,SPV),以SPV下的贷款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使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陈玉娟(30)、梁志宏(31)认为可以考虑以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从社会融资;张雅琼等(32)认为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优良的小额信贷资产在金融市场出售;陈晓黎(33)设想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组成资产包,经风险评估、信用等级评价后,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换取资金的快速回流。

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工商企业法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存款业务存在法理和情理上的困难,因此也难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数量多,各地区发展情况参差不齐,单独一家公司很难独立发行公司债或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在金融市场进行销售。

(二)建立温州小贷融资中心的构想

鉴于现行体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实,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的基本思路并不能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笔者认为:可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以下简称“小贷融资中心”),将能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融资难的问题。

1、小贷融资中心的功能定位

小贷融资中心是为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流动性需求为核心,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专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融资等专属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小贷”。小贷融资中心定位为5大主体业务功能和3大派生功能。5大主体业务功能为:资金融通、支付结算、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监管;3大派生功能为:民间资本投资、海外资本引入、社会资本转投。与此相对应,其业务范围也分为核心业务和派生业务。核心业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含7天以内临时贷款服务,7天以上、30天以内短期周转融资,30天以上、一年以内的一般性贷款服务)、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资金调剂;派生业务包括:支付结算、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监管等。这样的功能定位,既是扩大对外开放引进海外资本,又是对内开放,集聚民间资本,同时还借鉴吸收了部分专家提出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资产证券化等思路,是一个综合性的创新举措。

2、小贷融资中心的治理结构

小贷融资中心可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大型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招标,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温州市域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参股,共同组成股份制企业(图2)。小贷融资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属服务、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小贷融资中心注册资金为50亿-100亿元(与温州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相当),可分两期实施。首期股本金不应低于总注册资金的50%,温州本地股本金可占总注册资金的20%左右。入股小贷融资中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享有融资服务。

图2 温州市小贷融资中心结构示意图

3、小贷融资中心的运营优势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不能以同业拆借的名义进入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平台,只能从银行融资并接受基准利率上浮的高额利率。由于小额融资中心的发起人为国内外大型投资公司或金融机构,因此其今后的运营形成四大优势:首先,可以从国际资本市场获得低成本的注册资金,形成资金来源的低成本优势;其次,可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形成可持续的低成本经营;再次,低成本的资金直接让贷款人获益,扭转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顺加成本的定价政策;最后,小贷融资中心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可以提高资金流动性,扩大贷款规模,更好地服务于贫困居民或小微企业。

4、小贷融资中心的发展展望

小贷融资中心在成立之初,主要是借助发起人的管理团队和融资能力,把最先进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理念和管理流程引入温州,在为温州小额贷款公司化解融资困难的同时,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和高效、稳健发展。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并实现预期目标之后(约5年左右),利用小贷融资中心的品牌效应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将此模式逐步扩展到长三角甚至沿海发达地区,实现温州金融改革成功经验推广到全中国的目标。远期可以联合国内外的世界温州人力量,实现连锁经营,甚至实现境内外上市,以期获得更大的资本来源和投资收益。

(三)建立温州小贷融资中心的政策保障

避开现行法律法规某些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条款之规定,建立小贷融资中心这样的平台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滚动融资,需借助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金字招牌”,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并大胆进行试验。

1、制定标准,争取金融机构资格认定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和小贷融资中心担负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促进“三农”建设重大任务的现实发展迫切需要,小贷融资中心应在业务、管理等创新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和业务标准操作规程,并报送有关监管部门,以尽可能获得他们的支持,将小贷融资中心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比将中国近5000家的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的难度应该小得多,也可以有效平衡国内其他地区)。

2、加强合作,解决小贷资产流动性问题

从小贷融资中心核心业务来说,最主要的是解决信贷资产转让和定价问题。要争取进入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进行信托登记,加强与银行、财务公司乃至所有具备转让资格的主体的合作,尽量扩大信贷资产受让方的主体范围;同时要引入第三方担保或者保证保险,提高资产受让方对小贷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进一步扩大小贷资产转让业务。

3、大胆创新,积极引进机构进行试点

在现有体制环境下建立小贷融资中心、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再融资,无疑是一个创新,这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走出后续资金不足、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初衷,也符合国务院批准温州开展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的目的。建议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把小贷融资中心作为深化小额贷款公司改革的一项内容。尽快把小贷融资中心发起人面向全国乃至国际进行招标,通过引进大型机构实现体制上的突破,再以点带面,解决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

注释:

①李由、罗成:《对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几点思考》,《决策咨询》,2009年第23期。

②卜旻:《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金融发展研究》,2012年第3期。

③温州市金融办:《当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及发展的思考》,《金融改革创新调研报告(2012年度)》,第10-16页。

④熊德平:《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2期。

⑤李东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国发展》,2012年第2期。

⑥梁志宏:《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金融发展与研究》,2010年第8期。

⑦熊德平:《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2期。

⑧李由、罗成:《对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几点思考》,《决策咨询》,2009年第23期。

⑨姚志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面临的难点及建议》,《经济师》,2009年第9期。

⑩卜旻:《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金融发展研究》,2012年第3期。

(11)林莉芳:《构建多层次多渠道融资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探究》,《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3期。

(12)杜晓山:《小额信贷的挑战与前景》,《中国金融》,2012年第11期。

(13)林恩伟、项奇:《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为分析视角》,《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4)蒋玉敏:《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问题和策略——以浙江为例》,《时代金融》,2011年第5期。

(15)诸葛隽、徐竞:《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以温州为例》,《上海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16)赵家频:《小额贷款公司迎来发展春天》,《金融经济》2011年第7期。

(17)姚志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面临的难点及建议》,《经济师》,2009年第9期。

(18)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上海金融》,2009第11期。

(19)温州市金融办:《当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及发展的思考》,《金融改革创新调研报告(2012)》。

(20)温州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关于扩大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的建议》,《决策参考》,2011年第9期。

(21)郑鹏:《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纵横》,2010年第1期。

(22)王大龙:《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金融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6期。

(23)邱俊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困境与可持续发展路径探讨——基于浙江省的实证分析》,《前沿》,2011年第20期。

(24)茅于轼:《建议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存款业务》,《中国市场》,2008年第37期。

(25)杜晓山、孙若梅:《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政策思考》,《财贸经济》,2000年第7期。

(26)汤敏:《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当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问题》,《中国审计》,2003年第8期。

(27)熊德平:《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2期。

(28)诸葛隽、徐竞:《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以温州为例》,《上海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29)杨海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金融法苑》,2009年第2期。

(30)陈玉娟、孙利荣、吴伟中:《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与持续发展研究》,《特区经济》,2009年第12期。

(31)梁志宏:《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金融发展研究》,2010年第8期。

(32)张雅琼、屈海群:《格莱珉银行对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启示》,《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33)陈晓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对策》,《财经界》,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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