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宏观组织体系的创新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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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指导思想

在WTO框架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指导思想应当是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彻底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分割与封锁、保护局部利益的市场体系,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全国范围内的资源流通和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最终有利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增进社会福利。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和宏观干预调控制度

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支撑批发市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在农产品市场的软件建设方面,主要是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市场法规,以确保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市场的进出规则,严格进出市场企业和个人的资格审查,对经营规模和范围、经营项目、进退市场的程序和手续作出规定;二是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实行交易货币化,交易场所计量器具、商品卫生检疫标准、批发和零售等依规则进行;三是市场监督和仲裁规则,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如市场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进行监督和仲裁,并发挥消费者协会和社会舆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一方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及其实施细则,使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有法可依,从而彻底改变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没有法律依据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参照国外标准,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我国农业市场化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国际化背景下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条件、动植物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法规;二是行业组织或独立机构制定大部分技术、生产、加工、质量等标准;三是农产品质量分级、包装等标准大多由拍卖市场、出口商或批发商根据产品特性及消费者需求制定。

在国家宏观干预和调控方面,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粮、棉、油等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储备制度、流通风险基金制度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基金制度。

三、政府宏观价格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作为一个农业自然资源匮乏、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制度基本目标的定位是以保护农民收入为手段,积极扶持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保证国内宽松的粮食环境特别是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农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畅通高效。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基本定位是农产品自由流通。农产品价格制度的基本定位是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实行价格支持制度。而我国的宏观价格政策应当始终以促进批发市场的发育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农产品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但是国家对批发市场实施干预和宏观调节控制制度。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市场体系

根据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原则,按照公正、合理、经济、高效的要求,视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的具体特点,逐步建立一个网络齐全、功能完备、交易灵活、高效统一、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完整市场体系,以适应农产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流通体制全面市场化的需要。

批发市场体系,必须做到市场层次明确。以国家期货市场为先导,以国家级大型的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区域性地方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地方初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基础,以县以下集镇的初级农产品集贸市场为补充的批发市场体系。

在(现货)批发市场企业的发展和建设中,以销地批发市场为先导,争取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从而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批发市场之间通过资本纽带相互持股和控股。由东部沿海地区有条件的主要是已经上市的批发市场企业,实现沿海地区的控股与联合,同时,一方面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把市场扩展到香港、澳门和东南亚以及其他地区,另一方面稳步向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实现低成本的扩张。最终形成两到三个能够覆盖全国各省地市级市场的巨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的批发市场格局,从而实现规模经营,提升批发市场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在期货市场发展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订《国家期货市场法》,按照有利于发展我国农业、发挥劳动力低廉的优势等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发新品种扩大市场规模。另外,还必须有一定数目的专业农产品(如茶叶、烟叶等)拍卖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市场体系具体要求包括:

(一)网络齐全

在全国建立和完善包括期货市场、国家级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和初级(批零)交易市场的三级市场,形成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市场体系。

按照产销区结合、沿海与内地结合、经济与行政区结合的原则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培育和建立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然后在现货批发市场发展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中期(3个~6个月)、远期(半年以上)为主的合同交易业务,同时要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市场法规和交易规则,逐步而全面地向以转移风险、转让合约为特征的期货市场过渡。国家级的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是面向全国的重要交易场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形式,发挥其稳定全国农产品市场价格、转移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风险的重要作用。还要逐步与世界粮食市场联结,起到参与调节国际农产品流通的作用。

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开办的中级批发市场。在县以上地区建立,包括省级批发市场和地(市)级批发市场。其主要特点是,经当地政府批准举办,有明显的地区性;在运行上,主要是现货,适当发展中、远期合同,规范化要求较低,在遵循必要性原则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灵活变通;在任务上,以面向本地区为主,某些品种也可以面向全国。它是平衡供求,疏通本地与外地的重要渠道,也是对本地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的有力支点。所有区域性批发市场都应当突出本地特点,成为本地区农产品集散中心。

初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县政府机关所在地的农产品集散中心建立,其主要特点是,产销直接见面、直接成交,价格随行就市,批零兼营、零售为主,调剂余缺,满足消费者需要。

三级批发市场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组成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和《期货市场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三级批发市场之间密切合作,发挥统一市场体系的整体优势,更好地为搞活农产品流通服务。

(二)功能完备

三级市场要逐步实现以下功能:其一是交易功能,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客户(会员)进场交易;其二是服务功能,作为非政府行政部门,市场管理经营机构本身(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服务型、事业型企业单位)以优良的信誉、优质的服务、良好的设施为客户提供交易的各种便利,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用作为收入来源;其三是信息功能,市场信息中最主要的是价格信息;其四是监督功能。市场以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兼容性规律为依据,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监督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交易灵活

突破单一交易方式,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交易形式,同一层次的市场也有不同的交易方式。批发市场既可以采用拍卖的形式,也可以协商成交;既可以直接进场,也可以委托、代理;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预约成交。

(四)完整统一

整个农产品市场体系应当具有以下性质:其一是整体性。各种类、各层次市场都是国家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各市场一律平等。市场会员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自由参加任何一个市场。其二是协同性。三个层次市场之间既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既有各自服务对象,又有共同目的。其三是竞争性。市场的主体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凡进入市场的主体,一律实行公开竞争,市场的成员竞争机会均等,市场不保护落后。

五、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借助信息网络,使全国的各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国家与各个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和结算系统,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中介机构)提供优质的服务,免费提供农业和农产品信息,便于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流向的优化配置,在全国形成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同时使各个市场在结算方面也快捷便当,加速资金周转。信息服务包括:一是报道市场信息(market news);二是生产预测服务(production reporting service);三是国外市场资讯(foreign market information)。

六、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含量

农产品市场的硬件建设,主要是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流通基础设施)。国家和地方应当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加强交通运输建设,改善仓储设施,推广保鲜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保鲜和储运水平,在满足本地需求与国内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建设还应当特别强调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不断改进农产品流通制度,以提升流通体系的整体效应。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宏观管理

服务和市场整体运行效率

运用最先进的管理技术,提升管理层次;通过国际质量认证,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向客户提供人性化的最优质服务,提升批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培育和引进优秀管理人才,特别是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既通晓WTO规则又具有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方面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各个方面降低批发市场整体的交易费用,从而保证市场体系整体的高效率运行,提升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八、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发展

紧密联系的合作组织

在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仍未形成,这一方面影响到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尤其是对于在家庭经营体制下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小农经济与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矛盾存在的我国。重振和彻底改革与我国“三农”具有紧密联系的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使之成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显得十分必要。第一,在法律上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3月15日),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的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完全有条件承担起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之间的种种矛盾,担负起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任。第二,供销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并正在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营、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体系。同时,供销合作社受国家委托,担负着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重要农产品收购任务,是组织工农产品交换、沟通城乡经济交流的主渠道。可以说,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方面,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可比拟的优势,是农民与市场联系的理想中介。第三,供销合作社经过近几年的改革与发展,不仅在理顺与农民的关系上,而且在理顺联合社与基层供销社以及联合社与直属企业的关系上,都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许多农民乐于接受的、有利于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好形式、好办法,应该结合各地实际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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