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动人口管理、教育、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管理模式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些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规定或办法,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流动人口规模大、地域广、情况复杂,加之有些政策不配套,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管理的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管理的力度仍不很够,管理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采取管理、教育、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加强流动人口的宏观规划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流动人口涉及面广,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首先,建立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中央一级负责流动人口宏观协调管理,制订有关法规;省(区)一级建立省(区)际劳务协调中心,加强省(区)间的合作;县、乡、村、街道以及各单位、各基层组织负责流动人口的具体的管理事务。
其次,建立全方位立体结构的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每一级政府内部要有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各级政府负总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合作。
再次,把流动人口问题纳入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人口流动的计划引导和宏观控制作用,并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农村地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制订中长期剩余劳动力转移规划。正确处理好外出流动与稳定发展农业的关系,要把人口流动的有序与否作为农村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工作考核目标。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疏通流向,调控流量流速,缩小流动距离。建立行之有效的疏导办法,化解流动人口的高峰冲击,使之形成合理、有序的流动。流入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引导和宏观控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目前,城市在制订规划时,只考虑常住人口,没有考虑流动人口,致使对流动人口引发的问题如住房、交通、水电等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应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流动人口将长期存在。所以,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规划,统一规划流动人口的规模和结构,统一规划邮电、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商业网点的布局、粮食蔬菜供应、住房建设、能源供应等。
二、抓好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双重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级领导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实行责任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注册及注销等手续。对流动人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流进的主动管,流出的跟踪管,抓好户口配套管,企事业单位包干管,未婚青年超前管,计划生育严格管,等等。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对流动人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和网络化管理体系。
首先,流入地要端正对流动人口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基本力量的一部分,是发展城市经济的一支有生力量,推动了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才有可能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对于流动人口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精神上鼓励他们,生活工作上帮助他们。流入地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要互相理解,相互信任,互相融合。
其次,流出地和流入地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协作关系。流出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制订的统一的流动就业制度的规定要求,制订劳动力转移规划,搞好剩余劳动力登记建卡、职业介绍等工作。实行“四证合一”(治安证、劳务证、身份证、婚育证)才能外出。流出地的劳动、公安部门在颁发劳务证和定向流动证明时,必须加强“源头管理”和“跟踪服务”。流入地要严格凭证管理。劳动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颁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流出地向经济发达地区提供剩余劳动力情况如数量、姓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种类等。流入地也应积极主动联系,向流出地提供需要劳动力的情况,争取流出地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更需要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再次,流入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大部门协调的力度,强化属地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租房谁管理”的原则,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行政工作管理范围,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对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场所,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实行治安、计划生育、卫生等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疏通劳务渠道。没有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流动人口盲目流动和无序流动的主要原因。制订全国统一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具有完备信息体系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必要。
建立动态管理网络或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将不同地区劳动力资源情况、需求情况,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实行全国联网,以便查询。
建立一个区域性的、城乡融为一体的就业信息指导中心。使之形成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
流入地、流出地互通信息。充分运用信息的导向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劳务需求信息,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推行社会化服务,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使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咨询、职业介绍与培训在内的社会化服务网络系统。
四、加强法制建设,从法律上强化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尽管也有一些政策性规定,但规范化、强制性和有效性不够强,配套不够,必须改变单纯依靠行政管理的老模式。进一步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化管理,使其规范化、法制化。
首先,修订完善已有的管理规定。
通过立法,进行法制化管理。对流动人口的暂住管理、租赁房屋管理、农贸市场管理、建筑承包管理、劳务市场管理、计划生育管理、饮食服务业管理、文化活动市场管理、安全保证管理等等,都应立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认真执法,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纠正和惩罚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清理遣送三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证件)人员,特别要清理早婚早育、无计划生育的对象。对清理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以及其他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另一方面,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流动人口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和申诉,有关机关应认真办理,依法保护;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凭“暂住证”为流动人口办理就业、经商和卫生许可证等手续,其子女入托、上学、计划免疫等同流入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再次,继续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要把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租赁房屋、施工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大型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和商品集散地作为工作重点,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打击混迹于流动人口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是管理流动人口的生力军。在街道实行民警、专管员、居委会干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企业、学校、施工工地采取民警与单位保卫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城乡结合部以及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旅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另外,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可缺少必要的行政手段。但是,要把流动人口管好,必须把行政管理与开展教育和提供服务结合起来。应将管理、教育、服务三结合,寓管理于教育、服务之中,变消极限制、防范为积极引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兴利除弊”,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流动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农民,闭塞的社会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生活习惯较为自由散漫,加上文化知识有限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这些因素使得他们成为一个不稳定的群体。因此,要把外来人口宣传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宣传促管理、促服务。
加强思想建设,开展“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使他们逐步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素质。
开展文化教育与技术培训,使他们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建立外来人口培训中心或外来人口培训部,对流动人口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就业培训。
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对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合法经营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要根据有关规定吸收流动人口中的党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或在其中建立党团基层组织,对外来务工中的先进分子进行培养。
逐步建立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机制。在外来人口中成立“自管小组”,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培养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使他们自觉地与暂住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的力度,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多方位的、全程化服务,以保障其人身权利,保证其寻找职业、接受教育、卫生保健等基本需要。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自觉接受管理。
建立住宿、工作、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帮助他们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解决居住、生活、子女入托、读书、医疗保障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是提供婚育服务,把他们纳入本地区正常服务对象。主动为未婚男女青年做好婚前检查、登记发证、安排生育计划。二是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做好定期随访、分析、检查、防治等服务工作。
对于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优先办理有关证件,优惠或免费为其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