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词义转换中的几个问题_语义分析论文

古代汉语词义变化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义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古代汉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词的同一性问题

讨论词义的变化(包括词义范围的变化),自然要限制在同一个词的范围之内,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老问题是要将词和字区别开来。如大多数人所认识的那样,汉字并不就是汉语中的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材料的处理上都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但是鉴于在古汉语中一个字表示若干个词是常见的现象,所以词的同一性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划清字和词的界限就成了讨论词义变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比如说快和慢这两个词。快在古代有一个义位(愉快),后来又增加了一个义位(迅速)。慢的情况恰恰相反,在古代有“缓慢”“怠慢”两个义位,后来剩下了缓慢一个义位。就快而言,是义位的增加,就慢而言,是义位的减少。这样分析问题,是把它们各看成了一个词。但也可以有另外一种处理意见。《说文》:“快,喜也。”段玉裁说“引申之义为疾速”(这是看作一个词),但疾速是不是喜的引申之义也还值得怀疑,如果对此持否定意见,那么快[,1](喜)和快[,2](疾速)就成了两个词,自然也就谈不上义位的增加。在《说文》中,除了作“惰”讲的“慢”,还有一个作“行迟”讲的“”,朱骏声说慢作缓慢讲是假借作“”,这样分析,实际上是把慢[,1](怠慢)和慢[,2](缓慢)看成了两个词,这样处理也就谈不上义位的减少了。这里,第一种意见是各看成一个词,第二种意见是各看成两个词,由于对词的同一性的看法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

再比如说胜和。《说文》:“胜,犬膏臭也。”又:“,鱼臭也。”那么胜和是一个词还是两个词呢?依《说文》,好像是两个词,到了现代汉语中,词义范围好像又都发生了变化。但对此古人就有不同意见。《说文解字义证》“”字条:“鱼臭也者,当作殠。或作。《广雅》:。臭也。通作胜。《通俗文》:鱼臭曰胜,又作腥。”王筠《说文句读》讲的更进了一步:“()此字当删。《通俗文》‘鱼臭曰胜’,则胜字足以摄之关。《急救篇》‘肌脯腊鱼臭腥’,则借腥为胜也,何须为鱼专作一字。”到了现代语言学家笔下,则明确指出“胜、实同一词”(王力《同源字典》)。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胜是否专有“犬膏臭”一义,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从字形出发(胜从肉),而应当着眼于语言。从现在掌握的语言资料看,胜作“犬膏臭”讲证据不足,所以和胜应当看作一个词。《通俗文》说“鱼臭曰胜”,王筠说“胜字足以摄之”,都是这个意思,只不过不像后来说的这样明确罢了。

二、词义的性质问题

分析古汉语词义范围的变化,需要明确的第二个问题是词义的性质。这里提出词义的性质,主要是指词义和所指事物的关系。现代语言学告诉我们,词义和它所指称的事物自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又决不能混为一谈。国外的语言学著作,在讨论词义时有比较细致的区分。比如莱昂斯把描述义分为三类:〔1〕

1)Sense 词位和应用中的词语的意义

2)reference 应用中词语的具体所指

3)denotation 词位指示的客观存在的对象就词位讲, 每个词位都有意义,但词位的意义和其指示的客观对象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传统的训诂学讨论反训,有举臭为例者,认为臭既可指香气,又指秽气,则有相反二义。这是混淆了词义和所指的界限。臭之为义,只有一义,即气味(古人所谓“总名”),香秽之别,是所指物质本身的划分,不能由此把词义分为两个语义单位。人有好坏之分,不能由此推论说人这个词有好人坏人相反二义。

有的著作谈到词义的变化,举笔为例,认为笔由过去的毛笔发展到现在的各种笔,意味着词义发生了变化,这也是混淆了词义和所指事物的界限。笔作为一种专门用来书写或绘画的工具,这个词的意义范围从古到今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通常谈到词义的变化,常举菜为例。我们可以把这两个词进行比较:

┌古:植物类+副食品

└今:植物类+动物类+副食品

┌古:书写或绘画+工具

└今:书写或绘画+工具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笔的限制性成分,只限于它的功用。换句话说,确定笔的词义范围,只决定于它的功用,并不取决于制笔的材料。菜的情况不一样,菜的限制性成分不是功用而是品类,品类增加了,我们就说它的词义范围扩大了。

笔由原来的一种发展至后来的多种,那是事物本身的变化和丰富,但并未由此引起词义范围的变化。有些书上说,词义范围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概念外延的变化。所谓外延,“是由具有这个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所组成的类。”〔2〕菜的变化,从外延讲, 是类的变化。在英语中,brush这个词指刷子,又指画笔, 刷子和画笔就是类的区别。毛笔和钢笔,是制笔材料的区别,从毛笔增加至钢笔、铅笔,从外延讲,就不是类的增加。

现代语言学还告诉我们,确定词义范围,还要考虑到词与词之间的系统关系,也就是说,要把词放在特定语言的语义系统中加以考察。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有一个被广泛引用的关于系统的比喻。他说:“我把木头棋子换成象牙棋子,这种改变对于系统是无关紧要的。”“棋子的各自价值是由它在棋盘上的位置决定,同样,在语言里,每项要素都由于同其他各项要素对立才能有它的价值。”〔3 〕我们考察笔的“价值”,考察笔的语义变化,要注意的是它和别的词(比如“刷子”)的区别。在汉语中,如果有一天笔把刷子的功能也包括进来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的语义范围扩大了。推广开来,比如说车、书、桌、路这些词,就其所指事物的形制和制作材料,从古到今有巨大的变化,但因为它们在语义系统中的地位没有变化,所以真语义范围也并未改变。前者(形制和制作材料)是语言以外的事情,后者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三、词义的概括性与词义范围

齐佩瑢先生在谈到词义的变化时,划分为六种方式,很细致。在谈到扩大式时曾举灾为例:

《说文》:“,害也。从一壅川。”是古人以水为害也。后又以火为灾,故又有灾、烖、、災等字,《说文》:“天火曰烖。’……《春秋》言灾者凡十馀见……皆指火言。而三《传》中凡水旱疠疫虫螽妖乱无不称为灾矣,后来灾的含义就扩大而为一切灾患祸难的通称了。〔4〕

《汉语大字典》“灾”字条亦有相似的意见:“原指自然发生的火灾,后泛指各种自然的人为的祸害。”体会齐先生的话,他认为这个词扩大的线索是水灾→火灾→一切灾害。

我们称作灾的,在《说文》中有三个字:

:害也。从一壅川。

烖:天火曰烖。从火,声。

:伤也。从戈,才声。

从文字的角度看,这三个字在甲骨文中都已经出现(烖有几个不同形体)〔5〕从时间上讲,似不好说先有以水为害的, 后又有以火为害的灾。从语言材料看,《概论》以《春秋》和三《传》为依据,有一定的局限,全面地看,好象还不是《概论》所说的那样。在甲骨文时期,“虽其初皆为各类灾害之专字,而卜辞皆同用为灾害之义。”(《甲骨文字典》,1117页)在《诗》中有两例。《鲁颂·閟宫》:“无灾无害。”《大雅·召旻》:“不烖我躬。”前一例用为名词,后一例用为动词,均泛指灾害。《尚书》(限今文)中有6 例,亦泛指灾祸(均写作“災”)。

《盘庚》:“乃败祸奸宄,以自灾于厥身。”“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汝不谋长以思乃灾。”《微子》:“天毒降灾荒殷邦。”“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牲牷用以容,将食无灾。”“商今其有灾。”

其他的用例如:

《周礼·天官·膳夫》:“天地有烖则不举。”注:“天烖,日月晦食。地烖,崩动也。”又《春官·司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注:“水火为害”。又《春官、大祝》:“国有大故天烖”。注“疫疠水旱也”。又《秋官·掌客》:“祸烖杀礼”。注:“新有兵寇水火也。”

《说文》讲“天火为烖”,认为灾是词义的扩大,恐怕也是受了《说文》释义的影响。《说文》时有转引经传文字为词之释义者,对这类释义需要做具体分析,其中有的并不正确(如“止戈为武”之类)。“天火为灾”引自《左传·宣公十六年》:“夏,成周宣榭火,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天火与人火相对,是强调天降的、严重的。《公羊传·襄公九年》:“九年春,宋火。曷为或言火,或言灾?大者曰灾,小者曰火。”何休注:“大者谓正寝社稷宗庙朝廷也,下此则小矣。”徐颜疏:“灾者,害物之名,故可以见其大于火也。”不仅火,“大旱以灾书”(《公羊传·文公二年》)以见其害物之严重,所以《左传·庄公二十九年》说:“凡物,不为灾不书。”

经传行文,用一个词往往有不同的解释。《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这是又一种解释。许慎取“天火曰灾”一义,那是因为《说文》注重字形的分析。《玉篇》说:“,天反时为。今作灾。”取的就是后一义。

这里还要顺便说到字形和词义的关系。分析词义,自然应当关注字形结构,但字形结构所显示的直观意义并不一定就是词义。〔6 〕即以字而言,《说文》分析字形谓“以一壅川”,解释词义却直言曰“害”而不曰“水害”,这是它的高明之处。

对灾的分析,实际上涉及的是词义范围的概括性问题。石安石先生在谈到词义的概括原则时说:“一般地说,同一个词的不同语义单位之间不可能有一般与个别那样的包含关系。”但他同时也承认,极少数的词又有特指的情况。〔7〕就古汉语而言, 同一个词的语言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一般与个别的包含关系。这种关系,传统的训诂学称为泛指和特指,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就是一种上下位关系。根据上面的材料,至迟在甲骨文时期,灾害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存在,在表示这个上位概念时,或用,或用灾。灾有时指火灾,那是由一定的上下文决定的,所以从词义的概括性考虑,就不一定要看成词义的扩大。

再比如经常与灾连言的故,用于上位概念,指意外的不幸的变故,然亦有用于下位概念的。《周礼·天官·膳夫》:“邦有大故则不举。”注:“大故,寇戎之事。郑司农云:大故则刑杀也。”又《春官·大祝》:“国有大故天灾。”注:“大故,兵寇也。”

考察反训也牵涉到词义的概括性。祥,《说文》释为“福”,《说文系传》认为是“天欲降以祸福,先以吉凶之兆详审告悟之”。《左传·僖公十六年》:“是何祥也?吉凶安在?”杜预注:“祥,吉凶之先见者”。从词义的概括性考虑,祥,指一种预兆,包括吉凶在内,这是一个语义单位,我们不能由此分为凶兆、吉兆两个语义单位而认定是反训。这样看问题,不符合词义概括性的原则。祥后来多指福和善,那是词义范围的一种缩小。

四、脸类词变化的分析

法国语言学家房德里耶斯在谈到词义范围的变化时指出有扩大、缩小、转移三种情况,在举例说明转移的各种情况时特别提到身体各部分名称的变化:“身体各部分的名称是‘意义转移的古典战场’。在各种语言里,这类名称有许多是游移不定的,很容易从身体的一部分或一个器官转移到另一部分或另一器官。”〔8 〕有的学者在谈到词的义值时也以身体器官为例,比如对比汉语的手、英语的hand和俄语的pyka,它们的义值就不相同。〔9 〕研究古汉语词汇的著作在讨论词义范围的变化时也提到身体部位方面的词:比如脸,原来指面颊,后指整个面部,有的认为这是词义的扩大。蒋绍愚先生在《古汉语词汇纲要》(81页)中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转移,很有道理。不过,这里我们觉得还有进一步申述的必要。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扩大、缩小、转移是同一层面上的三种变化类型。所谓同一层面,是说这三种类型同属词义范围方面的变化。如果用位的概念进行解释,扩大是从下位义到上位义的变化,缩小是从上位义到下位义的变化,那么转移呢?房德里耶斯在《语言》(224 页)中讲:“两个意义如果在范围上彼此相等或虽有差别而无关紧要……这就是转移。”这样看待转移,如果套用位的概念,那就是同位义之间的变化。如兵由兵器到士兵、汤由热水到一种多水的副食,前后两义并无上位下位之别。其次,所谓范围,所谓位,从另一个角度讲,是一种分类关系。比如大家常举宫这个词为例说明词义的缩小。说上古时的宫所指范围宽,比如根据居住者身分地位的不同,宫有天子诸侯的、贵族的、平民的等,这是分类。脸也可以分类,比如大的、小的、白的、黑的等,但我们不能说颊是脸的一类,只能说颊是脸的一部分。西瓜如果分类,可以分成红瓤的、黄瓤的、有籽的、无籽的,但我们不能把西瓜分成瓜皮和瓜瓤两类。这种不同,我们可以画图进行比较:

从上面的图示可以看出,宫[,1]和宫[,2]的划分, 面[,1]和面[,2]的划分有很大的不同:宫[,1]和面[,1]是一种分类, 所包含的各小类都具有宫和面的特有属性。宫[,2]和面[,2]则是所指事物本身的结构划分,所包含的各部分(不是各小类)并不具有宫和面的特有属性。宫[,1]面[,1]上下两层显示的是上下位关系,宫[,2]面[,2]上下两层显示的是事物的结构关系,是一种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同一个词的变化,两种关系(上位与下位、整体与局部)有时候都可以显示出来。比如说脚,由人体的足部扩大指其他事物的最下部分(山脚、墙脚等),显示的是上下位关系的变化;脚由最初的小腿到足部的变化,显示的是后一种关系的变迁。这样看来,后一种关系的变化和前一种不在同一个层面之上,倒不如把它和扩大、缩小、转移分开,另列一类。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我们称为包容关系。

从实际材料的处理看,如果看作转移,也会碰到一些困难。首先,有些词所表示部位的界限不甚清楚(或解释有不同)。颜,《说文》谓眉目之间,显然不对。段注改为“眉之间”,所谓“中正印堂”的那一部分。《方言》卷十又释为“颡”,《小尔雅·广服》释为“额”。《史记·高祖本纪》:“高祖为人,隆准而龙颜。”裴骃集解引应劭:“颜,额颡也。”前额和两眉之间所指部位不同,《汉语大字典》就分作两个义项。《辞海》则讲“本指额”,未列“两眉之间”一义。

面,《说文》释为“颜前”。段注:“颜前者,谓自此而前则为目、为鼻、为目下、为颊之间,乃正乡人者。”王筠《句读》:“颜,额也。颜前者,自额以下,通谓之面也。”这样划分,面又不包括额在内(前有下的意思。《玉篇》:“靥辅,在颊前。”《楚辞·大招》:“靥辅奇牙。”洪兴祖补注:“靥辅在颊前则好。”)。脸也有解释不一样的地方。《集韵·琰韵》:“脸,颊也。”《正字通》:“脸,面脸,目下颊上也。”依《正字通》的解释,脸还不完全相当于颊的位置。

作为语文性词语(而不是作为科学术语),这些词的解释有模糊之处,或解释有所不同,在使用中也有游移不定的地方,是完全正常的,并不妨碍语言在交际中的使用。

第二,这些词既为部位的名称,又有一种层层分割、层层包孕的关系,在归纳语义场时如何划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我们可以把有关面部的词归入一个语义场,如额、颜、颊、颏等,那么头和首这两个词怎么办?归入面部这个语义场自然不妥当,是不是还要再列出一个语义场?还有脖子这一部分,比如颈、项、脰、领,是不是也要单列一个语义场?就拿有关面部的词来说,其地位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咡是口耳之间,頞是鼻茎(只是鼻子的一部分)、唇是口边(口的一部分?),显然又不能与额、颊等词并列,它们又应该怎么处理?依照古代有的训释家的说法,上肢分作肱和臂,相应的腋下分作胳与胠,下肢分作股与胫,但胫的部分又包含腓,只是小腿的一部分,如何处理为好?这种情况,用荀子在《正名》中的话说,就是“共则有共”“别则有别”。

有些处于交结部位的词就更不好处理。比如亦(腋),是个夹角的部位。肩,在颈之下,臂之上,背之两上角。还有胯、臀这样一些词,归入哪个语义场好呢?

这种部位词的游移不定,古代的语文学家已经注意到了。《说文》:“腨,腓肠也。”段注:“袪者胫之一端,举袪不该胫也。然析言之如是,统言之则以袪该全胫。”

这类包容关系方面的词,往往是指示那些在结构上可以加以分割的事物,其中最突出的是有关身体各部位的词。除脸之外,再比如:

眼 原指眼珠,后指整个眼睛。

颜 原指前额,后又指整个脸面。

项 指颈的后部,又括指颈部。

身 《说文》:“身,躬也。象人之身。”李孝定《甲骨文某释》:“契文从人而隆其腹,象人有身之形。”《诗·大雅·大明》:“大任有身,生此文王。”又指颈以下股以上的部分。《论语·乡党》:“必有寝衣,长一身有半。”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十一:“身,体中也。谓颈以下股以上也。”又指不包括头的部分。《楚辞·九歌·国殇》:“身首离兮心不惩。”又指整个身体。《诗·小雅·何人斯》:“我闻其声,不见其身。”

由人体而兼及衣服各部分。上文提到,腋下有胳和胠。就衣袖而言,和胠相当的是袪。《说文》释袪为“衣袂”,举《左传》“披斩其袪”为例。《说文通训定声》认为分开来讲“袖曰袂,袂口曰袪。”朱骏声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左传·僖公五年》:“(晋文公)逾垣而走,(寺人)披斩其袪。”这里的袪不可能是整个袖子。《礼记·玉藻》:“袪尺二寸,缘广寸半。”郑注:“袪,袂口也。”孔疏:“袪尺二寸者,袪谓深衣袂口。”袪又作袖讲,也是一种包容关系的变化。《诗·唐风·羔裘》:“羔裘豹袪,自我人居居。”

身体之外,其次是有关建筑的一些词。比如:

屋 原指屋项,是房屋的覆盖部分,所以《诗经》里有“彻我墙屋”(《小雅·十月之交》)“亟其乘屋”(《豳风·七月》)这样的话。

宇 本指屋檐,后又括指整个居处。

宸 本指屋檐,后又指帝王所居。

堞 本指女墙,后又指城墙。唐·刘长卿《步登夏口古城作》:“平芜连古堞,远客此沾衣。”作动词谓筑墙环绕。《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崔氏堞其宫而守之。”

另外还有一些词,如:

铗 本指剑柄,又指剑。《楚辞·九章·涉江》:“带长铗之陆离兮。”

翮 羽本谓之翮,又指翅膀。陶潜《咏贫士》七首之一:“迟迟出林翮,未夕复来归。”

时间词亦有包容关系者。《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蔿,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朝为日的一部分,而又可以括指全日。《诗·卫风·氓》:“夙兴夜寐,靡有朝矣。”郑笺:“无有朝者,常早起夜卧,非一朝然。”

有些词义的变化,比方城由城墙而指城市,闤由市场的围墙而指整个市场,能不能看作是包容关系的变化呢?如果划分义场,城市、市场指区域而言,和墙壁非一类,似应看作两个义场,这样看来,这两个词意义的变化归入转移更为合适。

附注:

〔1〕见符淮青《词义的描写和分析》27页—28页,语文出版社。国内有的学者也有将reference和denotation合并为一的。

〔2〕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24页,人民出版社。

〔3〕《普通语言学教程》,46页,128页,商务印书馆。

〔4〕齐佩瑢《训诂学概论》,74页,中华书局。

〔5〕见高明《古文字类编》。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

〔6〕参见拙文《字形义与词义》。《辞书研究》1995年4期。

〔7〕《语义论》,43—44页。商务印书馆。

〔8〕《语言》,227页,商务印书馆。

〔9〕戚雨村《语言学引论》,162页,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

标签:;  ;  ;  ;  

古汉语词义转换中的几个问题_语义分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