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特征及其协调机制研究——基于公平分配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视角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协调机制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劳动关系所研究的是企业与劳动者的相互关系,在西方国家称为劳资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容很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地位及相互结合的方式;二是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责、利;三是建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制改造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特征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此,国有企业纷纷进行了公司制改造。
1.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现代劳动经济关系,是指区别于前资本主义的劳动形态的、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已经由“主人翁”向“劳动者”转变。改制后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的地位受到冲击,失落感加重,但“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意识则在无意间增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有企业劳动者阶层,在地位、权利及社会角色等方面表现为社会角色的二重性。在身份和地位上,劳动者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则是被领导的直接生产者;在权利上,劳动者作为领导阶级的一员具有参与社会和国家管理的权利,但作为劳动者,更直接更具体的权利则是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3.企业劳动关系由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冲突型转变。在公司制改造以前,由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尽管实际上是国家所有,但国家是人民做主的国家,政府也自然是人民的政府,顺理成章地企业也就是劳动者自己的企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企业的主人,生产的产品也在劳动者之间分配。
二、契约型劳动关系不利于初次分配中的公平
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资本所有者(股东)是国家,国家把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经营者代理,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内部初次分配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属于企业。加之国有企业改制初期,最终所有者(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所有者权能没有完整履行,对企业管理者的所有权约束不够,致使企业管理者有超越其职责的权限,表现在收入分配关系上尤其明显,结果是严重地损害了国有企业初次分配中的公平。
三、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议
1.完善集体谈判制度。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利用集体谈判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保证工会的独立性。只有当工会组织能真正代表工人、相对独立于政府而与资方及其组织进行平等谈判时,集体谈判机制才算有效建立,职工或雇员的利益才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国有企业内的工会职能转型刻不容缓,应尽快推进以下改革:(1)还权于劳动者。(2)工会工作人员的选举改革。
3.发挥政府在调节劳动关系中利益差别的特殊作用。(1)限制企业高管薪酬。(2)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