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乡村收买者论文_王淼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乡村收买者论文_王淼

沈阳市东北中山中学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本文从轰动一时的“最美乡村女教师案”开始,探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乡村收买者形象,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修订历程,思考如何力行遏制乡村收买者的收买行为,从而切断这一拐卖利益链条,减少犯罪滋生,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社会安宁秩序。

关键词:拐卖;收买者;乡村礼俗;法治

从“最美乡村女教师案”开始

2015年,作者祁胜勇在《燕赵都市报》发表过一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文章,在文中他描绘道,“她饱受苦难的生命像美丽的山花绽放”。这句饱含深情与赞美的描述,呈现着人世间最美好的善意、最无私的奉献,可事情的真相远非如此,这份如山花般美丽的绽放,根植于深深的罪恶之上,乡村教育成了一块“遮羞布”。

1994初夏,18岁的郜艳敏被拐骗至下岸村,2700元的价格拉开了她悲惨生活的序幕,被醉酒的丈夫痛打、辱骂是家常便饭。她曾试图自杀、逃跑,但都没有逃离这条贫瘠的山路。直到2006年,她的生活迎来新的转折,在村里小学坚守代课教师岗位的经历让郜艳敏成为该年度“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之一,她的事迹被拍成电影,村子里的人和丈夫待她都尊敬起来。一切都看似在往好的方向发展,所以2015年关于“最美乡村女教师”的报道一出,人们都忘记了这份美丽的奉献是基于对一个年轻女孩宝贵生命自由的偷盗。

祁胜勇的作品中还清晰提到,这个总人口仅400多人的村庄,从外地买来的媳妇就有三十多个,占村庄总人数近十分之一。而这些被拐买来的媳妇,在长久闭塞的陌生乡村环境里,由独立自由的个人沦为了传宗接代和暴力宣泄的工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益遭受剥夺,生命健康权益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其家庭和所处社会的和谐、秩序亦被破坏。对于这一切,当地村民觉得理所应当,一名适婚的男性由于贫穷、病痛或相貌等种种原因讨不到媳妇,买媳妇是完全合乎个人和乡族利益的事情,而被拐卖的妇女,既然是自己出钱买下的,自然没有放她们离开的道理。偏僻乡村的礼教环境中,个人私益战胜了社会正义。[1]

罪与非罪

绝大多数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收买者认为拐卖有罪,收买无罪,尤其是乡村收买者。当他们为着自己的利益或者乡族的眼光做出收买行为时,除认定自己无罪外,还有大家都这么做的慰藉,内心深处,他们不觉得自己这么做不良善。2014年上映的电影《亲爱的》中,赵薇所饰演的“善良、无辜,却又愚昧“的收买者形象牵动着每个观众的心,一个人的作恶带来两个家庭的悲哀,无论是受害者家庭还是收买者家庭,都难逃正常秩序被破坏后的悲凉处境,最可怜的则是被拐卖的孩子,在犯罪的养父母和陌生的亲生父母之间无法寻回原属自己的快乐童年。尽管在故事开篇,收买者的丈夫做出拐卖的举动,是出于个人家庭欢愉的幻想,而蒙在鼓里的收买者,更是不知孩子的真实来源,愚昧地期待孩子可以留在自己身边,甚至妄图以合法的手续收养,但最终,通过侵犯他人所得来的利益,永远不因个人私欲和幻想而正当化,当赵薇饰演的养母绝望地阻止孩子解救,等待她的是刑事的惩罚。

电影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2014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出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刑事裁判仍沿用1997年刑法。在该部刑法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如何处刑,仅能够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住地的,和没有对被买儿童虐待并不阻碍对其解救的,以上两种情形下的收买者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体现出国家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即仅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绝大多数情形构成有罪化判决。而免除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形又对收买妇女和儿童两种情况作出不同限定,如果收买的是妇女,就不能阻碍返回原住地,如果收买的是儿童,就不能虐待和阻碍解救。现实问题是,作为已经有了独立意志的妇女,有多少会面对收买家庭不提出归去请求。而作为被收买来的儿童,又有多少会被收买家庭心甘情愿交出。[2]

但根据有关数据,中国至2013年有20万失踪儿童,找回的只占0.1%。而在找回失踪儿童,确定收买家庭的案件中,收买者被惩治的几率少之又少,惩治的方式多见行政处罚。如电影《亲爱的》中愚昧的收买者,甚至是阻碍解救的收买者大有人在,被处刑者寥寥无几。有关学者认为,这间接推助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

现行法典的尴尬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强牟利属性,可以看出,这一犯罪行为是为着拐卖者的经济欲求诞生。所以与其说是拐卖者逐利造成了犯罪开端,不如说是收买者的经济支持构成了这一罪恶链条的根源。因此,打击买方市场,让拐卖者无利可逐,彻底斩断犯罪经济链条,才是降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率的有效措施。[4]

针对社会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高发的现象和群众的集体诉求,我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均做出改进,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发布,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收买者定罪量刑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间接宣布收买行为一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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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是,尽管关于“铲除买方市场,遏制有关犯罪”的刑事政策竞相出台,标准也更为规范,但针对收买者进行打击的实际案件量并没有显著上升。可以说,某种程度上,尤其在乡村环境,加大对买主打击力度的政策目标没有实现。究其原因,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碰壁于乡村礼俗筑起的个人私益高墙,也是“法不责众”的思想衍生出一个小集体的装聋作哑,是乡村礼俗对所造成的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损害的充耳不闻。故执法与司法机关面对沟通的难度,高昂的成本,集体的愚昧,和破坏原有“秩序”后重建的种种困难,陷入尴尬的局面。当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权威在乡村岌岌可危时失效,那么乡村收买者就成为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瓶颈,这势必是一场独木难支的攻坚战。[5]

改进方案

我国刑法典最早颁行于1979年,至今已有38个年头。在这38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迎来快速发展,进步迅速,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与38年前同日而语。在此期间,刑法典共经历十次修改,各项规定都更加成熟。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上,也从1979年刑法的不惩罚收买者,演变成1991年首次将收买被拐卖儿童入刑,再到1997年刑法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入刑,然后是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律入罪,严格脱刑,刑法规定日趋严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程,体现的不仅是人们对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更代表着社会发展、民智开化的背景下,可以看出法治社会对犯罪的容忍度降低,对公民的保护度提升。[6]

但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公民底限利益的强行法,其效力依赖于实施,依赖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维护、司法裁判机关的公正判决和暴力机关的实施裁处,再公正严明的刑法,若其实施失守,则社会集体底限利益也同样会面临失守的局面,社会秩序受损,违法犯罪的行为日益猖獗。

一部法律是如此,一则法条亦是如此。法是良法,若无实施,则对改善社会现实基本无益,也就背离了修法本意,背离了保护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初衷。如前文所述,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智的开化,人们对犯罪的容忍度降低,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度提升,乡村不应固步自封,要求刑法在全国的实施力度存在不同,借以逃避刑法制裁。

针对改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高发的社会现象,需要司法坚持自己的权威底限,打击催生市场的所谓“善良”的乡村收买者,以重拳出击。无论是严格遵守刑法规定,公正裁决,不以乡村为者众多而无罪,用刑罚惩治犯罪,还是普及相关法治思想,建立与社会集体融洽的正确价值观念,都是帮助相对闭塞的乡村群体了解一个社会大背景下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帮助他们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从而发自内心地接受刑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对个人行为的限制。[7]

此外,执法机关扮演着打击犯罪、力行法治的重要角色,作为暴力机关,维护刑法的权威,给予受害民众及时的保护是执法机关的职责。也许乡村环境中,执法会面临着执行上的高昂成本和沟通上的重重困难,但相较于此,更为重要的是执法部门作为暴力机关,应当承担起守卫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秩序、维护受害者权益的责任。因此,在乡村环境中,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需要执法机关克服困难,在立案、侦查、解救的各个阶段恪尽职守,将刑法对群众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同样,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治建设。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很好适应了现行社会的发展状况,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呼声,未来,伴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刑法和配套的相关规定要及时地做出改变,利用修正案、司法解释、执行办法等多种形式,积极完善刑事政策,使其更好地维护各阶段状况下公民的利益底限。[8]

最后,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建设对群体观念的塑造作用不可忽略。乡村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教育水平提高,都将有助于乡村群体最大程度地突破地理环境、历史因素等局限,摘下封闭落后的标签。只有经济上的障碍被削弱,思想上的局限被突破,乡族筑起的个人私益高墙才能更容易被瓦解。

所以,改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现象中的乡村收买者,需要国家各部门的鼎力配合,需要法治自外向内突破乡族私益的高墙,需要全社会的积极行动,也需要乡族从内而外接受法治秩序,接受不因个人私益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正确观念,接受在社会集体的帮助下以合法的途径、有效的方式改善个人生活。改革开放即将迎来第四十周年,中国社会呈现出蓬勃前进的状态,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法治的建设都迈上了新台阶。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中国社会,乡村将不再是封闭落后的代名词,随着社会法治的日益完善,乡村的逐渐发展,相信乡村民众文化、法律、道德素养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基于更加完善的道德与法治观念,乡村收买者将与社会制度形成契合,认识到收买有罪,从而从源头遏制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使整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市场得到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J]. 杨金彪. 现代法学. 2004(05)

[2]拐卖妇女、儿童罪六种加重情形的司法认定[J]. 王志祥. 法治研究. 2015(01)

[3]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 周峰. 人民司法. 2009(09)

[4]需求弹性视角下死刑存费问题探究——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例[J]. 王玥.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01)

[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 林亚刚.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06)

[6]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J]. 刘宪权. 法学. 2003(05)

[7]再论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与罪名[J]. 赵长青. 现代法学. 1992(01)

[8]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J]. 杜庆贵. 法治. 2011(06)

论文作者:王淼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8年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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