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_法律论文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_法律论文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法权益论文,女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也是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民主革命的各个阶段,都把争取女工的特殊保护,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斗争纲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许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法规。这些对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由于我们的国家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未扫除干净,致使一些地区、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而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了专门、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提高认识、明确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女工”是指女职工而言,包括女性体力劳动者和女性脑力劳动者。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广大劳动人民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极为深重,是世界上所罕见的,而女工的处境更为悲惨,她们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的岗位往往工资低、工时长、劳动条件恶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许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法规,依法维护了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国现有女职工一亿多,她们以辛勤的劳动和优异的成绩,显示了“半边天”的伟大力量,在各项事业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中涌现出数以万计的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专家、企业家……她们日以继夜、忘我地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生理特点决定的。女工不仅要参加物质生产的社会劳动,而且还要担负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义务。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不仅是对女工本身的保护,而且也是对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所以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提高。在当今世界,妇女地位如何、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如何,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劳动法》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责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歧视妇女现象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现象还有蔓延和发展的趋势,例如有些单位招工中重男轻女,实行承包时排斥女工。“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分配难,男女同工不同酬,女工“四期保护”被无理取消。在一些非国有企业中,女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被搜身被污辱的事也时有发生。因此,要使《劳动法》中有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规定得到充分的贯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提高人们的认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尤其是企业经营者的认识,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这是做好女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

二、贯彻实施《劳动法》,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呢?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来就是法制经济。这就告诉我们,必须依法,主要是依据《劳动法》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对此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重点突出了对女职工的“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我们应该严肃依法办事,使《劳动法》第七章明令的一个“禁止”和五个“不得”真正落到实处,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除了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外,还要把妇女就业作为维护女工合法权益的重点,进一步开发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工作岗位和就业领域。“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对下岗的女工要进行培训,做适当的安排、解决好再就业的问题。《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做到,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同时还要注意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三、加强监督、监察工作,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无情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做好女工特殊保护的法律依据,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老老实实、原原本本、一丝不苟地执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违反《劳动法》关于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还要追究民事责任,即赔偿被侵害女工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包庇和干涉。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新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是做好女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劳动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及工会组织都要履行其监督检查的职责。尤其是工会组织要在组织广大职工认真、深入学习宣传《劳动法》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开展贯彻《劳动法》情况的大检查,切实维护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做出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女职工要提高自身素质,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八项权利,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必须履行四项义务。然而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其辩证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女职工——劳动者的“半边天”,在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同时,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劳动者的义务,要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各级党政组织应该加强对女工的教育和引导,使她们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和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去;并且要认真学习法律,尤其要重点掌握《劳动法》,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标签:;  ;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