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兼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兼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杨杰[1]2003年在《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兼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文中指出本论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内部监察机制的成因,并总结了不同法系各个国家的内部监督模式,分析了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失效的政治与经济原因,最后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监察机制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相结合的监察模式是可取的,应从立法上对他们的作用以及责任和职权作出相关规定。外部监事应由银行等长期债权人代表担任,对相关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立法也应予以重视。

巴晶焱[2]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监督与制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作为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叁大职权之一的监督权,能否在公司组织机构之间适当配置和协调,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关系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和革新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范,较一般公司支配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公司的支配权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经营者手中,过分的集中致使权力滥用的机会增加,不仅给公司的股东,而且给公司和社会带来损失的风险也更大。为此,各国在公司立法中均设计了公司的监督制衡制度,逐渐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具有各自特点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极其突出问题,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借此增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力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正式规定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双重监督模式。本文以新《公司法》的颁行为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力图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基本理论的阐释和外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来分析和评价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些构想,以期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这是研究

王林清[3]2006年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运用理论研究、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等研究方法,论述了公司监督的原理;分析了公司监督的理念价值和功能作用;总结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轨迹;提出了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对于构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影响;评价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的窘境;阐释了董事会职能重新定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明确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特作用;探讨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公司监督理论的原野公司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增加收入、减少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同的标准,公司监督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每一种公司监督制度均涵纳了特定的监督职能和监督范围,体现自身特色。公司监督具有自由、安全、效率、公平的理念价值,此外,公司监督具有调节、控制、保障、救济和教育的功能,但如同法律监督不是万能的一样,公司监督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公司监督有其局限性。从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西方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呈现出由内向外的逻辑归结,而我国公司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表现出由外向内的渐次演进,这种发展轨迹的不同方向,反映了公司文化的差异和个性。第二章:公司治理理论及对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影响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旨在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Stephen Bottomley和William Bratton驳斥了公司契约绝对自由的观点,肯定了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并认为契约理论过于强调契约关系而忽视层级管理关系。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对于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会带来新的思维,产生了以下积极影响:(1)监督机制是健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首选;(2)在一定程度下,公司内部监督应当坚持契约自由、股东意思自治;(3)选择和决定公司内部监督模式时不能完全按照契约理论由公司自主决定,而应通过立法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规范;(4)任何公司只要存在监督,就会有监督成本,良好的监督的前提是,监督者必须掌握充分的信息;(5)立法必须采取一定措施,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监督;(6)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操作性,内部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效果性。

李卫东[4]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所有权事实上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产生了股东和公司实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股东的权力受托人,董事会的权力极大。当权力过分集中而没有任何监督机制,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或滞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监事会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无法形成制衡机制等。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使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滥用控制权、操纵公司的现象频繁出现。证券市场上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甚至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违规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在众多的不规范行为面前,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表现令人极为失望,因此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呼声高涨。如何制衡董事会对公司集中的控制权,如何对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行为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新《公司法》的颁行为背景,通过四部分的论述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这是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前提。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了公司治理的概念、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然后指出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产生和发展的基石、分权制衡理论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展与完善的依据。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来说明各国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而公司治理结构或模式则因人而异。由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公司法基本理念、公司机关的组成及职能设计模式、以及长期积淀下来的文化传统与商业惯例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存在着差异。不同的公司要根据自己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文化和人们习惯的行为方式来寻找对其最为有效、也最为划算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我国《公司法》虽然按照现代公司的组织形式塑造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分权制衡模式,但实践中并未形成真正的权力制衡机制,公司内部监督方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现状是: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董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不独立”以及监事会“不监事”。文章的最后,在前叁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措施,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包括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以及独立董事的监督。试图构建一套既能保障经营管理者自由和有效地行使职权,又能预防和制止其滥用权力的制衡机制。

江钦辉[5]2009年在《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与立法完善》文中认为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指出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症结所在,并对上市公司双管齐下的内部监督模式进行了检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由证券监管部门委派公监事和引入经济学上的相机治理理论在特定条件下创设债权人监事以重构上市公司监事会,并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构建。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统计数据和个案出发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运作失灵的现状,指出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症结所在,即内部监督机制不独立,难作为;以及缺乏对内部监督机制本身行使职权的监督,导致其不作为。第二部分,对上市公司双管齐下的内部监督模式进行检讨,指出我国还不宜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因为尽管独立董事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但是,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的土壤环境的缺失却是无法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弥补的,以及从现有的规则来看都难以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第叁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症结,即监事会不独立、监事会行事监督职权的保障条件欠缺以及监事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缺失。第四部分,对监事会进行了重构,即监事会独立性的构建、职权的进一步强化以及建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就监事会的独立性建构而言,在实体方面,创设了公监事,引入了经济学上的相机治理理论创设了债权人监事,即当公司正常营运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监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组成,当公司财务陷于困难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监事、债权人监事、职工监事组成;在程序方面,对监事会独立性要件的提名、选举、任期、报酬制度进行了设计。就监事会职权的进一步强化而言,主要是监事会职务监察权的扩大、财务监察权的强化以及赋予公监事以个人名义行使监督职权。就建立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而言,主要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激励机制、身份保障制度以及信息通报机制。第五部分,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进行构建,主要是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包括监事勤勉义务法律判断和监事对公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归责与免责的分析、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监事对股东和债权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

王淑敏[6]2004年在《论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提出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借行政主导的力量得以如火如荼地推行,但是理论界关于这项制度的争议从未停止。本文即以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为背景,通过对其在我国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的分析来论述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和意义,并介绍了叁种典型的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章论述了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即监事会虚设和职工参与虚化,并分析了造成这两个问题的五点原因,分别是:历史原因,“一股独大”现象,特殊的内部人控制,监事会职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职工参与”立法指导思想陈旧。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使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出现,为此,监管部门作出了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决定。本章在最后对独立董事制度引进的历程做了回顾。第叁章从增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改善内部人控制和战略咨询作用这叁个方面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积极作用;从独立董事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在我国<WP=4>特有的局限性方面论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局限性。笔者认为,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外部市场环境和文化根源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两个特有的局限性,并且这两个局限性将长期存在、不易完善。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能够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本章在最后一部分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效果的分析印证了这个结论。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局限性将长期存在的现实,我们不能在一开始就对独立董事制度寄予太高的期望。第四章首先简单论述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第叁章所论述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特有的局限性将长期存在的现实,仅靠引进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完善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不够的。笔者在本章中提出,我国应当立足于“二元制”的传统框架,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监事会制度、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以及发挥公司职工的监督作用这四个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为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梁茵薇[7]2007年在《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采用了跨学科研究方法,将经济和管理等企业知识融入到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学理论讨论中,并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了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和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必然包括了行之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本文首先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权力结构、监督制度以及其特点和影响因素进行概述,从中得到比较结论,为下文提供基础。然后,本文以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为目的,解决了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哪一个更适合我国?这个制度是否还有完善的空间?如何完善?二是两者是否有共同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允许公司选择适用其一是否我国内部监督机制的最佳选择?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看法。首先,本文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之目的必须具有双重性。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产生原由,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其次,在对美国、德国和日本叁种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和监督制度的比较中,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受公司股权结构和融资方式等经济因素、法律和诉讼体系、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内外相互作用的系统机制,其发展和完善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二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的形式与职能呈现某些共同的特点。包括监督机关的设置与监督者标准等;叁是上市公司监督力量一直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监督中的地位提升。第叁,本文以重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为目的,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从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背景与我国的差异和其本身固有的缺陷,论证了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最佳选择。监事会制度更适宜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制度,尤其是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这是因为:首先,德国监事会的制度和结构有助于减轻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监事会制度比独立董事制度有更强的内部监督力;其次,监事会制度在监督者安排上、监事的独立性来源上比独立董事制度更具优势;最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现实环境与实践中具有优越性和可改良性。第四,在选择了监事会制度之后,本文借鉴德国提出了一些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其中包括了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的构成与作业机制、监事的资格和选任、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等。在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处理上,本文认为,共存制和选择制都并非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最佳选择。

杨席[8]2010年在《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各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主要围绕强化公司监督职能而展开,我国也不例外,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正是为了改变我国监事会虚化的状况。但从目前来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并没有显示出理想中的效果,独立董事的引进并不成功,并且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有进一步弱化的趋势。在公司内部如何进行分权制衡,如何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使公司的运转更加稳健,成为各界学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也试图加入到完善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探索之路上。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关概念,论述了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关系,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概念、内涵及目的,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分析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产生的理论依据,也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拓宽了新维度,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提供了新视角。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评价。本章首先梳理了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公司律》中的查账人制度,到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我国并存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曲折中前进。其次,本章对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进一步指出独立性不足、监督能力和监督时间受限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同存在的问题,并强调监事会行权保障机制的缺失限制了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行使,进而提出当前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造成两者职能重迭和关系扭曲,严重影响公司监督职能的发挥。第叁章分析了当前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主要讲述了美国一元模式、德国二元模式、日本并列模式以及法国选择适用模式。在对各国典型模式分析后发现:不同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一个国家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只有适应本国的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盲目的法律移植很可能造成引进制度的本土化障碍。第四章是在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构想。独立董事制度有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性,无法在中国发挥其监督职能,中国未来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应当以监事会作为公司唯一的监督机构,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常设机构,让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强大的监督体系,从而为公司监督职权的强化提供了制度环境。第五章主要是我国未来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一系列保障性措施。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强化,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措施基础之上。目前推崇的外部监事制度及职工监事制度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应当予以取消。债权人对公司的利益非常关切,应当引进债权人监事制度。监事会职权不足也是监事会弱化的重要原因,应当充实监事会的职权,特别要强化监事会的不当行为制止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为了防止大股东掌控监事的选任,应当引进表决权限制和推广累计投票制。另外,激励约束机制也很重要,应当加快监事薪酬激励的市场化改革,并强化监事的责任体系。使监事有动力、有压力、尽职尽责地履行好监督职能。

马华学[9]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企业进化的最高组织形态,现代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点避免了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对公司运营的控制,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降低了公司的决策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即董事会拥有决策权,股东大会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使得权力滥用成为可能,而内部监督成为必需。现实中,以“一股独大”为特征的中国资本市场造就了强势的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力几乎是无边界的,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监事会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主动存在”的自我价值唤醒,近些年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也与证监会的预期相差甚远,这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企业群体性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参考域外立法在同一领域的成功实践,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的权力秩序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外国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立法模式进行介绍及评述,并得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模式选择的启示;其次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现状及其失灵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方面的立法不足和实践冲突,探讨了中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叁者“权力层次倒挂”的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倒挂现象就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普遍瘫痪或半瘫痪的本因;最后根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原理和中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环境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法律对策,并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进行关系定位与协调。

徐凤[10]2006年在《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公司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虽然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也产生了代理成本。故如何有效监督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成为各国公司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和必备的监督机关,但纵观世界各国,虽然有些国家的监事会拥有比较强大的职权,但大多数国家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监督职责。 本文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的职权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职权设置及运行状况,兼顾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董事职权,鉴别和择优,以期对我国监事会职权完善有所借鉴,并对促进监事会职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概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是指公司监事会在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职责和权限,它与监事会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责略有不同,是法律直接赋予监事会的以公司的监督权为核心的一种权力,是公司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司有重大意义。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从公司立法之初开始,监事会职权就一直处于不断变革之中。各国由于公司法理念和具体经济制度、股权结构的不同,设计的监事会职权有很大不同。我国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职权规定得过于笼统、原则,在实际中难以操作;缺乏行使职权的激励机制,也缺乏一套使监事会职权切实发挥作用的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部分,设计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法理基础。设计监事会职权的法理依据有多方面,主要有宪法中的权利制衡理论、民主自由理论;民法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有权和他物权理论;商法中的效率、社会公正、交易安全、主体法定主义理论以及相关经济学理论和相关管理学理论。笔者也评述这些理论分别对监事会职权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提出怎么样的要求。 第叁部分,公司监事会职权的内容。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详细比较德国、日本、法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英美国家对独立董事职权的规定,认为公司监事会职权应由监督公司财务活动的权力、监督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保障股东会机制运行的权力、聘请必要人员的权力、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力等权力构成,为我国进一步修订《公司法》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部分,公司监事会职权的实现。监事会的职权在实现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障碍,所以实现监事会的职权需要相关保障措施,包括公力保障、公司内部保障和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 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察机制兼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D]. 杨杰. 北方工业大学. 2003

[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巴晶焱.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3].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构造研究[D]. 王林清.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李卫东. 郑州大学. 2007

[5]. 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与立法完善[D]. 江钦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论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D]. 王淑敏.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7]. 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D]. 梁茵薇. 华南师范大学. 2007

[8]. 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重构[D]. 杨席.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9].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研究[D]. 马华学.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10].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研究[D]. 徐凤. 南京理工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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