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香港、台湾地区期货商的类型及监管研究_期货论文

印度、香港、台湾地区期货商的类型及监管研究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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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以港、台、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后发期货市场发展迅速,他们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期货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对期货业进行规范和发展,目前已成为国际期货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同时,期货交易商的队伍逐渐发展起来,其类型也越来越丰富。

一、印度、港台地区的期货市场

印度期货市场是除美国和英国之外的另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且交易活跃的市场。印度期货市场的发展之路比较崎岖,虽然1875年印度就开始了商品期货交易,但在经历了二战、20世纪60年代的干旱以及中印边境冲突之后,所有的商品期货交易被禁止,直到2003年4月1日印度议会才通过立法允许期货交易,解除对所有商品期货交易的禁令,自此,印度的商品期货才开始走向快速发展,目前印度商品期货成交量及成交额均呈爆炸式增长。

香港的金融服务业国际化程度非常高,尤其是1997年回归祖国以来,依托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异常迅速,这不仅体现在上市品种的创新上,市场成交量也呈现飞跃式增长。目前香港交易所已推出恒指期权、国企指数期货及期权、股票期货及期权、港元利率期货以及黄金期货等品种,期货与期权交易总量也出现大幅增长。

台湾期货交易所于1998年7月推出了第一个指数期货产品——台指期货,标志着台湾期货市场正式建立与运行。目前,台湾的期货市场已具有相当规模,挂牌上市了8个股指期货产品、7个股指期权产品、2个利率期货产品和多个股票个股期权产品。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上半年,台湾股指期货成交约2066万张合约,排名居全球第9位,股指期权成交约4084万张合约,排名居全球第5位。

二、印度、港台地区期货交易商类型及登记特点

一个完善的期货市场中的期货商应该包括介绍经纪商、场内经纪人、经纪商代理人、期货交易顾问、期货基金经理和期货佣金商等。介绍经纪商,可以寻求或接受客户指令,进行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但不能收取客户的钱财或其他资财。场内经纪人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的特定交易场地,或由一特定商品交易市场所设的供大众聚集的其他场地,为他人在特定商品交易市场和依特定商品交易市场规则买卖期货的人。经纪商代理人是指代表期货经纪商、介绍经纪商、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合资基金经理寻求客户、指令或客户资金,或对客户指令、资金有监管权的个人。期货交易顾问又称商品交易顾问,是指提供期货交易决策的咨询或价格预测者。期货基金经理又称期货商品基金经理。在我国目前虽少量存有这种期货商,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凡是拥有会员资格,进入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人员,称为场内交易人。场内交易人员有些专为自己的利益进行交易,而更多的是从交易所外接受大量的交易指令,按场外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前者称为专业投机商,后者称为场内经纪人。

期货佣金商是代表金融、商业机构或一般公众进行期货交易的公司或个人组织,其目的是从代理交易中收取佣金。期货交易的进行主要是靠期货交易所内的场内经纪人和代替非会员的期货佣金商来完成的。下面我们介绍一下港台及印度期货交易商的类型及相关登记要求。

1.印度期货交易商

印度期货交易者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即TCM、TM以及ICMS。

TCM或ITCM除了有权利对自己在NMCE的合约进行清算之外,还能代表自己或其他交易成员进行交易。登记注册要求包括:必须是印度国籍;需要提供相应的表格以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机构的教育质量、资历以及地址,净资产价值证明(净资产标准1000万卢比),PAN卡证明复印件及其他交易所需要的文件证明材料;交易所面试成功之后,申请者提交平衡账户,并在从交易所决定公布之日起的15天内,指定某人作为交易所会员,支付款项应当满足交易所的条款要求;交易所保留接受或者拒绝会员以及修改条款的权利;ITCM与交易所达成协议,ITCM受到交易所的风险管理以及运作措施的影响;申请一旦呈交不能撤回;相关费用及保证金要求:许可费250万卢比(不可偿还)、利率费保证金1000万卢比、每年的预订费10万卢比、处理费1.01万卢比、每年的增长最小交易费10万卢比、每年的保证金4495卢比。

TM即交易商或经纪人,不但拥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权利,还可以以个人名义拥有合约。TM能代表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应征辅助经纪人,这些人可能会拥有自己的客户群体。TM必须通过清算会员(即TCM、机构清算会员ITCM以及专业清算会员PCM)处理所有的交易。登记注册要求包括:必须是印度国籍;需要提供相应的表格以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机构的教育质量、资历以及地址,净资产价值证明,MR表格,ITCM以及PCM的介绍信,PAN卡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交易所需要的文件证明材料;经交易所面试成功之后,申请者提交平衡账户,并在交易所决定公布之日起的15天内,指定某人作为交易所会员,支付款项应当满足交易所的条款要求;交易所保留接受或者拒绝会员以及修改条款的权利;申请一旦呈交不能撤回;相关费用及保证金要求:许可费75万卢比(不可偿还)、保证金、每年的预订费1万卢比、处理费1万卢比、每年的保险费4495卢比。

ICMS是对机构客户提供专业性清算服务的实体,但他们没有权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

2.香港期货交易商

香港期货市场有四类参与者,各自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

一是Trader:只能为本身的账户进行买卖的参与者。登记注册要求包括:必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绝大部分的股权由一名人士所拥有;最少持有一个期交所交易权;必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必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必须为所有执行董事在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身份;每一个营业日至少有一位代表可以通过HKATS进行买卖;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二是Broker:可为本身的账户进行买卖及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代理人的参与者。登记注册要求包括: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少持有一个期交所交易权;必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必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必须为所有执行董事在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身份;每一个营业日至少有一位代表可以通过HKATS进行买卖;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三是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进行买卖,并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代理人的参与者。登记注册要求包括:必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少持有一个期交所交易权;必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必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必须为所有执行董事在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身份;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四是Merchant Trader。登记注册要求包括:必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少持有一个期交所交易权;必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必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必须为所有执行董事在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身份;本身为有限公司,其所有期货期权买卖必须是关于或附属于该Merchant Trader或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3.台湾期货交易商

台湾地区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大致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

期货经纪商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境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只有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成为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人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代理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代理本土客户从事国际期货交易的机构,他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际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根据台湾期货主管机构的规定,期货经纪商专营者最低实际资本为新台币2亿元,而对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者,拨付的营运资金依其经纪业务范围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增设一家分支机构须增加资本额1500万元新台币,期货自营商为4亿元新台币。期货商的登记要求比较多,但只有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许可证照,并符合期货商管理规则所定的财务标准才可以提出申请。

三、关于期货交易商的监管特点

1.印度期货市场的监管特点

在经历了百花齐放、市场混乱、严厉监管、放松管制之后,印度期货市场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印度政府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理念也越来越适应市场规律,根据印度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改革远期市场委员会,适当下放权力,鼓励充分竞争。

在1952年颁布的《远期合约(监管)法》中,印度监管机构禁止期权交易,只对有形商品作出规定,并未包括无形商品,如指数、天气和运费等,且未对期货中介机构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在《远期合约(监管)法》颁布之后,监管机构根据该法将全部商品分为四大类:一是全部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二是需要附加条件才能进行期货交易;三是只能在政府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四是不允许进行期货交易。近年来,印度政府一直希望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但是政府无权自行修改法律,法律的修改必须通过议会进行。于是,在2002年2月之后,印度政府逐渐将第二、第三、第四类所包含的商品划入第一类。2003年4月1日,印度政府解除了对所有商品进行期货交易的禁令,同时鉴于远期市场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能、权限等已经不能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开始对远期市场委员会进行改革,计划将其独立出去,成为一个隶属于立法机构的部门,而不再是政府部门,并赋予其更多更大的监督和管理权力。

2003年,为充分利用国际期货市场和印度证券市场的经验以及现代技术优势,印度政府先后批准成立了3家公司化的、全国性商品期货交易所,对于这3家交易所上市新合约没有任何限制,以便于全国性交易所和区域性交易所之间、3家全国性交易所之间都能够展开充分竞争。

2.香港及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的监管特点

证监会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负责发牌及规管证券期货市场。根据2003年4月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经营香港交易所现货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商,必须获得证监会发出的牌照,成为可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经营香港交易所衍生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商,则必须获得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此外,经纪商可同时申请其他受规管活动的牌照。申请法团必须符合一定财政、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及有关活动经验的要求。

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经纪商通过职业的代理经纪服务不同,台湾期货交易法规明确了期货商的法律地位。台湾期货商作为期货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既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的交易者,也是广大期货投资者与期货交易所连接的主要桥梁。按照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非期货商不得经营期货交易业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为了有效地规范期货商的有关人员,法律规定期货商的负责人、业务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漏期货交易人委托事项及职务上所获悉的秘密;(2)对期货交易人进行获利的保证;(3)与期货交易人约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担损失;(4)利用期货交易人账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5)利用他人或自己的账户或名义供期货交易人从事交易;(6)进行夸大、偏颇的宣传或散布不实资讯。

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要评估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能力,如经评估其信用状况及财力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适当的担保外,应拒其委托。在办理开户时,期货商应与期货交易人签订受托契约。

另外,台湾地区的期货交易法规对期货商实行许可制。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期货立法对期货商的设立均有专门的规定,主要有下列两种方式:一是注册登记制。如美国《商业期货交易法》第4条规定,除非入市经纪商依法向商品期货委员会注册登记,否则,根据合同市场规则执行商品期货买卖指令的,均属非法行为。二是许可证制。即由国家期货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人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才颁发许可证,如日本和台湾地区。根据台湾《期货交易法》的有关规定,期货商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许可证,才能开始营业;境外期货商经台湾当局认许、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照后,也可营业。

在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期货交易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期货市场尚处于初创时期,对期货交易商活动的组织、运营与监管还缺少必要的经验和法规,而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期货市场各方面发展已经比较成熟,港台地区的文化背景和投资习惯与内地相似,期货市场各方面发展也相对成熟完善,因此,探讨其交易商的发展模式及法律监管特点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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