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与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市场价格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的各个阶段,经济学家都在探索与计划价格不同的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并且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然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初步建立。而且对于我们来说,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本文意在对如何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管理模式问题提出个人管见。
1、 构筑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管理模式的原则。
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市场来配置资源,与此相对应,也要建立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和确立市场价格管理模式。为此,必须依据下列原则:
第一,以提高经济效率为原则。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必须以提高效率为原则。由于种种原因诸如垄断、信息不全、外部性等,使得市场价格机制在运行中偏离效率的轨道,因此,在市场价格体制中,政府就要通过强有力的外部力量,使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回到效率的轨道上来。
第二,充分学习和吸收国外成功的价格管理经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特别是20世纪以来这些国家对于市场价格的管理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的许多现象在我国尚未出现,但它们以铁的必然性将发生作用且具有正在实现的趋势,所以,工业较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这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后发性优势”。
第三,价格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利己主义倾向,使得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损害国家、损害交易一方的价格行为。所以,政府价格管理的目标必须维护合法交易和合法市场价格行为,制止和打击违法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第四,价格管理不能替代市场价格机制。政府对于市场价格的管理,主要是创造条件,让市场价格机制更好地、更加有效地发挥调节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的作用,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价格管理不是通过政府的活动来替代市场。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极易重蹈计划经济下价格管理的覆辙(即存在“路径依赖”)。
2、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简要描述。
既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所确立的就应该是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这种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可以用粗线条勾勒出来,当然,它还要经过我国市场经济实践的检验,并随着市场经济实践的发展逐步得以完善。
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可以被简要描述为:在微观上,实现多元价格决策主体共同定价;在宏观上,政府控制物价总水平的变化。
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在微观上被描绘成实现多元价格决策主体共同定价,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价格不再由一元主体来决策,而是通过不同力量的对比、均衡以后才能形成。这在市场经济下是至关重要的,它构成了市场价格管理体制与计划价格管理体制的根本区别。在我国建国以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是价格集权模式,价格管理权限高度集中统一,政府是唯一的价格决策主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都由政府来决策,价格形式是单一的、长期固定的统一计划价格。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改革了政府的价格集权模式,价格逐步放开。但是又出现了另外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政府应该把价格决策权交还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定价,因为企业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把价格的决策权由一个主体(政府)交给另外一个主体(企业),企业自主定价相对于政府集中统一定价,这无疑是中国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进步。但是,当价格由政府决策的时候,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当企业自主定价时,也就隐含着消费者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交易双方的权利对等,消费者和生产者应该具有同样的价格决策权。只有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力量在市场上达到均衡的时候,市场价格才能确定。所以,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自主定价只有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状况、考虑到消费者的购买能力时,才是正确的价格形成方式。对于竞争性的产品,由供求双方力量对比形成均衡价格,具有一般意义。但对于垄断特别是自然垄断产品,力量对比失衡,由于供给方面的力量明显超过需求方面的力量,这时,消费者就会变成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作为一种对于垄断进行规制的力量介入到市场活动中来,通过一定的规制政策和措施,建立一种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以制导垄断性企业的经济决策。因此,在垄断性产品价格的形成中,仍然存在着多种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
市场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在宏观上被描述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变化。物价总水平是一个反映全社会商品价格综合水平的宏观经济指标,它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量,而是一个伴随着市场经济运动而不断变化的动态变量。物价总水平的变化包括向上的变化和向下的变化,它表明了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而且,在开放经济中,物价总水平的波动还存在着地域传递。物价总水平的急剧波动,不论是向上急剧运动,还是向下急剧运动,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都是极其有害的。在对于物价总水平的管理上,以往人们侧重于研究通货膨胀时期的价格管理,这当然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背景有关。但还应看到,当存在着通货紧缩趋势时期也需要价格管理,因为通货紧缩、经济萧条、物价总水平的剧烈下跌会造成严重失业,这也是1997年以来我们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所以,市场价格管理体制的核心,在宏观层次,就是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控制物价总水平的变化。
3、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容和程度。
政府对于价格的管理可以具体到不同的层面上:
(1)政府要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设定制度框架。 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仰赖于一定的制度框架。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它由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其中,国家的正式约束是由国家给定的,包括国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法律,科学有效地界定产权边界,在此基础上经济主体可以公平地进行竞争,所有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都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其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的经济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利益。在这个制度框架之内,由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政府在这时采取“沉默”态度,市场价格机制按照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进行运动,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购买行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目标,生产者同样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生产活动,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目标。反之,如果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偏离了制度框架所允许的轨道,政府就要打破“沉默”,对于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使其回到制度所允许的轨道上来。就像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一样,当他的行为符合客观规律的运行,他就不会感觉到客观规律的存在,而一旦违背了客观规律的运行,便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2)政府行为要溶入市场价格运行机制之中。 政府对于市场价格的管理不仅在于设定一个制度框架,更重要的是,要把政府行为溶入到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过程之中。除在特殊情况下,如严重通货膨胀时期或战争时期,需要对于价格实行管制,冻结物价外,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使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由于从某个角度上来看,价格仅仅是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这些自变量作用的结果,它是因变量,所以,政府应该是通过影响供给和需求来影响价格。就是说,当市场价格上涨过猛的时候,政府一方面要采取鼓励供给的政策,促进市场供给的增加,另一方面则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抑制消费,由于市场供给增加而市场需求减少,市场价格就会回落;反之,当市场价格下降较多,影响到了整个经济增长,政府则应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消费,另一方面鼓励生产者对于产品和整个产业进行升级,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来适应社会的需要。政府这种通过影响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办法来影响市场价格,既适用于微观经济活动,适用于某种商品市场,也适用于整个宏观经济活动。政府经济行为之所以要溶入市场价格机制之中,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是一个客观的、自然的过程,政府若以法令取消它,就会付出昂贵代价,许多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都有过这方面的教训。尽管政府的力量极其强大有力,但终不能取代市场价格机制。然而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于市场价格机制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因为经济活动是由人参与的,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就像马克思所说的,政府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3)政府对于特殊行业产品价格的管理。这里的特殊行业, 系指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如自然垄断行业、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以及农业等。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于一家企业提供产品,通过扩大产量而不断地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便会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企业就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降低生产效率,因此,政府必须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借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经济效率。在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如果完全由市场来配置,将会导致低效率,产品供给不足。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政府可以直接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价格的决定是间接进行的,它通过税收制度和预算支出结构来决定。对于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由于它的供给受到自然力的影响,而自然力又难以控制,这就造成了产出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形成了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特殊矛盾。因此农产品市场尤其是粮食市场上,价格机制的作用会使市场价格起伏波动大,所以政府也要对于农产品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进行“规制”。
(4)政府要对生产要素价格进行管理。在要素市场上, 有着与产品市场上不同的特征。要素市场上的劳动力其价格形式是工资,而工资的决定不能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来决定,因为在这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关系,而且还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关系,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机制的影响和干预就在于,它还要把人类的“温情”溶入“冷冰冰”的市场之中,规定劳动力市场上的最低工资,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对于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即利率,政府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这种规制主要是中央银行对于基准利率的调节,并以此来影响市场利率,而不直接规定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及其变化,在此基础上让其他利率形式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对于外汇的管理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随着对于国际经济的广泛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走向市场化和自由化,政府对于汇率的规制以不影响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为基本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