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档案工作规范化的思考_工作标准论文

关于我国档案工作规范化的思考_工作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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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谓规矩,说到底就是标准。要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大大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使其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实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本文就实现档案工作标准化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必须注重标准的权威性

标准的权威性包括两个涵义:其一,标准是为了档案工作的最佳秩序最佳效果,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被人们公认的先进技术成果;其二,标准是经国际或国家权威机关批准,颁布的技术规范文件。前者指标准本身的技术权威性,后者是标准颁布机构的权威性。没有技术上的权威性,标准不可能被档案部门所用;没有颁布机构的权威性,标准就不可能为档案部门广泛采用,档案工作标准化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标准本身的技术权威性和颁布机构的权威性,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档案工作标准作为档案工作立法和行政立法相辅而行,关键是明确它的强制性。这是体现标准权威性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档案工作虽然有了不少标准,但并没有明确其强制性。例如,在许多场合宣传《中国档案分类法》、《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科技档案案卷质量要求》等为推荐标准,即属于非强制性标准。因此,全国档案部门对业经颁布实施的标准可以有很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多数单位没有完全按照标准来进行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因而远未达到标准统一的问题。这是我国档案工作标准化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二、必须解决标准的宏观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档案工作标准系统表,未能使档案部门知道标准已网罗了档案工作技术标准的各个类别及其具体项目的方方面面。多数档案部门由于对已有的档案工作标准并不完全了解,一些工作按标准做了,另一些工作却没按标准做,致使档案工作已处于局部的不配套的、低水平的状态。因此,国家必须编制好档案工作技术标准体系表,在此基础上形成各项标准的计划安排,并以正式文件公布,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笔者认为,档案工作的技术标准大体可调整为六个方面:①档案基础标准;②档案的进馆与利用的标准;③档案编辑与出版标准;④档案保管缩微与保护标准;⑤档案工作自动化标准;⑥档案工作管理标准。

制订和颁布档案标准体系表,应坚持下述几个原则:

第一,必要性原则。从总体而言,应具有全行业的普遍指导意义,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效率;第二,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要符合档案工作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能够实现;第三,全面性原则。从客观现实而言,必须覆盖档案工作的主要领域;第四,预见性原则。从长远发展而言,应留有余地,便于扩展、延伸。制订标准体系表和各项具体标准,必须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正式公布。只有这样,才能使标准能够得到实施,很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

三、必须实行标准的简化原则

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就是简化原则,它是对档案工作标准对象发展的一种限定。简化要把握好简化的必要性和简化的合理性两个界限,否则将带来阻碍档案事业发展的不良后果。简化标准不是越多越好,越繁杂越好,而是只有简化,才有广泛的适用性,便于各级各类档案部门执行。但是,对不可能简化的事物,强行简化,必然要适得其反,越趋复杂,因此简化必须适度。在现行标准中,还存在着同类型档案分别制订标准,甚至各种标准雷冈,重复严重等问题。看来,我国档案工作标准化要在贯彻简化原则上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四、必须注重标准的相对稳定性

随着档案事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工作标准也要相应地发展变化,标准的制订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标准是没有的。但是,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一项标准的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只要没有大的原则性的出入,就不应当轻易变更,尤其不应不经标准的颁布机构批准而随意变更。朝令夕改,有损于标准的权威性。

五、必须发挥标准的导向作用

标准是档案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和颁布档案工作标准应引导档案管理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档案工作的核心是向社会提供服务,标准的制订和颁布尤其应引导档案管理向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制订档案工作标准主要集中于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等方面。今后制订标准应抓住主要矛盾,分清缓急,依据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将重点转移到档案提供利用和自动化检索方面,更好地发挥标准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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