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资产阶级人权宣言的阶级性_个人主义论文

揭露资产阶级人权宣言的阶级性_个人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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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人类为之奋斗了几百年,取得了重大进步,并且还在继续为之努力。

如今,人权问题被搞得沸沸扬扬,一个重要原因是,西方某些人有意割裂人权这个完整而丰富的概念,以便从政治上整人。这理所当然要遭到抵制和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人权观同西方所宣扬的人权观存在许多根本分歧,这样就形成了两种人权观的较量。

其实,西方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崇奉的经典,无非是对《人权宣言》新的翻版和杜撰,这里,我们对其新的杜撰暂不作评判,然而就《人权宣言》本身来说,就存在着明显的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倾向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其阶级实质早就作了揭露,明确指出:

第一,资产阶级《人权宣言》以“天赋”的“私有财产权”,集中地表现出对私有制商品经济即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维护,对公有制的阻止和敌视。

法国《人权宣言》的第二条写道:“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这段话的起草者是生于英国长于美国的潘恩(参见《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305、43页), 他对这里所讲的天赋而不可剥夺的财产权有一段相当透彻的说明:“财产永远不会均等,这是肯定的。勤劳、出众的才能,经营的技巧,极度的节俭,机会的好坏或是这一切因素所起的作用,总是会造成贫富不均的后果,而无须用贪婪和压迫这类刺耳的、难听的字眼。此外,有些人虽不蔑视财富,却不屑于辛勤工作或用各种手段去获取财富,也不肯在满足需要和维持自主之外再为之伤脑筋”(同上第47页)。这就意味着,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的财产权,首先是维护当时暴发起来的资产阶级富翁的权利,也是对日益贫困的无产阶级无权地位的一种明目张胆的肯定。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也写着:“凡私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收为公有”(同上第308页)。 当时的美国领导人杰斐逊依据这种精神,针对无产者对财产公有的呼唤和对贫富不均的批评,公然说:“如果认为一个人的劳动和他的祖先的劳动所得过多,便向他征税,以便分惠他人,而这些人自己或祖先并没有发挥同等的勤劳和技能,那么,这就是粗暴地破坏了人类结合的第一条原则:‘保证人人都能自由劳动并受有自己的劳动果实’”;“财产权所依据的是我们的天然需要,是我们满足这些需要的天赋能力,我们有权享有我在不侵犯其他理性动物的同样权利的条件下运用这些能力而获得的东西”(同上第79页)。在杰氏的这种申言之中,美国《权利法案》维护不平等的私有制的本质,在“天赋财产权”的口实之下,也被淋漓尽致地表白无遗。事实是,无论是美国的信条,或是法国的原则,都是在“天赋财产权”的借口之下,坚决地按照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最高准则行事的。耸立在商品经济之上的自由平等的人权原则被嫁接在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母本之上,就不能不产生资本主义的(或资产阶级的)人权关系及人权观念。英美法《人权宣言》中所讲“人权”的资产阶级实质,便在这里。

马克思曾对《人权宣言》的阶级实质进行了十分明确的分析,指出:(1)“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 不仅在理论上首先是由十七和十八世纪的意大利、英国和法国的经济学家们加以论述的,而且这种三位一体也只是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得到实现”(《马恩全集》第46卷下册第477页)。(2)英美法《人权宣言》所说人权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本身就表明“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的、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由此导向“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同上第1卷第437—438页)。 马克思的这种结论是不难理解的:当私有制商品经济凭借自由贸易和等价交换的自由平等准则日益发展的时候,自由平等的人权,势必成为垄断、剥削、自私的掩饰品。这不只是某些人的道德水平问题,而首先是经济关系发展规律的一种呈现,是无可抗拒的。私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只能产生这样的结局。这种结局的阶级实质只能是资产阶级的。(3)可以说, 《资本论》是对发达的私有制商品经济在人权的掩饰下放肆进行剥削的一部控诉书:“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同上第23 卷第199—200页)”。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宣言》的这一控诉, 响彻大地长空,震动人间环宇,至今闪射着真理的光辉。尽管时代变了,资本剥削的形式变了,但是,只要存在私有制商品经济,那么,耸立于其上的“人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便是资产阶级“鞣”无产阶级的“皮”这一血淋淋的现实。可以想象,主要是依靠这种剥削,少数人成了百万富翁,大多数人成了受苦受难的一无所有者,而“人权”的口号依旧艳丽漂亮地掩盖着一切私有制商品经济下的人间悲剧。(4)不错, 在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的财产限制已大多放松甚至已被取消。许多资本主义的辩护者便依此认定,资本主义的人权已脱离了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旧轨道。针对这一辩护,马克思曾指出,这种“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因为,“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 “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同上第1卷第427页)。在这种揭露中, 马克思仍然紧紧地抓住了所有制作为人权基础这一环节,坚决避免了离开经济基础在人权本身之中转圈子的错误。只有这种从基础解析上层建筑的方法,才能科学而深刻地揭示出耸立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之上的“人权”的阶级实质。在另一处,针对着资本主义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我眩耀,马克思还说:“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为‘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根据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同上第2卷第648页)。很明显,在这段论述中,财产权的平等是平等的前提,资本主义的平等人权遇到的最大讽刺便是富人对财产的极不平等的抢占。

第二,《人权宣言》的价值取向是个人主义,它只能成为资产阶级的精神支柱

私有制本来就和个人自私自利血肉相联。私有制商品经济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作为私有制商品经济的最高阶段,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只能以个人主义为价值核心(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410页)。这样,《人权宣言》中的“人权”,也不能不以个人主义为导向,为资本主义服务。对此,杜勒斯在论述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战略时,是供认不讳的:“关于自由、基本人权以及人格的尊严和价值,我们可以谈得娓娓动听,但是,我们的大多数词汇都来自个人主义社会的时代,对于那些生活在个人主义已经夭折的社会环境中的人来说,这些词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战争与和平》,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第 236—237页)。这种供认,显然是迫于客观事实而不能不承认的。因为, 尽管商品经济的自由贸易和等价交换所铸造出来的权利关系和人权观念乍一听来相当动人,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特别是在这种私有制借助商品交换而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这种权利关系的主体及权利观念的出发点,只能是被私有所有权分开的自私自利的个人,根本不可能是公有制主体的群体。这就决定了耸立于私有制商品经济之上的“人权”不能不是个人主义的人权。马克思在指出这种人权所反映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特征时,其实已经相当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他曾明确地认定这种人权“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马恩全集》第1卷第439页)。

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其中包括英美法三国,虽然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家在论述源于《人权宣言》的思想体系时,往往并不把赤裸裸地个人主义摆在首位。他们迫于本阶级群体的长远利益,迫于进行统治的实践要求,大都是在个人自由平等与国家法治政纪的互补中来思考表述人权问题的,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耸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上的意识形态就不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了。我们应当把意识形态家们的“自我感觉”和“自我表白”与这种意识形态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律令严格地区别开来,不为意识形态中的种种假象所迷惑,始终面对它的实质。这样,我们就会象马克思当年分析问题时一样,从发达的私有制商品经济合乎逻辑地引出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其实,时时处处把个人的(私人的)利益摆在一切事物的中心地位,在群体与个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使群体利益服务个人利益,乃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发生了成千上万次的带有规律性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对《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人权思想体系个人主义性质的最好注释。

第三,《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人权思想体系二百年左右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它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

可以设想,这种人权思想体系,一方面寄托于私有制,另一方面又以个人自私自利为核心,因而,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它在实践中只能成为资产阶级专政的辩护士和守护神。当年的美国总统杰斐逊曾信心十足地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使“所有的人”睁开眼睛,“看到人权”(《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第91页),显然是一种很不清醒的自我标榜。事实是,以私有制为根基的个人主义人权思想体系,表现为实践,只能是残酷的阶级压榨和百分之百的伪善,马克思《资本论》对此已有精辟的论证。

美国的近现代史可以被看成《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人权思想体系的实践史。正是这部历史,最清楚地表现了这一思想体系的资产阶级属性。1794年,当美国《权利法案》通过不久,以“民主会社”为核心的美国部分手工业者、工人及知识分子,便对当政的联邦党人营私舞弊等事实进行揭发,吁求实现真正的人权。可是,高唱“人权”之歌的当政者,竟然根本无视公民自由平等的人权,宣布“民主会社”是“赤色危险”,是“血腥的雅各宾党人”的代表者,甚至是一个国际性的阴谋组织的“分支”,并运用法律程序对之进行镇压(苏联格罗马科夫《美国反民主立法简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的汉译本第40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针对美国共产主义者的活动,1954年8月19日, 美国国会竟然通过了《共产党活动管制法》。这一通过,在程序上便是违犯有关规定的。该法案草案未经参众两院有关委员会的讨论,国会议员甚至未能获得打印的法案文本,通过得十分草率勿忙。按照这一法律,美国共产党不受法律保护(即为“非法组织”),甚至被视为“共产党人渗入的组织”也成为限制的对象(同上第205—212页)。请问,在这种法律面前,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各政党之间的平等关系,又在什么地方呢?还有,在解放黑奴宣言发表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对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歧视仍严重存在;当劳动人民在行使言论、集会、结社、示威等自由权利危及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时,美国政府出动军警残酷镇压的事情,至今屡见不鲜:美国悍然出兵侵略朝鲜、越南、格林纳达等许多主权国家,双手沾满了这些国家无辜人民的鲜血,等等,都已经为这个“人权帝国”的形象做出了最真实的描绘。英法也大体如此。面对这些无情的历史事实,最雄辩的人恐怕也难于使人相信美国的近现代史是按照自由平等的人权原则展开的。

随着私有制商品经济在全世纪的发展,《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人权思想体系,又成为国际资本主义干涉不发达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精神武器。国际资本主义不仅图谋把他们的以私有制为“天赋人权”的个人主义人权观强加给这些国家,而且,他们还在这种人权思想体系的指导下,一次又一次地以侵犯人权的形式策动这些国家的内部动乱和暴乱,对这些国家的执政当局施加巨大压力,逼其就范。当他们的阴谋活动受挫的时候,他们又往往以“人权无国界”为借口,对这些国家实行“经济制裁”,或者动员舆论谴责这些国家“侵犯人权”。“人权”在他们那里,完全成了“国际警察”们随意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遮羞布,完全成了国际垄断资本推行自己经济政治战略的“外套”。

四十年前,毛泽东同志在评论美国的白皮书的时候,就曾写道,中国人民迫不得已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武库中学来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共和国”等思想,已经“宣告破产了”(《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第1403页)。四年以前,邓小平同志对一些仍然信奉西方人权论的人说,“你们只是从人权的观点提问题。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111页)。所有这些论述, 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恩格斯对美国法国《人权宣言》的批判精神,同时,也从正面讲明了社会主义人权在公有制前提下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优越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新推进。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人权作精神武器来对付社会主义时,按照这种阶级分析的原则来观察资产阶级《人权宣言》,显然是社会主义克敌制胜的一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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