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股份合作企业发展法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东论文,企业发展论文,股份合作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山东是我国较早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的省份之一。到1998年底,全省乡镇及乡镇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共有股份合作企业4063家。村办股份合作企业、农民股份合作社正呈燎原之势。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指导。因此,研究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对于促进和保障股份合作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山东股份合作企业的形成与发展
(一)形成阶段
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发端于乡镇企业改革,最早在淄博市周村区出现。周村是一个城乡交错、联系密切的典型地区,这里的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较快。从80年代开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点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不得不考虑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由集体投资、社员投劳而积累发展起来的乡镇集体企业,原则上归集体所有,而每个集体成员到底享有多少权利,谁也说不清楚。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第一阶段,实行三七开分解企业产权,将乡镇集体企业净资产折股后,进行产权明晰化处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根据乡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来源不同,通过设置法人股、个人股和集体股,初步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对于乡镇集体企业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净资产,在折股后,拿出30%量化给职工,其余70%作为集体股。有关量化方案经职工讨论,采用民主、公开的程序实施。职工获得的集体资产量化股的多少,取决于职工的工龄、职务和对企业的贡献。工龄、职务均作为量化指标,获得过厂级、村级、镇级、市级先进工作者的,也确定了相应的分值,根据每个人的积分多少,核定各自的量化股权额。除此之外,职工还可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购买一定的股份。由此以来,乡镇集体企业成员,从职工变成了职工加股东的双重身份。
改革的第二阶段,将职工与集体的持股比例改为倒三七,即由原来的集体控股改为职工控股。1994年以前,股份合作企业中的集体股一般都占股本总额的70%以上,难以形成职工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影响了企业机制转换的步伐,有的甚至没有根本性转变。从1994年起,周村区加大了改革的力度,通过出让大部分公有(集体)股,形成职工个人和法人为主要股东,国家或集体不再控股的股权格局,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到1996年底,周村区的股份合作企业已达1392家,占全区企业总数的90%以上。股份合作企业不仅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而且成为地方政府安排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区经济的主要依托。尽管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但以明晰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为发端的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已成为事实。
(二)发展完善阶段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把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中小企业改制的有效形式以后,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进入了发展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淄博、潍坊、威海、济南、青岛、烟台、泰安、德州、临沂等地,都把实行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使股份合作制改革开始由乡镇区域向县级区域和其他产业拓展。
1.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推进。截至1998年12月底,威海文登市已兴办股份合作社820多个,股本总额达5300多万元, 吸收农民3.6万人,入股农民年人均增收800多元。
2.由乡镇企业向县域企业扩展。在这方面,诸城市最为典型。其特点是:第一,以股份合作为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全市272 家改制企业中,共有210家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其中,90 %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00%的供销合作企业都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第二, 采取“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的做法。即将企业总资产评估后,扣掉总负债,将所有者权益中生产经营性资产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全体职工,把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第三,产权结构充分体现股份合作制特点:一是企业股权由职工个人组成,几乎不存在职工个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二是基本上全员持股,绝大多数企业职工持股率都在90%以上,不少改制效果显著的企业, 职工持股达100%,三是相对均衡持股,绝大多数企业改制规定了职工持股的限额,90%以上的职工持股额相差不足5倍; 四是虽然大部分企业股东会实行一股一票,但由于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因而大致可以取得一人一票相同的表决结果。第四,建立了激励与约束相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股份合作企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职工均衡持股的股权设置,制约着企业发展动力机制的形成;股权的封闭性和长期不流转,阻碍着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企业改制后多数股东靠分红很快收回了入股资金投入,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开始弱化,风险意识日趋淡薄。针对这些问题,诸城市采取了“四扩一调”的完善措施。“四扩”就是:内部职工增资扩股;转让银行贷款扩股;明晰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吸收社会法人资金扩股。“一调”就是调整股权设置,优化股本比例结构。实行四扩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部分企业探索了打破原有股权平均设置的模式,适当拉开经营者与一般股东的差距,鼓励经营管理层、优秀员工持较大比例的股份。
(三)三种模式
经过近20年的改革与发展,山东省的股份合作企业可概括为如下三种模式:
1.原有集体资产量化明晰、原集体成员人人有份的股份合作企业模式。周村区长行村、东行村(现恒星集团)等原先集体经济发展较好,集体积累较多,且最早改为股份合作制的,都是采用这种模式。当初,量化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后,村集体与村民个人持股比例为3∶7。现在,经过买送结合(如恒星集团对本村村民实行买1送1;对有相应贡献的,买1送1至10不等),大多已达到倒三七的持股比例。该种模式较好地兼顾了“谁投资,谁所有”和“谁积累(贡献),谁所有”的原则,适合于原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另外,这类企业在实行资产股份化的同时,大多保留了合作制的性质,集体组织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仍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2.向本企业职工出售企业产权,组建完全由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模式。这方面以诸城企业产权改革为典型代表。其基本做法是,将企业经营性资产折股整体出售给内部职工。这种形式比较适合于经营状况尚好的国有、集体小企业。诸城改制前,企业亏损面高达68.7%,亏损达1.47亿元。改制后的1994年,企业实现利税4亿元,同比增长114%,财政收入增长50%。到1997年,诸城市乡镇及乡镇以上企业完成利税 7.2亿元,同比增长26.1%,财政收入4.3亿元,是1994年的2倍。其他许多城镇地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3.职工全部买断企业产权,股权相对集中的股份合作企业模式。诸城正在进行的“四扩一调”,周村及各地正在进行的企业产权改革探索多为此种模式。其特征是:股权虽然仍在企业内部职工手中,但控股权却已掌握在少数经营者手中。对这种发展模式,实践中存有争议。有的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者的持股额到底应占多大比例,可由企业股东大会决定。只要股东同意,经营者达到控股比例(一般为51%)就应允许。也有的认为,经营者与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更不能由经营者控股。我们同意这种看法。因为一旦由经营者控股,股份合作企业本应具有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并且能够参与管理的性质就会淡化,职工与经营者的关系,也将随着企业产权向经营者集中而转化为雇员同业主的关系,这有悖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初衷。
二、制度创新与分析
(一)改建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界定
我省在改建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界定过程中,基本上都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原有企业财产归属的。凡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投资及投资收益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法人单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归法人所有;对于投资来源不清的企业财产,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产权,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集体企业的财产归集体所有。
但是,在改建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界定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因各地做法不一,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1 )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归属。对于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有的地方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归政府和集体所有,有的地方规定为“国家税收持股基金”等。(2)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工资节余等的归属。 有的地方规定量化到个人,有的地方笼统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3)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的问题。 在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有的地方允许将原企业中的部分资产直接量化到职工个人。如周村规定:集体企业职工购买产权的,根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贡献大小,将企业资产的20%量化到个人。我们认为,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直接涉及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运作,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程序,科学地进行产权界定,以免公有资产流失。(4)集体资产出售后收益的管理。 集体资产出售给职工个人或交给股份合作企业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益,应由谁管理,如何使用,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地方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管,有的地方规定由乡镇政府管理,有的地方采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
我省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主要以乡镇(村)企业为适用对象的股权结构,以周村区为代表;二是主要以城市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为适用对象的股权结构,以诸城市为代表。
第一种类型的特点是:(1)股份多样。 周村区的乡(镇)村股份合作企业,其股份包括:乡村集体股、社团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等。乡村集体股,是指乡(镇)村集体组织对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历年的追加投入及集体股增值的股份;社团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社团法人单位等,向企业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形成的股份;个人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和企业外的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向企业投资以及原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的股份;外资股,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个人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份。(2 )集体股主导。周村区股份合作企业发展初期,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股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在70%以上,乡村集体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乡村集体股的比例虽然降到30%,但相比而言仍然偏高。(3)股份自由流转。在改革初期, 周村区股份合作企业的各种类型的股份一般都允许流通转让。1993年3 月周村区设立了产权柜台转让的专门场所——周村证券交易中心。同年10月,在中心的基础上,淄博市成立了有价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一部分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挂牌交易。1998年底该交易中心被关闭后,股份的转让均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
第二种类型的特点是:(1)股份单一。 诸城市多数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只有一种类型,即职工个人股。该市在进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时,规定将原企业的财产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一般不吸收或设置其他类型股份。因而,诸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类型总体上讲具有单一性。(2 )职工全员持股且相对均衡。诸城市股份合作制发展初期,多数企业实行了职工全员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量差别不大。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职工持股的均衡性有所改变,一些企业开始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做法,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持股比例明显拉开距离。政府也支持股份向“能人”手中集中。(3)股权流转受限。 诸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股份,一般不允许对外转让,职工离开企业,其所持股份不能带走。
根据调查分析,我们认为,第一,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其股权结构应该统一。第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应有两部分构成,即职工股和社会股。职工股包括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社会股包括法人股、社会个人股等。其中职工个人股应当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必设股份,其他股份则为可设股份。第三,股份比例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工股与社会股的比例问题。为体现股份合作企业股权结构的特点,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必须以职工股份为主,可以全部是职工股份,也可以包含少部分社会股份。二是职工个人股的比例问题。股份合作企业职工之间持股应当允许有一定的差距,不能要求平均持股,但是,职工之间的持股差距不能太大,应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限制在30%左右为宜。第四,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允许自由流通。如果允许自由流通,就难以保证股份合作企业以职工持股为主的特色,也难以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相区分。因此,对于股份合作企业中的职工股,原则上应规定为不可转让的股份。对于社会股份,则可依据章程允许自由转让。
(三)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一般都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而言,各地基本一致。但在建立股东会还是职工会问题上,各地做法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企业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表决时一人一票。股东(职工)大会选举董事与监事。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合一模式”适合职工全员入股且持股数量比较均衡的情况,股东(职工)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2.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并存。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经营权。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存模式”适合那些职工群体与股东群体不能重合的企业,可以让两个群体充分表达各自的意志。职工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东会实行一股一票表决制。职工会和股东会表决事项由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明确划定。一般决议事项由职工会决定,特别重要事项如增资扩股、终止、合并、分立、盈余分配、修改章程等,由股东会决定。
3.单一股东代表大会。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表决实行一股一票。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聘请经理管理企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企业决策,节约会议成本。但有悖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表决权问题关系到企业的性质和股东、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的实践表明,股份合作企业表决制度应该体现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原则,与表决制度相比较,股权结构是第一性的。换言之,股份合作制要求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在此前提下,表决制度是一人一票制还是一股一票制还是大股东加票制都是可以的,因为三者的表决相近。如果股份合作企业严重违背全员相对均衡持股的原则,就难以称之为股份合作企业,任何表决制度都只能是顾此失彼。在三种表决制度中,我们倾向于一股一票制。这虽然在形式上直接引用股份制表决原则,但由于要求全员入股并相对均衡持股,因而其一股一票制较为合理,因为这是在一人一票制基础上的一股一票制,是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与股份制的一股一票制的结合,是与股份合作制原则相吻合的。简单奉行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或股份制的一股一票制,都是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与股份合作企业的本质不符。在现行股份合作制推行过程中,完全蔑视股权差异下的一人一票制,或不要求全员入股和不限定持股大小下的一股一票制,都是不可取的。有些地方通过一人一票制基础上的加票做法来体现股份合作思想,虽然富有特色,但在实践中不便操作。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会表决机制坚持在全员入股并限定持股额度的基础上的一股一票制,既能体现合作制,又能体现股份制。这样做,不仅坚持了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而且有利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股份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股份合作企业是吸收公司、合作社和传统集体企业三方面因素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它的基本特点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在收益分配时必须遵循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调查,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有一部分没有坚持按劳分红原则。究其原因,一是存在着片面的认识。有的企业认为,企业平时已进行了按劳分配,税后利润在分配股利时再进行按劳分红没有必要。这种做法混淆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分红的区别,按劳分配不是对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是已记入成本的以工资为表现形式的劳动力报酬。二是同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引导有关。我省1996年在搞好股份合作制的文件中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红基金。这里没有体现“劳合”的特点。
三、对策与建议
(一)应通过立法明确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省的股份合作企业已成为中小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践证明,股份合作企业保持了合作制出资人参加劳动、按劳分红和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内核,同时又吸收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特点,通过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形式,使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的优点有机地结合并得到充分发挥。可以说,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集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优点于一体的独立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在我省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发展过程中,既有经验也有问题,而最大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调查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那些已选择了股份合作制形式,并且经营状况得以好转的企业,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职工,都呼吁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免除企业制度不稳定、职工股东权利无保障之忧。
(二)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增值
在改建股份合作企业的过程中,原有企业资产存量如何管理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有的地方原有集体企业产权出卖所得交由市或乡镇代管,经其许可,放贷给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使用。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因为市或乡镇是一级政权组织,不是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代表,本身并无管理该部分财产的权利。有的地方鉴于乡镇、村集体原有经济组织已不复存在的事实,乡镇政府或者村自治组织代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股权又不合适,创造性地采取了由全乡镇村民代表选举董事会,成立独立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具体行使集体资产产权。这种做法有利于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应在股份合作企业立法中加以确认。
(三)规范合并分立,促进股份合作企业按规律开放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是勿庸置疑的,那种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过渡企业形态的看法不符合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认为,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为企业发展应当创造的条件。当一部分股份合作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化为其他企业形态时,另一部分企业正在组建为股份合作企业。这种不断变化以及在变化中又不断达到相应动态平衡,不仅是一种正常现象,而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动、资产重组和优化组合的必然要求。因此,承认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与企业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转化并不矛盾。实践证明,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股份合作企业具备条件后向其他企业形态转化是股份合作企业具有生命力之所在。周村、诸城一些发展较好的股份合作企业,有的已转换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的还发展成为颇具实力的企业集团。我们认为,股份合作企业在合并或分立时,应该做到:第一,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合并或分立计划,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第二,注意保护少数反对合并的股东的利益;第三,注意保护参与合并的股份合作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应通过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而且能够对炒卖企业、侵害国家和集体资产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综合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是其他任何企业组织形式所不能替代的。股份合作企业以等额股份的集合为注册资本,股东(职工)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符合现代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在立法中,承认股份合作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使之法律化、规范化,从而使企业改革多一种可选择的模式,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