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转股的逻辑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转股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务院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其核心是减轻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负担。基本措施是把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部分债权(不良资产)划转给以各家国有银行为基础成立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也可看作是从国有银行中分出一块,充当投资银行的角色,这一投资银行运作的是居民存款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授权将这部分债权转换成股权,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经过这样的相互划帐处理后,国有企业的债务会“凭空”大幅下降,相应的资本金会“凭空”大幅增加。债转股的具体操作过程是:由国家经贸委推荐债转股企业的名单(提名权),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选定或确定(审批权)。应该说,关于债转股,目前已成为一个社会经济问题,方方面面的讨论已经不少,也有尖锐对立的观点。比如,来自国有企业的一些人认为债转股好得很,空间很大;来自学术界及民营界的一些人则认为债转股风险不小、空间有限,应慎重。这里笔者试图换一个角度考察债转股,侧重于从逻辑层面对债转股进行过程式(启动与运作)冷静思考。
对债转股启动的冷思考
从表面上看债转股涉及3 方面当事人:即作为企业债权人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是原4 大专业银行)与作为债务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作为股权人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实际上债转股还涉及第4 个当事人:作为银行债权人的广大存款人,主要是居民,他们是真正的债权人。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问题:
1.依据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 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启动债转股应是商业银行自主决策范围以内的事,即不应该是按上级指示办,也不应该是模仿其他同业机构。如果4大国有银行一起启动, 则说明其自主经营流于形式。其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笔者不知各大国有独资银行是否已成立了监事会?监事会产生规则是什么?监事会监督程序如何?像债转股这样的大事监事会是否有过讨论?结果如何?再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 条,“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法人财产不同于资产(债权),银行的绝大部分资产并非银行自有财产,而是银行对存人的负债(以可获得统计资料的1996年为例,全部金融机构存款即负债为6.9 亿元,而其自有财产即所有者权益仅0.45万亿元,资本金充足率仅6.5%, 已低于8 %的最低要求)。这样,在划走银行对企业债权的同时,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是否一并划走?划走多少?信贷收支表中存款与贷款是否同量减少?如果银行的存款不变,而贷款减少,则为保持平衡必须有其他的形式的资金占用(债权转换)。本文草就过程中看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的一篇文章,他说,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通过向银行发行有财政担保的债券,即银行用贷款票据换取债券。这种财政担保的债券与国债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不直接用国债呢?用财政担保一个公司的债券有法律依据吗?
2.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其设立就需要国有资本金注入,涉及财政预算。依据我国的法律,国家财政预算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后才能执行。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年初的国家财政预算似乎没有此项安排。至今也不清楚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到位了多少资本金?这样的资本金是否能满足债转股需要?其次,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作为这种类型的公司,法律上有无最低资本金要求(比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亿元人民币)?其资产负债率最低应是多少?是否应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有什么规则?是否需要设立董事会?谁担任董事长?资产管理公司与原有银行究竟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必要4 大银行都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不能只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各自为战,不成立公司在节约成本上是否更好些?成立各大银行的资产管理部是否可行?中央政府与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负盈不负亏?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行使股东的权利?
3.国有企业债务转化为股本后,究竟对国有企业有多大的作用?首先是,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债务负担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是否过重(非国有企业即使债务轻,但其利息往往很高)?国有企业理论上利息支出不少,实际上有没有足额缴付银行?抑或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据统计,国有工业企业1996年利息支出为1342亿元,1998年为1460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4.3%,同期产品销售收入由26225亿元增长到32707亿元,年平均增长11.7%。可见, 相对于收入增长债务负担并没有趋向严重。令人不安的是,从1996年到1998年,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费用增长过快,1996年为2470亿元,1998年为2812亿元,年均增长6.7%,比利息支出增长速度高50% 以上。如果把利息支出与管理费用作一比较可以看到,1996年两者之比为1∶1.84,1998年为1∶1.93。因此,我们可以说,国有企业不是债务负担过重,而是“管理”负担过重。其次,因为国有企业债转股是一块肥肉,谁都想吃一口,那么如何选择债转股的企业呢?什么债、多少债可以转成股呢?似乎没有见到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操作规则。
4.债转股从表面上看是银行的债权划转为股权,但实质上是存款人的权益从银行划到了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如果这笔债权(债务)是不良债权,是死帐,则要么是银行起诉企业,由企业还帐,要么当企业还不了债时由银行动用自有资金或财政资金还帐;在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如果这笔债权是死帐,则资产管理公司拿到手的可能是垃圾股票,或者是缩水的股票,此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不能进行简单再生产,唯一的办法是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不过对于存款人来讲,是否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与他没有利益关系,他只和银行打交道。这样,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必须有一套利益协调规则。笔者不知道现在有没有这样一套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银行划出了过多的债权,而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偿(有补偿也不可能足额)则对于银行来讲是极具风险的。银行的资产划走了,负债没有减少,其资产负债率更高了。除非有证据表明:资产管理公司比银行更好地运作这笔债权。现在看来,由于公司基本人员仍来源于各家银行,因此两者之间不会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听说4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可能有2家的老总还来自于银行机构之外,那就更成问题了。对存款人来讲,最好的方法不是债权转股权,而是依法追债,参加存款保险,申请财政补贴,提高呆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另行投资入股,对老客户又有希望扭亏的可降息、免息、缓返本,一般不宜采用债转股而形成恶性循环。债转股极易使银行或最终使银行一无所有。债转股在资本家之间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借债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是好企业,前景看好,则债转股也有可能,而如果是困难企业,前景又难确定,则债转股可能是天方夜潭。也许债转股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之间。此时,债大概可能不成其为债了。
对债转股运作的冷思考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看刘春长的一则消息摘要:
债转股遭遇埋伏
在经贸委确定债转股企业名单的调研中,不仅发现有的企业领导有想借债转股的东风赖帐的想法,而且已经发现有的企业弄虚作假,“既报债转股,又报技改贴息。”
据透露,债转股企业今年总共确定600家。 发现已有企业作两本帐,一方面既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债转股,另一方面又向财政部与国家计委报国家技改贷款贴息。而按国家有关规定,这两者是不能兼报的。
其实,中央有关领导对债转股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非常重视。朱总理10月底在西北考察工作时就强调,落实企业债转股,必须严格坚持条件,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从严审查,决不能一哄而起,草率行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消极影响。据知情人事透露,朱总理所说的消极影响,就是指道德风险。
债转股的主体是AMC(资产管理公司),经贸委只负责推荐, 并不负责审批,决定权掌握在各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人们担心按照这种做法,经贸委好比是“决定谁是病人、谁能上手术台”的医师,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就好比是“实施手术进行主刀”的医师,看病与治病的相分离,要是病人没治好,那谁又应该承担责任呢?
再看贺阳先生一篇文章的摘要:
债转股应谨防的几种风险
实行债转股需要注意防范的风险是:
对国有企业而言,容易助长“赖帐机制”。辽宁一家国有大企业,一方面筹措债转股,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新出台的“封闭贷款”,当有人问该厂长将来贷款如何偿还时,厂长答不上来,似乎还没有考虑。厂长的思维方式是:债多了不愁,反正都是国家的,确实还不起,国家总要想办法解决,说不定过几年又来一次债转股。类似这样的思维方式,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中并不罕见。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债转股后作为股东,至少会有三大问题。一是动力机制问题。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动力不足、激励不足的问题,它也难以幸免,二是股东的权力问题。债转股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在一批国有企业中取得控股地位,问题是最关键的经营者任免权,还会掌握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手中。三是即使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掌握了控制权,也有一个如何有效控制监管的问题,难度将会相当大。
对国有银行而言,容易产生“道德障碍”。由于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轻而易举地被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管理公司“债转股”,对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基本上既往不咎,还会在客观上导致今后不去尽最大努力,千方百计避免再度产生不良贷款的心态。
应该说这两篇文章已经对债转股运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对此笔者不需要赘述。笔者依旧从逻辑层面上对其进行质疑。
1.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推荐转股企业名单(提名权),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这是不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做法?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我们的政府是不是应该去管一家一家具体的企业?中央政府有能力管得这么具体吗?为什么不能在给定规则的条件下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呢?为什么一定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提名权呢?为什么只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呢?为什么不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参与提名权呢?为什么不可以委托一个中介机构来推荐企业呢?根据1998年中央政府机构组织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职能的确定,在其承担的12项职能中没有债转股这样一件大事,仅由一个部门把关是很有风险的,不仅有企业的道德风险,而且有部门的道德风险。
2.假定债转股提名权应该由国家经贸委行使,那么怎样才能公正行使呢?笔者认为首先应有游戏规则,其次应该公开操作。暂且不论游戏规则,仅就公开而言,这次债转股运作过程就很令人生疑。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北京市第一家债转股企业好象是水泥厂。在首都这样一个区域,无论从哪个规则上讲,债转股的首选企业也不应该是并非支柱产业的全国产品已过剩的水泥厂。再看看前述国家经贸委的一位官员所言:信息公开好是好,现在连很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都不健全,信息披露也不规范,要对债转股企业实行信息公开恐怕不太可能。这里有几点质疑:是否是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信息问题?若如此,他们是如何上市的?谁应该对此负责?假定上市公司有问题就断定非上市公司信息问题更严重有何依据?债转股企业如果信息都不能公开,所谓严格条件严从何来?债转股岂不是乱转胡转?岂不是盲动?国有企业本应对国家负责,信息不披露如何监督?信息披露究竟有什么难处?有什么不可能?
3.依据前述的有关规定,企业如何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债转股,就不能同时向财政部与国家计委申请技改贷款贴息。这样的规定令人不解。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平均主义,与市场经济中扶优汰劣不符。如果是值得扶持的企业,为什么不可以力度大一些呢?再说,将债转股与技改贷款贴息相比较,技改贷款贴息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因此可以压缩债转股规模,扩大技改贷款贴息数量。因为我国的企业技术水平与世界相对差距在扩大,再不扶持则以后想扶持也不可能了。这就像一栋房子如果每年搞一次中修或小修,则其寿命达到50年、100年不难, 而若10年、20年没有维修,则再想维修已失去机会,可能只有拆除一条路。从市场经济要求看,行政性规定(不是法律)应越少越好,因为一则操作难度与成本大,二则容易形成政企不分。对于债转股企业,特别是原本就不能还债的债转股企业,不应强行施加其他什么规定,诸如不让申请技该贴息贷款、封闭贷款等。这类企业可能更需要的是新资金注入。企业还应用企业的办法管理。
4.资产管理公司能否运作好这笔资产值得怀疑,它是否比国有商业银行自己进行债转股更有比较优势?据笔者的经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不宜依托新机构,机构变动过于频繁不是一件好事。资产管理公司完全是国有独资是否合适?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也会存在国企通病?它的资产是不是最后又要找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管?资产管理公司会不会破产?如果破产会有怎样的结果与影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是否有相应的资本市场与之匹配?是否可以成立民间的或外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过程由谁来监督?财政部还是人民银行?它会不会成为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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