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9亿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立法:与全国人大和农业部官员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_农民论文

保障9亿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立法:与全国人大和农业部官员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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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0年10月

地点:全国人大农委

采访对象:王宗非(全国人大农委办公室副主任)

李生(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采访人:赵晓谦(本刊记者)

记者:改革开放之初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中央连续不断的政策性文件推动下,不断得到完善,第二轮延包30年的工作也已接近尾声。最近我们又了解到,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彻底实现由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转变,这对全国九亿将土地视为生命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件备受关注的大事。今天请二位来一起谈谈这个话题。

王宗非: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准确地说,从去年初就开始,现在已有了草稿,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希望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政策从80年代初开始至今已将近20年。总的看,这个政策符合生产力发展和广大农民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不按政策办的事例。要切实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这样,农民对土地才会有个长期、稳定的预期,积极性才会更高。

李生:应当说,我们20年来的农村政策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不稳定性逐渐显露出来。推行这个制度之初,我们是靠每年发个“一号文件”的办法来稳定农民对承包制的信心,告诉农民这个制度不会变,但许多农民仍有顾虑。如果制定一个法律,把家庭承包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既可不用每年再发文,而且更让农民放心。

记者:尽管家庭联产承包的出现有偶然因素,推行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但从20年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中又孕含着一种必然。这种必然,是否就是这部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

王宗非:家庭联产承包是由安徽等地的农民自发创造的,就当时而言,的确有偶然的一面。

1978年,一些农村出现了包产到户,但当时对这种现象的看法并不一致。直到80年代初期,承包到户这种做法得到中央肯定。此后的宪法修正案,以及民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草原法都对家庭联产承包制进行了基本的规范。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肯定了这种形式,并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改为“家庭承包经营”,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农村经营体制的实际情况。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生产什么、价格多少由自己来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充分发挥的空间。可以说,这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一种必然,这也就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奠定了基础。

李生:就必然性而言,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人的基本需求上看,追求生存和发展是人们最基本的要求,人的本性就是要生存,要生活,而且是很好地生活。但当吃饭的问题都难以解决的时候,生存就失去了基础,很好地生活更无从谈及。1958年到1978年,农业发展十分缓慢,三分之一的农村人口温饱没解决,吃饭成为最紧迫的大事,农民的生存出现了危机,不改革再也没有出路。

再就是从历史背景上看,改革开放前农村实行的是“大帮哄”、“大锅饭”的“统一生产,统一分配”体制,直接后果就是生产活动本身与生产者的利益脱节,出不出工没什么区别,出了工但出不出力也没有什么区别,直接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

安徽凤阳的农民为什么搞大包干?就是因为我们传统的经济体制,窒息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导致了贫穷和落后。因为产出总是不行,吃饭就成了问题,安徽凤阳的农民每年冬春两季不得不出去集体要饭。整天出门要饭不是长久之计,于是这些农民就想辙了,就有了十几户农民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签定的“生死状”。用他们的话说:“这是被逼出来的,不改革,只有要饭,只有死路一条”。

另外,承包制还给了农民一个预期:只要我努力生产,交够了集体和国家的,肯定会有剩余,生活肯定会越来越好。这与以前干了一天也换不回一个油饼、一根冰棍相比,当然更实惠,生产的期望值当然更高。要说这部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我看这就是。

记者:近些年来,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二、三产业的改革如日中天,其深刻程度已触及到了产权领域。而我国农村现行的主要经营模式,仍是出现于20多年前计划经济末期,确立在市场经济过渡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这里是否有个如何适应的问题?

王宗非:首先强调一点,家庭承包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20多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市场经济在农村推行的结果,必然使政府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农民享有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越充分,土地所有权弱化的程度就越高。承包制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农民有了更多的自主权。由此可见,承包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应当说,这种模式有着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当然,从目前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还在完善,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正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李生:的确如此。家庭联产承包制确实有它的优越性,但由于这个制度本身的局限,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因素。例如土地平均分配,好坏搭配,户户均等,造成土地的“碎化”。这种土地经营上的分散,导致经营规模小;经营规模小,又导致生产经营的成本增高。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一问题会显得越来越突出,使我国的农产品因价格偏高而缺乏国际竞争力。

再如,人地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农村人口的不断变化,导致对土地需求和依赖的程度发生变化。目前,绝大多数农民都有稳定自己已经承包耕地的要求,同时,还希望在家庭人口增加时再多承包一些耕地。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新增一个农业人口往往就要给他一块地,不断增加的人口,导致对土地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使得耕地不断“碎化”。另一种情况出现在二、三产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农民对耕地的依赖性减弱,随之出现了一些弃耕、撂荒现象。

针对这两个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在不断寻求解决的办法,逐步引进市场的机制。比如,在强化使用权方面,有的地方采取了转让的办法,让需要土地的人从不愿种地的人那里租来一份或承包一份土地,从而使土地稍微集中一些。有些地方允许土地继承,允许转包,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得比较灵活。还有一些地方为解决以农户为单位的小生产与农村大市场的矛盾,推出了公司加农户、专业协会加农户、专业市场加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在一些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由集体将弃耕、撂荒的土地收回,出租给种田能手耕种的“大户经营”方式。

在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上,一些地方实行了股份制,把所有的土地作价,然后按本社区成员的人数划分成若干股份,如果有人需要一块地,只需把股权买过来。还有一种近两年新出现并引起许多农业专家关注的“反租倒包”形式,就是当一些承包户因种种原因不愿耕种,或者觉得无利可图时,由集体再从这些农户手里将土地包回来,统一经营。

以上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承包制的不足,但要更充分地适应市场经济,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

记者:建立土地流转机制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许多人对它还很陌生。可否介绍一下,什么是土地流转机制,它与稳定承包制是种什么关系?

李生:土地流转机制,是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转让土地,使土地使用权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有序流动起来,促使土地在流转中与其他生产要素形成最佳组合,实现农业生产利润的最大化。

王宗非:建立土地流转机制,是农村土地市场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完善土地承包制的必然要求,它与稳定承包关系相辅相成。我认为,稳定承包关系必备要素有两个,一个是要使承包期有足够的长度;另一个就是要使承包经营权有足够的广度,就是说,要使承包地“流动”起来,使承包权更加充分。不能认为,稳定承包关系就是不让农民去干别的,只要把承包地种好就行。这样的理解是十分片面的,是混同了农民的承包权与简单的田间耕作权。

承包关系的稳定不是静止的、“僵化”式的稳定,而是一种动态中的稳定,也就是在承包期内,把土地作为一种有价值、可交换的资产,使它流动起来。比如,农民可以不去直接种地,而把土地作为资本入股,交给他人经营,有了收益后参与分红。再如,农民可采用转包、转让、抵押、拍卖等方式,从自己承包的那块土地上获得应有的收益。

因此,那种认为农民只有种地的权利,而没有进入市场的权利;认为稳定承包关系就是让农民先种好自己那“一亩二分地”的观念,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忽视。

记者:市场化趋势逐步加强,产权逐步明晰,制度逐步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总的方向。而调整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护好农民的积极性,又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能否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工作,谈谈在这方面哪些问题最值得引起注意?

王宗非:理顺利益关系是为了保护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保护好农民的积极性的关键,就是在处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问题时,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拿适度规模经营来说,它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一定的生产能力,二是劳动者有较好的素质,不能脱离这两点搞“一刀切”。包产到户、家庭经营也好,适度规模经营也好,只是生产方式的不同,最终目的都是要让农民得到利益。如果农民不愿意做,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可以用政策去引导,用市场的手段去调节,但绝不能强迫。应把最终的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农民自主作决定。

李生: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问题有两个关键,第一要尊重农民的选择,第二要靠市场手段。比如近两年农产品价格下跌,赚不到钱,有些农民不愿再种地,他们将土地连同应承担的提留统筹、农业税等义务一并转包出去。还有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因种地获利很少或者根本无利可图,有些农民将土地以“倒贴”的形式转包给他人,不仅放弃了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每年还给接手者二三百块钱,也就是说,权利给了别人,但义务仍是自己的。这种做法尽管看上去有些不尽合理,但农民双方自愿,对此就应尊重。

现在有人担心光靠市场、光靠农民自愿,以后农民遇到了难题很难自行解决。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我国的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创造力是无穷的,当他们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他们肯定会创造出种种更合时宜的办法来解决,就像当年凤阳农民发明联产承包制一样。

记者:农民积极性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决定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常出问题,农民对此十分不满。

王宗非:是这样的。仅从土地承包方面来说,侵犯农民利益主要表现就有:签订合同后,发包方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有的农民不但没了地,而且连应得的补偿也没得到;随便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有的乡村干部甚至将收回的土地又私下发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未经农民同意,随意提高承包费等等。

李生:当前还有两种侵权现象十分突出,一是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对中央要求再延长30年的决定有些地方执行不到位,在第二轮延包中并没达到中央的要求。二是多留机动地,或采取“两田制”打乱第一轮承包关系。这里所说的“两田制”,就是把第一轮承包的土地收回来,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继续交农民承包,责任田采取招标等办法,变相提高承包费。中央已明令不让这样搞,可有的地方就是听不进去,结果,侵犯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记者: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因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除了基层干部的素质等因素外,这些现象的发生是否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有关?

李生:当然有关系。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不能忽略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这个重要因素。例如,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都规定土地都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谁是这个“集体”的主体并没有明确下来,谁来行使这个“集体”的所有权也很模糊,造成本来是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土地,却被村委会发包了。应当说,“集体所有”应是本社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几个乡村干部所有,乡村干部只是代表集体行使一部分管理权。但我们一些乡村干部却有意无意地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理解为就是他个人行使,认为自己不仅享有管理权,而且还享有随意的分配、处置权。这样一来,在整个土地所有权行使当中,缺乏农民的参与,或者说,作为所有者之一的农民没有机会,或很少有机会参与到所有权的行使当中,即使参与了也没有发言权。

再如,我们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内是以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出现的。由于它享有这种准行政权,因而就与享有土地所有权一分子的农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很容易导致乡村干部个人说了算。虽然名义上叫承包合同,乡村干部表面上是在代表平等的当事人一方在签合同,但实际上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在行使权力。这种有强大行政力量做后盾的不平等,很容易导致强行撕毁合同,随意缩短承包期等个人说了算的后果。所以说,当前出现的问题,诸如多留机动地、搞“两田制”等,都是一些乡村干部在那里操纵,并不是农民的一种集体行为。

另外还有,现行法律对“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所有”中两项权利的边界界定不清;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带来的财产权利未予充分肯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内容定义不明等。现行法律、政策存在的这些缺陷,对减少土地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都是十分不利的,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彻底解决。

记者: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已将“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列入其中,这对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步伐必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今天,可否先透露一下起草这部法律的立法意图,以及哪些问题有望在立法中得到解决?

王宗非:起草这部法律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的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至少为30年,期满后法律如没有新规定仍将继续承包。

二是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明确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三是对土地流转做出明确规定。肯定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抵押等流转方式,确定土地流转应具备的条件。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诸如对发包时随意剥夺、限制农民承包权;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随意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妨碍农民自主生产经营;强迫、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生:我国有九亿农民,土地既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他们的社会保障。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用好土地、理顺土地与农民的关系是基础,也是前提。这正是制定好这部法律的深远意义,对此我们是充满信心的。

记者:谢谢二位接受我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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